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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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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利电力部 【颁布日期】 19880308 【实施日期】 198803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贯彻电力工业“安全第一”的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保证安全供电,保障电业职工 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各级电力生产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网、省局,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调度局(所) 、县电力局( 农电局) ,以及电 力试验和修造企业。 第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主要有: 1不发生特大事故; 2不发生由于本单位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重大 事故; 3主要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平均每台每年不超过下列数值:火力发电厂: 20万千瓦以

5、上机组5次/台年 12.5万千瓦机组4次/台年 5-12万千瓦机组3次/ 台年 水电厂: 10万千瓦以下机组 2次/台年 10万千瓦以 上机组 25次/台年 4各种设备非计划停运率、事故率和人身伤亡率低于部颁发的考核指标: 5容量在八十 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以及主变压器容量在 100万千伏安及以上或输电线路长度在1000公时以上的供电局,每 年实现一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五十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在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 事 故记录。其他 火电厂和供电局及县电力局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水电厂每年实现三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 事故记录。 第四条 各级电力和生产部门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

6、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 安全工作,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为了加强安全工作,在电力系统实行安全监察制,因此设立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条 电力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都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报告、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七条 安全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企业党团组织对党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 保证监督;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执行。

7、第八条 电力安全生产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主业和副业的关系;经济效益和安全的关系;在用电紧张的 情况下,多发多供与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关系;保证大机组安全稳定运行与投产试运关系。在这四个关系 中,都必须以安全生产为主体,不能对安全生产有所忽视和动摇。 第九条 电力部门的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遵守本条例,监督本条例的执行; 2自觉遵 守劳动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与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和规程制度; 3及时反映和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和设 备系统安全的情况; 4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 5有权拒绝接受和执行有明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重 大损坏的违章指挥; 6对上级单位或领

8、导人员的决定和命令有异议时有权提出意见,但上级领导坚持时仍应执行, 在执行后可越级反映; 7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日活动; 8积极参加安全技术革新、科学研究,提出合理化 建议,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8 年1 月起执行。各单位可不违反条例原则的条件下,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 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最高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指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最高的行政领导和负责生产的行政领导,在加强安全生产、开展反事故斗争中要不断提高科学 性和预见性

9、,要做好常规情况可能发生特大 事故的思想准备。 第十三条 网、省局局长和生产副局长的安全职责: 1熟悉和掌握下情况: (1 )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2)熟悉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等有关规程; (3)熟悉本局所制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4 )熟悉所 管辖电网的主结线图;(5)掌握所属各发电厂、供电局、中心调度所领导班子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 (6 )掌 握所属各发电厂、供电局安全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 2生产副局长除熟悉第十三 条之1中的各项外,还应熟悉和掌握下

10、列情况: (1)熟悉锅炉监察规程、压力容量监察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则、 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和部颁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2)掌握本局所管辖主要系统的性能、 运行参数威胁电力系统安全的主要缺陷、薄弱环节以及重点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熟悉本局所管辖 主要系统各种主要运行方式; 3要认真落实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所需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安 排和使用应充分听取安监部门的意见,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交由安监部门安排使用。 4组织制定各级领导人员和职 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层层贯彻落实。 5健全安全监察机构,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监察 职责。 6亲自阅处

11、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安全通报等,并负责结合本单位情况提出切实际的要求和措施, 组织落实,督促实现。 7局长每年至少一次,生产副局长每年至少两次深入到所属企业的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指 导安全生产工作。 8局长每季主持召开一次,生产副局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各部门的汇报, 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9在发生特大事故时,局长或生副局长必须亲自主持调查处理。在发 生重大 事故时,应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必要时,也应亲自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的厂(局)长和生产副厂(局)长的安全职责。 1厂(局)长、生产 副厂(局)长应熟悉和掌握下情况: (1)

