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宝山 区 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气象灾害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基本情况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专家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监测和预报 3.2 预防行动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响应措施 4.5 应急安全防护 4.6 社会力量参与 4.7 应急结束 2 5 后期处置 5.1 善 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与评
2、估 5.5 新闻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应急物资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经费保障 6.7 应急队伍保障 6.8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7.4 奖惩 7.5 预案管理 3 总则 1.1 编制 目的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 应对气象 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规范、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形成反 应迅速、功能周全、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制
3、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 法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 1.3 气象灾害分级 1.3.1 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大风、雷击、龙卷风、冰雹、浓雾、寒潮、大雪和高温等 。 1.3.2 参照中国气象局制订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气象灾害分级标准,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本区执行统一的 气象灾害等级 即 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
4、一般)。 ( 1)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 3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伤亡总数 100 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持续封闭 24 小时以上及其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 2)级 (重大)气象灾害。指恶劣天气气候事件或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 3 人以上、 30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伤亡总数 3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持续封闭 12 小时以上及
5、其他重大社会影响。 ( 3)级(较大)气象灾害。指天气气候事件或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 1-2 人,或伤亡总数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4 机场、港口、高 速公路持续封闭 3 小时以上及其他较大社会影响。 ( 4)级(一般)气象灾害。指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受伤 10 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1.3.3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
6、针对 宝山 地区气象灾害的出现特点,在上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框架下进行编制,是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体系相关资源,组织指挥防范和应对在本区范围内气象灾害事故的整 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 1.5 工作原则 在本 区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 区 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 区 应急联动中心功能,贯彻“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6 气象灾害情况 1.6.1 地理概况 宝山 区位 于上海市北部 ,面积 293.71 平方公里,濒江
7、临海 , 是 扼守上海的北大门 ,也是全国 重要的钢铁生产基地、港口集装箱生产和出口基地及能源、水源、副食品生产、供应基地 。近年来,随着宝山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气象灾害与社会安全运行的关联度不断提高。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强台风、大暴雨、高温热浪、霜冻等灾害出现的频率增大。受气候变暖、污染物排放和城市建设的影响,大气气溶胶含量增加,雾、霾以及酸雨、光化学烟雾等事件也呈增多、增强趋势,且宝山区一线防洪岸线长,区域内地势低平,容易受 到内涝的困扰。 1.6.2 气候概况 宝山区 属亚热带海洋性湿润气候 , 受季风环流分配并受冷暖空气交替影响 ,四级分明。 春季
8、( 一般在 3 月 上旬至 5 月 中旬, 约 75 天 ) ,在 冷暖空气交替下,时寒时暖,乍晴乍雨 , 变化多端。 4、 5 月份 盛吹偏南风,潮湿多雨。春寒 年份 的 4 月5 上旬 , 最低气温可将至 3 以下,出现晚霜冻。 夏季 ( 一般在 5 月中 旬至 9 月下 旬, 约 130 天 ) , 6、 7 月份 的梅雨量是一年的主要雨季,最长达 43 天 ( 1999 年 ) , 雨量最多年份 达 658.1 毫米 ( 1999 年 ) ,也有少数年份出现早黄梅和倒黄梅以及空梅。 7 月 中旬 至 8 月 中旬在副 热带高压控制下,盛吹偏南风,天气晴热, 35 高温天气较多,常会出现
9、伏旱。夏末 进入台风季节,多台风暴雨 。 秋季 ( 一般在 9 月下 旬至 11 月下 旬, 约 60 天 ) , 北方冷空气开始南下,降温快而明显。 10 月 中旬已有低于 15的 地温出现,多连阴雨,也有年份出现秋旱,最早在 11 月 上旬已见初霜。 冬季 ( 一般在 11 月下 旬至 次年 3 月上 旬, 约 100 天 ) , 北方常有寒潮侵入,多西北风,天气寒冷 , 空气干燥 。 1 月 上旬至 2 月 上旬为全年最冷 期 ,常年气温在 3至 8之间 ,最低气温可 降至 零下 5以下 。 1 月 上旬至 2 月 下旬多阴天和雪日,气温回升缓慢。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宝山区
10、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明确,本 区 突发 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 区 委、 区 政府统一领导; 区 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区 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 区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 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 应急联动中心设在 区 公安局 ,作为本 区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 ,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 2.3 工作机构 2.3.1 区 气象局 区 气象局是 区 政府主管本
