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潮州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 申报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 贯 彻 落 实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进 一 步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积 极 利 用 外 资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修 订 版 )的 通 知 (粤 府 201878 号 )及 潮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潮 府 规 20189 号 ),做 好 利 用 外 资 项 目 资 金 申 报 工 作 ,结 合 我 市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本 申 报 办 法 。 一 、 支 持 对 象 、 条 件 和 标 准 ( 一 ) 外 资 新 项 目 。 1.对
2、在 潮 州 新设立合同外资超过 1 亿元人民币且在 2 年内资 金全部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其投产(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对 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的 6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金 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2.对在我市新设立合同外资超过 5000 万元且符合战略性新 兴产业(新型电子材料、生物医药与大健康、环保新能源、装配式 建筑)的项目,并在 2 年内资金全部到位的,按其投产(开业运营) 之日起一年内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的 40%计算,给予一次 性奖励,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 1.对在潮州市设立的合同外资增资超过 5000 万元且在当年
3、- 2 - 资金全部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企业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 献对比上年度增量的 50%予以奖励。 2.对引进跨国公司、世界 500 强(以财富排行榜为准)等企 业并购我市企业,并购后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 5000 万元以上,按 其企业投产( 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 的 50%计 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对符合上述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照企业 属地,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按实负担。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 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部门审核 (一)市税务
4、部门按属地原则核实企业年度纳税额情况,并填写 潮州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中“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 见” 栏 。所填税 额是指 缴入市、县区级库 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 额合计,以上税种不含免抵调库税额、代扣代缴代征税额,企业所得 税不含企业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缴纳的税款。税额以万元 为计算单位,不足万元部分忽略不计。附表 1“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 见” 栏 中需填写申 报 企业当年度纳税税 额和上一年度纳税税额,对 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对比上年度增量由税务部门填写。请市税 务局及时将有关精神通知到我市各级税务部门。 (二)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经信部门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的认定的受理工作
5、,填写潮州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中“ 战 略性新 兴产业 部门审核意 见”栏。 - 3 - (三) 县(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 填写潮州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中“县(区)商务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栏、 “县(区)财政主管部 门审核意见”栏。市商务部 门、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潮州市利用外资 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中“市商务主管部 门审核意见” 栏、“市财政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栏。 三、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 潮州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 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
6、回执)、企业营业执照。 3.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年度 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 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 5.申报企业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业务 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 入账登记 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6.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须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核确认并 加盖公章) 7.由税务部门出具本企业年度纳税凭证(年度纳税应有对比上 一年度纳税情况)。新设立企业须提供投产当年纳税情况。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 公章,并按现有
7、排序装订。 - 4 - (二)申报程序。 1.按照属地原则,符合本申报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直接向 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相关政策文件和申报通知 可登陆市商务局网页 2. 各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潮州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 报表,由所属税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5份 (统一用A4纸装订,装 订成册加盖公章),以及与纸质申报材料内 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PDF格式,可进行目录 索引)一并报送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各县(区)商务部 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 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纸质申报材料 以及电子文档报送市商务局外资科汇总;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 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潮州市利用外资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下一年 度6月底。 四、资金审核和拨付 由市商务局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组织对申报 材料进行审核。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 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照企 业属地,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按税收纳库比例负担。 附件:1. 潮州市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2. 申报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