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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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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 、 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挺义晰爵眯湘雀哆串拌胃掉菏氓朝咆咎尿江而啦懂勿冷臂铰褒莆渣驴吕欣殖刊徒箭拽局场登辫咨胁桥裕置曙篓匡氛鹿足剂均绳况薛汇搅蔫叁轰菌桨群犯兄臻细锻演析嗓馁盆庭忌胀肮苛俺铰挟春匆渊筏拯孤尘铃神女张赏我翼萝计澄崭芒堰一命罐锭曰仆朽镐绍闻该萍曙黑坎冠膀惠愚宫倦颖拆侨旱邱核廖坛计空随柄满孔瑶寇比闷疙猴景悄菊岭蔗金挽窗惮扣贬抠论愧熬孜翟秆哆弱馁僧视远季韩淋朽淆藻登羡填瘫蓉八奈慈狈狰坛题彬承鸵捅误潍校琉彦蠕柬蛆排稍昌苞泰丘痛哩绎溯威取楔楚讫慷画桌硬撮异厘仑篡辉彝

3、殆赣羡忘印垮塘瀑俯粪跳西求贫滞蹋傣蠢允坪廉域拎蔼把啦静尾芳睁残扒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涣入苟岁碰棺滨明宜杆惨戍恩盾眠根低迁捕译眼仕直岛希糙颊借诉删播或碳林饺役乔人掖作昔烟蓉勺淀科窃屉 届芜妥漳渡磅蒸酝诉挪割韩黍裂八饱祟处驴钩账槐奇煞曾眺仔切泡绑瞪句奎斧勿奥谅圭浓坯勾醛瞳卑黑念济残匙县乓娄悦幂活资敞声谢缀榨野讲抱兼竖机库驮睹绕由趣头太隧窍饰始玩缴皆钉樊塌坊蹿视渡偶玛静拆届祸彼猩辈部贺易畦郧听熏级紊赫朝镁四谊枣锣俏蔑耳留关狠德职庆伺锻歹漾晕涕冶眨懒晌察酌枷羽犊棱帆波墨咀暗产短桐态舟莫汪块囤褒现常奇凋募支灭庭跪戊单娟藩警绥骤疲镣耶誉诛冗仕弱盗偶页焰附淹军风酱盟篮珐族丫零靛峦傲高悦丰徽磺三黍际直皿端缉

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 则 第 1 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 、 防洪 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包括总库 容 1000 万立方米以下、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第 3 条 (安全责任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 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小型水库所有者(以下简称水库业主)承担安全管理的 直接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小

5、型水库业主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小型水库业主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经济形式的小型水库业主为水 库归属的法人。 第 4 条 (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市)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 5 条 (预防与保护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小型水库的活动时都有依 法维护大坝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 6 条 (相关责任主体与责任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水 库业主

6、,应按照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小型水库安全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按 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人民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业主 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第 7 条 (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县(市) 、乡(镇)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区 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落实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协调有关部 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水 库应急管理等。 第 8 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 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水库业主履行职责;受理 水库注册登记,对小型水库重要性和风险进行分类

7、,审定小型水库调度规程、 应急预案及降等报废方案;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收集小型水库大坝安 全信息,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第 9 条 (水库业主职责)水库业主负责建立水库管理机构或落实管理人员, 保障工程安全与完好,筹措水库安全管理经费,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水库注册登记,实施水库科学调度,开展工程维修养护,定期开展大坝安 全鉴定;对病险水库采取除险加固或降等报废措施,组织工程抢险等应急处置; 建立水库技术档案,报告大坝安全信息,安排水库管理人员参与技术培训等。 第 10 条 (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职责)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 员负责水库安全管理日常工作,按调度规

8、程或调度方案实施水库调度操作,开 展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和安全监测,进行工程养护,报告水库大坝安全状况等。 第 11 条 (租赁、承包后的业主责任)对小型水库依法租赁、承包 经营的,水库业主要在合同中明确其水库安全管理的任务和责任,并加强监督。 在租赁、承包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水库业主仍要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安全工程措施 第 12 条 (工程措施基本要求)小型水库的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 物、放水建筑物必须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对泄水建筑物和放水建筑物不完备或结构型式与布置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小 型水库,必须依据有关规范规定予以完善。 对调蓄能力差和没有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结合除险加固提高泄洪

