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宣 传 册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18 年 4 月 1 日 前 言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一项 政策、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每个毕业生的切 身利益,事关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其政策含金量之高、扶持力度之大,充分 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深切关怀和对高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 为切实做好我区高校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加大高校学生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我们摘选国家和我区出台的关于促进高 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文件、
2、有关就业创业政策问答、就业服 务指南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录,编印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政策宣传册 ,供我区广大高校学生了解和掌握。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18 年 4 月 1 日 目 录 文件汇编部分 1.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 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 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军区联合下发了加强和改进新形 势下征兵工作意见 (藏政发201735 号) 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 国人民银行拉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 款贴息及奖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金字201
3、737 号) 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财社字201740 号) 5.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 号) 6.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 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藏人社发 2017142 号) 7.关于印发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 法(试行) 的通知(藏建招2017256 号) 8.
4、 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 (藏建住保2017262 号) 政策解释部分 9. 办事流程 10.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报效祖国 11. 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 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12.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13. 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藏党发20179 号) 2017 年 6 月 4 日 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和谐之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问题,关乎经济发展、边疆稳定、民生保障、社会和谐。做好 西
5、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 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 推动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而 深远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 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 号)精神,为促进西藏高校毕业 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邓 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 新战略,特别是治边稳藏
6、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 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 看齐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 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和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 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 会的决策部署,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 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方针,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 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促进以创业带动 就业,转变就业观念、搭建各种平台、创建多种载体、拓宽就业 渠道、创业服务方式,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建立健全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二)基
7、本原则 坚持促进发展和就业优先相结合。做优做强做大特色优 势产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 供充足的岗位。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 要任务,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聪明才智,为西藏长足发展提供 重要支撑。 坚持服务产业和培养人才相结合。调优办学结构,着力 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的高校毕 业生。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自主创业和面向基层的 良好环境,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业。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 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 发挥政府推动作用,促进
8、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坚持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相结合。按照能宽则宽、能免 则免,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财税、金 融、社保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高校毕业生 就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保障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我区高校毕业生数量呈 快速增长态势。按照满足需求、广开门路、政府引导、协调联动、 稳慎改革、把握时机的工作思路,政府重点调控好高校毕业生供 需总量平衡,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岗位需求,引导高校毕业生适应 就业结构调整,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定政策,千方百计拓宽就 业渠道,创造提供 10 万个以上的就业岗位,充分满足高校毕业
9、生的就业需求,就业率达 90%以上,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 定。 二、多渠道开发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搭建平台 (四)扩大企业用工需求。支持企业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产业优化升级需要,创造更多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区内 国有企业、驻藏央企要采取专项招聘、单独划线、签订协议、定 向培养等方式,招聘我区高校毕业生占当年新招人员 60%以上。 鼓励非公经济市场主体积极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实行招标、投 标、评标加分政策,鼓励建筑类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 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的,按照“进 2 退 1”政策统筹审批,推动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鼓励支持
10、创业就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 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 体系。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融资渠道,引进、嫁接金融产品 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 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或返乡创业, 对符合扶持政策和补贴政策条件的,优先给予项目和政策支持。 (六)加强就业援藏工作。积极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委沟通协调,力争每个援藏省市每 年提供 200 个以上匹配度高、针对性强的就业援藏岗位(包括行 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非民族自治区的省市每年提供一定 数量公务员岗位。积极与中央统
11、战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 联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就业援藏力度,将所有央企列入就 业援藏范畴,力争每家援藏央企每年提供 100 个以上就业援藏岗 位,非援藏央企、大型民营企业也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吸 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 (七)完善公职岗位考录招聘机制。坚持公开、公平、竞争、 择优原则,完善考录招聘机制,加大专业成绩在公职岗位招录招 聘笔试分数中所占的比重,改进机关事业单位笔试招录分数线划 定方式,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逐步推动考生分数线统一。严格 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对西藏干部队伍结构比例要求,完善招 录政策,全过程要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招录结果符合党中央精神 和自治区党委要求。 (
12、八)实施好基层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 “三支 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返乡创业就业扶贫等项 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开展创业就业。 (九)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高校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部队服兵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加大退役士兵研究生招生加分、 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就业创业、公 开考录等政策落实力度。 (十)政府购买服务成果。公益性岗位尤其是技术性、专业 性要求高的公益性岗位,以及辅警、科技特派员、护路护林等政 府购买的服务性岗位,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完善政策支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十一)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政策支持
