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1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 3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4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5 保险 机构类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核准 6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许可审批 7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 8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9 保险经纪人业务许可审批 10 保险经纪人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 11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2 保险 中介类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 2 一、保险机构类 项目 1-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筹建阶段) 受理机关 安徽银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 201320 号) 4、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049 号) 5、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 号) 6、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 40 号) 申请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设立请示文件; 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四季度经审计 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 4、申请人分支机构
3、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 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 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 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人身险电销中心还应包括电话销售系统建 设规划、电话销售业务管控体系及主要制度等; 6、受到行政处罚及立案调查情况说明; 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保险公 司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任职报告表、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综合鉴定,反洗钱培训报告和反洗钱承诺书, 劳动合同封面页、 期限页、签章页复印件,高管任职资格测试成绩单(加盖公司公 章),有护照的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8、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安徽省辖区内
4、其 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 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作出声明; 9、反洗钱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 总公司的反洗钱 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等; 10、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 2、3、4、8、9 项材料 3 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 报送需提交已报 送说明。上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已 报送说明及发生变 化部分的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 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安徽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书面决
5、定。 注意事项 1、安徽银保监局受理拟在安徽省辖内设立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 司以下层级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4、筹建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银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法规及相 关知识测试. 4 项目 1-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开业验收阶段) 受理机关 安徽银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 201320 号) 5、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6、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049 号) 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 号) 7、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 40 号) 申请人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机构 申报材料 1、开业验收请示文件;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 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 开业标准,并包括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拟设分 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合规部门或合规岗设置情况等; 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包括房 产证、租赁合同复 印件等; 4、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7、,无需 进行消防验收或者 备案的,提交申请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5、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6、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建设总体情况, 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 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如需对高 管核准任职资格,材料需单独装订, 报送要求详见第 5 项高管任 职资格核准; 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 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8、 1、省级分公司的开业验收申请由保监局受理,保 监会审批; 5 2、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及时向安徽银保监局申领经营保险业务 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 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 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 业务许可证失效; 5、营业场所应产权清晰,无房产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中的 一项: (1)购房合同及网上备案确认单; (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 (3)乡镇及以上政府或房产部门出具的能够说明产权归属的证 明、文件。 6.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 备案凭证;备案抽中的,应提供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 6 项目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 受理机关 安徽银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 201320 号) 5、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049 号) 6、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 40 号) 申请人
10、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改建请示文件; 2、开业申请材料中要求的除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以外的其他 材料; 3、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5、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合理性、必要性 说明,改建情况,改建 对投保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 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 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6、改建前机构保险许可证复印件; 7、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 力报告和上一年四季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上一 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安徽省辖区内
11、其 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 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所列情形作出声明; 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如需申请 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相关材料需单独装订报送, 报送要求详见 第 5 项高管任职资格核准; 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 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安徽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7 注意事项 1、批准改建的,申请人及时向安徽银保监局申领经营保险业务 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经批准改建的
1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 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8 项目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受理机关 安徽银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请示文件;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按照机构营业场所所在地规定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有关消防 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 请人已采取必要措 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4、省级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供 总公司的批准文件; 5、变更后营业场所内外环境照片; 6、保险许
13、可证复印件; 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 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安徽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 批准变更的,应及时向安徽银保监局申请换发许可证,并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产权证明及消防证明要求参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开业验收阶段)。 9 项目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受理机关 安徽银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请示文件; 2、拟撤销机构基本
14、情况; 3、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4、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5、总公司意见书; 6、拟撤销机构保险许可证、 营业执照副本、 组织机构代 码证复 印件; 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 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安徽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0 项目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 安徽银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15、 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 2010 78 号) 5、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 号) 6、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 70 号) 7、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 40 号) 申请人 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由总公司提出 申请; 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层级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由省级 分公司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文件; 2、中国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申请表; 3、拟任高管人
16、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高管 任职资格测试成绩单(加盖公司公章),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 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的综合鉴定; 5、拟任高管人员劳动合同封面页、期限 页、签章页 复印件; 6、拟任高管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 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 罚的声明; 7、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学历放宽条件的,提供学历放宽申请书; 8、原任职务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 三条规定的审计对象的,提供其原任保险机构最近任职岗位的 离任审计
