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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有限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doc

1、1 XXXXXX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X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XXXXX,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 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

2、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第六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 2 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3、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

4、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 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 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 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 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月 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

5、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 3 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

6、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 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 股东会选举 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 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

7、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

8、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 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经聘任可连任。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

9、设监事 一 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 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

10、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公司法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 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 未

11、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 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 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 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 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

12、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 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 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

13、托 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 (2) (4) (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

14、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 清算组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 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 份。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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