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登记办事指南(三) 事项名称 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登记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办事项目 法律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受理机构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决定机构 市级公安机关 办理条件 申请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的公民 申请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 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 、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 位出示的证明;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 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 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3、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
2、份证、 常住人口登记表 、人口信息管 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 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上报县级(分局)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 登记办结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级(分局)公安机关审核,市 级公安机关审批。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 5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情况 户口簿 8 元/册;集体户口簿:20 元/册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 湘价费200863 号文件 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 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 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