17、报告; 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 11 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安徽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拟任高管人员在申请前应当通过中国银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 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2、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二个月未任命的,其任 职资格自动失效; 3、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银保监局报告。 12 二、保险中介类 项目 6、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许可审批 受理机关 安徽银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3、保险许可
18、证管理办法 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 号) 5、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 70 号) 6、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6 82 号) 申请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申报材料 1、请示文件; 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表; 3、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5、保险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6、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 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 复印件; 7、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入账凭证等材料; 8、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 险发 展情况,机构
19、 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和 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9、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承 诺函; 10、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 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 钱内控制度以及 业务服务 标准等; 1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详见项目),聘用人员花 名册复印件; 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3、业务、 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 13 审查期限 安徽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并报
20、送中国银保监会审批。 注意事项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 ”或者“保险 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银保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须持批复文件向安徽银保监局申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4、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保 险专业代理公 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安徽银保监局申请延续。 14 项目 7、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 受理机关 安徽银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 保
21、险专业代理机构 申报材料 1、请示文件;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3、前 3 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 门监督检查 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4、前 3 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5、前 3 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6、前 3 年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暂免征监管费期间可不提供); 7、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 业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 8、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审查期限 安徽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
22、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保 险专业代理公司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安徽银保监局申请延续;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或不予延续的决定之日起 十日内向安徽银保监局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 新许可证。 15 项目 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 准 受理机关 安徽银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3、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 号) 4、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 70 号) 申请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申报材料 1
23、、请示文件;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申请表; 3、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最近 2 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 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 2 年未受金融机构所 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6、最近 3 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 明具体情况; 7、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 职承诺书或者
24、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8、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 的人员; (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16 项目 9、保险经纪人业务许可审批 受理机关 安徽银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 号) 5、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
25、010 70 号) 6、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6 82 号) 申请人 保险经纪人 申报材料 1、请示文件;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3、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5、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6、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 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 复印件; 7、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入账凭证等材料; 8、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 险发 展情况,机构 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和 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9、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26、,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承 诺函; 10、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 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 钱内控制度以及 业务服务 标准等; 11、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详见项目),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3、业务、 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审查期限 安徽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并报 17 送中国银保监会审批。 注意事项 1、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 得
27、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实际 统一控制人的保险经纪人除外; 2、须持批复文件向安徽银保监局申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及时 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 18 项目 10、保险经纪人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 受理机关 安徽银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 保险经纪人 申报材料 1、请示文件; 2、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3、前 3 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 门监督检查 情况的说
28、明及有关附件; 4、前 3 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5、前 3 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经纪合同情况的说明; 6、前 3 年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暂免征监管费期间可不提供); 7、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 业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 8、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审查期限 安徽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保 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 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安徽银保监局申请延续; 2、保险经纪
29、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或不予延续的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安徽银保监局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 许可证。 19 项目 11、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 安徽银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3、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 号) 4、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 70 号) 申请人 保险经纪人 申报材料 1、请示文件; 2、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 历证明、工作 经历证 明复印 件; 5、申请人最近 2 年未受反洗钱
30、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 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 2 年未受金融机构所 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6、最近 3 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 明具体情况; 7、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 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 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8、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审查期限 安徽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
31、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人 员;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20 项目 12、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 受理机关 安徽银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3、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 监中介201644 号) 申请人 银行类法人机构 申报材料 1、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 3、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提供 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 5、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 软硬件设施及管理制度等情 况说明; 6、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情况说明及个人履历; 7、代理业务规划及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说明; 6、中国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需同时在中介云平台中介监管系统中提交申请。 审查期限 安徽银保监局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需持批复文件向安徽银保监局申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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