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海洋捕捞渔船 拆解 操作 规程 (试行) 第 一 条 为加强 海洋捕捞渔船 拆解 监督 管理 工作 ,规范渔船 拆解 行为 ,确保 应拆 渔船 如实 拆解, 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防止污染环境,根据有关 规定 , 对渔船报废拆解实行定点拆解制度 。 第 二 条 海洋捕捞渔船 应 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渔船 定点拆解厂进行拆解 。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 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 就近拆解 ,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购置并拆解,被依法没收强制拆解,以及已失去航行能力 拆解 的,依照 本 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 三 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 选定 渔船 定点 拆解
2、厂并对外 公布 。选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虑实际需要和合理布局,并进行定期审核。 对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无渔船定点拆解厂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 就近的 渔船定点拆解厂 承担 渔船拆解业务 。 第 四 条 渔船定点拆解厂 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的相应 渔船 建造修理工厂认可 资质; (二) 划定专门的拆解场地,配备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 操作人员 防护设备 ; -2- (三) 符合 环境保护 有关规定 ,建立 生产 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 (四) 建立健全渔船拆 解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 。
3、 第 五 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与 渔船定点拆解厂 签订渔船 定点 拆解 责任书 ,明确各自管理责任 。 责任书 应 包含 以下主要内容 : (一)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度, 落实现场监督和勘验人员 ,公布监督 通信方式 ,负责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二) 渔船定点拆解厂 应建立渔船拆解日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第 六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取消 渔船定点拆解厂 资格: (一)以欺骗或其他方法 非法取得拆解厂资格的; (二)违规受理拆解渔船业务,不接受
4、渔业部门拆解监管的; (三) 发生渔船调包 , 弄虚作假 ,违规出具拆解处理证明的 ; (四) 无正当理由 拒 不 承接 拆解任务 的; (五) 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污染事故 且整改不到位的 ; (六) 生产 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宜从事渔船定点拆解业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七 条 渔船所有人 应与 渔船定点拆解厂 签订 拆 船协-3- 议 ,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明确渔船送达时间并将拟拆解渔船 按期 送达 渔船定点拆解厂 ,商定拟拆船时间、残值处理和拆船价格等。 渔船定点 拆解厂 应核对渔船有关情况, 拍摄 存档 影像资料 。 第 八 条 渔船所有人凭海洋捕
5、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到船籍港所在地 县级 以上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渔船实船勘验、现场拆解监管和拆船时间等。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渔船拆解业务时, 应严格审验 拟拆渔船的 检验证书 、 登记 证书 和 渔业捕捞许可证 。 购置并拆解的, 还 应 审验 渔船购置协议 和 卖出地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第 九 条 购置并拆解 渔船 , 由买入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 解 监督 管理工作。 经协商一致, 可 由 买入 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书面 委托 卖出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和 监督 渔船拆解 , 并 由 卖出 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拆解 、销毁 处理证明 。 被依法没收、强
6、制拆解 渔船 ,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指定 渔船定点拆解厂 并监督 渔船拆解 , 出具 拆解处理证明 。 渔船定点拆解厂 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予以 协助。 经 船舶停泊地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 失去航行能力 的渔船拆解 ,由船籍港 所在地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指 定 船舶 停泊地 定点 拆解厂, 并 书面委托 船舶 停泊 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渔船拆解监督管理 ,出具拆解、销毁处理证明 。 第 十 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收回渔船相关证书 ,审核 有关资料后, 下达 海洋捕捞渔船 拆解通知 ,明确渔船拆解 时间 。 -4- 第十 一 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现场监拆工作制度 ,指定
7、 2 名以上渔船报废拆解现场监督人员组成现场监拆工作组,其中一名 应为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的验船师 。 现场 监督人员不得为 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 。 监督人员 与渔船所有人具有利害关系 时 ,应 主动要求 回避 ;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 第十二条 拟 拆解渔船上排 后 , 现场监督人员 对 待 拆解渔船实施勘验, 现场核实 待 拆解渔船与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所 载 内容的一致性 。核实无误后, 应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 确认表 上填写海洋捕捞渔船 拆解勘验 情况 ,作出“船证相符 ”的 结论 ,并 用手写体 在渔船 水线以下部位刷写船名以作标记 ,同时拍摄全船照片