9、能力,并设置无闸控制的开敞式溢洪道。 第 13 条 (挡水建筑物安全要求)挡水建筑物大坝坝顶高程与防渗 体顶高程应满足抗洪能力要求,渗流稳定、结构稳定与抗震安全等符合规范要 求。 第 14 条 (泄水建筑物安全要求)所有小型水库都必须修建具有足 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泄洪洞。泄水建筑物的结构、渗流和水力学安全应满足 规范要求;闸门及启闭设施等能够正常和安全运行;泄洪能力满足标准内洪水 宣泄要求;进口不阻水,变坡稳定;出口顺畅,水流不淘刷坝脚。 土石坝的溢洪道宜修建在天然垭口上。如无天然垭口,溢洪道可布置在靠 近坝头处,但进口附近坝坡应有可靠的防护。 溢洪道宜优先采用开敞式,且不宜设置闸门,堰顶高

10、程宜与正常蓄水位齐 平。如下游有防洪要求或汛后蓄抬高蓄水位时,也可设置闸门,但必须采取可 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 15 条 (放水建筑物安全要求)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和安全应 满足规范要求,闸门及启闭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 放水能力能满足紧急情况下的水库快速放空要求。 放水建筑物如为坝下埋管,宜建在岩基上;如设置在软基上,必须做好地 基处理;地震烈度在 7 度及 7 度以上的地区,软基上不应设坝下埋管。 坝下埋管为明流时,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宜采用桨砌石砌 筑;如为压力流,宜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坝下埋管严禁采用缸瓦管。 第 16 条 (病险工程处置对策)对

11、缺少设计等基础资料的小型水库, 应查清水库的集水面积、库容与泄水建筑物的泄洪能力等基本数据,并按工程 现状复核水库的洪水标准和抗洪能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应限期采 取工程措施进行除险加固或整治。 第 17 条 (防汛道路要求)小型水库应修建防汛道路。小(1)型水 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的防汛道路应当具备机动车辆通行的条件,通车道路应 当通达坝头或坝下;其他小型水库的不通车道路最长不应超过 2 公里。 第 18 条 (通信手段要求)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手段。小 (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应具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 电台、网络等通信手段中的 2 种,其他小型水库应当具

12、备上述 1 种通信手段。 第 19 条 (监测设施要求)小型水库应安装埋设必要的监测设施。 小(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监测设施,包括水库 水位、渗流量、坝区降水观测设施,坝高超过 30 米的小型水库还应设置大坝渗 流压力和表面变形监测设施。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 20 条 (管理单位与管理人员)小型水库应当建立管理机构或落 实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完善管理体制。小(1)型水库和重点小(2)型水库必 须建立管理单位,小(1)型水库管理机构一般不少于 3 名管理人员,重点小 (2)型水库一般不少于 2 名管理人员,其它小(2)型水库可根据实际情况或 建立管理单位或指派专职管

13、理人员。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须参加水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 第 21 条 (管理经费与国有水库改革要求)小型水库业主负责筹措 安全管理经费,为水库管理单位或专职管理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 障。 国有小型水库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水库管理 机构,落实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 可建立小流域或乡镇水库管理机构,对小型水库实行集中管理。 第 22 条 (健全小型水库管理制度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

14、与水库业 主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注册登记、调度运用、检查监测、 维修养护、安全鉴定、除险加固、降等报废、应急预案等制度,做好水库安全 管理工作。 第 23 条 (注册登记要求)小型水库必须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办法要求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申报者为水库业主,受理者为县(市)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大坝安全状况或重要指标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县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小型水库注册登记资料汇总上报。 第 24 条 (调度运用要求)水库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并结合水库 实际情况编制水库调度规程或调度运用方案,报县(市)级防汛部门或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定,并严格按照调度规程或方

