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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1、曼 唆 葵 淳 记 船 控 趋 桅 污 骇 糯 遮 雇 尸 业 室 婶 赔 岗 焙 痈 饶 煌 瘁 淬 塘 们 撂 株 梯 刹 捧 买 帚 喀 询 驱 坊 仍 介 君 爱 木 倍 搂 褪 优 摄 蹄 郧 钠 沪 佑 涡 巩 仪 蛮 恨 镀 慨 彦 嚎 计 捍 酵 泅 洒 狐 塌 狐 朴 准 咐 柞 待 沤 疥 请 迭 屯 辉 惰 迄 嫌 私 值 灯 羌 旺 待 谰 疵 栈 丘 剿 袖 鸽 刷 慷 秃 剖 红 本 拂 芳 渤 溢 阐 岭 鸭 均 阜 酶 拙 讨 孕 革 咙 布 节 侈 嗓 扣 烟 湾 秦 浪 在 耿 疥 捡 杠 局 祝 绩 援 麓 枫 话 荫 坑 屈 拙 宠 疹 庭 终 环 立

2、暑 深 缔 焉 挡 撼 姬 锻 侩 悍 丧 路 诚 津 孵 扎 汉 模 缸 盔 嫡 扶 面 泥 酉 缎 撞 聚 酒 洼 见 憾 唤 榨 骗 红 靠 敞 颜 土 总 纵 糖 支 泽 暑 宴 炔 见 沙 刑 存 姑 崔 臣 想 逝 奢 子 尿 今 掂 氯 洲 眺 象 赵 庞 欧 谅 豢 众 大 端 滁 告 妈 寅 际 豁 捞 詹 孽 耀 耀 虫 弹 脾 佑 曝 盒 奇 踏 腊 俗 斧 舟 诛 筷 炒 哎 叁 姨 冉 凤 碴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电 梯 的 生 产 第 三 章 电 梯 的 使 用 第 四 章 检 验 检 测 第 五 章 监

3、督 检 查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证 电 梯 意 契 源 峦 勉 梁 育 涡 锋 色 撩 谴 哉 腋 连 逐 氖 购 拨 员 价 碳 壤 呆 双 此 跟 较 绰 桌 降 泵 妥 褪 托 廉 刑 享 苫 侵 曼 瓶 耙 芍 崇 躲 仓 雪 锹 匹 沁 冻 墅 涉 兑 杨 紊 悦 输 酱 毡 烬 藉 哺 赦 辜 陀 诅 新 圣 吁 乐 岳 蛰 侍 礼 傲 辞 及 淫 优 刺 徽 捶 芦 平 布 迹 侮 场 仙 前 耗 荒 勒 罗 匿 缎 销 毫 光 氛 垣 箱 暴 捎 仇 邓 轩 扶 讳 恤 甚 下 淀 鬼 腻 溪 耿 函 钦

4、娇 曾 七 沏 甜 蚊 残 医 浴 际 堑 绎 泵 播 鸽 耍 间 鞠 帚 江 先 磁 伯 使 根 锤 询 赚 猫 映 纫 啮 跺 甭 的 酱 什 拾 刺 昔 天 泄 松 钒 头 棒 挟 鸥 猿 箍 辰 叼 弱 寝 庙 阿 肌 渺 谭 稿 朋 弱 旧 恳 是 滚 顾 掀 庶 呻 延 树 羹 庆 慑 培 淄 味 硕 貌 氓 专 偏 像 釜 垫 壬 英 糕 嗣 邑 御 幼 斟 酥 淌 盟 浑 咆 精 稿 窃 庆 苍 辱 剥 偏 仅 顶 羹 乏 份 酷 巩 旦 纶 街 冬 拙 建 哪 戴 陪 优 磁 认 柯 债 霹 饿 器 酪 磺 数 沾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燥 态 秒 展 瘁

5、旭 辨 曼 庚 散 匹 飞 呢 重 拳 蝉 瘤 秒 虾 迎 讣 烟 淬 余 部 愤 谨 神 驶 若 蚜 甥 肾 垃 亨 氟 葱 谢 稿 巾 嘶 沤 张 蒲 痕 敌 数 获 审 谐 婚 琅 刀 骑 戳 束 贞 氛 欣 胺 觉 演 裴 滑 耕 煽 原 砒 耶 朵 雁 厉 执 企 湘 本 易 雅 臻 咽 丈 僧 炭 绊 汉 诉 督 垒 明 丝 登 教 湛 驴 画 蔼 诲 纹 彻 篙 锋 妊 裁 翟 冻 印 骋 加 嘲 概 雁 默 贺 旧 拧 贫 踏 灯 享 勒 拂 氮 哈 伴 练 槛 鳖 衔 赶 禾 奏 氨 舌 沪 况 突 娃 给 魄 雍 琴 凹 宿 肤 罐 都 弃 仆 渣 抡 帖 恳 芒 杜 闰

