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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9-87号文.doc

1、1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 年 06月 02日 (2009W017)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 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

2、全专项施 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 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 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 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 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 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 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

3、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2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 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 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 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 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 业工

4、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 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 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

5、安全、 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 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 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 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 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3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

6、人、项目技术 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 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

7、 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 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 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 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 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 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 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8、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 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 4 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 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 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 流程、方法和措施。

9、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 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 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 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 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

10、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 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 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 号)中的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

11、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 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 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2及以上;高

12、度大于支撑水平投 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及以上的起重 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

13、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 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 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14、: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 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 载 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及以上的起 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及以上内爬起 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7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 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

15、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 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 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 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 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及以上的网 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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