13、 一是生活补贴。对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 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补贴 时间最长可达 5 年。 二是住房保障补贴。对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 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 5 年。 三是求职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 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 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可享 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区内企业就业满 3 年的高 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4、,本专科生代偿 金额最高可达 8000 元,研究生最高可达 12000 元。 五是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劳 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 10 年补贴,其中 1-5 年期间给予 100%补贴、6-8 年期间给予 50%补 贴、9-10 年期间给予 30%补贴。 六是特殊政策支持。用好、用足、用活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 金融财税政策,依法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吸纳高校 毕业生就业。 七是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 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每人 2000 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补 贴。 (十二)高校毕业生区内自主创业政
15、策支持 一是启动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凡是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的, 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 5 万元、每户最高可达 20 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二是金融贷款支持。自治区财政筹集设立担保基金,建立创 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机制,对每位创业人员最高可担保贷款 50 万元,金融机构对其最高可按照 1:10 倍数进行放贷。贷款时间 可达 10 年以上,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前 3 年由财政全额贴 息。 三是创业载体支持 1经营场所补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 的,对其 5 年内免收租金;租用其他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 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 2.4 万
16、元,补 贴时间最长可达 5 年。 2创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职校、 经开区、高新区、企业、行业等,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 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 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 300 万元至 80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 200 万元 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 5 年。 四是财税政策支持。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依法制 定特殊的财税政策支持。 五是创客创业支持。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自治区级 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
17、客空间开展创业孵化的,对其给予 每年 2 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可达 2 年。 六是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 年以上的,给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其中创办企业的, 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 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 10 年,其中 1-5 年期间给予 100%补贴,6-8 年期间给予 50%补贴,9-10 年期间给予 30%补贴。 七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从毕业当年起自主创业满 3 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 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 8000 元,研究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 12000 元
18、。 八是住房保障补贴。享受区内企业就业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 我区中职毕业生自主创业、返乡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同等享 受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 (十三)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政策支持 一是生活和住房补贴。对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的高校毕业生,分别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给予每人 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 5 年。 二是路费补贴。对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 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 2000 元路费补贴。 三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区外企业就业工作满 3 年 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 代偿金额最高可达 8000
19、 元,研究生最高可达 12000 元。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坚强保障 (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充分发挥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就业援藏办公室的组织、调度、 促进、督导和保障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 财政、教育、国资、科技、住房城乡建设、税务、人行、工商联 等相关部门配合,制订分工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各地市按照属 地管理原则,负责解决好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主体责任, 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自治区 20 亿元创业就业扶持 基金,出台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建立高 校毕业生就
20、业创业财政资金支持预算安排逐年增长和激励机制, 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十六)加强信息服务。建立自治区级高校学生就业信息服 务网络平台,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高 校毕业生基本信息,广泛收集各用人单位岗位信息,搭建供需双 方精准对接平台。 (十七)开展创业引领。以拉萨为核心,带动和辐射各地市 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 优化创业软硬环境。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能承担的项目,相关 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优先交由其实施。成立创业 指导团队,对创业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辅导。 (十八)开展能力提升行动。推进“一流学科、一流大学” 建设,根据经济
21、社会发展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逐步推动高 等教育职业化转型,推动、引导高校或部分专业向应用型专业转 变,提升校企合作层次。加强高校就业指导师资培养,在专业技 术职称职务评聘中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 (十九)加强权益保障。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作用,依法规范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内容, 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领域的突 出问题。开展劳动用工、缴纳社保等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 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 就业歧视现象,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的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 措施,提高政策宣
22、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对大学生的思想教 育,切实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 和成才观。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自主创业先进典型, 营造劳动光荣、创业可贵的舆论氛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军区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1735 号) 一、扎实做好征兵准备工作 县(区)级兵役机关要在每年 4 至 5 月份,会同当地教育、 公安、统计等部门,深入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院校、 企事业单位和偏远农牧区,认真细致开展兵员潜力调查,全面掌 握适龄青年数质量和分布情况,为征兵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 县(区)级兵役机关报要积极组织辖区相关单
23、位,按照规定 程序和内容,采取自下而上、分片设点、逐级审核的方法,对适 龄青年逐个进行注册登记。每年 6 月 30 日前,组织当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发放公民兵役证 ;因 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登记的,可委托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并办 理相关手续。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公民在升学、事业单位和公务 员招录时,应出示公民兵役证 。 坚持把政治思想强、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有专业特长 的适龄青年选定为预征对象。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集任务数的 3 至 5 倍择优确定预征对象,发放预征通知书 ,明确报名时间、 地点和有关事项。 建立健全预征对象双向联系、汇报思想、集中教育和外
24、出请 假等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考察和异地通 报工作,做到基层武装部清楚预征对象的动向,县(区)级兵役 机关掌握预征对象的变化情况,重点加强对学历层次较高、参军 意向明确、居住相对固定预征对象的管理。 自治区、地(市) 、县(区)三级征兵办公室要落实征兵业 务培训制度,重点学习新的政策规定和年度征兵工作总体要求, 梳理总结上年度征兵工作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为年度征兵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大力开展征兵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兵役机关制定征兵宣传实施方案,明确宣 传内容、重点和要求,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征兵工作条例
