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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的现实意义.doc

1、“周礼”现代价值究竟何在 作者:黄玉顺 周礼社会正义观念诠释 摘 要:周礼乃是战国时期、亦即中国社会第一次大 转型 时期的儒者的一套“乌托邦”、 “理想国”性质的社会制度规范的 设计。作为儒学的重要经典,周礼的根本意义并不在于其 所设计的那些具体的、可以损 益的制度规范(礼),而在于其背后的普适的正义原则(义),包 括正当性原则(公正性、公平性)、适宜性原则(时宜性、地宜性)。正当性原则要求制度设计 的出发点为仁爱,并且超越差等之 爱,指向一体之仁。适宜性原则要求制度设计充分考虑到 具体的生活方式的时间、空间 的条件。通 过这种正义思想的揭示,周礼才能在现代社会中 再次成为重要经典。 关键词:

2、周礼;正义原则;正当性;适宜性;现代价值 近年来,人们对“三礼”、包括周礼的学术兴趣大增。这大约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近年来兴起了儒学热,而“礼学”一向是儒学的基本内容;二是国际国内的现实的制 度规范问题,诱发了人们对于儒家关于制度伦理的思想的关注。但周礼研究中,有一 种倾向是值得警惕的,那就是过多地关注其具体的制度设计,而几乎无人留意其制度设计 背后的原则精神。有人甚至想把那些具体的制度规范照搬到今天来,其结果不免导致某种 “原教旨主义”的危险。对于我们今天来说,周礼的真正价值并不是那一套具体的制 度设计,而恰恰是那些制度设计背后的某种隐而不显的原则精神,惟有这种原则精神才是 可以超越历史

3、时空的“普世”原则,这是本文想要力图加以揭示的。 一、周礼文献的时代性质 周 礼 原 名 周 官 , 乃 西 汉 景 、 武 之 际 河 间 献 王 刘 德 从 民 间 征 得 的 先 秦 古 书 之 一 。 贾 公 彦 周 礼 正 义 序 指 出 : “ 周 官 孝 武 之 时 始 出 , 秘 而 不 传 ”; “既出 于山岩屋壁,复入于秘府,五家之儒莫得见焉。至孝成皇帝,达才通人刘向、子歆校理秘 書,始得列序,著于录略。然亡其冬官一篇,以考工记足之” 。 此 书 直 到 刘 向 、 刘 歆 父 子 校 理 秘 府 文 献 才 发 现 , 并 加 以 著 录 。 王 莽 时 , 因 刘 歆

4、奏 请 , 周 官 被 列 入 学 官 , 更 名 为 周 礼 。 东 汉 初 , 刘 歆 门 人 杜 子 春 传 授 周 礼 之 学 , 一 时 注 家 蜂 起 , 郑玄序云: “世祖以来,通人达士大中大夫郑少赣名兴,及子大司农仲师 名众,故议郎卫次仲,侍中贾君景伯,南郡太守马季长,皆作周礼解诂。”( 周 礼 注 疏 序 ) 到 东 汉 末 , 经 学 大 师 郑 玄 为 之 作 注 , 周 礼 一 跃 而 居 “三 礼 ”之 首 。 关 于 周 礼 的 作 者 及 其 年 代 , 历 代 学 者 进 行 了 长 期 的 争 论 , 正 如 四 库 提 要 所 说 : 周 礼 “于 诸 经

5、之 中 , 其 出 最 晚 , 其 真 伪 亦 纷 如 聚 讼 , 不 可 缕 举 ”。 古 代 名 家 大 儒 , 近 代 梁 启 超 、 胡 适 、 顾 颉 刚 、 钱 穆 、 钱 玄 同 、 郭 沫 若 、 徐 复 观 、 杜 国 庠 、 杨 向 奎 等 著 名 学 者 , 都 介 入 这 场 大 讨 论 , 大 致 有 西 周 说 、 春 秋 说 、 战 国 说 、 秦 汉 之 际 说 、 汉 初 说 、 王 莽 伪 作 说 等 六 种 说 法 。 这 些 争 论 的 具 体 意 见 , 对 于 本 文 的 主 旨 来 说 , 没 有 必 要 在 此 详 述 ; 我 们 只 需 简 要

6、 地 指 出 若 干 基 本 的 事 实 , 以 确 定 周 礼 的 文 献 性 质 便 足 矣 。 一 个 重 要 的 事 实 是 : 所 有 先 秦 文 献 都 没 有 提 到 周 礼 一 书 。 在 先 秦 文 献 中 , 较 为 集 中 地 记 载 先 秦 官 制 的 文 献 是 尚 书 的 周 官 篇 和 荀 子 的 王 制 篇 。 但 尚 书 周 官 已 亡 佚 。 今 有 古 文 尚 书 周 官 仅 数 百 字 而 已 。 曾 有 人 认 为 , 周 礼 原 名 周 官 , 应 当 就 是 尚 书 的 周 官 篇 。 但 可 以 肯 定 , 周 礼 并 非 尚 书 序 所 提 到

