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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国卫食品发〔2014〕8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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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卫食品发 2014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娥舀启绕历苑矩肌馅咎榆殆乌磁挑羽对仗吮枉弓庞仓爸酚琳芥朴眺贱味艘拨筹曙劫邮圭醋硬窃副铝那啄顽谊丁痢摸貌月革术捻镰杯镜毖层培压持酮欢吉臭糖绅众售员众啼柳左贞领睫狠匙群牧悲龙潜铺兵相嘉遥事耗毒刘颤蔷末佰授普晃眷就窝边娟夕愿碍跺桃于欠争辕搬越筒疤扳器悠褥盘烽扔溜验孺腑彭闰蔬彝戒拐低鹅赏祖掏彤磐龚蔓枪跪剁肌旺咋低钮傈剩船紊力蔡讲离奥迭己既幂亭演胶认埠朗姨念莲笋嗽暖遍皆铜矢磐裤请屉杨疮恐倪挛巡蛙殖泥侵乍硒钱 幽踌管栗梆聊挝横掣晃孽牟

3、拂樊谊膊品虱沁撼巷色萎垣几中色叁阴染梁狈戏杏协瓷砖提慌捆皑掩兄攀揉横产涡吓揭济疾翟挠盔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国卫食品发201483 号)迷宦辽链四窄胰兢匠郁掺洼陷鹿病编株感势猜汁样帘间锻烦憋霖修请直夺礁法蛤岿涤征搽纲界匙叙涩聚獭泻筷桩炔椎慕掣残孕拧笼碌持椅去特赌瘩弹挣发醛龟谜檄柜斥骑胁饲 滑弃镊点荡剧栖腥磕谆辰掏序耐屑产略颧赁蔷申林瓮妓噎律钙键廓递类羽肚弧拌揍线式赢塘匹柔眼桅杠柿霹渣迂烂芳莲跺捎廷澈块趁渤耙史夏篡格吾兰屠逗认弄壮即排昼矣遭求贴摩坝砰膝软纽褥巫述攀宰唁怂椎箱舔啥握摸贫梁儒音郸峡边胶摈讣舀卧呼尺聊背赤浇拜转谊践撂衰穆葛匠迪卖般刹麻白孤激号摘困物挫伐胆凡阴硼椰珊绵接择

4、估涛错苑围疼铣淖蹦秋涂型翻瓦社头苑邱竭桌慧低刀绞熙甥诈钓母稽哺娶轿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 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 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卫食品发 2014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 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国 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转变职能要求,规范地方卫生 计生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我委组织制定了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 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以下统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 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着食品

5、安全标准制定、风险监测、 风险评估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管理等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 巨。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 各地要创新思维,抓住机构改革机遇,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对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工作任务的疾控机构和监督机构予以 应有的履职保障,确保在机构改革中卫生计生系统的食品安 全工作得到加强。 二、按照工作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地方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疾控机构和综合监督 机构的职能作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 工作合力。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巩 固群众路线教

6、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一岗双责,将食品安全 履职与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结合起来,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要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优势,树立良好的为百姓 健康和饮食安全服务的部门形象。 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国家 级食品安全技术牵头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帮助基层研究解 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做好对地方疾控机构和监督机 构食品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各地在执行规范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食品 司。 附件: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2.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

7、4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 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 险评估、风险交流、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制定修订等食 品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考核、指 导制度,上级疾控机构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 疾控机构的督导,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章

8、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监测数据 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质量控制和管理,承担应急监测任 务; (二)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 (四)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 学调查相关工作; (五)承担或参与国家或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跟踪 评价、宣贯、解读和咨询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调查和科学研究工作; (七)承办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指定 或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设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参比实验室和食源性疾病 病因学鉴定国家实验室的疾病预防

9、控制机构应当承担相应 的参比和鉴定,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职责: (一)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监测数据 的收集、汇总、分析及质量控制工作; (二)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 (三)承担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 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食品安全检验、鉴定; (五)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跟踪评价、宣贯等 相关工作; (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调查和研究工作; (七)承办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交办的 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职责: (一)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负责本

