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张明楷特别喜欢考的几个模糊地带终于有了清晰的定论(最高人 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法发20058 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 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五年六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 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 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 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 关于审理
2、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 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抢夺解释)。但是,抢劫、 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 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 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 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 第一条规定,认定“ 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 的 范围。 “户” 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 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
3、不应认定为“ 户”,但在特定情 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 户”。二是“入户” 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 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 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 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 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 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 上抢劫”的认 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 载的旅客具有不特
4、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主要是指在从 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 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 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三、 关于“多次抢 劫” 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 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 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 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 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
5、个 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 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 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 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 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 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 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 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 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 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
6、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 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 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 大”,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 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 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 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 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 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
7、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 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 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 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 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 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 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 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
8、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 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 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 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 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 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 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 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 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 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
9、等手段劫取家 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 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 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 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 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 察、联防人员,以抓 卖淫嫖娼、 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 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 、“抓嫖”,没收 赌资或者罚款
10、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 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 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 ”、“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 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 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 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 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 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 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 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 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 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
11、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 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 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 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 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 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 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 “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 行为人以杀害、 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 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 物一般不
12、具有“当场性 ”。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 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 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 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 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 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 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 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
13、,一般不 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 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 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 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 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 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 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 情节中除“抢 劫致人重 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 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
14、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 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 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 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 驶车辆,逼挤、撞 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 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 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 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 以上后果的。 主题词:刑事审判 抢劫 抢夺 意见 通知 抄送:中央 政法委员会,中央办公厅,中纪委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 全国人 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政治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 划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 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团中央,中国 法学会 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 (共印 400 份) 最高人民法 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5 年 6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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