8、 等影像资料。 同时, 根据污染 防治 措施 提出 拆解渔船危害物预处理 建议 。 经勘验发现船证不符或存在其他疑问的,渔船不得拆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 第十 三 条 在 渔船 拆解 到一半左右 及 拆解 至只剩下龙骨 时, 现场监督人员应 分别拍摄至少一张照片等影像资料。拍摄渔船拆解影像资料中, 需体现现场监督人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拍摄 渔船拆解 全程 监管录像。 相关 照片 应 当 在同一角度拍摄 ,并 反映拆解渔船 的 总体面貌 和 手写体船名标记 。 第十 四 条 渔船拆解、 油污清理 完毕 后,现场监督人员和具体负责渔船拆解工作的人员分别在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上
9、填写现场监督 意见。 第十 五 条 应拆渔船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的, 应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经 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 环保 等必要 处理 , 现场监督 至 礁体下水后 。现场监督意-5- 见应在礁体投放下水后开具 。 第十 六 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和 渔船定点拆解厂 根据现场监督意见 , 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原件 交渔船所有人办理相关手续使用, 渔船定点拆解厂 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留存复印件 。 第十 七 条 渔 业 行政 主管部门应 定期公示报废拆解渔船 情况, 并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渔船拆解情况 。 同时 向社会
10、公开举报 监督 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妥善处理 群众的举报。 第十 八 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和 渔船定点拆解厂 应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健全 渔船 报废 拆解 纸制和电子 档案。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 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渔船报废拆解情况 督察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 渔船拆解档案 应主要 包括 以下内容 : (一)海洋捕捞渔船拆解 确认表 ; (二) 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证书复印件 ; (三)现场 拆解渔船 监督 管理影像资料 ; (四)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复印件; (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渔船定点拆解厂的 渔船拆解档案 应主要 包括 以下内容 : (
11、一)海洋捕捞渔船拆解 确认表复印件 ; (二) 渔船拆船协议; (三) 现场 拆解渔船 监督 管理影像资料 ; (四 ) 渔船拆解日志, 参与拆解的负责人 和主要人员 名单; -6- (五 )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十 九 条 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操作规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渔业辅助船、养殖船等其他渔业船舶报废 拆解 参照 本操作规程执行,具体管理措施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办法 时规定。 第 二十 条 本操作规程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7- 附:有关文书样式 1、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 确认表 ; 2、 渔业船舶拆解、销
12、毁或处理证明 ( 见农业部公告第1100 号 )。 -8- 附件 一 :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 确认表 编号:( 地区简称 ) 船废 ( 20 ) CJ- 号 一、 基本信息 渔船所有人名称 渔船所有人 签字: (公章)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公司注册号 船 名 渔船检验 证书编号 渔船编码 渔船登记 证书编号 船舶识别码 船体材质 渔业捕捞 许可证编号 船 长 米 型宽 米 型深 米 主机 总功率 千瓦 拆解后去向 ( ) 减船转产 主机型号 功率 千瓦 ( ) 作 人工鱼礁 主机型号 功率 千瓦 ( ) 更新建造渔船 主机型号 功率 千瓦 二、 渔船送达和 拆解通 知 渔
13、船送达 渔船定点拆解厂 日期 年 月 日 渔船拟拆解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渔船定点拆解厂名 称 渔船证书 审验 情况 渔船定点拆解厂电 话 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渔船定点拆解厂接收人 (签字 ): 三、现场勘验证明 待拆渔船 情况 船长 米 型宽 米 是否 在渔船水线作好标记 是 否 型 深 米 船体材质 现场勘验日期: 年 月 日 主机型号 主机功率 千瓦 该船已完成污染物处理 : ( ) 主机机号 船舶识别码 结论: 船证相符 船证不符 现场监督人员 签字 : 四、 现场监 管 意见 渔船拆解 地点 拆解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投礁区域
14、投礁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现场监督意见: 1、已完成 渔船 拆解工作的相关 确认 、勘验 和现场监管 等 工作 ( ) 2、拆解过程采取 了必要的 防污染措施 ( ) 3、已拍摄可证明该船报废拆解三个标志性阶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 ) 4、其他监督意见 : 结论:该船已严格按照 海洋捕捞渔船 拆解 操作规程 规定的拆船程序实施拆解。 具体负责渔船拆解的执行人 签字: 现场监督 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本表内已完成事项在括号中打 (),未完成的打()。 负责渔船拆解的执行人指渔船定点拆解厂具体负责本船拆解的所有人员。现 场监督人员指现场监拆工作组 所有 人员。 拆
15、解现场监督意见栏 小型木质渔船 的 拆解厂名称填写地名(具体到村、社区) ,用作人工鱼礁的渔船填写投礁区域,投礁时间。 -9- 附件二 : 渔业船舶 报废拆解 、销毁或处理证明 (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废 20 号 下述渔业船舶已于 ( 年 月 日) 在 (地点 /单位) 报废拆解 /销毁 /作为人工鱼礁礁体。 被 报废拆解 、销毁或处理渔业船舶基本情况 船 名 渔船编码 船舶所有人 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公司注册号 船舶所有人 地 址 主机总功率 (千瓦) 作业类型 船 长 (米) 总吨位 渔业船舶检验 证书编号 国籍(登记) 证书编号 渔业捕捞 许可证编号 处理方式 报废拆解 / 销毁 / 人工鱼礁(单选) 特此证明。 执行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签发人:(签名) 报废拆解 /销毁 /处理单位:(公章)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