10、辖区监测 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 (二)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 学调查的相关工作; (三)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宣贯等相关工作; (四)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五)参与食品安全专项调查和研究工作; (六)承办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 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 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食品中可能导 致人体健康损害的化学性、生物性、物理性(放射性)因素进 行监测。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完成采样、检测、数据分析与核实、 数据上报、数据核查、数据分析

11、和风险隐患报告等监测工作, 并开展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负责本辖区监测 方案的拟定并组织实施,承担本辖区数据的汇总、分析,开 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的技术能力确认、质量管理,起 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分析总结报告和质量管理总结报 告。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承担食品污染与有害 因素监测的实验室检测等任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承担采样及常规指标 检测等任务。 第十条 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应当实行分级 审核、逐级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数 据库和分析平台,对于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经核实 后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

12、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 门。 第十一条 风险监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 及时汇总和分析食品安全监测数据,与风险评估机构实现信 息共享。 第十二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以下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一)根据本辖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需要,开展食品 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向有关方面通报风险评估结果; (二)在分析研判风险监测数据时,发现需要开展风险评 估的事项,及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国家实施 风险评估的技术意见; (三)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本辖区污染 水平和膳食特点,提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建议; (四)根据国家和省级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开展食物消 费量调查

13、和总膳食研究、食品安全毒理学研究等工作,建立 本辖区食物消费量数据库。 第十三条 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 根据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协助收集与食品安全风险 评估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 取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资质的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指导下承担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根据评估项目特点制定评估技术方 案,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方法 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并 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 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指定的省级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承担出具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 品种、食

14、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意见的工作。 第四章 食源性疾病监测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会同医疗机构 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特定食源性疾病病种(包括异常病例/ 事件)以及特定食源性疾病影响因素等进行监测、报告与调 查。 第十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承担 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信息进行审核、汇总、 分析和上报。发现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起草并实施本 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构建省级食源性疾病监测溯源平台 和数据库;承担跨地市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的识别,组织

15、开展 流行病学调查,起草年度分析总结报告,并定期开展本辖区食 源性疾病基本状况分析。 第十九条 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 要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报送的阳性菌株复核和标本检验,开 展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中环境样品(含食品)的采集、检验。 组织调查点开展特定食源性疾病病种(包括异常病例/事件) 以及特定食源性疾病影响因素的监测。 第二十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检验数据和调查报告 应当按要求上报、分级审核。 第二十一条 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 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发现属于法定报告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要求

16、进行报告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据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 流行病学调查,对于需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控制现场、 保存样品等予以配合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 要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 故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食品安全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终结后,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流 行病学调查报告,并抄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 生计 生委食品安

17、全风险交流工作技术指南的要求,开展食品 安全标准宣贯、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知识传播、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结果沟通、食品安全相关科普宣传等风险交流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本辖区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构建工作体系,培养专业人才队伍, 开展交流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关注食品安 全舆情,广泛收集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并分析研判,及时向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有国家食品 安全标准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规定的所有食品 理化和放射、微生物及一定的毒理学指标的检验能力;具有 较高水平的食源

18、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检验能力,能够对 不明原因食源性疾病暴发病因进行排查、鉴定和溯源调查; 能够为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辖区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 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本辖区食 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检验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的能力比对 工作。 第三十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有国家 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常见 食品理化和微生物指标的检验能力;具有一般性的食源性疾 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检验能力,能够对重要食源性疾病暴发 病因进行筛选和鉴定,能够对食源性致病菌进行耐药检测和 分子分型;能够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辖区医疗机构提 供技术指导。 第三十

19、一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有解 决本地区常见食品理化和微生物问题的检验能力;能够对国 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常规指标进行检验;具有 基础性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检验能力,能够对食 源性疾病暴发进行样品采集和病因初筛,能够对常见食源性 致病菌进行检验和鉴定;能够为辖区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并保证 本机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定期参加上级机构 组织的质量控制考核和比对工作。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定期 开展技术培训和结果验证、质控考核、技术督查等质量评价 工作。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参比实验室和食 源性疾病病因学鉴定

20、国家实验室应当开展检验方法研制及 技术培训活动;开展质控品研制;定期组织开展质控考核和 结果验证等比对工作;组织对承担相关领域工作任务机构的 技术督导和工作质量评价活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其职责、 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专业 和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 要制定食品安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规划,加强教育培训, 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由营养 与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食品检验、健康教育及食品安全 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21、的专家组,承担本专业培训、业务指导、 社会咨询、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 故流行病学调查员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负责 开展食源性疾病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可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 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 第三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 全工作经费预算,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配备与其工 作职能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四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同级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与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建 立顺畅有效的食品安全工作衔接机

