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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科技城(海创园)政策汇编.doc

1、目 录 1、 中共浙江省委 办 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在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 建设人才特区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1153 号) 1 2. 关于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 201010 号) 10 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建设发 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外2010200 号) 14 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 新园和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函2010 355 号) 16 5. 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

2、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浙 人 社 发 2011160 号 ) 19 6.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 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35 号) 26 7.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驻浙江海外 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103 号) 35 8. 关于批转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政府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余政办2011259 号) 49 9. 关于印发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项目启动资金拨付细则 (试行)的通知(余组(创)管201137 号) 59 10. 余杭区 实施高层次人才“ 千人计划”的若干意见

3、(区委办2010182 号) 62 11. 关于批转余杭组团(创新基地)人才房租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余政办2011258 号) 70 12. 关于印发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孵化器入驻企业补助的 补充意见的通知(余科201139 号) 78 1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文件 浙委办 2011153 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转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 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 人才创新园)建设人才特区打造 人才高地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浙江海外 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建设人才特区打造人才高

4、地的意见已经省委、省 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 年 12 月 27 日 2 关于在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浙江海外 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建设人才特区 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省委、省政府决定, 依托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全面建设人 才特区。现 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人才特区的重要意义 人才是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第一要素。在特殊区域建设人才特 区,以特殊政策、特殊机制

5、为支撑, 实行“ 特事特 办”,率先在经济社会 发展全局中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是加快 建设人才强省,形成我省人才竞争比较优势的战略选择。浙江杭州未 来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是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确定 的中央企业集中建设的四大人才基地之一,是我省引进集聚海外高层 次人才的重要平台,依托这一平台建设人才特区,有利于加快聚集高 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特别是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利于培养拔尖领军人才, 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有利于依靠人才智力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 力,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我省深入

6、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 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3 二、建设人才特区的主要任务 建设人才特区的主要任务是:着眼于服务创业,激活创新,面向 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代表的急需紧缺人才,优化人才创业创新环境, 加大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力度,经过努力,到 2015 年,初步建成“ 人才 科技资源充分聚集、人才体制机制充满活力、人才公共服务便利优质、 人才创业创新高度活跃” 的人才特区,打造区域人才高地。 (一)人才科技资源充分集聚。加快实施“千人计划” 等高层次人才 引进计划,集聚一批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新兴产业、引领新兴学科 的带头人和领军人才,集聚一批具有旺盛创

7、业创新能力的创新团队。 (二)人才体制机制充满活力。率先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 在人才投入、科研和创业支持政策、管理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率先 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创业孵化机制、创业金融服务体系和科研创新环境。 (三)人才公共服务便利优质。在重大项目布局、科研基础设施建 设、科研经费 投入与使用、税收、人才 奖励、人才生活保障等方面有良 好的政策支持。重点完善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创业金融服 务体系,建立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知 识产权质 押等多元化的融资扶 持政策,实现 特区内人才与资本的深度契合。 (四)人才创业创新高度活跃。围绕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以突破战 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

8、术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重 点开展信息、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 药、节能环保等产业的 研发攻关和产业转化,培育一批高科技、高成长性的企业,引领和推 动经济转型升级。 4 三、建设人才特区的支持政策 (一)创业奖励与资助。加大对人才特区引进人才的支持力度,由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整合省有关部门和杭州市、余杭 区科技、人才、创业创 新等专项资金, 对引进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 其团队,在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 试验基地、 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 养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其中引进国际一流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其团 队, 经认定 给予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支持;引进国内一流的创业

9、创新 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经认定给予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支持。积极支持 和鼓励特区内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千人计划” ,并给 予相应奖励和待遇保障,申报省“千人计划”可直接报省专项办。杭州 市、余杭区要按照有关人才政策,在项目投入资助、办公用房租金、人 才住房保障等方面,做好政策兑现工作。 (二)企业注册登记。积极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技术入股或者 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允许以商标、著作权(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 (须在国内注册或登记并受保护)出资创办企业,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 可占注册资本的 70% 。创办高新技术产业 企业冠“浙江”省名的,注 册资本放宽到 2000 万元。创办的

10、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 到 3000 万元。 创办的企业申请变更为无区域企业名称的,可享受名 称变更直通车待遇,直接到省工商局办理手续。 (三)科技项目布局和科研投入。在人才特区优先布局国家、省科 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科技项目,优先支持 人才特区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优 5 先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优先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积极支持人才特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对 特区内从事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活动的企业,尤其是海 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

