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机关工作纪律,规范内部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XXX 单位请销 假制度(试行)。 一、请假类型。带薪年休假、产假、婚假、探亲假、丧假、病假、事假、加(值)班补休假。相关政策、 规定及请假期间待遇详见附件。 二、审批程序。职工请假一般应由本人提前 2 天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一律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 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审批的,先短信请假,收假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加(值)班补休,由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安排补休并登记备查,补休原则上一律安排在本周或 下周。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补休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备案销假。职工请假审批单
2、及时报办公室备案,假满后 1 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室销假。 四、各科室负责人应统筹处理好工作与休假的关系,不得因职工请假贻误工作。 五、职工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机关目标考核,凡不按规定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职工请假情况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按月记入考勤表,并于每月第 3 个工作日前报办公室,办 公室进行核查统计,涉及待遇调整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后通知财务室。 七、本制度未作明确规定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八、本制度自 X 年 X 月 X 日起正式执 行。 附件:职工休假政策及待遇有关规定 附件 职工休假政策及待遇有关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享受带薪年
3、休假。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满 10 年不 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工作满 20 年以上,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三)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休完,最迟不得超过次年 3 月 15 日。 (四)年休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五)年休假期间待遇不变。 二、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相距 200 公里以上,或乘坐
4、陆上公共交通工 具单边路途需要 4 个小时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假。实习期间或脱产学历教育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二)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为 30 天;若配偶方当年享受了探亲假,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 探亲假。请假时需提供配偶方未享受探亲假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 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 4 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 20 天。 (四)探亲假不扣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分段休假。 (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
5、望父母的往返 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六)探亲假期间待遇不变。 三、婚假 (一)职工合法婚姻享受婚假。婚假为 5 天,不含法定节假日。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单 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三)婚假期间待遇不变。 四、产假 (一)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可享受产假。请产假需提供准生证、生育医学证明等材料。 (二)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最多可提前 15 天休;难产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 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晚育(24 岁以上首次生育)增加 30 天,给予
6、男方护理假 15 天;纯母乳喂养的, 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可增加产假 30 天;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 1 小 时哺乳时间。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四)职工产假期间待遇不变,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单位支付。 五、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职工可请丧假。 (二)丧假为 5 个工作日,可视实际情况,给予路途假。 (三)职工丧假期间待遇不变。 六、病假 (一)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可以请病假。只需短时间离岗休养的,按程序报批,一年内累计时 间不超过
7、 5 个工作日;需较长时间离岗治疗的,应凭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历及入院、 出院手续等相关材料请假,证明材料可在病假结束时补齐。 (二) 病假期间待遇发放规定: .工资发放规定: (1)连续病假 2 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 2 个月,本人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从病假第三个月起发给基本工资的 90%; 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 6 个月,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从第 7 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工 作年限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 2.津补贴发放规定:规范后的津补贴由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构成,
8、其中工作性津贴占 40%, 生活性补贴占 60%。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全额津补贴计发; (2)病假在两个月以上的,只发生活性补贴。 3.奖金发放规定: (1)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 60 天的,按超过天数计扣当年目标奖,当年年度考核不评优; (2)病假累计超过 6 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晋升工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4.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患有癌症的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不能坚持上班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职工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病假可用补休假和当年
9、带薪年休假冲抵。 (四)职工经住院或较长时间治疗后病愈,须持县以上医院的恢复工作能力证明,经单位主要领导 批准后方可回原工作岗位。回工作岗位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恢复工作前后的病 假时间累计计算。 七、事假 (一)职工工作时间因私事需离岗处理的,首先使用年休假和补休假。仍不够的,可以请事假。事 假原则上一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二)事假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待遇不变;事假 5 个工作日以上至 20 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天数 计扣基本工资及工作性津贴;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天数计扣基本工资、津补贴及目标奖。 (三)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6 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晋升工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八、加(值)班补休 (一)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由科室负责人书面报经分管领导同意。 (二)职工加班原则上安排补休。加班 1-4 小时的,补休半天,超过 4 小时不足 8 小时的,补休 1 天, 以此累计。 (三)实行轮班制的单位,职工每周上班时间未超过 40 小时的,不予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