7、 的 周 官 。 贾 公 彦 周 礼 注 疏 序 引 汉 书 马 融 传 : 郑 众 “独以 書序言成王既黜殷命,还归在丰,作周官,有此周官也”,此说 “失之矣” ; 又 引 郑 玄 序 , 也 说 “是言盖失之矣” 。 郑 玄 进 而 指 出 : 尚 书 “ 盘 庚 康 诰 说 命 泰 誓 之 属 ”, “今 多 者 不 过 三 千 言 ”, 而 “ 周 礼 乃 六 篇 , 文 异 数 万 ”; “又 书 之 所 作 , 据 时 事 为 辞 , 君 臣 相 诰 命 之 语 ”, 而 周 礼 “终 始 辞 句 , 非 书 之 类 , 难 以 属 之 时 有 ”。 周 礼 注 疏 序 又 引 汉

8、 儒 之 说 : “然 则 周 礼 起 于 成 帝 、 刘 歆 , 而 成 于 郑 玄 , 附 离 之 者 大 半 。 故 林 孝 存 以 为 武 帝 知 周 官 末 世 渎 乱 不 验 之 书 , 故 作 十 论 七 难 以 排 弃 之 。 何 休 亦 以 为 六 国 阴 谋 之 书 。 ”这 些 材 料 其 实 已 证 明 了 周 礼 实 非 尚 书 周 官 。 荀 子 王 制 所 记 官 制 , 大 体 可 以 反 映 战 国 后 期 列 国 官 制 的 发 达 程 度 , 但 其 总 共 只 有 七 十 多 个 官 名 , 约 为 周 礼 的 五 分 之 一 , 而 且 没 有 周 礼

9、 那 样 的 六 官 体 系 。 此 外 , 春 秋 左 传 、 国 语 中 有 不 少 职 官 记 载 , 但 没 有 任 何 一 国 的 官 制 与 周 礼 相 同 。 尽 管 从 西 周 到 西 汉 的 每 一 个 时 期 , 都 可 以 找 到 若 干 与 周 礼 相 同 的 官 名 , 但 谁 也 无 法 指 认 出 与 周 礼 职 官 体 系 一 致 的 王 朝 或 者 诸 侯 国 。 另 外 还 有 礼 记 仪 礼 孟 子 等 书 也 有 许 多 关 于 官 制 的 记 载 , 但 也 都 往 往 与 周 礼 官 制 不 同 。 故 四 库 提 要 引 孙 楚 之 说 : 周 礼

10、 所 载 , “建 都 之 制 不 与 召 诰 洛 诰 合 , 封 国 之 制 不 与 武 成 孟 子 合 , 设 官 之 制 不 与 周 官 合 , 九 畿 之 制 不 与 禹 贡 合 ”; 且 进 一 步 指 出 : “ 左 传 所 云 礼 经 皆 不 见 于 周 礼 ”; “ 仪 礼 聘 礼 宾 行 雍 餼 之 物 、 禾 米 刍 薪 之 数 、 笾 豆 簠 簋 之 实 、 鉶 壶 鼎 甕 之 列 , 与 掌 客 之 文 不 同 ; 又 大 射 礼 天 子 诸 侯 侯 数 侯 制 , 与 司 射 之 文 不 同 ; 礼 记 杂 记 记 载 子 男 执 圭 , 与 典 瑞 之 文 不 同

11、; 礼 器 天 子 诸 侯 席 数 , 与 司 几 筵 之 文 不 同 ”; “如 斯 之 类 , 与 二 礼 多 相 矛 盾 ”。 但 四 库 提 要 对 此 种 种 矛 盾 的 解 释 是 : “夫 周 礼 作 于 周 初 , 而 周 事 之 可 考 者 不 过 春 秋 以 后 , 其 东 迁 以 前 三 百 余 年 官 制 之 沿 革 、 政 典 之 损 益 , 除 旧 布 新 , 不 知 凡 几 。 其 初 去 成 康 未 远 , 不 过 因 其 旧 章 , 稍 为 改 易 , 而 改 易 之 人 不 皆 周 公 也 。 于 是 以 后 世 之 法 竄 入 之 , 其 书 遂 杂 。