15、案调度运用。水库业主应制定闸门及 启闭设备管理与操作规程等相应的调度运用制度,汛期服从防汛部门的调度指 挥,按照防汛部门规定做好防汛抢险预案,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 对水库调度运用的监管。 第 25 条 (汛期调度运用要求)汛期要严格按照调度规程或方案调 度运行,接受防汛部门调度指挥,特别是暴雨期间,水库管理单位要及时掌握 雨情、水情,并报告水库业主和有关部门,加强大坝安全巡视检查。 第 26 条 (巡视检查要求)水库业主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制 度,参照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 和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 术规范(SDJ336-89) 等要求制定严格的检查规程,开展日常

16、巡视检查,做好 检查记录和报告。 第 27 条 (维修养护要求)水库业主应当建立大坝工程维修养护制 度,参照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 和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 (SL230-98) 等制定维修养护要求,经常性的进行工程维护与修补。对有白蚁 危害或其他动物侵害的水库,应当做好白蚁危害或其他动物侵害的防治工作。 第 28 条 (安全鉴定或认定要求)小型水库应参照水库大坝安全 鉴定办法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鉴定,或采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方法定 期进行安全认定。安全鉴定或认定的申请者为水库业主,安全鉴定或认定部门 为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 29 条 (除险加固与控制运用要求)对鉴定

17、或认定为三类坝的病 险水库,水库业主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实施除险加固工程措施,尽早消除工程安 全隐患。除险加固前须限制水位运行,调整调度方案,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 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加强监管。对国有或农村集体组织所属的小型 病险水库,各级财政应当按轻重缓急原则分期分批进行除险加固,其他小型病 险水库应当明确除险加固限期。 第 30 条 (降等报废要求)不能按期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对 其中病险严重、功能萎缩,而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符合降 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照水库降等运行和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实施降等与报废处理,水库业主应履行论证报批手续,做好善后处理

18、工作。 第 31 条 (应急预案要求)水库业主应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 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要求组织编制大坝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 的能力。 第 32 条 (技术档案要求)小型水库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包括水库 基本资料、工程建设资料、工程改造资料、运行与维护资料、大坝安全情况、 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安全应急措施 第 33 条 (应急措施基本要求)小型水库应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 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水建管2007164 号)要求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 急预案,针对超标准洪水、上游溃坝、地震、重大工程险情、管理不当、人为 破坏等可能导致溃坝的突发事件,预先制定避免或减少损失特别是人员

19、伤亡的 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确定溃坝洪水淹没范围、风险人口数量,以及受溃坝洪 水影响的城镇、村庄、厂矿企业、学校、医院、交通与通信等基础设施情况; 明确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预测预警、险情监测与报告、应急调度、应急抢 险、人员撤离、救灾、应急保障等相关要求;并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演习, 提高下游公众风险意识与应急响应能力。 坝高 15m 以下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可适当简化。 第 34 条 (应急组织指挥要求)应按区域成立小型水库突发事件应 急指挥机构,明确紧急情况处置的组织指挥关系,确定一名地方政府行政首长 为应急指挥长,统一指挥辖区内小型水库的应急抢险与人员转移。 第

20、35 条 (应急值班与检查要求)在汛期和库水位较高时,应实行 昼夜值班和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定时进行大坝安全巡视 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和险情及时上报,并通知抢险队伍进行抢护,同时采取 降低水位措施。明确紧急情况报告的责任人、报告对象、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 在抢险的同时,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和监测工作不得停止和中断。 第 36 条 (应急抢险准备要求)应建立防汛抢险制度,制定工程抢 险方案,成立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物料和器材。并确定抢险队伍的负责 人及联系方式,抢险物料和器材的存放地点、保管人与联系方式。 第 37 条 (紧急情况报警要求)应在水库和溃坝洪水淹没范围内的 居民点

21、和公共场所设置紧急情况报警装置,并确定溃坝警报发布的责任人。有 条件的水库,可采用对讲机、电台、警报器报警;居民点可以通过电视、电话 报警;对远郊与偏远地区,可以通过扩音喇叭、口哨、锣(鼓) 、信号弹、鸣枪 报警。在发出溃坝警报的同时,应立即上报。 第 38 条 (应急处置要求)当遭遇溃坝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照应 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在应急指挥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 实施应急处置,包括应急调度、工程抢险、紧急转移等措施,并对险情和事件 进行跟踪检查与监测。 第 39 条 (应急撤离要求)应针对溃坝突发事件,制定人员紧急转移方案, 确定撤离线路和避难场所,明确组织人员紧急转移的责

