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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试行).doc

1、1 广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佛教教务管理,维护广东省 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 中国佛教协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 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 教职人员) ,是指在广东省境内合法的佛教寺院、佛学院、 佛教协会常住或工作的汉传佛教比丘、比丘尼。 第三条 成为比丘、比丘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并圆具三坛大戒。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坚守“素食、独身、僧装” 原则,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 20 岁至 59 岁之间,六根具足,身

2、心健康, 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原则上要求新戒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四)剃度后男众在寺院修学 1 年以上,女众在寺院修 学 2 年以上; 2 (五)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和具备基 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第四条 申请求受三坛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受戒者经剃度师同意后,向所在寺院或佛教 院校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寺院或佛教院校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县(市、 区)佛教协会审核,并征求当地宗教部门意见; (三)所在县(市、区)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省佛 教协会复审; (四)省佛教协会进行甄别鉴定,符合条件的,同意其 受戒,并预先向省民族宗教委提交备案要求的相关材料。 (五)在广东省

3、内戒场传戒时,广东省戒子名额由省佛 教协会统一分配,各地佛教协会严格按照分配名额和本 办法第四条要求审核申报,省佛教协会复核合格者才 能受戒; (六)申请出省受戒,需剃度师同意出具号条,由县 (市、区)佛教协会初审,省佛教协会复核登记后统一与 传戒寺院联系申请; (七)申请出国出境受戒,或国外和港澳台人士申请 在广东省境内戒场受戒时,须按照有关外事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省寺院传授三坛大戒,按照全国汉传佛 3 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戒在广东省内戒场 圆具三坛大戒后,由广东省佛教协会向原同意该新戒受戒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通报新戒受戒情况;由原 同

4、意该新戒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报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发给戒 牒。广东省内新戒由省佛教协会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后发 给戒牒和广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证 。 第七条 在广州光孝寺常住的申请受戒者,经剃度师 同意后,向寺执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 佛教协会审定,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受戒。圆具三坛大戒 后,由省佛教协会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 第八条 戒牒是教职人员的资格证明,由中国佛教协 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九条 教职人员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依 照相关规定,对教职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或撤销

5、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二)违犯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言论的; 4 (四)涂改、伪造戒牒的。 第十一条 劝诫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寺院的民 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 出,并以书面形式在所在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通告。 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寺院的 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作出,经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 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 职的佛教协会收回其戒牒及广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证 ,并 交省佛教协会。 撤销教职人员资格

6、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地佛教 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经省佛教协会报中国佛教 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族宗教委注销备案。教职人员被 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 会收回其戒牒及广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证 ,并交省佛教协 会。 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后,本人确 有悔改表现,由原作出惩处决定的寺院或者佛教协会按照 作出惩处决定的程序,撤销原惩处,由省佛教协会发还其 戒牒及教职人员证。 第十三条 教职人员自愿放弃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 5 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者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 戒牒及教职人员证,并经省佛教协会确认后,报省民族宗 教委注销备案。 第十四条

7、省佛教协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 教职人员认定情况报中国佛教协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圆具三坛大戒获得戒牒者,须 由省佛教协会向省民族宗教委进行教职人员资格备案。备 案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寺院常住僧众向所在寺院提出申请,在佛教院校 任职的僧众向所在佛学院提出申请,在佛教团体工作的僧 众向所属佛教协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 请,并提供如下材料:1、填写国家宗教局制定的“宗教教 职人员备案表” (其中履历需从初始教育填至填表时,年月 需衔接清楚,不得断档) ;2、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第二代身份证的正反两页) ;3、户籍证明材料的原件 及复

8、印件(含暂住证) ;4、戒牒原件及复印件;5、学历证 书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寺院、佛学院或佛教协会申报。 (三)寺院接申报后,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情况属实, 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佛教协会;县(市、区)佛 教协会接申报后,进行审核并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 6 门征求意见,同意后报市佛教协会;无县(市、区)佛教 协会的由寺院直接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四)市佛教协会接到申报后进行审核,并报市民族宗 教事务部门征求意见,同意后将拟备案人员的戒牒复印件、 户籍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一式叁份)及审核意见汇总报省佛教协会;无市佛教协 会的由县宗教事务部门报市

9、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省佛教 协会;佛学院接申报后进行审核,征求协管的市宗教事务 部门意见后报省佛教协会;省佛教协会统一审核后向省民 族宗教委备案,同意后发给广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证 (五)本省已获得三坛大戒戒牒者的备案工作,先在有 关市进行试点,再在全省铺开。 第十六条 外省已备案的教职人员到我省寺院、佛学 院、佛教协会常住或工作,需在我省办理备案手续,备案 后发给广东省佛教教职人员证 。 第十七条 备案程序完成后,省佛教协会在门户网上 公布有关教职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教职人员戒牒损毁或遗失后,应当持其常 住寺院或其任职的佛教协会出具的证明,及时逐级书面报 告至省佛教协会,省佛教协会核实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 补办。 7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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