12、其 后 去 之 愈 远 , 时 移 势 变 , 不 可 行 者 渐 多 , 其 书 遂 废 。 ”并 引 张 载 横 渠 语 录 : “ 周 礼 是 的 当 之 书 , 然 其 间 必 有 末 世 增 入 者 。 ”直 至 晚 清 孙 诒 让 著 周 礼 正 义 , 仍 然 坚 持 周 礼 乃 是 周 公 所 作 : “粤 昔 周 公 , 缵 文 武 之 志 , 光 辅 成 王 , 宅 中 作 雒 , 爰 述 官 政 , 以 垂 成 宪 , 有 周 一 代 之 典 , 炳 然 大 备 。 ”( 周 礼 正 义 序 ) 然 而 , 这 个 结 论 遭 到 近 代 以 来 众 多 学 人 的 质

13、疑 。 其 实 , 孙 诒 让 序 自 己 也 说 : “此 经 上 承 百 王 , 集 其 善 而 革 其 弊 ”, “非 徒 周 一 代 之 典 也 ”, “是 岂 皆 周 公 所 肊 定 而 手 刱 之 哉 ! ”今 天 多 数 学 者 认 为 : 周 礼 成 书 于 战 国 时 期 ( 乃 至 于 汉 初 ) 。 本 文 认 为 , 大 致 来 说 , 周 礼 是 战 国 儒 家 通 过 制 度 设 计 来 表 达 治 国 理 想 的 一 部 著 作 , 其 所 描 绘 的 国 家 是 一 种 “乌 托 邦 ”( Utopia) ; 其 中 尽 管 存 有 一 些 古 礼 的 记 载

14、, 但 总 体 上 并 非 历 史 性 的 记 录 , 而 是 建 设 性 的 规 划 ; 许 多 制 度 仅 见 于 此 书 , 这 表 明 此 书 的 许 多 内 容 乃 是 一 种 “创 作 ”, 故 此 书 乃 是 “理 想 国 ”性 质 的 作 品 。 二、周礼内容的时代指向 周 礼 设 计 的 社 会 制 度 规 范 系 统 极 为 全 面 , 既 有 祭 祀 、 朝 觐 、 封 国 、 巡 狩 、 丧 葬 等 方 面 的 国 家 制 度 , 也 有 诸 如 用 鼎 制 度 、 乐 悬 制 度 、 车 骑 制 度 、 服 饰 制 度 、 礼 玉 制 度 等 方 面 的 具 体 规

15、范 , 涉 及 从 朝 廷 到 乡 野 整 个 社 会 生 活 的 方 方 面 面 。 这 些 制 度 规 范 , 周 礼 分 为 六 类 职 官 , 天 官 大 宰 谓 之 “六 典 ”: “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 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 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 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 天 官 小 宰 谓 之 “六 属 ”: “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掌邦治”;“二曰地官,其属六十,掌邦教”; “三曰春官,其属六十,掌邦礼”;“四曰夏官,其属六

16、十,掌邦政”;“五曰秋官,其 属六十,掌邦刑”;“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 。 其 分 工 大 致 为 : ( 1) 天 官 冢 宰 , 大 宰 及 以 下 共 有 63 种 职 官 , 负 责 宫 廷 事 务 ; ( 2) 地 官 司 徒 , 大 司 徒 及 以 下 共 78 种 职 官 , 负 责 民 政 事 务 ; ( 3) 春 官 宗 伯 , 大 宗 伯 及 以 下 共 70 种 职 官 , 负 责 宗 族 事 务 ; ( 4) 夏 官 司 马 , 大 司 马 及 以 下 共 70 种 职 官 , 负 责 军 事 事 务 ; ( 5) 秋 官 司 寇 , 大 司 寇 及 以 下 共

17、 66 种 职 官 , 负 责 刑 罚 事 务 ; ( 6) 冬 官 百 工 , 涉 及 制 作 方 面 共 30 种 职 官 , 负 责 营 造 事 务 。 伪 古 文 尚 书 周 官 有 类 似 说 法 : “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司徒掌邦教, 敷五典,扰兆民;宗伯掌邦礼,治神人,和上下;司马掌邦政,统六师,平邦国;司寇掌 邦禁,诘奸慝,刑暴乱;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时地利。” 但 这 种 说 法 可 能 更 晚 出 , 是 对 传 世 周 礼 的 抄 袭 、 概 括 而 已 。 周 礼 之 所 以 由 周 官 而 更 名 为 “周 礼 ”, 意 味 着 在 汉 儒 看 来 , 社 会