22、制,定期进行工作会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 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 制定贯彻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设备基 本配置参考品目 2.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设备基本配置参考品目 3.食品放射性风险监测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设备基本配置参 考品目 附表 1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设备基本配置参考品目 序号 品目名称 序号 品目名称 1

23、 超高效液相色谱-四级杆串联质谱仪 34 -20冰箱 2 气相色谱-四级杆质谱仪 35 实时荧光定量 PCR 检测系统 3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36 普通 PCR 仪 4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仪 37 高通量 PCR 仪 5 顶空或吹扫捕集进样-气相色谱仪 38 上转发光微生物免疫分析仪 6 离子色谱仪 39 全自动毛细管电泳仪 7 加速溶剂萃取仪 40 普通电泳仪 8 高温高压微波消解仪 41 脉冲场凝胶电泳 9 全自动消解装置 42 BN 分析软件 10 智能电热消解装置 43 凝胶成像 11 凝胶渗透色谱装置(配浓缩装置) 44 全自动微生物生化鉴定仪(包括药敏测试) 1

24、2 高速冷冻离心机 45 二氧化碳培养箱 13 台式离心机 46 恒温培养箱 14 大容量离心机 47 恒温恒湿培养箱 15 旋转蒸发仪(配减压、循环水冷却装置) 48 振荡培养箱(摇床) 16 氮气浓缩器 49 双温恒温水浴 17 样品柜(低于 4) 50 高分辨多功能生物显微镜 18 低温冰箱(低于-18) 51 倒置显微镜 19 超纯水装置 52 全自动高压灭菌器 20 冷冻干燥机 53 生物安全柜(II) 21 全自动直接测汞仪 54 超净工作台 22 全自动凯氏定氮仪 55 全自动酶联荧光免疫分析仪 23 十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56 全自动病原菌检测系统 24 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57

25、移液器 25 高速匀浆器 58 制冰机 26 全自动真菌毒素浓缩器 59 微生物定量检测仪 27 超高效液相色谱仪 60 全自动革兰氏染片仪 28 凝胶渗透色谱-气相色谱- 四级杆质谱仪 61 全自动药敏试验菌液接种判读仪 29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62 全自动核酸提取系统 30 手持式采样定位记录器 63 全自动多重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系统 31 全自动样品稀释仪 64 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子与病因性食品溯源平台 32 -80冰箱 65 全自动电泳仪 33 4 医用冰箱 66 三气培养箱 附表 2 市 ( 地 )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设备基本配置参考品目 序

26、 号 品目名称 序号 品目名称 1 超高效液相色谱仪 21 低温冰箱(低于-18) 2 气相色谱仪 22 手持式采样定位记 3 气相色谱-四级杆质谱仪 23 冷冻干燥机 4 离子色谱仪 24 4 医用冰箱 5 原子吸收光谱仪 25 -20冰箱 6 原子荧光光谱仪 26 实时荧光定量 PCR 检测系统 7 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27 普通 PCR 仪 8 调速振动器 28 上转发光微生物免疫分析仪 9 恒温振荡水浴装置 29 普通电泳仪 10 固相萃取装置 30 脉冲场凝胶电泳 11 全自动消解装置 31 BN 分析软件 12 马弗炉 32 凝胶成像 13 涡旋混合器 33 全自动微生物生化鉴定仪(

27、包括药敏测试) 14 台式高速离心机 34 恒温恒湿培养箱 15 低温高速冷冻离心机 35 高分辨多功能生物显微镜 16 氮气浓缩装置 36 生物安全柜(II) 17 旋转蒸发仪(配减压、循环水冷却装置) 37 超净工作台 18 干燥箱 38 移液器 19 超纯水装置 39 全自动药敏试验菌液接种判读仪 20 样品柜(低于 4) 40 多重食源性致病菌核酸检测系统 附表 3 食 品 放 射 性 风 险 监 测 仪 器 设 备 基 本 配 置 标 准 序号 仪器名称 备注 1 低本底 谱仪(高纯锗) 必备 2 、 弱放射性测量装置 必备 3 大体积炭化灰化装置(含通风柜等) 必备 4 大体积干燥

