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深基坑专家论证的程序 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规定: 一、组织、编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 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 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 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专家及论证程序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
3、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 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 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
4、应当按本办 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 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专家选择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 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5、专家资格 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相关表格 依据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 289-2011 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表表 C2.5.7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表 A6 见附页 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表 编号: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企业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负责人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负责人 专家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专业 专家来源 专家论证 意 见 (可附页) 专家签字 论证报告 备案情况 项目负责人: 安全资料管理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编号: 工程名称: 致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我单位已经编写了 (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 工方案,并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了修订,请予以审查。 附: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章)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审查意见: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章) 项目负责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