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将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东府令第 6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修订为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必要性和起草修改过程 随着我市的快速发展,轨道施工、截污施工、内涝施工、道路桥梁建设等大型市政建设的大项目陆续开展,另一方面 ,各行业对通信、供电、供水等各项资源需求越来越大,这些项目占用范围大、持续时间长,对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造成非常大的
2、影响,各有关部门也多次接到违章占道、不规范占道、标识不清等投诉情况。对此,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努力寻求更好、更有效的管理方法,也采取了各种各样措施,尽量使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管理规范化,保证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其中,原办法从 2002 年实施至今已有 10 多个年头,部分条文与现时我市城市管理现状不相符,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对原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东府令第 66号)进行修订非常 必要。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修订办法进行了深入调研 ,在起草过程中 ,研究借鉴了其他城市的做法 ,并多次与相关部门协调 ,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的修改,现向市政府报送审稿。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国务院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 适用范围; (二)明确管理范围; (三)修订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审批所需提交资料清单; (四)删除原办法第十二条; (五)删除收费内容部分; (六)完善原办法第十三条; (七)原 办法十四条修改; (八)明确许可证名称; (九)增加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有关规定; (十)增加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有关安全和施工方法规定; (十一)增加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 随着我市城市化的进程,除了市区之外,各镇(街、园区
4、)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也随之增多,城市管理的要求也逐步提高,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对提高城市形象起重要作用,因此本次对原办法的修订将市区范围调整为本市范围,并将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内容结合在本办法中。 ( 二)明确管理范围 近年来,国家、省和市推行实施行政体制改革,根据市政府明确的事权职责,本办法第四条明确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范围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城管分局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 (三)修订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审批所需提交资料清单 根据近年来行政审批改革有关要求,我局对办理临时占用城
5、市道路和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审批所需提交资料在办法第八条及第十三条中进一步明确。 (四)删除收费内容部分 根据市发改局 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东发改函 2016 220 号)文件精神,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因此取消原办法收费内容。 (五)删除原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已根据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明确了市、镇、街、园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原条文已不适用,因此删除。 (六)完善原办法第十三条 在原办法十三条基础上增加(十一)原则要求平行道路方向占用,避免垂 直道路占用,并留有足够空间给予通行;(十二)遵守法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七)原办法十四条修改 根据城市道
6、路管理条例,将原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 24 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八)明确许可证名称 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2017年版)第 237项统一了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审批名称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第247 项统一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行政审批名称 为“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我局在本办法中明确该两项审批核发的许可证为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和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 (九)增加新建、改建、
7、扩建地下管线的有关规定 参考中山市有关文件做法及我市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5号),在本办法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增加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有关规定。 (十)增加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有关安全和施工方法规定 参考中山市有关文件做法,在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挖掘城市道路应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程和施工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开挖前应当探明和了解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既有设施等。另外,参考兰州市做法,在办法中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以及路口挖掘的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顶管技术等非开挖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每段长度不得超过 200 米,或跨越两个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必须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 (十一)增加占 用、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有关规定 根据市发改局意见,参照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府令第 145号),在办法第八条及第十三条增加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办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