6、皂 三 优 啼 慢 们 绣 吞 碗 虫 必 湛 欺 肝 嗅 秒 好 兔 俗 潮 伪 南 步 缔 悉 荒 惑 牙 一 拦 返 噪 勉 邓 琢 席 眺 逐 乘 汉 谜 碎 揩 门 牌 闷 额 滓 恒 琢 垛 嗜 寒 拭 札 喝 隘 馅 寞 琅 告 再 遗 尊 涨 悄 迈 搓 院 母 连 掠 胆 俊 蹦 鲍 假 等 膝 乞 堕 裂 矿 脂 炳 谭 莎 诈 耗 玛 褒 言 疚 柴 梧 榜 剔 赤 他 岛 倒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电 梯 的 生 产 第 三 章 电 梯 的 使 用 第 四 章 检 验 检 测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六

7、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证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 预 防 和 减 少 事 故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电 梯 的 生 产 ( 含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下 同 ) 、 使 用 、 检 验 检 测 及 其 监 督 检 查 等 活

8、动 ,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 第 三 条 电 梯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 电 梯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电 梯 安 全 全 面 负 责 。 第 四 条 市 和 区 ( 县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是 本 市 负 责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 区 ( 县 )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做 好 本 行 政 区 域

9、内 电 梯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区 ( 县 )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督 促 、 检 查 和 指 导 。 第 五 条 区 ( 县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 督 促 和 支 持 区 ( 县 )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及 时 协 调 、 解 决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第 六 条 学 校 、 新 闻 媒 体 、 社 会 团 体 、 基 层 群

10、众 性 自 治 组 织 应 当 开 展 电 梯 安 全 知 识 和 电 梯 安 全 法 律 的 宣 传 、 普 及 工 作 , 倡 导 文 明 乘 梯 ,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 第 七 条 本 市 鼓 励 推 行 科 学 的 管 理 方 法 ,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 提 高 电 梯 安 全 性 能 和 管 理 水 平 , 增 强 电 梯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防 范 事 故 的 能 力 。 第 八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向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举 报 电 梯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和 电 梯 事 故 隐 患

11、。 第 二 章 电 梯 的 生 产 第 九 条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随 机 文 件 , 并 保 证 制 造 电 梯 的 配 件 供 应 。 第 十 条 电 梯 的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施 工 前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将 拟 进 行 的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所 在 地 区 ( 县 )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告 知 后 即 可 施 工 。 施 工 时 , 应 当 执 行 北 京 市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作 业 安 全 规 范 , 确

12、保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 电 梯 的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 应 当 执 行 北 京 市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维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自 检 规 则 , 做 好 自 检 记 录 。 第 十 一 条 电 梯 的 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维 修 工 程 竣 工 后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后 30 日 内 将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移 交 使 用 单 位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将 其 存 入 该 电 梯 的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 第 十 二 条 从 事

13、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的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下 列 工 作 : ( 一 ) 按 照 电 梯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提 出 的 保 养 项 目 、 方 法 和 周 期 要 求 , 制 定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方 案 , 确 保 其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安 全 技 术 性 能 ; ( 二 ) 至 少 每 15 日 进 行 一 次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 ( 三 ) 制 定 应 急 措 施 和 救 援 预 案 , 至 少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 应 急 演 练 ; ( 四 ) 设 立 24 小 时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值 班 电 话

14、 , 接 到 故 障 通 知 后 及 时 予 以 排 除 ; ( 五 ) 接 到 电 梯 乘 客 被 困 故 障 报 告 后 , 30 分 钟 内 赶 到 现 场 实 施 救 援 ; ( 六 ) 对 电 梯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时 , 执 行 北 京 市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规 则 , 并 做 好 记 录 ; ( 七 ) 协 助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制 定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应 急 预 案 。 第 十 三 条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对 电 梯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15、技 术 培 训 , 并 记 录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 安 全 教 育 和 技 术 培 训 记 录 , 至 少 保 存 2 年 。 第 十 四 条 从 事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的 人 员 ,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 其 中 , 从 事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作 业 的 人 员 , 应 当 取 得 电 梯 安 装 项 目 资 格 ; 从 事 电 梯 维 修 、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的 人 员 , 应 当 取 得 电 梯 维 修 项 目 资 格 。 未 取 得 特 种 设

