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郑州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一一 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 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一一一 本办法所称旧城改造,是指对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 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存在房屋结构不合理、安全隐患大、基础 设施不完善等情况的商业或生活区域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对 省、市重点工程、整街坊为单元改造涉及的旧城区域,优先实施 改造。 一一一 旧城改造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政府主导、规划 引领、交通优先、生态宜居、产业支撑、完善功能、提升形象、改 善民生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一一一 郑州市城中村
2、(旧城)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城改办)负责我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 国土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园林、土地储备、房屋征收等相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一一一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旧城 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相应的旧城改造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 辖区的旧城改造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改办的指导。 各区政府委托的市、区属国有全资(控股)公司负责本辖区 - 2 - 内旧城改造项目的融资、安置房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一一一 旧城改造项目的规划,要注重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 市形象、促进产业发展,优先建设配套市政基础设施
3、和公益性公 共服务设施。 一一一 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编制时,原则上以一个以上街坊 为单元进行整片区、整街坊编制。 一一一 旧城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修 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规)可同步编制、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一一一 市规划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旧城改造项目的控规。 一一一 根据旧城改造项目的控规,各区政府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项目安置区的修规,经各区规划部门 审查批准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一一一一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计划管理分为项目改 造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一一一一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
4、并编制项目改造计划,报市城改办审查。 一一一一市城改办结合各区项目改造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郑州都市区 - 3 - 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改造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一一一旧城改造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方案应由 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备案。 一一一一旧城改造项目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 划后,由区政府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 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的形式。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 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应当提供改 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一一一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
5、织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 偿的具体工作。 一一一一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完成后,区政府负责编制改造方 案,经市城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审批。 一一一一旧城改造项目建筑物及附属物拆除完毕、办理完土 地和房产注销登记手续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土地储备部门 申请储备。市土地储备部门根据改造方案,拟定旧城改造用地储 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与区房屋征收部 门办理土地移交手续。 一一一一旧城改造土地储备完成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相 关规定组织供应。 一一一一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完成后,各区政府负责为被征 收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等相关手续。 - 4
6、- 第四章 土地管理 一一一一一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一一一一 旧城改造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根据项目进度, 分别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一一一一一 旧城改造项目安置居住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开 发用地、用于安置的经营性用地和开发、安置混合用地以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时,依据批准的改造方案,将 产权调换安置方案作为用地条件。 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经市政 府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处置。处置时需符合下列条件:市规划 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市土地储备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 准,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手续,按
7、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一一一一一 旧城改造开发用地和其他用于安置的经营性用地 的评估由市土地储备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根据改造方案和评估结果提出出让建议价。 一一一一一 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开发的商品住房的套型面积比 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开发商品房部分,应按 政府有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确因特殊情况不宜配建保障性 住房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可以向市政府缴纳 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的方式进行置换。异地移建款缴纳标准 - 5 -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 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 41 号) 规定标准予以缴纳。 第五
8、章 优惠政策 一一一一一 旧城改造项目安置居住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 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在办理房产证时注记“ 旧城改造征收安置房” , 按照商品房上市交易。 一一一一一 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减半征收。 一一一一一 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 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中小学、幼儿园 及公共配套设施等用房。 一一一一一 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进 行核算,征收安置成本按不高于土地出让成交总价的 60%核定。 一一一一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应上缴和提取的相关 资金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 60%拨付各区政府用于基础设施配 套建设
9、,10% 用于奖励区政府。 一一一一一 旧城改造项目用地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协议出 让的,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征收安置成本,全部为政府收益,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核算,扣除应上缴和提取的相关 费用后,以市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区政府。 一一一一一 旧城改造项目用地供应后,因改变用地条件补缴 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 6 - 一一一一一 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在 1 亿元以上 的项目,首批缴付的资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的 50%。 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情况和征收安置成本,可先 行拨付部分征收安置资金,属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应上缴和 提取的资金在最后一批上缴的资金中扣
10、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一一一一一 改造过程中,各区政府应严格审核确认征收安置 基数及土地、规划等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一一一一 旧城改造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未按照改造方案实施,或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一一一一 旧城改造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一一一一 旧城改造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七章 附则 一一一一一 本办法所称征收安置成本是指旧城改造项目征收 过程中,按照相关政策发生的征收货币补偿费、安置房建设费、 过渡费、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征收实际投入成本。 一一一一一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管委会参照执行, - 7 - 各县(市)及上街区可结合本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郑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 200816 号)同 时废 止。依据该文件已 实施的遗留项目,按照本 办法执行(其中涉及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的优惠政策仍按原市政 府批准的执行)。本办法有效期为 1 年。涉及整街坊改造、中心商 务区、特色街区建设的旧城改造项目可另行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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