11、区 气象事务的职能部门 ,也是本 区 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 ,作为处置气象灾害的责任单位,承担气象灾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气象局成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气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气象局 党支部书记和 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由 局办公室、 业务 科 、服务科和防雷 科 等科室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6 ( 1)负责 本区域 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信息的发布和管理; ( 2)负责气象灾情信息的接收处理,根据灾情信息判断和确定灾害 等级,及时向 区 政府提出相关处置措施建议; ( 3)负责灾害性天气的预评估、灾中调查评估和灾后的全面评估
12、,提供气象灾害防御指引,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建议; ( 4)组织气象灾害科普知识宣传,开展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演练,提高市民防范与自救意识; ( 5)承担 上海市 气象局、 区 政府 等部门 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 区 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区 政府根据 市政府的统一布置,并根据市、 区 气象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 ,视情成立 区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 区 应急处置指挥部) ,实施对本 区 重大和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区 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 区 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
13、急行动结束,在报请 区政府批准后, 区 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本区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 宝山 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 1) 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受理全区范围内气象灾害事故的报警;负责协助区气象局组织相关联动单位对气象灾害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 2) 区 发展改革委。 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 3) 区 经委。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相关物资的供应 ; 负责协调 区 电力公司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保证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 4) 区 建设
14、交通委。 负责对本系统建设单位及建设工地户外、高空、水上作业人员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根据气象灾害威胁,必要时,停止户外、高空、水上和高温作业 ;负责居民、企业由于高温或低温等恶劣气象条件下的用气检查,确保安全供气;组织本区公路绿化树木的应急抢险;负责组织及时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负责公交、出租行业的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优先运 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负责为紧急抢险和受灾人员撤离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 负责组织灾害性天气时船舶的防护引导,并对遇险船舶实施搜救。负责轮渡、码头等落实气象灾害的准备措施 。 7 ( 5) 区 农委。 负责落实应对气象灾害准备措施,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搞
15、好农业生产自救。 ( 6) 区 教 育局 。 负责督促各教育机构落实防御气象灾害的措施,组织各教育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安全警示教育。 ( 7) 区 水务局。 负责及时提供 海水潮位、 黄浦江 、各水闸 水位、流量等水文信息; 组织加固堤坝工作;做好排水、抗旱 和抢险 工作, 保证在高温干旱和严冬 枯水期的市民用水。 ( 8) 区 民政局。 负责将评估、核实掌握的灾情信息及时通报 区 气象局; 组织灾民救济,安抚灾民,参与善后工作, 保障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 。 ( 9) 区 公安局。 负责气象灾害期间的治安保障 和 现场治安警戒 ,搞好车辆疏导,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必要时,关闭高速
16、公路和高架道路等。 ( 10) 区 文广影视局。 负责及时组织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根据需要搞好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现场图像信息传递。 ( 11) 区 电 信局。 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 12)区电力公司。勘查 损坏的电源设备情况;实施现场应急电源处理;组织修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供电设备和线路故障。 ( 13) 区旅游局。 负责 旅游 领域相关气象信息的发布 ,搞好滞留旅客的疏散、安置、信息服务等 。 ( 14)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监督检查气象灾害期间的药品管理和市场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防止不洁、变质食品和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 (
17、 15) 区 房 管 局。 负责各类房屋的 排险抢救 、受灾居民的临时住所安排、以及空调室外机等房屋附加物的安全监管等。 ( 16) 区 绿化 和 市容局。 负责对霓虹灯、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防风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负责城市行道树 及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应急抢险;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居民区内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树木。 ( 17)武警上海市总队 宝山 支队 。 担负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风救灾等应急处置任务;执行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突击任务。 ( 18) 区 消防 支队 。 搞好高温、雷电等高危火险气象条件下的应急准备和处置 , 扑救气象灾害造成的火灾,转移处理易燃易爆物品 。 ( 19) 区