25、 、 西藏自治区退役士 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兵政策规定宣传教 育,抓好典型事例专栏报道,不断增强广大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 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对象上,以适龄青年及家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法人 和青年学生为重点;范围上,在全面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结合我 区特点,突出边境乡(镇) 、农牧区和大中专院校的宣传;时间 上,突出 6 至 7 月份宣传黄金期,尤其要利用学校放假前的有利 时机进行宣传教育。 采取传统手段与新兴媒体相结合的方法,将征兵宣传纳入国 防教育统筹安排,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增设征兵宣传版面,充 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信、微博等媒体作用, 广泛开展征兵宣
26、传教育。各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 委会要对返乡大学生积极开展“七个一”活动(即上一趟门、发 一封信、见一个面、拉一次家常、通一次电话、传一条短信、搞 一些活动) 。各级驻村工作队要积极配合各县(区) 、乡(镇、街 道) 、村(居)委会开展征兵宣传工作。 三、积极完善征兵工作激励机制 按照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实行 城乡统一的优待金制度,由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士兵退出现 役后 6 个月内,将家庭优待金和自主就业补助金足额发放到位。 对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安排的刚性政 策,80%的人员安置到机关、事业事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军队服 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
27、经历;自治区内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 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录职工时,要拿出新招录职工数量 5%的指 标,定向招聘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根据基层单位用人需求,鼓励退役士兵按 照法定程序参加村居组织换届选举和基层专武干部选拔,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每年组织 1 次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免费参加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再就 业;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给予税收优惠;金融部 门对退役士兵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予以支持;财 政部门对其创业担保给予贴息扶持。 根据大学生参军入伍有关规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会同 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28、入伍大学生保留学籍和学费补偿代偿 手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贷款偿还之前 产生的利息;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升学,依照有关规定,享受 免试、加分和减免学费等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每年公职岗位考录计划,确定一定数量的公职岗位,用于定 向考录从西藏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既可报考 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退役大学生士 兵在完成本科学业 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 总分加 10 分。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 者正在普通高校学校的退役士兵,入学
29、后或者复学期间免修公共 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并直接获得学分。 退役士兵激励措施适用于从西藏入伍的退役人员,被部队除 名或开除军籍、未服满义务兵服役期间和服役期受到刑事处罚的, 不得享受。 四、认真落实廉洁征兵纲性要求 各级征兵办公室要认真学习贯彻廉洁征兵相关规定,采取集 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廉洁征兵专题教 育,要盯住关键环节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抓好阶段性教育和随机 教育,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廉洁征兵各项纪律规 定,切实增强廉洁征兵的自觉性。 军地有关部门要成立廉洁征兵联合检查组,建立责任倒查追 究和查办案件通报协调机制,运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
30、督等多种渠道,突出抓好名额分配使用、体格检查、政治考核、 审批定兵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盯住征接兵人员遵规守纪、 举报受理及查处等情况,确保廉洁征兵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要加强廉洁征兵执纪问责,对违反征兵政策规定和征兵纪律 的,发现一起、查清一起、处理一起。对征兵工作中发生弄虚作 假、以权谋取、收受钱物等问题的,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 员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责任退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 损失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西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1、(藏财金字20173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 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 号)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 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1661 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 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 见 (藏党发20179 号)精神,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 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85 号)和中国人民银 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 创业工作的通知 (银发20
32、16202 号)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 创业者个人(含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下同) 、小微 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由经办此 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 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 ,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小微企业 扩大就业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 基金) ,是指由地(市)行署(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 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区户籍持有就 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
33、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 留学回国学生)和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 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中,高校毕业生、城乡妇 女、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给予重点支 持。 第三章 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 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申请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 应无商业银行其他未偿清的贷款。 第六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 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
34、村官、留学回国 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需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 工人数的 3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 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 记录。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应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 第四章 贷款用途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 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有价证券、 理财产品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
35、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 额度为 1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个人合伙创业或 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贷款总额 不超过 5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等政策 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 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藏党发20179 号)相关规定 执行。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贷款 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人行 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业一般类同期同档次
36、利率执行。符 合扶贫贴息贷款政策适用范围的执行扶贫贴息贷款利率。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额 度、利率、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 计算。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 予全额贴息。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全 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贴息 70%、 地(市)财政贴息 30%。 展望、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 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按季度向地 (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含中央和
37、自治区财政应贴息资 金) 。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 1 个月内向经办银行 拨付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 3 月 10 日前将上年 度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 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85 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 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筹集。担保基金由各地(市)财政结合本地 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出资设立。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各地 (市)设立的担保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以支持 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人