11、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直接资助可 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及项目后补助政策。鼓励特区内企业加 大科技研发投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抵扣应 纳所得税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特区 内外籍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企业,可凭浙江省 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和海外留学证明,同等申报国家、省级科技 计划项目。特区内的重大专项课题项目,可在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 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按照一般不超过 16%的比例列支间 接经费。企业承担重大专项课题发生的间接经费,符合税法

12、相关规定 的,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创业投融资。加快推进省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健全人才特 区内的创业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 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创业投融资体系。建立政府性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人才创业创新的投入,重点 支持投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建立创业投资服务 中心,制定相应政策,大力集聚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和 天使投资者在人才特区落户,促进人才与资本的对接。支持特区内企 业境内外上市或并购重组,积极培育和服务上市企业。鼓励商业银行 在人才特区创办科技支行或科技信贷专营部门,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 6 供

13、信贷服务。 (五)税收优惠。 “十二五”时期,省里对人才特区内符合条件的新 投资企业,按 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其项目投产后 3 年内缴纳的增值税、 营业税、企 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当年增收上交省部分 予以杭州市、余杭区奖励性补助。杭州市、余杭区可根据实际统筹安 排奖补资金, 结合自有资金,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特区内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人才特区内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技 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 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人才

14、特区内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 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 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入选国家、 省“ 千人计划 ”的海外高 层次人才来华工作, 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 物品,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和便捷通关待遇。杭州市和余杭区要从 实际出发制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对人才特区内入选国家、省“ 千人 计划” 人才所 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性补助。 (六)建设用地。省切块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人才特 区给予适当倾斜。人才特区内贯通干道及对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列入省重大交通项目的,可申请使用

15、省预留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指标。 杭州市、余杭区要优先保障人才特区用地需求,同时督促其加强土地 集约利用。人才特区土地公开出让时,可细化行业分类,引导符合产 业导向的企业和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进驻。对实验室、科研院所 7 等项目,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土地用途可设置为科教用地。高层次 人才创办的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可根据项目需求由政 府建设,以租赁方式提供使用并给予一定租金补贴,企业可适时回购。 (七)外汇账户管理与结汇。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 员取得的合法收入,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进一步改进人 才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建立健全高科技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 跨国公司

16、研发机构研发经费专用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等 各类企业外汇账户的分类管理制度。 (八)人才培养。积极鼓励特区内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申报省特级专 家、 “151 人才工程”、省重点创新团队等人才工程。入选国家“千人计划” 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吸收符合条 件的国家、省“ 千人计划” 人才进入省科技项目评审和人才评审专家库。 支持高校教师、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经所在单位备案后到人才特区创办 企业或到企业兼职,开展科研项目转化的研究攻关,享受股权激励政 策,个人身份和职称保持不变。鼓励境内外专家在特区内长期或者短 期从事技术创新、讲学、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各类合作活动。鼓励符

17、合 条件的创业人才和企业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兼职教授或客 座研究员,从事教学或合作开展科研课题研究,联合培养研究生。加 强浙江大学海外高层次人才驿站与人才特区的合作。 (九)居留、出入境和落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符合条件 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子女可申请永久居留,为其办理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 8 次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申请办理浙江省 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凭居住证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或申请 多次入境有效 F 签证。 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 国籍的,优先为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

18、户浙江 的手续。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不受户籍所 在地的限制,直接在我省居住地落户。 (十)人才生活保障。人才特区要加快人才专用房建设,建立人才 住房奖励政策,对不同层次人才给予专用房出售、购房补助、租房补 贴等优惠。高 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并无法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参照 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按规定办 理社会保险,其出国前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人才特区内持有浙 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人才的子女,按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就近 接受义务教育。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的子女需就读当地民办 学校的,由当地有关部门优先帮助协调。符合医疗照顾待遇的高层次

19、人才由当地落实相应医疗照顾待遇,设立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医疗 服务,开展定期健康检查。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 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合作,方便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浙就医。 支持未来科技城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国际学校,方便外籍人才子女就学。 四、建设人才特区的组织领导 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牵头,杭州市 委、市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省公安 厅、省 9 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 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杭州海

20、关、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余杭区委、区政府共同组成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 建设人才特区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人才特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 协调。杭州市和余杭区具体负责人才特区的建设工作。 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可参照此政策执行。 关于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 发展的若干意见 10 浙工商企2010lO 号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工商局余杭分局: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战略部署,切实 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发展,将其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人才 创新园,省局制定了关于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发展的若干 意见, 请结 合实际, 认 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