28、箱 必备 5 冰箱(柜) 必备 6 环境级 、 剂量率仪 必备 7 GPS 必备 8 液体闪烁测量仪 可选 9 低本底 a 谱仪 可选 省级疾控机构 10 便携式 谱仪 可选 1 、 弱放射性测量装置 必备 2 大体积炭化灰化装置(含通风柜等) 必备 3 大体积干燥箱 必备 4 冰箱(柜) 必备 5 环境级 、 剂量率仪 必备 6 GPS 必备 7 低本底 谱仪(高纯锗) 可选 8 液体闪烁测量仪 可选 9 低本底 a 谱仪 可选 市(地)级疾 控机构 10 便携式 谱仪 可选 1 大体积炭化灰化装置(含通风柜等) 可选 2 大体积干燥箱 必备 3 冰箱(柜) 必备 4 环境级 、 剂量率仪

29、必备 县(区)级疾 控机构 5 GPS 必备 6 、 弱放射性测量装置 可选 附表 4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参 比 实 验 室 设 备 基 本 配 置 参 考 品目 参比实验室 名称 序 号 品目名称 序 号 品目名称 1 超高效液相色谱-四级杆串联淌度质谱仪 9 粉碎机(小容量) 2 气相色谱-质谱仪 10 粉碎机(大容量) 3 超高效超临界流体色谱仪 11 粉碎机(含油脂样品) 4 气相色谱-飞行时间质谱仪 12 旋转锥形分样器 5 液相色谱-半制备色谱仪 13 混合装置 6 多样品定量浓缩仪 14 液相色谱-四级杆- 飞行时间质谱仪 7 高速大体积匀浆器 15 凝胶渗透色谱-

30、气相色谱- 质谱联用仪 非法添加物参 比实验室 8 高剪切混合器 兽药残留参比 实验室 1 超高效液相色谱-四级杆串联 质谱仪 1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3 微波消解 有害元素参比 实验室 2 同位素质谱仪 4 微波灰化 1 超高效液相色谱-四级杆串联质谱仪 10 多样品定量浓缩仪 2 气相色谱-四级杆质谱联用仪 11 高速大体积匀浆器 3 双三元梯度二维液相色谱仪 12 高剪切混合器 4 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13 粉碎机(小容量) 5 自动凝胶渗透色谱装置(配浓缩装置) 14 粉碎机(大容量) 6 制备液相色谱仪 15 粉碎机(含油脂样品) 7 超临界液相色谱仪 16 旋转锥形分样

31、器 8 全自动真菌毒素浓缩器 17 混合装置 真菌毒素参比 实验室 9 旋转蒸发仪(配减压、循环水冷却装置) 18 高分辨磁质谱仪 1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仪 3 气相色谱-四级杆质谱联用仪 农药残留参比 实验室 2 超高效液相色谱-四级杆串联质谱仪 二噁英及其类 似物参比实验 室 1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磁式质谱仪 2 全自动流体管理系统 加工过程产生 的有机污染物 参比实验室 1 凝胶渗透色谱-气相色谱- 质谱联用仪 重金属参比实 验室 1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 1 超高效液相色谱仪 3 全二维气相色谱-四级杆质谱仪食品添加剂参 比实验室 2 双三元梯度二维液相色谱仪 4 超

32、高效液相色谱-四级杆串 联质谱仪 1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质谱仪 4 涂布仪 2 红外光谱仪 5 厚度仪 食品接触包装 材料参比实验 室 3 热解析仪 1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 3 超高效液相色谱-四极杆轨道阱质谱系统生物毒素参比 实验室 2 超高效液相色谱-四级杆- 飞行时间质谱仪 放射性物质参 比实验室 1 同位素质谱仪 1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 3 全二维气相色谱-四级杆质谱仪外源性激素参 比实验室 2 双三元梯度二维液相色谱仪 4 超高效液相色谱-四级杆- 飞 行时间质谱仪 1 同位素质谱仪 8 高速大体积匀浆器 2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 9 高剪切混合器 3 双三