18、 的 所 有 一 切 制 度 规 范 , 可 概 名 之 “礼 ”。 这 是 因 为 在 中 国 传 统 话 语 中 , “礼 ”乃 所 有 一 切 制 度 规 范 的 概 称 。 汉 语 之 “礼 ”, 尽 管 最 早 、 最 狭 义 的 用 法 指 “事 神 致 福 ”的 祭 祀 礼 仪 ( 说 文 解 字 ) , 但 其 最 广 义 的 用 法 则 是 指 的 所 有 一 切 制 度 规 范 。 所 以 , 贾 公 彦 谈 到 为 什 么 主 礼 的 春 官 之 职 不 能 说 “礼 百 官 ”、 而 应 说 “统 百 官 ”时 , 解 释 说 : “礼, 所以统叙万事,故云统百官也。”

19、 ( 天 官 大 宰 ) 所 谓 “统叙万事” , 意 味 着 “礼 ”乃 统 摄 着 所 有 一 切 制 度 规 范 。 上节已经说过,周礼的制度规范并非以往社会的实际制度,而是一种指向未来的 理想设计。如果周礼确实是战国时期的产物,那么,它的创作正好处在中国社会的转 型时期,必定反映那个时期的历史趋向,因此,其制度设计的目标应该并不是指向转型之 前的社会时代,而是指向转型之后的社会时代。为此,有必要简要谈谈中国社会历史及学 术的分期问题。中国社会历史及其学术可以分为三个时代,其间有两个转型时期,大致情 况如下表: 时代 时期 社会 经济 政治 行政 学术 王权时代 夏商西周 宗法社会 王土

20、经济 贵族政治 封建制 古学 春秋战国 第一次大转型 子学 皇权时代 自秦至清 家族社会 地主经济 专制政治 郡县制 经学 近现当代 第二次大转型 新学 民权时代 市民社会 资本经济 民主政治 省市制 国学 表 中 的 时 代 称 谓 “王 权 ”“皇 权 ”“民 权 ”乃 标 示 国 家 主 权 ( sovereignty) 行 使 者 的 变 动 : 王 或 天 子 皇 帝 公 民 。 主 权 行 使 者 的 历 史 变 动 是 由 于 生 活 方 式 、 社 会 主 体 的 变 动 : 宗 族 家 族 市 民 。 家 族 社 会 虽 然 仍 讲 宗 法 , 但 其 宗 法 已 不 具 有

21、 宗 法 社 会 “家 国 天 下 ”同 构 的 地 位 , 这 是 本 质 区 别 。 这 在 经 济 上 表 现 为 最 重 要 的 生 产 资 料 的 所 有 者 的 变 动 : 王 土 公 有 制 地 主 私 有 制 资 本 主 义 。 又 在 政 治 上 表 现 为 基 本 政 治 制 度 及 其 主 体 的 变 动 : 王 领 导 下 的 血 缘 贵 族 集 体 统 治 皇 帝 的 专 制 公 民 的 民 主 政 治 。 要 注 意 的 是 , 周 礼 各 篇 开 头 都 讲 “惟 王 建 国 ”, 似 乎 是 指 向 王 权 社 会 的 , 但 这 只 是 表 达 方 式 的 问

22、 题 , 实 际 上 周 礼 的 制 度 设 计 是 指 向 未 来 帝 国 时 代 的 皇 权 的 , 只 不 过 当 时 尚 无 “皇 帝 ”之 称 ( 秦 始 皇 才 首 创 “皇 帝 ”之 称 ) 。 表 中 所 谓 “古 学 ”是 指 的 诸 子 百 家 兴 起 之 前 的 学 术 , 以 “六 经 ”或 “五 经 ”为 代 表 , 实 际 上 主 要 是 诗 书 及 周 易 古 经 , 即 孔 子 “述 而 不 作 ”之 所 “述 ” ( 论 语 泰 伯 ) 。 此 后 便 是 百 家 争 鸣 的 “子 学 ”兴 起 。 秦 汉 以 来 、 直 到 清 代 , 中 国 学 术 的

23、主 体 则 是 广 义 的 “经 学 ”。 然 后 是 近 代 的 与 “旧 学 ”( 或 称 “中 学 ”) 相 对 的 “新 学 ”( 其 主 要 内 容 是 “西 学 ”的 传 入 ) 。 至 现 当 代 , 中 国 学 术 已 多 元 化 , 主 要 是 两 方 面 , 即 意 识 形 态 化 和 科 学 化 ; 但 就 传 承 中 国 传 统 学 术 而 论 , 其 主 体 部 分 可 称 为 “国 学 ”。 显 然 , 就 其 时 代 背 景 而 论 , 周 礼 应 该 属 于 “子 学 ”范 畴 ( 儒 家 当 时 属 于 百 家 之 一 , 故 汉 书 艺 文 志 诸 子 略