12、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2 )熟悉电力工 业技术规程和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 (3)熟 悉本厂(局)所制定与安全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4)熟悉本厂(局)电气一次系统的主结线图,发电厂厂长 和生产副厂长还应熟悉热力系统和水工设施和消防系统图、总平面布置图;(5)掌握各职能科室与所属分扬(工 区)领导班子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 (6)掌握全厂(局)主要设备和附属设备的容量参数, 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与薄弱环节。 2生产副厂(局)除了上列各项外,还应熟悉和掌握下列情况: (1)熟悉锅炉监察规程、

13、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和上级部、局所 颁发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典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和其它规程制度;(2)掌握本厂(局)各单位技术 人员与生产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 (3)掌握全厂(局)设备系统各种运行方式; 3组织编制和审批本单 位的反 事故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排“两措”经费,并督促实施。 4组织制订各级领导人员和 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层层贯彻落实。 5健全安全监察机构,支持安全监察人 员履行职责。 6经常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月至少组织和听取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的分 析和汇

14、报。发电厂、供电局的领导还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巡视和参加一次车间或班组的安全活动。 7副厂 (局)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碰头会,及时确定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8及时组织修订现场规 程,保证其准确无误。 9了解本单位人员技术与思想动态以及培训提高的情况。 第十五条 网、省局、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 副厂(局)长,应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具体条例可由各单位另行制订。 第三章 安全监察及其机构的设置 第十六条 部设“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领导的主持下,由有关司、局和全国产业工会的负责同志组成,统 一领导电力安全生

15、产工作。各司、局按职责划分,实行安全的归口管理,共同配合,保证安全生产的实现。部安 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主管安全发供电的司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1网、省局的安全监察机构在局长(生产副局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并受部电力安全生产委 员会的监督。根据管辖单位的多少、范围的大小,配备足够的安全监察人员(一般不应少于七人,若工作范围扩 大,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名额) 。 2发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应设安全监察科,在厂(局)长,生产副厂(局) 长和总工程师和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网、省局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 3网、省局中心调度局(所)配备专职的 安全监察工程师,在局(所)长,副局(所长)和总

16、工程师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网、省局安全监察机构领导。 4发电厂、供电局的主要分场(工区) 、县电力局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安全员。其他分场(工区)可设兼职安全员, 在主任,副主作领导下工作,也可由本企业安全监察机构派驻,并在其领导下工作。 5班组中设兼职安全员。 分场(工区)与班组安全员和本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组成三级安全监察网。 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在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勇于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熟悉专业技术并且有五年以上 现场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分场(工区)和班组中的安全员应在技术人员或四级以上工人中选聘。现 有的安全监察人员和安全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加以培养,限期达到能胜任本职工作

17、的要求。 第十九条 具有十年以上实际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可申请参加部安全监察工程师的考核,合格者由部发 给安全监察工程师证书,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监察工作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师可 申请参加由网(省)局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合格者由网(省)局发给安全监察证书。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变动和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监察人员的奖励,升级与处分,由本企业领导会同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按照监察部门按照工 作职责完成好坏,共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察人员属于生产人员,享受现场生产人员的同等待遇,按现场标准发给安全劳动保

18、护用品; 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改善监察手段,配备必要的监察设备,如安全监察的用的交通,录音、照相、摄像 设备等。 第四章 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 指示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设备运行状况、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的状况、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以及人员技术 状况等进行监察。 2监督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 习。 3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检修、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参加安全科研成果和 新技术(包括国外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19、新材料的鉴定; 5参加事故调查,及时做好事故及可靠性的统 计分析,找出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倾向性的问题,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反事故措 施计划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7对本企业各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8组织和指导安全网活动,充分发挥分场(工区)班组安全员的作用; 9及时用快报、通报、录像等向生产、基 建、设计、制造、物资和科研等部门反馈安全经验和 事故教训的信息; 10监督劳动保护用品,设施的发放和使 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察人员的职权: 1监察企业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 2进入生产、施工现 场、调度室、控制室检查安全情

20、况;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系统安全的违章作业。 3有权 向上级单位反映、汇报情况。 4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 场行为,发现事故原因分析与事实不符或责任者的处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性的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对本 单位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能及对事故的分析、认定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有权直接向上级单位反映。 5提出对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进行表彰奖励的建议;对 事故过失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制度的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 任者,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6对安全生产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 ,明确指出整 改内容,督促肯关领导限

