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 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 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 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 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 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
2、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 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 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 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 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 24 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 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 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 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3、)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 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 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 方进行复检; (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 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 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 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
4、见附件)上签字的,不得进行 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 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 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九条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签 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 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 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 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关键部
5、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执行;对于超出本办法 规定的范围,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实施旁站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另 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旁站监理的监督检查,对于 不按照本办法实施旁站监理的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要进行通报,责 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 的,在资质年检时应定为不合格,并按照下一个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其资 质等级;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实施旁站监理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 法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 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工程的施工旁站监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