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房屋租凭合同 甲 方 ( 出 租 方 ) : _ 身 份 证 号 : _ 居 住 地 址 : _ 乙 方 ( 承 租 方 ) : _ 身 份 证 号 : _ 居 住 地 址 : _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为 明 确 甲 、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 一 、 出 租 房 屋 情 况 1、 甲 方 出 租 给 乙 方 的 房 屋 坐 落 在 _室 。 ( 以 下 简 称 该
2、 房 屋 ) 。 该 房 屋 房 产 证 建 筑 面 积 为 _平 方 米 , 该 房 屋 仅 用 _宅 使 用 , 结 构 为 _。 甲 方 已 向 乙 方 出 示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证 书 编 号 : 房 权 证 字 第 号 2、 该 房 屋 现 有 设 施 情 况 及 水 、 电 、 煤 等 费 用 以 附 件 物 业 交 割 清 单 为 准 。 该 物 业 交 割 清 单 作 为 甲 、 乙 双 方 房 屋 交 接 的 验 收 依 据 。 3、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当 天 , 将 水 、 电 费 用 交 由 乙 方 支 付 。 4、 甲 方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3、 同 的 约 定 出 租 本 房 屋 仅 给 予 乙 方 使 用 。 二 、 租 赁 用 途 1、 乙 方 向 甲 方 承 诺 , 租 赁 该 房 屋 作 为 _使 用 , 并 遵 守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房 屋 使 用 和 物 业 管 理 的 规 定 。 2、 乙 方 保 证 , 在 租 赁 期 内 未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以 及 按 规 定 须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而 未 核 准 前 ,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上 述 约 定 的 使 用 用 途 。 三 、 交 付 日 期 和 租 赁 期 限 1、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 甲 方 于 _年 _月 _日 向
4、乙 方 交 付 该 房 屋 。 该 房 屋 租 赁 期 为 _年 , 自 _年 _月 _日 起 至 _年 _月 _日 止 。 1 2、 如 租 赁 期 满 后 乙 方 需 继 续 承 租 该 房 屋 的 , 则 应 于 租 赁 期 届 满 日 前 壹 个 月 , 向 甲 方 提 出 续 租 书 面 要 求 ,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重 新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 四 、 租 金 、 押 金 支 付 方 式 和 期 限 1、 甲 、 乙 双 方 约 定 , 该 房 屋 租 金 先 付 后 租 。 在 租 赁 期 内 , 押 金 为 _个 月 租 金 , 即 人 民 币 _元 整 。 月 租
5、 金 为 _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_元 整 ) 。 租 金 每 _月 一 付 。 该 房 屋 的 租 金 在 租 赁 期 满 之 前 保 持 不 变 。 租 金 、 押 金 支 付 方 式 为 : _(房屋押金不计息); 首 笔 租 金 和 押 金 共 计 人 民 币 : _元 ( 大 写 : _元 整 ) , 实 际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人 民 币 总 计 :_元 ( 大 写 : _元 整 ) 。 后 期 租 金 支 付 时 间 以 每 个 结 算 月 份 的 日 为 付 款 日 ; 每 次 支 付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 _元 ( 大 写 : _元 整 ) 。 乙 方 应
6、 如 期 支 付 租 金 , 否 则 每 逾 期 一 日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月 租 金 5%的 滞 纳 金 。 五 、 其 他 费 用 1、 租 赁 期 间 , 使 用 该 房 屋 所 发 生 的 水 、 电 、 煤 气 、 物 业 费 、 有 线 电 视 、 电 话 、 宽 带 等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2、 租 赁 期 内 , 乙 方 可 自 行 申 请 电 话 及 宽 带 。 安 装 费 及 每 月 的 使 用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 3、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乙 方 应 当 自 行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缴
7、纳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费 用 。 4、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由 于 乙 方 经 营 而 产 生 的 需 要 由 房 屋 所 有 者 缴 纳 的 相 关 政 府 性 收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由 乙 方 缴 纳 。 六 、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1、合同期内,非因甲方行为或社会性停电、停水等所导致乙方经营损失 的,甲 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在承租甲方房屋期间应依法取得其经营所需的各类经营许可证, 当乙方 在租凭期内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时,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相关 房屋证明等信息; 本合同期内,乙方不许保证其经营的合法性,并依法合理使用甲方提供
8、的租凭房屋。 3、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租、 以许 可使用形式授予、或舍弃交予他人使用。 七 、 甲 方 违 约 责 任 在 租 赁 期 内 , 甲 方 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均 视 作 违 约 , 应 赔 偿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并 向 乙 方 支 付 年 租 金 20%的 违 约 金 , 同 时 乙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1、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交 付 房 屋 ; 2、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提 前 收 回 房 屋 ; 3、 因 权 属 引 起 纠 纷 问 题 , 致 使 乙 方 无 法 正 常 使
9、 用 该 房 屋 的 ; 4、 因 甲 方 或 其 家 属 行 为 , 致 使 乙 方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该 房 屋 的 ; 2 八 、 乙 方 违 约 责 任 在 租 赁 期 内 , 乙 方 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均 视 作 违 约 , 应 赔 偿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并 向 甲 方 支 付 年 租 金 20%的 违 约 金 , 同 时 本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甲 方 收 回 房 屋 。 1、 利 用 该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的 ; 2、 合 同 履 行 期 内 乙 方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的 ; 3、 逾 期 支 付 房 租 超
