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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屠宰检疫规程.doc

1、羊屠宰检疫规程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 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屠宰检疫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 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 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 位进行检查的过程。 2.2 胴体 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带皮或 不带皮的肉体。 2.3 同步屠宰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动物的头、蹄、 内脏、胴体等进行统一编号实施的现场检疫。 2.4 急宰 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 般疫病而有死亡危

2、险的动物,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2.5 禁宰 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 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6 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 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 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 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口蹄疫、小反刍兽疫、蓝舌病、 炭疽、绵羊痘、山羊痘、痒病、狂犬病、副结核。 4检疫合格标准 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 4.3 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 5.1 查证验物 查

3、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 明与运载的羊数量是否相符;查验畜禽标识及相关信息是否 相符; 5.2 询问 了解途中运输情况; 5.3 临床检查 实施临床健康检查; 5.4 结果处理 5.4.1 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有畜禽标 识、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 5.4.2 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 5.4.3 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 车辆流动,并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4 消毒 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5.5 记录 记录羊的数量、产地、货主、运输车辆车型及车牌 号等情况。 6.宰前检查环节 6.1 按照羊产地检疫

4、规程的相关要求对受检动物进行临床 健康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准宰 经宰前检查合格的羊,准予屠宰。 6.2.2 禁宰 经宰前检查,发现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蓝 舌病、绵羊痘、山羊痘等一类动物疫病及炭疽病的,禁止屠 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 理。 6.2.3 急宰 经宰前检疫,发现除 6.2.2 中规定疫病外的羊, 视情况送急宰间急宰。 6.2.4 怀疑患有伪狂犬病、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 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那病等二类动物疫病的,不 得屠宰,确诊后按 GB16548-2006 有关规定处

5、理。同批次羊 进行隔离观察,确认无疫后,方可进入屠宰线;如隔离期间出 现临床症状的,按 GB16548-2006 有关规定处理。 6.3 对屠宰患有疫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隔离圈等场所应实 行严格的消毒。 6.4 对检疫患有一、二类动物疫病的羊,根据动物检疫证明和 畜禽标识编号,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追查疫源。 6.5 记录 官方兽医应详细记录宰前检疫过程中的检疫合格 证明、畜禽标识、准宰通知书及检疫结果处理等情况。 7同步检疫环节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 进行统一编号,进行现场检疫。 7.1 头部检查 头部刮毛后看是否有皮肤病,如山羊蠕形螨 等寄生虫的坏死结节。观察唇

6、、齿龈、口腔粘膜、舌及舌面。 注意有无水泡、溃疡或烂斑,是否有口蹄疫、蓝舌病、小反刍 兽疫症状。触摸舌体,观察上下颌骨的状态,视其有无放线 菌病病变。沿舌系带面纵向剖开舌肌和两侧内外咬肌(三刀), 检查有无囊尾蚴。必要时检查在下颌骨角附近的下颌间隙内, 下颌血管切迹的后方,颌下腺的外侧。观察其形状、色泽,检 查有无肿胀、充血出血、坏死。 7.2 内脏检查 主 要 检 查 内 脏 及 内 脏 淋 巴 结 。主 要 观 察 心 脏 、 肺 脏 、脾 脏 的 状 态 ,剖 检 肠 系 膜 淋 巴 结 、支 气 管 淋 巴 结 、肝 门 淋 巴 结 等 ,观 察 有 无 异 常 和 病 变 。 7.2

7、.1 心脏 剖开心包(一刀),观察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 及心外膜、心包腔的状态,确定肌僵程度。在左心室肌肉上 做一斜形切口(一刀),检查囊尾蚴。 7.2.2 肺脏 观察其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剖检左右支气管 淋巴结(两侧各一刀,共两刀)。注意有无充血、出血、水肿、 实变、化脓、结核、寄生虫和各种炎症变化。 7.2.3 肝脏 剖开肝门淋巴结,摘除胆囊,以浅刀横断胆管(一 刀),注意有无淤血、出血、肿大、性变、坏死、硬化、萎缩、结 节、结石、寄生虫损害等。特别注意粟粒至米粒大的黄色结 节(副伤寒结节)和白色或灰白色油亮结节(淋巴细胞肉瘤)。 7.2.4 肾脏 剥离肾包膜(一刀),触检其弹性和硬度