21、降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准入门槛 (一) 实 行“ 非禁即入 ”的准入政策。允许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入法律 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从事新兴行 业,园内企 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入的经营项目,凡法 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名称和经营范 围。 (二) 推行注册资本“ 零首付”。海外高层次人才在电子信息、生物 医药、新材料能源、装 备制造、 软件与创意、服 务与中介等六大重点创 新创业产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资金困难的,可享受注册资本“零 首付” 政策,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 资本。 (三)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出资。海外高层次

22、人才除了以货 币、 实物、土地使用 权 出资外, 还可以商标、著作 权、专利、非 专利技 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园内企业的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 的 70%。 (四)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利用技 术和管理优 势, 创新交易模式, 兴办 网上交易市场和各类网店,发展网络经济。园 11 内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 字样,经营范围可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 。 (五 )降低取冠省名和组建集团公司的条件。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 200 万元。园内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

23、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 宽到 1000 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 3000 万元。 二、进一步拓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投融资渠道 (六) 落 实股 权出质政策。允许海外高层次人才依法以自有或第三 人持有的省内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办理出质登记。既可以把股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也可 以把股权出质给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从事财产性权利质押业务 的典当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一般类企业和自然人。 (七) 贯彻 股 权出资政策。允许海外高层次人才依法以公司股权向 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促进资本自由 流转。既可以省内注册登记

24、的公司的股权出资,也可以省外注册登记 的公司的股权出资。既可以向改制、重组的公司出资,也可以向新设 或增资的公司出资。 (八) 开展 债权 出资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其对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向该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将持有债权转换为该公司的股权,拆除资本流动的壁垒,促 进企业优化重组。 (九) 鼓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允 许海外高层次人才兴办股 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改善所 12 投资企业的治理和运营,培育优质上市资源。允许园内的股权投资公 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名称中的行业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 、“股权投 资管理”,

25、允许其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管理”。 (十) 支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转试点。引导园内非上市股 份有限公司纳入省政府股权流转试点,为其办理股份变更章程备案手 续,搭建全省统一的股份流转平台,在更大范围激活公司股权,促进 资本运作。 (十一) 支持商 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优先鼓励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 标的园内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三、进一步强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品牌保护 (十二) 支持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园内企业申请具有独创性和 显著性的企业商标和商号。支持和推动企业通过专利研发、广告策划、 品牌收购、特 许经营、资本运作等方式丰富提升品牌营运

26、能力。鼓励 符合条件的园内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对园内企业申报著名商标、知名 商号的,依法给予政策倾斜。 (十三) 推进 品牌国际化进程。指导园内企业实施品牌拓展策略, 推行品牌多国度、多门类国际注册,支持拥有驰( 著)名商标和地理标 志的企业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十四) 加强 品牌侵权执法。加强监管力度,依法保护海外高层次 人才及其所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重点查处侵犯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 企业名称权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政策指导 (十五) 启动创业实训计划。依托私营(民营)企业协会,启动实训工 13 程,开设创业课堂, 发放创业政策

27、汇编,推行零距离的贴身帮扶。 (十六) 强化信息服 务。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引,定期推出经济主 体运行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发展状况和趋势、区域经济分布、行 业投资业态等情况,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提供第一手信息。 (十七) 组织 参与各类高端论坛。针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求, 优先组织园内企业参加中国民营企业峰会、经贸合作洽谈会等各类高 端论坛,鼓励园内企业走出去,为园内企业搭建更宽广的信息沟通平 台。 五、进一步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服务措施 (十八) 开通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直通车。鼓励海外高层次人 才投资的企业做大做强,园内企业变更为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可 到省工商局办理无

28、行政区域企业名称变更。 (十九) 深入推行网上登记和年检。为园内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网上 登记和年检服务,全面提供流程演示、表格下载、参考样本下载、在线 填写、在线 提交等服务。 (二十) 开辟企 业登记绿色通道。对园内企业实行专人专件办理, 强化告知服务、礼仪服务、咨询服务、政 务公开服务、查询服务等五大 服务功能, 进一步提高准入效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 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建设发展的 若干意见 14 浙科发外2010200 号 杭州市科技局、余杭区科技局: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是浙江引进海外创新资源、开展国际科技 合作的重要平台和载体。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 次