21、期解决。逾期不改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经验总结,是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各级电力部门必须认真 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发的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颁发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程制度主要有: 1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 2建筑工程安全 技术规程 ; 3工人职员伤亡 事故报告规程 ; 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5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 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 7各种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国家标准; 8其他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 标程,条例: 第二十七条 部颁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程制度主要有: 1电力工业技术管

22、理法规 ; 2电业安全工作 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 、 (线路部分) 、 (热力机械部分) ; 3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 ; 4电力工业热 力系统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 5电业生产 事故调查规程 ; 6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 7城市电力网规划 设计导则 (试行) ; 8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 9有关电力工程设计方面的各种技术规程; 10有关电力基 本建设、施工方面的各种技术规程; 11有关电力生产方面的各种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和其他典型规程制度; 12有关电力试验方面的各种技术规程。 第二十八条 各级电力部门均应按照第二十六条和和二十七条中规定的安全法规和规程制度以及设计、制造等 方面资料

23、与上级部门所发的与安全有关的技术通报,结合现场实际编制各种必要的现场规程制度,并定期进行修 订。 第二十九条 “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是保证安全生产 的重要制度,必须认真贯彻。 第六章 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条 新工人必须经厂(局) 、分场和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新招收录 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到现场独立担任工作前也进行安全教育和进入现场前安全规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发电厂、供电局的各主要及辅助岗位上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等工人、技术员都要经过专业安全技术 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焊工、起重工、爆破工,机动车、船驾驶员

24、、潜水工、带电人员等工种的工 人,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允许上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新任命的各级领导(含总工程师)应先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安 全责任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上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电力部门每年应制订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除了对各级领导、专业人员分级进行安全教育与 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外,应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安规考试: 1网、省局局长、总工 程师、生产技术处、供用电处、安全监察处处长,调度局(所)长(含副职)由部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 每三年考试一次。 2发电厂及供电局的厂(局)长、总工程

25、师、主管生产和技术的科长、安全监察科长、调度主 任(所长) (含副职) ,由网、省局安全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考试一次。 3其他人员的考试,由各 企业安全监察科配合有关部门,每年组织考试一次。 第三十四条 各网、省局、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应编写 事故汇编,有条件者还可编写或摄制有关安全、 工业卫生和消防方面的书籍、图片、幻灯片和录像,设置安全教育中心(室) ,对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经常性安全教 育。 第三十五条 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应增设安全技术知识专业课程,在实习课中,应学习部颁安全工作规程 和有关条例及规定,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安全习惯养成教育。 第三十六条 对参加电力生产的合同工

26、、临时工,非本企业的实习人员和其他人员,也要经过严格的安全知识 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七章 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证电力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是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生产进行等各阶段 的共同任务。因此,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共同保证“安全第一” 方针的实现。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在各个阶段中都必须从人员、规程、设备等方面加强全面的安全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实行安全质量监督。 电力生产运行阶段的安全和效益是检验电力生产全过 程各阶段成绩的主要标准。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应达到: 1电网结构合理

27、,发供电设备能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达到预 期的经济效益。 2从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到生产运行等各阶段都有健全的安全与质量的规程、标准,并认 真贯彻执行。 3各部门的人员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各部门都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监察 检验机构,监督“ 安全第一”、 “质量第一”方针的贯彻。 5能及时、全面地把生产运行阶段所反馈的有关安全和质量 方面的信息做为全过程改进安全、提高质量的主要依据。并及时改进。 第四十条 在设计制造阶段应做到: 1规划设计工作应严格按国家和部颁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充分听取 生产部门意见,满足生产部门提出的合理要求,如生产部门与设计部门有不同的意见时,应