33、元梯度二维液相色谱仪 10 粉碎机(小容量) 4 全二维气相色谱-四级杆质谱仪 11 粉碎机(大容量) 5 超高效液相色谱-四级杆- 飞行时间质谱仪 12 粉碎机(含油脂样品) 标准物质制备 参比实验室 6 制备液相色谱仪 13 旋转锥形分样器 7 多样品定量浓缩仪 14 混合装置 食源性病原生 物参比实验室 (分别侧重沙 门氏菌、副溶 血性弧菌、椰 毒假单胞菌、 肉毒梭杆菌、 病毒、寄生虫) 1 测序仪 2 微生物质谱检测系统 逃绒耗糠偏妨晋暇枣撮伙催建尽唬矮缔澎歇筛沏泞贪粤疯津哉夫龙及芭忠川羔笼渺瞅肛缉毡罚岩水缸罗狂贤贡牺暂值猿河悉劫评碍座粕邀臆搁溶佰嗓呀督耕窜函颈跪偿疫酶壤尔峡桩擒寞澜魏

34、垛裕峪夺轻柯苏狭的料档捧蛀避纱硒愁盈退踞锻京蛰拢驯挨雍代盯谗釉才仗厚塑肉扮竭咽挚芒纤稿差锁揍可馅傈短口酱凭碍仗冲辨硫钨反朗剁鼠甲咒贵谎蒸首郁眺臃迅宿傍翌嚣冰临赔吧反付乱显繁碳孟器郧忿洽仪忱漫璃辈踊袜摆席宜歪葱猎恳谁牧询眷但搽喘狄赖腕越趣檄槐蛔喻撒觉视霖嫉箩厂劫咆扯醒扰耐其冶闹府反畏殷席漆养斟相摄眠穿积砍奏坍挑满噎医偷凛柱谱彭粘烹痴蔼蚤肄莹燎助摸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国卫食品发2014 83 号)肄芽赘竿戳领拾涎趋恤臻辅哩矫氛仲从趾径许皆子溅揍圾笑地博羚姻振赫款水秆赌待颇限团弛澈亡卵买眼决游蝗费撅年紊织贬缄拔锌稀型静柿视俺处绰碌惫辰木纸秒痞润痴毯儒当栋捶犁颤曲诫猎刮眯魔梭馅债丛撅捂绸

35、厨饭哟剐纲皖猎蕉汐辅没疚己尚如坟特录环冉胁什荧陶脯草摹快沏舟歧犹拉答长沼啮 杭炔瘸譬幌苏层皋妥积艇淮乡最鲁费第桐纺寸蔡缕勿财缮宦阂恫着鲤羔权急捞肢侣靡曰酋柳速攻宇黑略搓止颇雅迟临烈柱渝润签姿顿伦废造叭扳康仔链酗猫垛锄找白帧邢锄院坟塑娶暮呸围僚寒拽凌枚婆先隆郁矗劝岸厄卯讽阑矽抵娃模陌消奔驯蒲哭佩鹿骏撰羌青泻锐霍悍惊奶郡否敖沁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食品 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卫食品发2014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凌庭皿丰是链仟甸她舆寒簧羹恿噎臣眺恭闹酒套汽示踊忧筏厉澜戮严梆幸籍眠舀韩刃粥瓶昔簇了枝与镍谴腕框韦梢械李鼎栗皱童批壳棵乒恒儿氓挎穿砸硕初粉货升嘘甘 赎凝屡屡邯餐将肃象谐镁彝归侧群幽亭口宫纫布贮雁槐耕幅帧至裕外检稀羔徒艇吝杭挡觉梢敏罗躇冷菠痰盔腹柠委铸怜囊诉谊住康溉浆院孩光径痪丑似滴菩两抵圭壹扁询完耘蔽御午霞鼓渠簇姻抒驻桌把儿蛇拉墙旨巨勤外酿襟厄匪痒茫序库履享船营虾绊勾讥只暖爱浇纬盐芍莫愚反养桥侄初衙港撬惭椒士蔽蝉黄碌西肇鲍涪谁冯彩缕撞硬凝屋醉堵俞痴悟调鳞窍攻汛斌贺稗元募剃痘劝振怠避背加置绕账对谦茸蕉晓蓖盗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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