29、人才的战略部署,加大对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的扶 持,加快科技强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现就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 创新园(以下简称“海创 园”)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 积极争取科技部支持,依托驻外科技外交官推荐 优秀海外留学 人员和成果,入驻海创园。不定期举办清华、浙大等海外学子浙江行 活动,与海 创园开展对接。 2. 实施面向海外归国留学人员的“钱江人才计划”。科技创业类项 目择优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携科研成果自主 创办科技型企业,包 括实施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研究和后续技术研发工作等。科研开 发类项 目择优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进行的科研开发 。 3. 对由海外引进的具有国际一

30、流水平的团队 和具有国内顶尖水 平的团队加大资助力度,优先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 、设立省重点实验 室、列入省重点创新团队建设。 4. 鼓励海外归国留学人员积极申报省级各类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973 计划、863 计划、支撑计 划、国际科技合作计 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项目。获得国家各 类科技计划支 持的项目,按 规定地方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5. 对海创园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 15 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 定后享受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6. 对海外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

31、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 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 15% 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企业从事“四技”活动(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7. 鼓励海外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不断加大科技投入。 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技术开发费 用按 150%加计抵 扣应纳所得税额。 8. 鼓励海外归国留学人员研发和产业化成果申报省科技进步 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励。 9. 对海外归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经授权的国内外 发明专利、经认 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和引进国外发明专利项目等 给予一

32、定的经费补 助。加强对 海外归国留学人员知识产权的保护。 10. 鼓励、支持海外归国留学人员充分发挥桥 梁作用,积极参 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与交流活动,帮助我省企业 、高校和科研院所引 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高层次人才,与国外机构联合 创办国际科技合作研 究开发等各种创新载体,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对在开展国际科技 合作与交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归国留学人员给 予表彰和资助。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 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和省科研机构 16 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人社函2010355 号 杭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临安市、杭州市余杭区人事局、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33、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部署 要求,积极打造引才聚才平台,加快推 进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 (以下简称海创园)和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科技城)建设,吸 引更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浙江创新创业,现就支持海创园和科技城 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支持海创园、科技城建立引才聚才载体 (一)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在海创园、科技城建立浙江省留学人 员创业园, 为留学人员创业园落实配套政策,提供优质服务,扩大对 外宣传,大力吸引留学人员到园区(基地)创业,不断提高海创园、科 技城的影响力和集聚力。 (二)积极开展博士后工作。优先在入驻海创园、科技城的企业和

34、 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试点,并积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推荐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入园(基地 )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人 才团队建设提供有效载体。 二、大力扶持海创园、科技城引进的人才创新创业 (三)加大人才创业创新资助力度。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人才创 业创新资助政策要对海创园、科技城引进的人才及团队予以倾斜。海 创园、科技城引进的人才团队可优先列入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 17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高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钱江人才计划” 。 (四)优先给予人才培养、推荐。人才培养计划申报、人才荣誉称号 授予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要对海创园、科技城引进的高层次人 才予以倾斜。在同等条

35、件下,海创园、科技城引进的人才将优先列入 省 151 人才工程培养计划,优先授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海创园、科技城引进的国家“ 千 人计划”和省 “引才计划 ”的人才,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认真做好海创园、科技城就业社会保障工作 (五)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比例。根据海创园、科技城实际需要, 在所在地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能力 24 个月以上的前提下,积极支 持海创园、科技城所在地失业保险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提高失业保 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比例,促进海创园、科技城就业创业工作。 (六)做好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做好来园 区

36、( 基地 )就 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外地来 园区( 基地)就业人员, 积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七)落实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作。允许引进入才根据需要选择工 作所在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所在地医疗经办机 构予以报销。在园区(基地)工作期间,除可在工作所在地就医外,回参 保地时因病确需,可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引进人才单位根据 需要可以选择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时将园区(基地) 附 近的医疗机构和药店,纳入省级医保定点单位,方便引进人才就医购 药。 四、不断提高海创园、科技城人才服务工作水平 18 (八)发挥“服 务窗口” 作用。充

37、分发挥各级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窗 口作用,对 园区(基地)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 ”和省“引才计划”人才, 各地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税收、医 疗、保 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 就学等特定待遇落实过程中,予以重点跟踪、重点协调、重点保障。 (九)提供引才“绿色通道 ”。根据 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 作绿色通道有关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 237 号)精神,对 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出境、居留便利的 “绿色通道”;对引进的外籍高 层次人才,根据 实际聘用需要,提供办 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证、外国专家证、 外国人就业证等“绿色通道 ”。 关

