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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 代替 GB 13271-200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 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 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 1983 年首次发布,1991 年第一次修订,1999 年和 2001 年第 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

2、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 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 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

3、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4 月 28 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以 上在用热水锅炉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10t/h 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以 下在用热水锅炉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 13271-2001)自 2016 年 7 月 1 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 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

4、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 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 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拋 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 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

5、的选址和特 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 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

6、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 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

7、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它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 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 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

8、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 表示。 3.8 重点地区 key 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 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

9、环境污染 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9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 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 2015 年 9 月 30 日 前执行 GB 13271-2001 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 2016 年

10、 6 月 30 日前执行 GB 13271-2001 中规 定的排放限值。 4.2 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表 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限值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80 60 30 二氧化硫 400550(1) 300 100 氮氧化物 400 400 400 汞及其化合物 0.0

11、5 - - 烟囱或烟道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 4.3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限值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50 30 20 二氧化硫 300 200 50 氮氧化物 300 250 200 汞及其化合物 0.05 - - 烟囱或烟道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4.4 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12、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 3 限值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30 30 20 二氧化硫 200 100 50 氮氧化物 200 200 150 汞及其化合物 0.05 - - 烟囱或烟道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4.5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 容量,按表 4 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 8 米,锅炉烟囱的具 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13、 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表 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W 0.7 0.71.4 1.4 2.8 2.87 714 14锅炉房装 机总容量 t/h 1 12 2 4 410 1020 20 烟囱最低 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 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 排放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 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

14、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 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 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 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 5468、GB/T 16157 或 HJ/T 397 规定执行; 5.1.4 20t/h 及以上蒸汽锅炉和 14MW 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

15、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5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HJ/T 373 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 质量控制。 5.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5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5468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 样方法 GB/T 16157 2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 解法 HJ/T

16、573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 外吸收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 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 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 外吸收法 HJ 692 4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 解法 HJ 693 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 应执行 GB 5468 或 GB/T

17、 16157 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 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6 的规定执行。 表 6 基准含氧量 锅炉类型 基准氧含量(O 2)/% 燃煤锅炉 9 燃油、燃气锅炉 3.5 (1))(212O 式中: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mg/m3;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mg/m3; 实测的氧含量;)(2O 基准氧含量。 6.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 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 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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