18、 卫生局。 负责监督检查卫生系统在气象灾害期间的卫生防治工作,落实医疗救护队伍,及时为灾区提供医救和防疫服务。 8 ( 20) 区 环保局。 负责及时为防灾减灾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 21) 各镇 政府、开发区。 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 22)其它相关单位。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2.3.4 现场指挥部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实际 处置 需要,受灾害影响地镇级政府、开发区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可由区气象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 2.4 专家机构 区 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灾害专家组,并
19、与本 区 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气象灾害发生 后 , 从气象灾害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气象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监测和预报 3.1.1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早期预警平台,提高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准确率和时效。 3.1.2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加强与 市气象局、其他各区气象局以及 毗邻省市气象部门的天气联防,确保监测质量。 3.1.3 区 气象局监测、预报有重大气象灾害危害本 区 时,要在第一时间向 区委、 区 政府值班室、 区 防汛指挥部、 区 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及时报告最新监测预报信息
20、。 3.2 预防行动 3.2.1 开展各类建设规划、工程项目的气象灾害(防雷、防 风、防雨等)风险评估与论证以及防雷工程设计,提高防御气象灾害能力。 3.2.2 建立防御不同等级气象灾害的信息库,落实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加强灾害防御薄弱环节的检查和整改,重点包括:各类临时建筑、危房、高空构建物、易受不利气象因素影响引发火灾的供电线路、高温条件下易燃易爆物品、低温下易爆裂的水管以及防雷设施等。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 实施全 市 统一的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即 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
21、、级( 较重)和9 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区 气象局根据上海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与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户外公共电子屏、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3.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4 预警行动 进入气象灾害预警期后, 区 气象局、 区政府、区应急联动中心以及 灾害影响地区 镇 政府、 开发区 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
22、下预防性措施: (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 ( 2)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气象灾害威胁的警告,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防护知识; ( 3)根据处置需要和权限,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气象灾害危害的人员与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 4)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 5)调集、筹措所需救灾物资及设备; ( 6)加强警戒,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建立健全本 区 信息报告系统。有关单位
23、、社区和市民一旦发现气象灾害,要及时通过“ 110”电话 以及“ 66762431”区气象局值班室电话 ,向 区 政府、区 应急联动中心 、市气象局 或 区 气象局报告 ;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灾害影响区政府、开发区等有关机构报告。 4.1.2 区 气象局、 区 应急联动中心、灾害影响地区 镇 政府 、开发区 或其他有关机构 在 接到 气象灾害 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损失 ,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10 报后 1 小时内分别向 区 委、 区 政府值班室 和上海市气象局 口头报告, 并且按规定在 2 小时内 提供书面情况 报告。发
24、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区 气象局搞好天气气候条件分析及灾害天气类型判断,并及时向 市气象局 、区 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4.1.3 区 气象局要与 区 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 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协调 机制,整合灾情信息,实现实时共享。 同时, 一旦出现气象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 区 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 向有关区县 通报、联系和协调。 4.1.4 气象灾害造成在本 区 的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 困,或可能影响境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通报或联系。 4.2 先期处置 4.2.1 区 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并启动应急联动处置程序,向有关单位指挥(值班
25、)机构下达指令,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处置过程中, 区 气象局要会同 区 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灾害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2 相关单位应根据 区 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 伍和相关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处置气象灾害。 4.2.3 灾害影响地区 镇政府、开发区 及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灾情并向上级报告。 4.3 应急响应 本 区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级、级、级和级,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气象灾害。 4.3.1 响应启动程序 ( 1) 级、级响应启动 区 气象局 根据市气象局的指令,会同有关单位 对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研判,当达到级、 级 响应等级标准时,及时建议区 政府成立 区 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 级、 级应急响应 。 ( 2)级、级响应启动 区气象局 根据市气象局的指令, 对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造成的影响 会 同 上海中心 气象 台 进行综合研判,当达到级、级响应等级标准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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