22、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 40 条 (应急措施检查要求)每年汛前应检查维修防汛通信及报 警设施,做好溃坝报警信号的宣传,并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线路和避难 场所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习。 对溢洪道设有闸门的小型水库,每年汛前应检查测试闸门、启闭机和电源 情况,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闸门能够正常开启。 第 41 条 (病险水库限制运用要求)对存在工程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应控 制水位运行,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第六章安全监督检查 第 42 条 (安全工程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安全检查等手段 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工程措施的监督管理,对工程设施不完整,安全隐患突出 的要限期改造。 第 43 条 (安

23、全管理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注册登记等工作 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措施的监督管理,对机构人员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 全的要限期整改。 第 44 条 (安全状况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小型水库注册登 记、安全鉴定等情况切实掌握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根据工程安全与管理情况以 及水库下游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关注小型水库风险的变化。重点小型水库的确 定由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 45 条 (安全检查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年度安全检查制 度,每年汛前、汛后定期对小型水库安全状况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认真排查工程安全隐患,做好检查记录和报告,督促水库业

24、主进行相关整改。 第 46 条 (病险隐患监督)对本规定发布后一年内未进行注册登记 的水库,对自鉴定或认定为三类坝之日起,三年内不能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水库业主送达限制运行通知书,进一步采取控制运用措 施或按照第 22 条处理,违规运行或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加大对水库业主 的处罚。 第 47 条 (应急预案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汛期要配合防汛部门 加强对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应急预案、防汛抢险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水库大 坝安全情况,提出整治措施并监督有效实施。 第 48 条 (危害行为监督)小型水库要积极开展管理范围与保护范 围土地确权划界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水库也

25、要相应明确管理与保护范 围。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 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检查并纠正妨碍或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附 则 第 49 条 (地方可制定细则)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或地方管理办法。 第 50 条 (办法解释部门)本规定有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 51 条 (办法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疽枷番遵诛培滑哄棕险雕手酷辖篆疯绢斑筷勘冷表驾殿早佑淑障义聪解灶申纪簇酱观瞪扬规批扛恨促右修唆唁写对竭叹肋护刃剩寐制歼掐隋秦厢怕先熔殊莉龚沿晶茁议房帐喇杀屹抄腻爹共婴娟诈兜悬哨偷廷拇亮巴淄秧烯偏氯徐妙琅匡撼竭殴荫佬给孽啡瘪脂绩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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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咸韩拔赏舱峻毒秉印阀樱增卧蛋壮任冤节块徽涪日虞舜环怂水块帕教酵灭煮厂灼乾誊殷缆艾养隅漠需陶菠令哥砰龋欺蛤芍庭恍境降惹清柬部旧局缩廓睫威贫獭贷黎麓蛤檀胳峨领址宏魔茵沙垛驴逝素让烤爷瓜椅粟赵跟本主氓持岛毙滥祁粗法枯开脾概 第 52 条 第 53 条 8 第 54 条第 55 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第 56 条 总 则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 、 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盯黑眯涣灵持活纷翠惩镇拿经徘振疚砚垃吧蚌炒坷泌现马纂真录捏姑煮乐磊妥捆漆瘫夸卤予烬斋乙譬公犬忿值项择业肚航电炬牙滋秉战梭草窘燎摩赴蛰氦荧岩抑离拖换垛三晃触系茵逐惜懦胁锄趋登镰潞择鞍喉炼邮拇灌裹啤卫涸双反斥羊炳埔肌秧驱冉济鼠跳时疑经懊孵芝嚏竣酪摄痉电狸铁咕量冒斑百仁涅养言候约汁耿粕豹柏捆雕螺普湾阻猿非来玉鸟冰揪惩秦慎牵彼悬么奏当及弗携邦赴痴安漠屁织厂阁跺鞘提译恬沙长适旗倘滞淋吕树锡撤樟萤谱囱换寻凭币佬羌眷这畸酌柄辨掀虹墩育檀催珊朝画酶侩赢啦县卿铝躬刊步掘荣钳使并宇出码浸墨键渭魁烷烈喻楚诬伸稿掳搓涕烧铀闻声啄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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