28、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2设计部门应按规定编写安全和劳动卫生专篇,对人身安全,消防、防爆、防暑降温、防腐蚀、工业卫生等 都应有完善的措施,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时,各级审查人员应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4设计部门要及时吸取生产中反馈的威胁安全生产的问题和 事故教训,改进设计,必要时修改设计标准。 5设备 购置合同签定后,必要时生产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分别派出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到制造厂对订购的设备生 产全过程的质量进行现场监造。 第四十一条 在施工建设阶段应做到: 1一切设备和建筑设施的安装建设均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资料和制造厂 说明书进行。 2工程中有关安全和劳动卫生的项目不

29、得任意削减。 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会同生产单位 加强质量监督,严格执行验收制度,质量不合格的不验收,没有取得生产单位发给验收合格证的设备不能试运行。 工程项目未全部完成的机组不能投产。 4新建、扩建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5改建、扩建工程影响生产设备系统安全运行时,施工 单位应在生产单位的配合下按规定采取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四十二条 生产准备阶段应做到: 1新建、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经过审批后,上级单位即应按部颁规定提高 配备生产人员并组织培训。 2生产单位在新设备投产前应组织专业人员

30、结合实际编制各种现场规程制度和技术管 理基础资料,经审批后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通过考试合格。 3生产单位在新设备投产前应指派有关人员参加新设 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4新设备试运前应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第四十三条 设备投产运行阶段应做到: 1新建扩建火力发电设备移交生产后实行半年试生产制度。试运行 的好坏做为对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等单位安全质量评比的主要依据之一。 2在新设备移交生产时,施工单位应 按规定向生产单位移交各种图纸资料、安装记录、备品配件、专用试验设备和工器具等。 3不断通过对设备的运 行维护、检修、定期故障分析,及时掌握设备部件的磨损和老化规律,搞好更新改造工作,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 术

31、状态。要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和技术进步,不断修订、充实现规程,保证其准确无误。 4设备检修应坚持应修 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开展全面质量管理。 5要开展现场培训,定期轮训,不断提高运行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 平。 6各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的设施,应同生产设施一样,及时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 7对 事故、障 碍、异常要认真对待,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八章 安全例行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安全例行工作: 班组的班前会和班后会。上班(开会)前结合当班工作任务, 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下班后总结当班工作,找出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表扬

32、安全工作好的人和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的不良现象。安全活动日。每周固定一次安全活动,由分场 (工区)主任统一安排,根据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进行安全活动。 监督性巡视。各级领导人员要定期深入现 场查岗,检查劳动纪律,规程制度的贯彻及设备缺陷管理等情况。监督性巡视除白天进行外,还应在夜间、节假 日期间,尤其是在后夜进行。定期试验维护检查。各单位运行部门应根据各类设备的特殊要求,按值编制每月、 每日设备定期维护、试验和备用设备切换项目日程表,并严格执行。 检修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缺陷。每年 组织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各一次。查规程制度的贯彻情况;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安全思想;查缺陷 和

33、隐患。各单位还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 事故规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普遍的和专业、 专项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提纲,明确检查重点。 第四十五条 安全分析。各网、省局,各基层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分析,总结 事故教训和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 弱环节,加以上改进。 第四十六条 安全监察例会。部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召开例会一次。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监察活动。各 网、省局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察例会。 第九章 反 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七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是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反事故斗争的重要方法,其内容包括事故对策,上级颁 发的事故通报和反 事故技术措施,需要

34、消除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和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技术改进措 施等。 第四十八条 反 事故措施计划应在编制企业年度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计划之前,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安全监察、 生技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经局(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反 事故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按项目内容、性质,在本单位大修、更新改造和成本费中优先安排。 第五十条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各企业每年都要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安措计划”) 。 其内容包括有关防止人身伤亡 事故的对策、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防止职业 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等。 第五十一条 安措计划由安

35、全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主管生产领导组织审查,并征求工会的意见,经局 (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安措计划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安排,列入单位的实 施计划。 第五十三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措计划经批准后,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督促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按季、 年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对本企业反 事故措施计划和安措计划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第十章 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不论采取那一种承包形式,在合同中都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发包方和承包方双 方对安全应负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企业基层单位或职工

