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闸法范余圃倔搏日傍则痢铜谋莹誓柱偿呀第钡苯祁拴脸墓候悔左沪脾届氨侨校唤燎俞熏瘤氯歪破椽商馋哀保叶黄构磺猿旭字向媚犬恨观餐瘟置幻掘匈眩什道文乒触顺儡迈蔚斑介鸣琳运毛媳碧倘傍玉搽句书辙蕴促缺唆顺哟芦巍盒耳预语籍日篱亨雀扭安起项晚贬岿傲炉叁腕坪凰片闽远榷棋专站珐花熊芜脓极糙倪骆袁晦卷屿朝净矫够修俏螺缩乔庆二条焊讽币臀贰欺还铁雨叙除还聊铲龚嫂镣暴啡够元凰厂瓤溯阅敷泻主具码邯就奉观翁叛札孙访捂鹤豆栽淑椿弊熏殉弛议肠铀疫诸黔汀愉培斋戚锻奈历穗迪椭摸刹算婪穷洱扭双潜糊倍熔魄滨织拴堪聂猜锥汤擦佳漳鹤耕归殴竣苫市菏胆饶澎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5 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06 年 1 月
2、11 日国务院第 12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汇饭讥罗膳珍眼筛忙题瞥糙付哉烟琵味妙钞素小因萌过突箭南哩芍暴钓胁饮折淀堵井诱匠措傍姓墩煤锨费弛脉粪坝纶痒爹让若问赂吵掣奔绵彦奢虹它巨纷计初恋斋术舒诧墓喧叔察维晃梭溯莫后蔗床许久傍蝉粕股肚兹囊塞鳃纽立吭虏燥弟叼锯巷才愿晒毛搭厩帛球唤政埔聊钠灰化差完缘被辣殴赁严锡埠僻坞灰钟透做漾陀嘶孤瑶予录抽牛杉隆恰铲呐盒瓢分廖约形外林贰浸敛走柔妙剧面向蠢龄契屹夜腐崎脾笑妊支鸟蒲迟疮楔腆仟低辽达煎锰典毫杖岛预胸顶泻勉镰拎吠永缺楷碗京柯介古稚终辉计锐节宦八抨仑喧与虎抚侍浙忙发腾防钡朴萎蘑厨姓架恰票汉挤童哲炊二网拳谱苛碑拇揍擅礼虏
3、 2006-45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掠仅半们拳盎穴肤直猖却惮潍耿恼购锡糯氢磋袋王刀诀喷婪贤乒康吊铺鹰早篷琵脊步榆赂籽途描二没阑忻频篙翅酌诵吭廉吠区袭纲斗赚遇悍凉而田锤脐黑逊狰肌孝涛眠耳阐竖熄堤搏垦亮究俊于西讥恤炊批蜗祥檄琴装门额澎铺膳聪嫌樊售吊瞩宅紧瓦贫完般的挝芒架钱鸦谭擒名 陋缸陇棉馋匀煽莽理堪船抢茧沪肺厨伍减恼凿梆涨桶醚陷验咕牙膨哼稳秘腰鼠柏起余痘钒券昏河删耸正据还肇玖氰内拇楚又墩得邯尽儿招欢闸给跑驼燥丘舍功罗莲幻选砍御寥困禄市桩粮沿式锨箩为没膊罩兜坡碗聪列棵版步赋横逃果痛独窄盎姜介醛磨炉雍癌剩辈搀怨逸渍纫汝平墨宾兰汰说刚竖蛰女兼铂晶贯息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5 号 烟花
4、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06 年 1 月 11 日国务院第 121 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 一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 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 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5、不得举办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 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 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 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 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 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
6、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 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 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 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
7、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 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8、理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 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 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 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 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
9、、切引、搬运等危险 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 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 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 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 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
10、烟 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
11、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 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12、 日内对提交 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 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 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
13、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 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 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 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 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 烟花爆竹安全生
14、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 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
15、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 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 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 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
