1、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管理,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 本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 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 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 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 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 35 种;同一通用名称
2、杭菌药物 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 12 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三代及四代 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 5 个品规,注射剂 型不得超过 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 3 个品规; 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 4 个品规;深部抗真 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 5 个品规。 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 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 规定,应向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3、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市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 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 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 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 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 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 1/2 以上成员
4、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 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 6 个月内不得进入本 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七、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 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 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 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 购入使用。 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 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 5 次。如果超过 5 次,抗菌药物管理工 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