38、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 人 社 发 2011160 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 局(分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 19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 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 号)规定,现将浙江省 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 次人

39、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 号)规定,制 20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和工作的证明;是持证人在本省办理相关公共服 务的身份凭证;也是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信息的 记录。 第三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 3 年以 上,在我省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或从事自主创 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一)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 (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证、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三)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 第四条 居住证持证人享有浙

40、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128 号) 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章 证件 第五条 居住证由浙江省公安厅监制。浙江省公安厅委托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换证相关工作。 省、市、县(市、区)各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能,落 实居住证持证人享 有的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六条 居住证分主卡和副卡两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 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申领主卡。符合主卡申领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 副卡。 21 第七条 居住证采取属地编号原则。 居住证主卡编号采用英

41、文数字混编方法。其中,英文部分的首位字母表示申领人员类别:第 一类为外国籍人员(“W” 字头);第二类为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 有中国护照的人员(“H ”字头);第三类为其他非浙江户籍的海外高层 次人才(“Q ”字头)。第二位字母表示所属地区,分别为:杭州 A、宁波 、温州 C、绍兴 D、湖州 E、嘉兴 F、金 华 G、衢州 H、台州 J、丽水 K、舟山 L 。数字部分前 4 位表示申领年份,中 间 2 位表示申领月份, 后面 3 位表示申领序号。 居住证副卡编号采用主卡号码后加注序号的方法。 第三章 申请 第八条 办理居住证主卡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

42、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 (1)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需提交本人护照; (2)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需提交本人 护照和外国永久居留证明; (3)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需提交本人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 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 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 3 年以上的有效证明。 4在本省的住所登记证明:自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并经区、县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 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22 5申请人学历和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获得者,还需同时 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2 寸近期彩色证

43、件照 1 张。 (二)来我省工作的还须提供: 1与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聘任书。 (三)来我省创业的还须提供: 所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证明。 第九条 办理居住证副卡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副卡)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护照或其他 有效身份证明。 (三)随行配偶应提供合法的婚姻证明(外国婚姻证明请同时提供 翻译件)。 (四)随行未成年子女应提供合法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2 寸近期彩色证件照 1 张。 第十条 浙江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作为浙江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

44、保障厅具体办理单位和对外窗口,统一受理居住证的申领、 发放和换证工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上预审 用人单位通过“浙江海外人才网 ”( )下载浙江省 23 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和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副 卡)申请表,填写后上传至办理单位进行网上预审。网上预审通过后, 办理单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予以确认。 (二)部门审核 用人单位接到预审确认通知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携带申请所 需材料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省、部属单位 由本单位审核盖章。 (三)审核办理 经审核后,用人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办理单位进行办理。 办理单位

45、受理后,须在 7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相关信息移交省级 有关部门审核。省级有关部门须在 7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的 形式告知办理单位。接到省级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后,办理单位须在 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用 人单位和申领人。 外籍人才如未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其个人情 况同步办理外国专家证。 (四)抄送备案 每月初,办理单位将上月居住证办理名单(包括主卡和副卡名 单)抄送有关部门和所在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所在市、区(市、 区)可据此备案及落实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五章 延期、变更和遗失补办 第十二条 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 2 年。有效期满

46、,需要续办的, 应当在有效期满 30 个工作日前由用人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24 申请时,用人单位应持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证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 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持申请人居住证原件、 居住 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变更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 失手续,并凭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六章 失效和注销 第十五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居住证自动失效: (一)居住证期满未续办的; (二)工作地、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变

47、更的; (三)离开我省工作的; (四)居住证主卡被注销或失效,副卡将自动失效; (五)居住证申领条件消失时, 居住证将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经确认后,由原发证机关 注销并收缴其居住证,不再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必要时依法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在学术、技术等方面造假的; (三)持证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 重负面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对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持中国护照并 25 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八条 本实

48、施细则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浙江 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 杭州市全球引才“521” 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035 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26 杭州市全球引才“521” 计划实施意见已经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 年 3 月 22 日 杭州市全球引才 “521”计划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 (中办发200825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大力 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浙委办200973 号)精 神,大力引进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进 27 一步推进人才强市和城市国际化战略,加快建设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 “生活品质之城 ”,现就实施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提出以下实施 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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