24、也 包 括 儒 家 ) ; 其 制 度 设 计 之 指 向 , 乃 是 社 会 转 型 的 趋 向 。 唯 其 如 此 , 周 礼 的 实 际 影 响 是 在 后 来 的 皇 权 时 代 。 例 如 , 从 隋 代 开 始 实 行 的 “三 省 六 部 制 ”, 其 “六 部 ”就 是 仿 照 周 礼 “六 官 ”而 设 置 的 ; 唐 代 将 六 部 定 名 为 吏 、 户 、 礼 、 兵 、 刑 、 工 , 作 为 中 央 官 制 的 主 体 , 为 后 世 所 遵 循 , 一 直 沿 用 至 清 。 历 朝 修 订 典 制 , 如 唐 开 元 六 典 、 宋 开 宝 通 礼 、 明 大

25、明 集 礼 等 , 也 都 以 周 礼 为 蓝 本 , 斟 酌 损 益 而 成 。 所 以 说 周 礼 并 不 是 王 权 时 代 的 经 典 , 而 是 皇 权 时 代 的 经 典 。 而 我 们 今 天 面 临 的 一 个 任 务 是 : 如 何 使 周 礼 进 而 转 化 为 民 权 时 代 的 一 部 经 典 ? 三 、 周 礼 思 想 的 观 念 结 构 更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孙 诒 让 周 礼 正 义 序 指 出 的 事 实 : 周 礼 在 后 来 皇 权 时 代 的 实 际 运 用 往 往 是 失 败 的 。 “刘 歆 、 苏 绰 讬 之 以 左 王 氏 、 宇 文 氏 之

26、 篡 , 而 卒 以 踣 其 祚 ; 李 林 甫 讬 之 以 修 六 典 , 而 唐 乱 ; 王 安 石 讬 之 以 行 新 法 , 而 宋 亦 乱 。 ”其 所 以 如 此 , 孙 诒 让 更 进 一 步 指 出 : “不 探 其 本 , 而 饰 其 末 , 其 侥 倖 一 试 , 不 旋 踵 而 溃 败 不 可 振 , 不 其 宜 哉 ! ”这 个 批 评 的 对 象 是 周 礼 的 后 世 运 用 者 , 而 非 周 礼 本 身 ; 但 事 实 上 周 礼 本 身 在 制 度 设 计 上 就 是 空 想 的 , 并 不 能 真 正 切 合 于 后 来 的 皇 权 社 会 。 周 礼 的

27、真 正 价 值 不 在 其 制 度 设 计 , 而 在 其 赖 以 进 行 制 度 设 计 的 更 为 根 本 的 原 则 精 神 。 或 许 多 多 少 少 有 见 于 此 , 孙 诒 让 在 周 礼 正 义 序 中 点 出 了 “本 末 ”问 题 : “不 探 其 本 , 而 饰 其 末 。 ”何 为 “本 ”、 何 为 “末 ”? 孙 诒 让 说 : 尽 管 古 今 变 易 , 然 而 “人 之 性 犹 是 也 ; 所 异 者 , 其 治 之 迹 与 礼 俗 之 习 已 耳 ”。 这 就 是 说 , “本 ”是 不 变 之 人 性 , “末 ”是 可 变 之 礼 俗 。 这 使 人 想

28、起 庄 子 借 老 子 之 口 所 说 : “夫 六 经 , 先 王 之 陈 迹 也 , 岂 其 所 以 迹 哉 ! ”( 庄 子 天 运 ) 性 是 “所 以 迹 ”, 是 不 变 的 ; 礼 是 “迹 ” 而 已 , 是 可 变 的 。 因 此 , 孙 诒 让 进 一 步 指 出 : 画 井 而 居 ,乘 车 而 战 ,裂 壤 而 封 建 ,计 夫 而 授 田 ,今 之 势 必 不 能 行 也 ,而 古 人 行 之 ;祭 则 坐 孙 而 拜 献 之 以 为 王 父 尸 ,昏 则 以 姪 娣 媵 而 从 姑 姊 ,坐 则 席 地 ,行 则 立 乘 ,今 之 情 必 不 能 安 也 ,而 古

29、人 安 之 :凡 此 皆 迹 也 ,习 也 。沿 袭 之 久 而 无 害 ,则 相 与 遵 循 之 ;久 而 有 所 不 安 ,则 相 与 变 革 之 :无 勿 可 也 。 这 确 实 是 一 种 卓 越 的 见 识 。 孙 诒 让 明 确 提 出 : “为 治 之 迹 , 古 今 不 相 袭 。 ”他 感 叹 道 : “而 承 学 之 士 , 顾 徒 奉 周 经 汉 注 为 攷 证 之 渊 棷 , 几 何 而 不 以 为 已 陈 之 刍 狗 乎 ! ” 对于我们今天的生活方式来说,周礼之“礼”、即其制度规范条文,可以分为三 类:有些在今天仍然是适用的,但是很少;有些在今天还可以参考斟酌;而更