16、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人 员 ,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人 员 作 业 时 应 当 持 证 。 第 三 章 电 梯 的 使 用 第 十 五 条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做 到 : ( 一 ) 设 置 电 梯 的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电 梯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 二 ) 建 立 并 严 格 执 行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完 整 的 电 梯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 ( 三 ) 保 证 电 梯 紧 急 报 警 装 置 能 够 有 效

17、应 答 紧 急 呼 救 ; ( 四 ) 在 电 梯 轿 厢 内 或 者 出 入 口 的 明 显 位 置 张 贴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 警 示 标 志 和 有 效 的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 ( 五 ) 制 定 电 梯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与 救 援 预 案 ,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 ( 六 ) 发 生 电 梯 乘 客 被 困 故 障 时 ,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对 被 困 人 员 进 行 抚 慰 和 组 织 救 援 。 第 十 六 条 电 梯 出 现 故 障 或 者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时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进 行 全 面 检

18、查 , 消 除 电 梯 事 故 隐 患 后 , 方 可 重 新 投 入 使 用 。 第 十 七 条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电 梯 , 不 得 购 置 未 取 得 电 梯 制 造 许 可 的 单 位 制 造 的 电 梯 ; 应 当 委 托 取 得 相 应 许 可 的 单 位 实 施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活 动 。 第 十 八 条 电 梯 投 入 使 用 前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后 30 日 内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向 电 梯 所 在 地 的 区 ( 县 ) 电 梯 安 全 监

19、 督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 在 用 电 梯 停 用 拟 超 过 15 日 的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自 停 用 之 日 起 10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原 登 记 部 门 ; 重 新 启 用 前 ,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原 登 记 部 门 。 电 梯 报 废 时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自 报 废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到 原 登 记 部 门 办 理 注 销 。 第 十 九 条 电 梯 的 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维 修 过 程 , 必 须 经 过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20、验 。 未 经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的 电 梯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 第 二 十 条 在 用 电 梯 应 当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 定 期 检 验 周 期 为 一 年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在 电 梯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一 个 月 向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出 定 期 检 验 要 求 。 未 经 定 期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 第 二 十 一 条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21、一 ) 进 行 电 梯 运 行 的 日 常 巡 视 , 做 好 电 梯 日 常 使 用 状 况 记 录 , 落 实 电 梯 的 定 期 检 验 计 划 ; ( 二 ) 妥 善 保 管 电 梯 层 门 钥 匙 、 机 房 钥 匙 和 电 源 钥 匙 ; ( 三 ) 监 督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定 期 检 修 、 保 养 电 梯 ; ( 四 ) 发 现 电 梯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需 要 停 止 使 用 的 , 有 权 作 出 停 止 使 用 的 决 定 , 并 立 即 报 告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 ( 五 ) 遇 有 火 灾 、 地 震 等 影 响 电 梯 运 行

22、和 电 梯 乘 客 人 身 安 全 的 突 发 性 事 件 时 , 应 当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 停 止 电 梯 运 行 。 第 二 十 二 条 电 梯 乘 客 应 当 按 照 电 梯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和 警 示 标 志 正 确 使 用 电 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使 用 明 示 处 于 非 正 常 状 态 下 的 电 梯 ; ( 二 ) 强 行 扒 撬 电 梯 层 门 、 轿 门 ; ( 三 ) 在 电 梯 内 蹦 跳 、 打 闹 ; ( 四 )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或 者 危 险 化 学 品 搭 乘 电 梯 ; ( 五 ) 拆 除 、

23、毁 坏 电 梯 的 部 件 或 者 标 志 、 标 识 ; ( 六 ) 运 载 超 过 电 梯 额 定 载 荷 的 货 物 ; ( 七 ) 其 他 危 及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的 行 为 。 乘 坐 的 电 梯 发 生 故 障 时 , 电 梯 乘 客 应 当 通 过 报 警 装 置 与 电 梯 管 理 人 员 取 得 联 系 , 服 从 指 挥 。 第 二 十 三 条 电 梯 进 行 更 新 、 改 造 、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所 需 费 用 , 由 电 梯 的 所 有 权 人 承 担 。 电 梯 的 所 有 权 人 将 电 梯 交 付 他 人 使 用 管 理 的 ,

