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纪人与艺人签约合同范本 甲方:(经纪人)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艺员)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人。双方同意按 照以下列条款签订经济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一、 合同内容 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 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象等与演艺有 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 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 二、合同期限 为期十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开始期以签约当天日期为准。 三、合同期内,甲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
2、式宣传乙方,尽可能 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 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 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 音带、CD 、VCD 、LD、MP3 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 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 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甲 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制作、宣 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 所能及的范围
3、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由甲 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 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 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 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 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 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四、合同期内,乙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
4、 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 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 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 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 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 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与 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 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 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 型等) 。 4、在甲方安排的
5、演出、录音、录象、拍摄专辑、制作 MTV 等 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 方无关。如乙方的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 便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 7、乙方有权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的领域内享有权力、 承担义务,对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权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 的权力、义务以及休息。如果因为演艺事业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 点的,乙方有权进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 言行,
6、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乙方在向新 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 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 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 11、方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议并与甲 方协商解决。 12、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 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13、乙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退出演艺事业,复出后应继续聘请 甲方担任经纪人,除非甲方拒绝或因个人问题不能继续胜任。 五、酬金、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 实物等) ,应有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
7、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乙方自行 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同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 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 30%, 剩余 70%由甲方支配,该 70%包括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的 经纪人代理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 权终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 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 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 遭受损害)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内
8、,乙方如因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 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 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 尽可能地协商解决,但是发展到只能用终止合同的办法才能解决问 题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 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 3)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 300%计 算,并继续履行合同; 4)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 100 万元整。 八、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以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市公证处保存一份。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北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 至 xxx 年 xxx 月 xxx 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