30、多的则完全 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问题的关键并不在这里,而在于:我们根据什么来判定其是否还具有现实价值?为此, 孙 诒 让 是 提 出 “人 之 性 ”来 加 以 解 释 的 。 那 么 , 什 么 是 人 之 “性 ”? 所 谓 “人 之 性 ”, 按 孟 子 的 思 想 , 主 要 就 是 “仁 义 ”, 即 孟 子 一 书 开 宗 明 义 所 提 出 的 “亦 有 仁 义 而 已 矣 ”( 梁 惠 王 上 ) 。 孟 子 首 次 明 确 地 提 出 了 一 个 观 念 结 构 : 仁 义 礼 。 这 个 观 念 结 构 的 普 适 意 义 在 于 : 对 于 任 何 社 会 群 体 的 生

31、 存 来 说 , 都 需 要 “礼 ”( 制 度 规 范 ) ; 然 而 制 度 规 范 的 建 构 及 其 变 动 , 其 根 据 乃 是 “义 ” ( 正 义 原 则 ) ; 而 正 义 原 则 的 最 终 渊 源 , 则 是 “仁 ”( 仁 爱 情 感 ) 。 这 些 问 题 , 以 下 各 节 将 会 详 加 讨 论 。 当 然 , 周 礼 全 书 , “仁 ”字 仅 出 现 1 次 , “义 ”字 仅 出 现 4 次 或 者 3 次 。 但 我 们 对 此 可 提 出 两 点 解 释 : 其 一 , 周 礼 本 身 的 直 接 目 的 不 是 讨 论 正 义 理 论 , 而 是 设

32、计 具 体 制 度 , 所 以 , 直 接 谈 “仁 ”与 “义 ”的 地 方 不 多 ; 其 二 , 尽 管 如 此 , 这 些 具 体 的 制 度 设 计 的 背 后 , 无 疑 仍 然 隐 含 着 儒 家 正 义 理 论 的 基 本 思 想 观 念 、 尤 其 是 “仁 ”与 “义 ”的 观 念 , 否 则 它 就 不 成 其 为 儒 家 的 经 典 , 而 这 些 恰 恰 是 有 待 于 我 们 去 发 现 、 发 掘 的 。 研 究 表 明 , 周 礼 作 为 儒 家 经 典 , 其 对 于 “礼 ”与 “仁 ”“义 ”之 关 系 的 理 解 , 大 体 上 是 与 孟 子 一 致

33、的 ; 换 言 之 , 周 礼 的 基 本 观 念 结 构 还 是 “仁 义 礼 ”。 例 如 , 按 地 官 大 司 徒 的 说 法 , “仁 ”“义 ”属 于 “六德”,而“礼”“乐” 则属于“六艺” , 这 里 是 有 “德 ”“艺 ”的 明 确 分 别 的 : “仁 义 ”之 “德 ”属 于 内 在 之 性 , “礼 乐 ”之 “艺 ”属 于 外 在 之 行 。 这 也 正 是 孔 子 所 讲 “义 以 为 质 , 礼 以 行 之 ” ( 论 语 卫 灵 公 ) 之 意 , 即 “仁 义 礼 ”的 结 构 。 与 大 司 徒 相 应 , 天 官 宫 正 同 样 区 别 “德 行 ”(

34、德 行 乃 依 据 于 内 在 德 性 ) 与 “道 艺 ”: “辨外内而时 禁,稽其功绪,纠其德行;几其出入,均其稍食,去其淫怠与其奇衺之民,会其什伍而教 之道艺。” 又 如 地 官 调 人 : “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 对 此 可 以 讨 论 三 点 : ( 1) 郑 玄 注 : “义,宜也。谓父母、兄弟、师长尝辱焉而杀之者,如是为得 其宜;虽所杀者人之父兄,不得雠也,使之不同国而已。” 孙 诒 让 正 义 : “义 , 宜 也 者 , 中 庸 文 。 ” 中 庸 明 确 指 出 : “义 者 , 宜 也 。 ”这 里 的 “宜 ”正 是 赖 以 制 礼 立 法 的 两

