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一次性告知单 (销户提取) 一、项目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0 号) 三、审批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0 号) 、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 (桂建金管201126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 (桂建 金管201524 号)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 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桂建金管 201542 号)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
2、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 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桂建金管【2018】13 号)和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钦市金管委字20086 号) 、 关于调整 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通知 (钦市金管委字20142 号)规定,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 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四、申报材料
3、 重点提示: 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尚未还清钦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结清贷款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请职工主动出示银行借记卡,以便于工作人员检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填 2 写的划款渠道是否正确。 1、离休、退休: 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原件一份); 离休证/退休证/退休审批文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 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 2、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原件一份); 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原件验证后退 回)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原件验证后退回) ; 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前提条件: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且封存时间必须满半年; 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本市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原件一份); 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 失业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已结束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原件验证后退回) 。 4、出境定居: 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原件一份); 离职证明(原件验证后退回) ; 在港澳台或国外的居住证明(原件验证后退回) 。 5、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原
5、件一份); 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 ; 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合法继承权证明/遗赠证明(如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原 件验证后退回) ; 已故缴存人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宣告失踪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证明 (原件验证后退回) 。 Comment A1: 3 五、办理程序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流程图 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 性、完整性审查,核算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提出初审意见。 提取审批 按审批金额拨付住房公积金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 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电话及办理地址 咨询热线: 0777-12329 咨询电话:0777-2558958、6212960(灵山) 、8316882(浦北) 投诉电话:0777-2558800 办理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 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钦州市子材东大街盛天华府 A区 2号楼 1-6号商铺 钦州港海富中心楼盘 A座 1楼 灵山县体育馆足球场旁新澳丽园二楼 浦北县东滨路东方丽园 8号楼一楼 九、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