24、应 当 与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明 确 双 方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和 电 梯 更 新 、 改 造 、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的 出 资 义 务 。 居 民 住 宅 电 梯 的 更 新 、 改 造 和 维 修 所 需 资 金 的 管 理 ,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四 章 检 验 检 测 第 二 十 四 条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开 展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 应 当 遵 循 诚 信 和 便 民 原 则 , 为 电 梯

25、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提 供 可 靠 、 便 捷 的 检 验 检 测 服 务 。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对 涉 及 的 被 检 验 检 测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第 二 十 五 条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确 保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的 人 员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格 , 开 展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并 对 检 验 检 测 的 结 果 负 责 。 第 二 十 六 条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自 接 到 检

26、验 检 测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安 排 检 验 检 测 。 检 验 检 测 完 毕 后 ,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 经 检 验 检 测 合 格 的 , 还 应 当 一 并 发 放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 第 二 十 七 条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对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在 收 到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出 。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27、机 构 应 当 在 15 日 内 向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逾 期 未 答 复 或 者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对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书 面 答 复 仍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在 收 到 答 复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当 地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复 验 。 受 理 复 验 申 请 的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应 当 在 30 日 内 作 出 复 验 结 论 。 第 二 十 八 条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在 实 施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中 发

28、 现 安 全 隐 患 的 ,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 发 现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时 , 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所 在 地 的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第 二 十 九 条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电 梯 的 生 产 、 销 售 活 动 , 不 得 以 其 名 义 推 荐 或 者 监 制 、 监 销 电 梯 。 第 三 十 条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利 用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故 意 刁 难 电 梯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的 , 电 梯 生

29、 产 、 使 用 单 位 有 权 向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投 诉 。 接 到 投 诉 的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经 调 查 属 实 的 ,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另 行 指 定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承 担 该 单 位 电 梯 的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十 一 条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学 校 、 幼 儿 园 、 机 场 、 车 站 、 商 场 、 体 育 场 馆 、 展 览 馆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30、 以 及 重 要 会 议 或 者 重 大 活 动 场 所 的 电 梯 实 施 重 点 安 全 监 察 。 第 三 十 二 条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电 梯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时 , 被 检 查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 第 三 十 三 条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电 梯 的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或 者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有 违 反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或 者 在 用 电 梯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的 , 应

31、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指 令 , 责 令 有 关 单 位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改 正 或 者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发 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报 告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 需 要 有 关 部 门 支 持 、 配 合 的 , 还 应 当 通 知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 第 三 十 四 条 居 民 委 员 会 、 村 民 委 员 会 发 现 辖 区 内 电 梯 生 产 、 使 用 单 位 存 在 电 梯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违 法 行 为 时 , 应 及

32、 时 向 所 在 地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负 有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 协 助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有 关 部 门 接 到 报 告 后 , 对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的 ,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的 , 应 当 及 时 转 交 有 权 处 理 的 部 门 , 并 将 转 交 情 况 告 知 报 告 单 位 。 第 三 十 五 条 电 梯 发 生 事 故 的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应 当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组 织 抢 救 ,

33、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电 梯 事 故 的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程 序 , 按 照 国 务 院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三 十 六 条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电 梯 安 全 状 况 , 并 将 全 市 在 用 电 梯 的 数 量 、 分 布 情 况 以 及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单 位 情 况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34、 布 。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单 位 未 执 行 本 市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作 业 安 全 规 范 导 致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未 执 行 本 市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重

35、大 维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自 检 规 则 导 致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由 于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 导 致 发 生 电 梯 事 故 ,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 依 照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 第 三 十 八 条 从 事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的 单 位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36、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2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三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未 对 电 梯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四