35、 大 正 义 原 则 之 一 : 适 宜 性 原 则 。 ( 详 下 ) ( 2) 孙 诒 让 正 义 云 : “谓 子 弟 、 弟 子 、 僚 属 , 为 父 母 、 兄 弟 、 师 长 被 大 辱 而 杀 其 人 , 是 于 情 为 不 容 已 , 即 是 得 其 宜 也 ”; “父 兄 被 杀 , 子 弟 本 宜 复 雔 , 以 其 义 杀 , 故 令 不 得 雔 也 ”。 这 里 的 “情 ”尽 管 有 多 义 , 但 仁 爱 无 疑 是 其 根 本 : 爱 其 父 兄 , 故 恨 辱 其 父 兄 者 。 此 乃 因 情 制 礼 、 缘 情 立 法 。 这 也 是 “仁 义 礼”的 结

36、 构 。 由 “仁 ”而 “义 ”, 这 也 是 赖 以 制 礼 立 法 的 两 大 正 义 原 则 之 一 : 正 当 性 原 则 。 ( 详 下 ) 。 ( 3) 贾 公 彦 疏 : “论语云: 见义不为,无勇也。彼义,则此有义者也,故云义,宜也”;“谓父母、兄弟、 会长三者尝辱焉,子弟及弟子则得杀之,是得其宜也”;“古者质,故三者被辱,即得杀 之也。” 这 里 特 别 指 出 “古 者 质 ”, 是 说 周 礼 关 于 “杀人而义” 的 具 体 立 法 并 不 适 用 于 任 何 时 代 。 明 确 这 一 点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事 实 上 , 因 “复 雔 ”而 “杀人而义”

37、, 这本身仍然是普适的,即“义”的问题;非普适的乃是如何杀人复 雔 的 具 体 方 式 : 或 以 私 斗 的 形 式 杀 之 , 或 以 诉 诸 某 种 法 律 程 序 的 途 径 杀 之 , 等 等 , 这 是 随 历 史 时 代 而 变 动 的 具 体 制 度 规 范 问 题 , 即 “礼 ”( 礼 法 ) 的 问 题 。 所以,事实上,周礼最重要的遗产恰恰不是“周礼”,不是那一套具体的制度设 计,而是一套作为儒家正义论的观念结构,那就是儒家的“仁 义 礼”的观念结构。这 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正具有普世性的观念。 这 里 所 涉 及 的 重 大 根 本 问 题 是 : 如 何 重 新

38、认 识 儒 家 的 礼 学 思 想 ? 人 们 历 来 认 为 , 从 孔 子 开 始 , 儒 家 就 是 要 恢 复 既 有 的 周 礼 、 古 礼 , 乃 至 给 人 一 种 “复 古 ”“保 守 ”、 甚 至 “倒 退 ”“反 动 ”的 印 象 。 其 实 不 然 。 儒 家 的 用 意 , 可 借 用 康 有 为 提 出 的 一 句 话 来 概 括 : 托 古 改 制 。 “改 制 ”是 目 的 , 这 是 孔 子 “礼 有 损 益 ”思 想 的 贯 彻 ( 论 语 为 政 ) ; “托 古 ”是 手 段 , 是 为 了 增 强 其 改 制 的 经 典 合 法 性 。 四 、 周 礼

39、正 义 思 想 的 博 爱 精 神 制度规范之正当性的根据,乃是仁爱精神,或者更确切地说,乃是博爱精神。这里需 要对儒家的“仁爱”观念有一种全面的、而非偏狭的理解。儒家“仁爱”观念包括两个不 可或缺的方面:差等之爱;一体之仁。只谈差等之爱,最终会逻辑地导向杨朱的“唯我”, 即不再是儒家;只谈一体之仁,最终会逻辑地导向墨翟的“兼爱”,也不再是儒家。儒家 的“仁爱”观念,既承认“爱有差等”的生活实情,又通过“推扩”的功夫,超越这种差 等之爱,走向“一视同仁”。所谓“推扩”,就是推己及人、推人及物,例如:“己欲立 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梁惠王上);

40、乃至“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尽心上)。这也就是所谓 “博爱”,即韩愈所说的“博爱之谓仁”(原道)。此乃制度规范之正当性的根据所 在。 说到“博爱”,人们总会想起西方近代以来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实际上, 汉语“博爱”是儒家的固有词汇,用它来翻译西语的“fraternity”(“博爱”)纯属误 译。西语“fraternity”的基本语义是指的兄弟关系、友爱。这远不能对应儒家“博爱” 的丰富内涵。从差等之爱方面看,兄弟情谊只是儒家倡导的“五伦”情感之一而已,我们 既不能设想对父母的爱等同于对兄弟的爱,也不能设想对禽兽的爱等同于对兄弟的爱;从 一体之仁方面看,儒家的博爱不是一种空洞的口号