10、过 7 日 的 ; 4、 所 欠 水 、 电 、 煤 、 有 线 电 视 、 物 业 相 关 等 各 项 费 用 总 计 达 到 伍 佰 元 ( 含 ) 人 民 币 以 上 , 超 过 7 日 未 交 的 ; 5、 在 该 房 屋 内 做 员 工 宿 舍 或 者 群 租 的 ; 6、 因 扰 民 导 致 被 所 在 小 区 物 业 或 其 他 业 主 书 面 投 诉 的 ; 7、 因 乙 方 原 因 ,发 生 事 故 或 意 外 致 使 房 屋 不 能 继 续 出 租 的 ; 8、 租 赁 期 内 , 将 该 房 屋 转 租 、 或 与 第 三 方 以 任 何 形 式 的 合 租 , 以 及
11、授 权 /委 托 第 三 方 代 理 出 租 ; 九 、 房 屋 所 有 权 变 更 1、 在 租 赁 期 内 , 甲 方 如 需 出 售 该 房 屋 , 应 提 前 6(陆 )个 月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应 给 予 配 合 , 并 且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2、 租 赁 期 内 , 该 房 屋 发 生 所 有 权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移 、 和 其 他 影 响 乙 方 权 益 的 事 情 时 , 甲 方 应 保 证 新 的 所 有 权 人 或 其 他 影 响 乙 方 权 益 的 第 三 者 , 能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作 为 出 租
12、方 的 义 务 且 严 格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 如 乙 方 于 本 合 同 下 的 权 益 受 此 等 所 有 权 人 或 第 三 者 所 影 响 或 损 害 , 甲 方 须 负 责 补 偿 乙 方 的 所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失 、 损 害 、 支 出 及 费 用 以 使 乙 方 不 受 伤 害 。 十 、 其 他 约 定 1、 本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前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乙 方 享 有 优 先 租 凭 权 , 双 方 可 以 于 租 凭 期 限 届 满 前 三 十 日 , 续 签 房 屋 租 凭 合 同 。 2、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13、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及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房 屋 所 在 市 一 级 行 政 区 划 范 围 内 发 生 诸 如 战 争 、 地 震 、 洪 水 、 武 装 冲 突 等 情 势 ) 致 使 其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时 , 本 合 同 双 方 可 以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程 度 , 协 商 免 除 双 方 或 一 方 之 部 分 或 全 部 责 任 ; 但 遇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时 , 受 不 可 抗 力
14、影 响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并 应 尽 可 能 采 取 一 切 可 以 减 少 对 方 损 失 的 措 施 进 行 挽 救 , 否 则 应 就 其 没 有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而 造 成 的 扩 大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达 三 十 日 的 , 本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 因 上 述 原 因 而 终 止 合 同 的 , 租 金 按 实 际 使 用 时 间 计 算 , 多 退 少 补 。 3、 在 出 现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之 情 形 下 , 乙 方 仍 需 继 续
15、 经 营 的 , 经 甲 方 同 意 , 甲 、 乙 双 方 可 就 房 屋 租 凭 合 同 续 签 另 行 协 商 。 4、 本 合 同 期 内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并 签 署 书 面 文 件 , 本 合 同 可 以 提 前 终 止 。 5、 本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或 依 本 合 同 约 定 情 形 解 除 时 , 乙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之 日 起 3 三 日 内 将 用 于 经 营 而 自 行 添 置 的 可 以 移 动 的 物 品 全 部 清 理 完 毕 , 并 由 甲 方 认 可 后 , 将 租 凭 房 屋 交 还 给 甲 方 。 6
16、、 甲 乙 双 方 可 以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原 则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或 协 议 , 补 充 合 同 或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补 充 合 同 或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不 一 致 的 以 后 签 订 的 补 充 合 同 或 协 议 为 准 。 7、 因 本 合 同 产 生 纠 纷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双 方 均 有 权 在 租 凭 房 屋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诉 讼 形 式 解 决 。 8、 租 赁 合 同 因 期 满 而 终 止 时 , 如 乙 方 确 实 无 法 找 到 新
17、的 房 屋 , 可 与 甲 方 协 商 酌 情 延 长 租 赁 期 限 。 9、 本 合 同 一 式 贰 份 , 甲 乙 方 各 执 壹 份 。 从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到 期 自 动 作 废 。 10、 其 他 约 定 事 宜 1 。 2 。 3 。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址: 住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物 业 交 割 清 单 *本 清 单 作 为 房 屋 交 割 时 验 收 依 据 物业地址: 名称 品牌 数量 备注 名称 品牌 数量 备注 其他设施设备: 情况说明: 各项费用均已结清。 项目 表/户号 显示度数 状态 水 结清 电 总 /谷 结清 燃气 结清 物业费 无 结清 数字电视 无 结清 交房时:防盗门钥匙 把, 房门钥匙共(上、下 ) 把, 水表箱钥匙 把。 甲方向乙方提供:身份证、 房产证 、 土地证 、户 型图复印件各壹 份。 乙方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双方已核对以上清单无误。 5 甲方: 乙方: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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