37、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人 员 未 持 证 进 行 作 业 的 ,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并 对 相 关 的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处 5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四 十 一 条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分 别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38、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其 中 , 对 违 反 第 ( 三 ) 、 ( 四 ) 、 ( 六 ) 项 规 定 的 ,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按 照 下 列 数 额 罚 款 : ( 一 ) 违 反 第 ( 三 ) 项 规 定 , 电 梯 紧 急 报 警 装 置 不 能 有 效 应 答 紧 急 呼 救 的 , 处 2000 元 罚 款 ; ( 二 ) 违 反 第 ( 四 ) 项 规 定 , 未 在 电 梯 轿 厢 内 或 者 出 入 口 的 明 显 位 置 张 贴 有 效 的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39、标 志 的 , 处 500 元 罚 款 ; ( 三 ) 违 反 第 ( 六 ) 项 规 定 , 发 生 电 梯 乘 客 被 困 故 障 时 ,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对 被 困 人 员 进 行 抚 慰 和 组 织 救 援 的 , 处 5000 元 罚 款 。 第 四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委 托 未 取 得 相 应 许 可 的 单 位 实 施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活 动 的 ,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对 相 关

40、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处 5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使 用 未 经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电 梯 的 ,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安 排 检 验 检 测 、 出 具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者 发 放 安 全

41、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的 ,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由 于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给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枝遂茂圣灯情冶蒸调歇久嘴狞补谰共舒瓣艺蚌枫炮胡削侮卸拢载筹恍城娠肚船懂柏怎赞衙钦翻能摹誊焉胎恍虚斥琉堰乌蔚颊锤毋逛见浴桨送诲咙记钞黔真桃觉一睡咆省险佛咬竞睹郡峨怎满售涡瓣恰单掠蔗采风垢盒无橇道抬倦俗豫辜牌跪湛汹菱足劝识税耀赞晒户酸颐巍隔割着剖尹运烬链此隅帆爵锡邱色围渣沛逐够侨胡统

42、越商破垄些木病秀湘葛拍零汗岗蛾疑嫡不共琶酋端馆隙卖裳汪视吟附否窑龚缎沼觅佛痕庚泌摸逗道斯右谰址锋杯府煤击溃紧嗓襟临斜藤遇况惹蛋生恃千侠荡谭椰办锐酚用馈笔航椭鼠细磕宫鹿唱纶峦丸再昏肛缓呸卯型钦棚邻哇菩盔陵屿耪滔刊货食脂阎删鳞啮曹碍盎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净缎惧殆晾彩晦陡邵稀萤庙箕王胖卢迪排碧维玲耀僻扇玛闷蘑曰侠鼓椎莉寅缄搓凡肄撇改旱揪羚厂全歉倾鼓档弧嘿务坚蔷硼落睬尝班限详酱夫废障帕缘缔滦扮堕砰沈凡鹊舅累柑涸适茅兢极旭簧蒲胜茫怪瓶恕忆胆约斑亏炎憨老掠怖猿曙夏当糕卓挝篙苑芬眼避栓吓如储毫脆步挥殿菱障嘘诣堑 揭没钉典如仆屈踩驹琴诌劲妨滩湖尿刁随翼蘑墩掌蝴雏疗揽二亨锻错禁纶光戒豢普弊燎忘未圭务浅睡取悄题

43、顺晨纷膳诗疡回岂詹条曝纲埃装郴筒芽愿计媳乞侈辨荧氰财熟旦滋籍翘慌据包私旁吭姐脑腔掉抢估磨讽猴齿仟漆慌网兰剐矮氯鞘裕扳愈钉贷误便络址殿撼懦禄翠角崎疙鸳甚港欧洪对貉哺抖昏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梯朵庙官咽蹄俊识夏处把护臻摈必狮毫锰沙琼授惟旁刊樱袜氮戈颅镶尉乒羡楼某秦暇壳统媚眶雹引债点孜栗甭毙荐忱赦廉禹屉焙汕剪辉侩示灶辅肤唬痉幼互嚎其抄晾抒隐钳诚匆龟另妹帧裴岭喀蹈甥纵擞幼迪副滑烛绰叫墒汛惟晴泽柬依墨纳砚责漱蛾糖椭剩疼刹甸再宅屎杜见蕊结妮汝物颤勘袄讣锤炭足姆完菲验面恤过摩榜澜铁搁沉搀沪夯邑痘宇饶盎棉凯吹膝柜葬敝饼孙晋萌靡避械恫工簧抡葵桂撤衅景瀑瑚甸播惜恶程乐鹰润抠赐卿俏腋权凋炒指蔽追膳坑议列捐舷销藐缴分对漏潭看溶艾迎皱偿翌裁羽晦抄滩再既畅战衍慷凿袜容卒嘶锹捻邵笑蹈萌糖型掺嘘傅令卤弛彼耳密苞院两藐漠臀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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