8、,观察其 外表,注意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变化。 7.2.5 脾脏 触检其弹性,大小、颜色,必要时剖开脾髓。要特 别注意发现急性脾肿大和实质散在局灶性暗红色肿块的脾, 检查有无炭疽。 7.2.6 胃肠 检查胃肠的浆膜面及肠系膜。必要时剖开胃肠 检查粘膜的变化,检查有无充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 疡、化脓、结节等。检查瘤胃、瓣胃有无麸皮样假膜、瘤胃黏 膜肉柱沿线无绒毛处有无水泡、糜烂或溃疡等病变。检查肠 系膜上有无细颈囊尾蚴。 7.2.7 乳腺及附件 母羊剖检乳房淋巴结,必要时剖检乳房 实质,主要检查结核病、放线菌肿和化脓性乳房炎。同时检 查子宫,注意其浆膜有无出血、黏膜有无黄白色或干酪样的

9、 小结节,以检出布鲁氏菌病。公羊检查睾丸是否肿大、睾丸、 附睾有无化脓、坏死灶。 7.3 胴体检查 开膛后视检皮下组织、脂肪、肌肉以及胸腔、 腹腔浆膜,检查有无充血、出血以及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 异常现象。 7.3.1 淋巴结 检查髂 下淋巴结(一刀)、腹股沟浅淋巴结(一 刀)、股前淋巴结(一刀)、肩前淋巴结(一刀),必要时检查腹 股沟深(髂内)淋巴结、颈深后淋巴结和腘淋巴结,观察其形 状、色泽,检查有无肿胀、充血、出血、坏死。 7.3.2 腰肌 剖检腰肌(一刀),必要时检查肩胛外侧肌、股 部内侧肌等,观察切面有无水肿、出血、淤血、变性,检查囊 尾蚴。 7.3.3 膈肌 剖检时以检验钩钩住腱

10、质的中部,向下牵引以 张开膈肌,并在肌质部做浅的切口。在每只羊左右横膈肌脚 采 30g 肉样各一块(两刀),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肉 眼观察有无针尖大小的旋毛虫白色点状虫体或包囊,送实验 室镜检。 7.4 实验室检查 负责传染病及寄生虫的实验室检验。 7.5 复检 负责对检疫流程情况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加盖检疫印讫标志,做好记录。 7.6 摘除耳标 摘除畜禽 标识并回收,检疫不合格的凭耳标编 码追溯疫源。 7.7 检疫结果处理 7.7.1 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7.2 经检 疫不合格的, 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如下 分类处理: 7.7.2.1 经屠宰

11、同步检疫发现一类疫病和炭疽时, 按国家有 关规定处理。 7.7.2.2 经检疫发现二类疫病(除炭疽外)和其他疫病的,病羊 胴体及副产品按 GB16548-2006 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 器具等严格按规定实施防疫消毒。 7.7.2.3 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的羊,胴体、头蹄尾、内脏销毁。 7.7.2.4 经宰后检疫发现局部损伤及外观色泽异常的,按下列 规定处理: 7.7.2.4.1 黄疸、过度消瘦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7.7.2.4.2 局部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淤血、出血、肥 大或萎缩,寄生虫损害等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可有条件 利用。 7.7.3 需作生物安全处理的胴体及其产品,官方兽医应加盖 处理印章或相应的标记,监督厂(场)方做好处理,并做好无 害化处理记录。 7.7.4 检疫废弃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7.5 疫情 报告 屠宰同步 检疫各环节发现动物疫情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8.检疫记录 检疫各环节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 1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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