41、,而是具有充实内容的实质原则,这个 原则就是:既承认差等之爱的生活实情,又强调超越了这种差等之爱的一视同仁。 周礼的制度设计,体现着儒家的博爱精神。这里,我们列举周礼的一些具体 的制度设计: 保息制度:“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 疾,六曰安富。”(地官大司徒)郑注:“保息,谓安之使蕃息也。” 疾医制度:“疾医掌养万民之疾病”;“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天 官疾医)“凡岁时有天患民病,则以节巡国中及郊野,而以王命施惠。”(地 官司救) 荒政制度:“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 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

42、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 二曰除盗贼。”(地官大司徒)郑注:“荒,凶年也”;“救饥之政,十有二品”。 “以岁时巡国及野,而赒万民之艰厄,以王命施惠。”(地官鄕会) 委积制度:“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门关之委积, 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兇荒。 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 市有候馆,候馆有积。”(地官遺人) 宥赦制度:“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宥曰不识,再 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秋官司刺 )

43、郑注:“宥,宽也。赦,舍也。” 这些制度安排,随处贯彻着儒家的博爱精神。文中反复提到的“施惠”之“惠”,诸 如“以岁时巡国及野,而赒万民之艰阨,以王命施惠”(乡师),“旅会掌聚野之耡 粟、屋粟、间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旅师),即 是仁爱之义。仁爱是儒家正义论的出发点,也是周礼制度设计的根本精神。 上引旅师“施其惠,散其利”的说法,正如荀子提出的“爱利”(爱而利之)思 想(儒效),涉及中国正义论中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义利关系问题。事实上, 社会之所以要建立制度规范,乃是为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爱而利之”意味着差等之爱 必定导致利益冲突,所以需要正义原则(义)超越这种

44、差等之爱、通过推扩达到一体之仁, 进而建立制度规范(礼)。 五 、 周 礼 正 义 原 则 之 一 : 正 当 性 原 则 周礼一书之所以成为儒家的重要经典,根本上不是因为那些具体的可以损革的制 度设计,而是因为这些制度设计背后所蕴涵的普遍的社会正义原则。孔子讲“礼”(制度 规范)可“损益”(论语八佾),而进行“损益”的根据正是这种正义原则。儒学 “仁 义 礼” 这套观念的核心枢纽是“义”,也就是正义原则。儒家所说的“义”即正 义原则,包括两条基本原则:正当性原则;适宜性原则。 首先是正当性原则:制度规范的建构须是正当的。前面说到,差等之爱的“爱而利之” 将会导致利益冲突,于是就需要建立某种制

45、度规范来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问题。这就意味着: 制度规范的建构必须超越差等之爱、追求一体之仁。这就是正当性原则的要求。 (一)公正性 所谓“正当”,首先是要求制度设计的公正性。公正的关键是“公”的观念:公则正, 不公则不正。这里涉及的是“公”与“私”的关系问题。“公私”观念在中国文化传统中 很早就已出现了。当然,古代的“公私”观念和现代的“公私”概念(public / private)是有所不同的;但是,这种不同并不是“义”(正义原则)层面上的,而只是 “礼”(制度规范)层面上的。换句话说,公私的分别本身乃是一个普适的区分,克私奉 公亦是一个普适的原则;而这个普适原则在制度层面上的具体实现方式,则

46、是因时因地而 变动的,即取决于具体的、如不同时代或不同地域的生活方式。 在周礼创作的时代,“公私”在制度规范(礼)层面上的分别有其具体的历史内 容。例如夏官司马大司马说:“大兽公之,小禽私之。”秋官司寇朝士也说: “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在当时的社会生活方式中,例如在“个人家国天下”的社会结构中,家对于个人 来说是公,对于国来说则是私;国对于家来说是公,对于天下来说则是私。然而与此同时, 周礼蕴涵着更为根本的、在正义原则(义)层面上的一般公私观念,意味着不论在任 何生活方式下,制度规范之建构的出发点都必须是克私奉公的。 这种一般公私观念

47、在正义问题上的体现,就是“公正”的观念。例如天官小宰 谈到吏治廉政的公正问题:“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 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郑注:“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正, 行无倾邪也”。贾疏:“云正,行无倾邪也者,以其行正直,言公正无私也。”这是 一般性的公正性观念的一个例子。但贾疏所说的“公正无私”并不是十分准确的理解,因 为“公正”并不意味着“无私”。超越差等之爱、追求一体之仁并不意味着否定爱的差等 性,例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并不意味着否定“己欲立”“己欲达”,“克 己”并不意味着“灭己”,如此等等。这其实是一种“中道”原则:既不因私害公,也不 以公灭私。 (二)公平性 不仅如此,所谓“正当”同时也意味着要求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公平的观念在中国文 化传统中通常被表达为“均”或“均平”。孔子说过:“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 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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