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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doc

1、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 2014 年司法 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 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 ,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1含义 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 现。表现为四种情形: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

2、物数卖场合, 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例如: 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 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乙只能对甲主 张违约责任。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 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 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 (企业破产法第 109 条)。这也是 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 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丙用益物权

3、优先于乙的 租赁权。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典型例子是物权 法第 20 条规定的预告登记的效力。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依约定给乙 办理了预告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根据物权法第 20 条,甲即使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有 权请求涂销丙的过户登记,并要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甲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 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2例外 在例外情形下,基于特殊政策考量,法律规定同一物上并存物权与债权时,特 定债权优先于物权实现。记住这两个例外: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的承包人 的优先

4、受偿权(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还优先于尚未 支付一定比例购房款的业主的所有权。海商法第 25 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优 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比如:物权法第 199、239 条。 再比如: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先来后到”规则 (“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 1】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 权登记。此后,甲土

5、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乙的 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 任。 1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竞合规则 同一动产上并存质权、抵押权、留置权时,其彼此间的优先性问题十分复杂。 (2003338)与(201137)两次考到其中比较简单的情形。现有必要予以 较为详尽的叙述,以备不时之需: (1)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分“先成立留置权”还是“后成立留置权” 两 种情形,作不同处理。 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与质权、抵押权。 物权法第 239 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 的,留置权人

6、优先受偿。” 【例 2】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将汽车交给丙修 理,丙因甲不支付到期修理费而将汽车留置。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法理基础是:丙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丙的债权是提供劳务获得的债权(十 有八九是丙养家糊口的依靠)。 【例 3】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将汽车交给丙保管。此后, 丙因乙不支付到期的保管费而将汽车留置。则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质权。 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此时,关键在于质权或者抵押权是 谁设立的。又分两种情况:(a)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 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

7、押权。(b)留 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 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例 4】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甲又 将该汽车抵押给丙。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 【例 5】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甲因 特别需要用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就给乙说了一箩筐好话,乙同意把汽车交给丙(但 乙并不放弃留置权),甲在汽车上给丙设立质权。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质权。 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当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87 条,乙的留置权 的效力减弱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 敎育 网 【

8、例 6】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乙需要 给丙提供担保,乙找到甲,请求甲同意自己用该汽车给丙提供担保,得到甲同意后, 乙以自己的名义用该汽车给丙设立质权(抵押权)。丙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乙 的留置权。法理基础:担保人的权利总不能优越于被担保之债权人的权利。 【例 7】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乙需要 给丙提供担保,乙谎称自己是汽车的所有人,将该汽车质押(抵押)给不知情的丙。 丙善意取得汽车质权(抵押权)。丙的质权或者抵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 (2)质权与抵押权之间。分动产所有人“先抵后质”与“先质后抵” 两种情形, 作不同处理(注意:为了

9、简化问题,这里只分析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先后设立 质权与抵押权的情形,不考虑质权人或抵押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那样问题太复杂,没有必要。)。 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由于物权法第 188 条规定,未登记的动产 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a)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 于质权;(b)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 抵押权。 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 后设立的抵押权。 【真题研习】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 100 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 10 万 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 8

10、0 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 20 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 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 5 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 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2011 年试卷三第 7 题)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2抵押权的顺位 物权法第 199 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 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 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清偿;(三

11、)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须注意:理解物权法第 199 条,须先掌握物权法第 187、188 条。 根据物权法第 187 条的规定,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招标、拍卖取得 的)荒地的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的,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所以,不 动产上只存在登记过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 188 条的规定,设立动产抵押 权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 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的,可能有的办理了抵押登记,有的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这样,物权法第 199 条就应这样来理解:(1)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 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

12、记的。同一天登记(比如一 个上午登记,一个下午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同一动产 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登记过 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没有登记 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 8】甲一汽车价值 300 万元。3 月 1 日,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担保 100 万 元债权),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4 月 1 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担保 100 万 元债权),7 月 1 日才办理抵押登记。6 月 1 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丁(担保 100 万元债权),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8 月 1 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戊(担保 100 万元债权),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丁的抵押权为第一顺位;丙的抵押权第二 顺位;乙和戊的抵押权均为第三顺位。此例重点想说明另外两个问题:(a)甲 的汽车仅价值 300 万元,但共担保了 400 万元的债权(超额抵押)。担保法不 允许这样做,但物权法允许。(b)现假设丙(第二顺位)的债权已经到期, 但是丁(第一顺位)的债权尚未到期,那么丙是否有权拍卖该汽车呢?答案是:丙 有权拍卖汽车,但是,应当将拍卖所得的价款先给第一顺位的丁提存约 100 万元, 丙才能就剩余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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