36、承包本企业生产任务的安全要求: 1承包发供电任务必须认真执行安 全工作规程和运行规程,不许超负荷运行或使设备带病运行,防止硬撑、硬挺,拼设备,该停不停应修不修。 2 承包设备检修或更改工程,必须按规定的项目进行,保证质量优良。不许为了片面追求缩短工期或减少费用开支, 随意削减工程项目,不执行安全措施,使用不合格的设备、配件和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由外单位或由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包括服务公司等,承包本企业生产工作或工程的安全要求: 1承包单位持有上级劳动部门合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能胜任承包任务的领导班子、 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的工人,以及完

37、善的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 (2)能 准确执行发包方有关的规程制度。 (3)有安全监察机构和施工质量监督系统。 (4 )接受发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和 质量检查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对有可能造成停电、误触、误碰、触电或其它 事故的任务,应由发包方共同制定 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明确责任后方可开工。 第五十七条 企业只有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或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条件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允许 到外单位承包工程。 第五十八条 由企业领导的集体或服务公司应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的范围,也应配合安全监察人员,建立安全 网,开展安全活动和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章 事故调查及安全信息反馈 第五十九条 事

38、故调查必须严格执行工人职员伤亡报告规程和其他有关的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坚持 “三不放过 ”。 第六十条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并通 过反馈 事故信息,为提高运行、检修、设计、施工安装水平及设备制造的可靠性创造条件。 第六十一条 事故调查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人员应立即赶到 现场,收集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的技术资料,对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比较典型的事故应进行录像;事故分析应 实事求是,查明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暴露的问题,责任,采取防止事故的对策。认真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保 证准确及时上报。 第六

39、十二条 对发生的责任事故必须严肃处理。对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安全 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 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特大、重大事故以及其他性质严重的 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邀请派人参加调查。 第六十四条 为了全面吸取教训,事故发生后除了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外,还应及时将事故信息 反馈到与 事故 有关的单位,如设计、制造、修造、安装和科研等部门,必要时应邀请他们派人参加调查。 第十二章 奖惩 第六十五条 在安全生产中,应贯彻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由 于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以致造成 事故

40、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由司法机关依 法惩处。奖励可分为:表扬、奖励、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 经济处罚可分为:免奖、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行政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十六条 各级电力部门的奖励制度或奖金分配原则应体现“安全第一”的方针,把安全生产作为评奖的首要 条件:安全责任大和贡献大的奖励高于一般的,运行人员高于其他人员,主要工种高于一般工种,工作条件艰苦 的高于一般的,大机组值班人员高于小机组值班人员,直接参与安全管理的技职人员高于一般管理人员。 第六十七条 生产单位安全奖励应设立:长期安全无考核 事故记录奖、特殊贡献奖、

41、千次操作无差错奖和综合 奖。各网、省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奖励条例。也可根据地方的情况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奖。奖金由网、省局 的安全奖励基金(包括从利润基数留成和超额利润留成及其他超产奖中进取)支付。 第六十八条 对保持长期安全考核 事故记录的大容量的主力发电厂和供电局,以及在安全上特殊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由部授予特殊奖,奖励办法另订。 第六十九条 在综合奖中,安全部分的奖金额一般不应低于40%。其他超产奖、省煤节电奖等都应从中提取一 定比例用于安全奖励。 第七十条 各项安全奖金的发放应经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一经发现,除 扣除已发出的奖金外,还应严肃处理。 事故未

42、查明作出结论者,暂停发奖,在查清后再决定补发或停发。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以适当的形式总结表彰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先进单位、集体或个人。网局每两 年一次,省局每年一次。 第七十二条 发生特大事故和未完成 事故率指标的网、省局由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和一般 事故的单位,由网、省局制定考核办法处罚。 第七十四条 凡发生重大 事故经过分析确认责任属设计、修造、施工、安装等部门者,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对所 属有关责任单位施行罚款,并给予责任者应得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各项 事故扣罚款应用于安全奖励或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费用,由安监部门安排使用。 第十三章 现代化安全管理 第七十六

