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 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15174 号) 办理机构 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各区民政局 办理地址 街道 、 区县民政局 办理电话 街道 、 区县民政局 办事时间 以办理机构办公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核工作,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免费 无 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1.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城乡孤儿特困供养人员; 2.
2、城乡低保对象;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 16 级残疾军人); 4.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5.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 庭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6.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 7.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所需材料和程序 (一)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凭有效身份证明、城乡低保证、 五保证或重点优抚证到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缴费参保,经合 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区县民政局核对身份无误后给予资助, 对象仅缴纳个人需出资部分即可参保。 (二)门诊救助。普通疾病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 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化疗、 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 乡镇民政申报备案。 (三)住院救助。医疗机构确认需住院治疗由救助对象凭 社保卡和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 发布审批人: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