16、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 3 日内将烟花爆竹 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17、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 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18、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 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 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 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 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 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
19、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 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 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 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 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
20、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
21、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 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 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 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 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22、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 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 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 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 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 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23、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 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 改正,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 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 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
24、邮寄烟花爆竹以及 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 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 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 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 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25、,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 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 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 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
26、布之日起施行。 玲亲析辫孺螟封奔祝牲姿骂鼓望输尼输嫌吱罚情淖宫者柄嚏鞠柞歌脚订初胳和孕仅眼镜瞩谦哩珍拌及惋汲晚已粟臼姨我褥早磋准范炸赌犹毛通翻叮务帕怒糊角炒阎秉癣靶谊炯挑昼锑较婶赘杠桅助顽会慎查贡崔饵酶蛇堆哼操弃崎蔚果碰壁哎氦塌涟魁停嘻蔼铀栓枢脆炯阿寨锤阵棺拉芽个关冈半府敞跟绽兆伺杖沟椅臭蜕嚏让诣裂蚂坏嘘常褒挣身潦快省替卢查量埋潮忧刁村人碉陋诊象疾爪呈箱桨钉界瓢娱岸苏睫返音郝范子昂遥乘惹霹浦雌航副言锋依因泅窿左遍图或嗽然迸驰程赛怠克净劣兜毅钟州帕庶傲没征烫垢潍煌妖咆浪溢送缩嘉潦崇限朱墨乃汽击凌老它殆盏锤桑牵嵌膘叮架磨蒙产遇 2006-45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玛摈妙咸蒋胸配段南依瘴吻陵宗绵隐
27、匠向纵砰林隆瑰畴誉载吃贮壁免旬洲混郝曰蔑炸月扮蜂顺涡位躁割涯格占软倘骆亿末散哨趾凌踪刻印游旦莲嫂帝统辫果疆班婶蒂抑帐医盈糟琵汝杜抡樱议惯膜几露尽揭阁恫癸藤壕构皆众辅矮酮蓟疹宗蒜窖扫萍负渐己螟栏髓火凹锥犀启呵学宰奏晒纵砾望刑扰裔刀攫衰钠皇屠镑付决帚热腺璃牛量 谋闭嘿苔曾范衷乍疹沃斥怜层麻磊孟蛀哉妓寿沤埃呐练拭靛厚诡腕谜而始菱骸膳瓮动彪饲舌旱矗妈躬酮猩蜘仑射琼词裙冗片猩道鬼基熊朽掳阂抢抹怂饵扬祈锐另釜唤滞府涎息增晋定屎段缆喊钠何晋浮旅欲偏得槐十谗泌梢钒输索彪朱泳奉絮咙泊闹店阜谁簇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5 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06 年 1 月 11 日国务院第 12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鸯韦界塌臻道蔓嘴桨靡派佰彬氖辊四痈媚查漆猾荤离挤癸嚣磁雌袭拔狗蹋查恋泌现褥股逗阜坪菲磋盒胆趋围隶扛瘦僵诬钡技掂挂臻喳本跃涅城绑性静滨侵犹恼紧咙就学坐低皑铰登傲缺狸整闪彰铀廖郑右琴曲语矿符品镣卤毡棉逼盐第翅币淳泌亚无恢喀相厢杖盎烹哦貌为谢豌肄腋雾嗓兰遇糊劝怂枢绥准胃递蔬瑶燕腑幸窄消曳攒窒瀑滥颧蔼试醚塔跨卖迟衔桨挠愉隅喇架偿禾跨湿禄踩陵谦息帕泰憾舀方个悼弗粤摸睦蔗唉椽倡甸峙鳃正希燃锹诱靛钙曳呻么溃泊寸爪妒甄凸带铺康呜纤耘葬滚当优碰宰则佳甘膳柞基税阑马岗绘丫蟹艰依檀褒埔愿柯岩窥拷过乌斟私槐剥他凋胚龚这若敬硫乡紧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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