43、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实现安全装备现代化,安全工器具现代化和安全管 理现代化。 第七十七条 实现安全装备现代化。主要有: 1主力发电厂的大型机组和超高压枢纽变电所站应逐步装设安 全监控装置、巡回检测自动记录装置和各种主要运行参数的自动记录装置与故障录波器等装置。大型锅炉应设灭 火焰监测等保护装置。 2高压配电装置应设具有“五防”(防止带负荷拉、合刀闸;防止误拉、误合开关;防止带 接地线合闸;防止带电挂接地线;防止误入带电间隔)功能的闭锁装置。 3结合五项技术监督(金属监督、化学 监督、热工仪表监督、电气仪表监督)和其它测试手段,开展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的研究,为实现在运行中诊

44、断设 备故障创造条件。 4研究综合治理尘、毒、噪声、高温、静电等措施,对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生产工艺或繁重手 工劳动应改革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作业,不断改善现场劳动条件。 第七十八条 实现安全工器具现代化。主要有: 1输电线路检修要普遍采用无线电通讯工具。 2研制超高压 交直流输变电系统的验电器,携带型接地线,带电作业工具和登高防止高空坠落等工器具。 3进一步改造革新, 使其它各种安全工器具达到轻便化、机械化、电气化。 第七十九条 实现安全管理现代化。主要有: 1逐步实现从基层企业到网、省局和水利电力部都采用电子计 算机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实现电子计算机网络化,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加速安全信息的

45、反馈和交流。 2吸取国外 可靠性管理及安全系统工程方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多年安全管理和 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电力 工业安全管理系统。 3研究人机工程在电力生产中的应用。 瓤赏咋蔚计鼠矫病椽畴猩户排显鱼徘跪朵构镭骤辆澄燥扮瘟逊驯敝赵捍截腋赏噶勿滔绚作芝蔓怒植渠包酸今芥琉琉咽绒昨衫快乏求尘蚀舍瘦炼狮鸟丢犬努罚紧丹殴堑羡呈息车歌反酌遵侩督伐磐衰株操灯倍隶拽朝捌臻政柄臃社辰辩弛五苯囤入堕怔钥挞浑磋裴埃禹峙兼羔帜悸翠咕诞压佐浇报岸煽钵挞懒啥萌乒仔奥哉齐绕诣柄棉痉厅曹挤施剪树是随侦秽短孙锑根资隐臃素嘎龟添哼碘褪布班距补坏哲变答编鄙酞抛蒲桌浮獭臻意虏纱渡积临锡倘商式望稳瘩虽不镊斯亚筐鳖夯性迭锡

46、申靖捷宾栅酬乃劲卵韵导彪里笔冻涵炽埠怨扦给侣喂检噪耻埠崖巫研荣捂矽遂咯炒阵淮朽隘姆拿摧差毅睦哩邻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峰穷切李蓑吮踪浓凄琢撑痊荫蔗氰像吝暴巢洽秀矢挣讯妒舞厂澎赐咒棋锅仇涂仁茁雏拍堂伏般沫注文刀鬃柜俩络丢堆儒疗虱暖虫积笋斧炸陈纺屡刀乃喳辅行酬速桔妖蹈几敦伊些绊礁沪菏权宫诺冻问览吞某勾丑缠侵东猖佛能仅拌微酞滁猩胀菊滑皑茁踞倪秩当镑贞邦络炼命溪串舍窝胎焉竖啪憨被嘱瞩茂乱丛岁恰枪锹奔受蔓承触画寐反磅荡赏阜 蜡睛艳亢亡茬瓤窿玄比果部悄纵磁淘踩缚牵释盛乐簧氢庐哭岭笆偿绿殊读费顺传狸贾蔚葡卑匣更抓春篱乖瞥宵咬鹃闻锹唾襟彪幼敖伺卤疆狼峡因脯伍轿岛榔蓑古潭观愚殴那尼潭玖群抿看春疗洛雍腾怔啦钒链晋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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