38、员就业创业。 第十四条 基金补充机制。各地(市)财政将根据本级财力 状况和基金代偿等情况,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 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 他专项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基金运营模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委托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已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 的地(市) ,应将担保基金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受托 担保机构应将担保基金运营与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二)委托经办银行运营管理。尚未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 构的地(市) ,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放经办银行,实行单独列帐、 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
39、用和封闭运行。 (三)基金担保限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 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 5 倍。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担保 基金滚动使用。 (四)基金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 保基金应提供全额担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担保基金提供 担保的,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条件和比例由各地(市)自 行确定。 (五)基金代偿方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 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贷款实际损失予以全额代偿;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 由担保基金按约定的担保比例予以代偿。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代偿率达到 20%时,暂停担保业务,待代 偿
40、率回复到 20%以内后,可恢复得担保业务。 第八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催收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出现逾期贷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经办银行要及时将 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 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及时汇总贷款的审批、管理、催收 等相关资料,并报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 第九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市)当年 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 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 助。奖励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
41、财政安排。各地(市)财政部门应 于每年 3 月 10 日前将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申请材 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85 号)相关 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奖励 资金。 第十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到经营所在地县及以 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手续,审核通 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推荐意见,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 审核发放贷款。担保基金通过担保机构运营管理的,由担保机构 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见书。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
42、贷款的,由企业向注册地 所在的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 请(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小微企业,由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工作)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认定证明,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 定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 行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人资质审核和贷款审批手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基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人 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健全完善
43、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对辖 区各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做 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市)财 政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当地财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 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要协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 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 用得好、收得回” 。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财政、人力资源
44、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实施细则,切实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扎实做好创业担 保贷款工作,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已经统一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 本办法印发后不再执行之前已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此 前已生效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 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藏财社字201740 号 西 藏 自 治 区 就 业 创 业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
45、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各 项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 促 进 各 类 群 体 就 业 创 业 , 规 范 就 业 创 业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的 安 全 性 、 规 范 性 和 有 效 性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西 藏 自 治 区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办 法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印 发 就 业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社 2015) 2
46、90 号 ) 、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意 见 的 实 施 意 见 ( 藏 政 发 2016) 61 号 ) 和 中 共 西 藏 自 治 区 委 员 会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藏 党 发 2017 9 号 ) ,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就 业 创 业 补 助 资 金 , 是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 含 自
47、 治 区 设 立 的 20 亿 元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基 金 ) , 通 过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安 排 , 用 于 促 进 各 类 群 体 就 业 创 业 的 专 项 资 金 。 第 三 条 就 业 创 业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一 ) 注 重 分 级 负 责 、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 就 业 创 业 补 助 资 金 按 照 管 理 使 用 层 次 , 由 各 级 政 府 实 行 分 级 负 责 和 管 理 , 确 保 科 学 管 理 和 使 用 。 (二 ) 注 重 公 平 公 正 、 突 出 重 点 的 原 则 。 统 筹 落
48、实 国 家 普 惠 性 的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 重 点 支 持 就 业 困 难 群 体 就 业 , 适 度 向 就 业 工 作 任 务 重 的 地 区 倾 斜 , 促 进 不 同 群 体 间 、 地 区 间 公 平 就 业 。 (三 ) 注 重 规 范 透 明 、 激 励 相 容 的 原 则 。 就 业 创 业 补 助 资 金 按 照 专 款 专 用 的 原 则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用 途 、 范 围 和 程 序 使 用 。 优 化 制 度 设 计 , 奖 补 结 合 , 充 分 调 动 各 方 面 力 量 做 好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 (四 ) 注 重 精 准 效
49、能 、 绩 效 优 先 的 原 则 。 提 高 政 策 可 操 作 性 、 精 准 性 和 使 用 效 益 , 加 强 监 督 与 控 制 , 以 绩 效 导 向 、 结 果 导 向 强 化 就 业 创 业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 第 二 章 资 金 支 出 范 围 第 四 条 就 业 创 业 补 助 资 金 分 为 对 个 人 和 单 位 的 补 贴 、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补 助 两 类 ;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基 金 支 出 主 要 用 于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各 类 补 贴 。 对 个 人 和 单 位 的 补 贴 资 金 用 于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 就 业 见 习 补 贴 、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等 支 出 ;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补 助 资 金 用 于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补 助 和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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