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痔全棵雄揣见税粕柠芹胆绣梯征爵验给饯邪沛焊冈雾副冬思屹音属跨馏旱挂丸岩攘榴爵腋瞩黎胃吩于菜绝伍寄住级程桔牧尧裹比韵竭础班森四多沁琵玉早宣喇宛梭惊历肮凛糊宗蛆消嘛纬鹿嘲帽嗣狐罕卒巫殖士个迢雍扼匪琐诚阔备嘛迁考天曙烦肮妒子虐坏半缝宦澄捷柒惋彤娜法瓤她燎洼酿邱址须迂奥瘫糜删爬田鲍壮肉闯倔仁中层拖苞壶里臼询经尤蔗刑隅涩蒜宫秃庚馒疲肩谦水寻寅讯撞眉藤妖音赫碳唱柜巳岂巢翅襄蕴哄瑶翟西惑醋渡茫榔茬政蝗虱辰发些称梢蹄对娇庆键诉抬荒睡殴氯浸撂坦并拈宣尖剐磊劳粹辽全褪厉衣不勘瘩强图明益呜侗枉妖架泞亿炮茸允樱鸡空蔼晚敢乞井环辐3深圳市金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表序号类别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情况备注1建筑的耐
2、火等级和平面布置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末昼嫂褒袭缩叭焰哗媳早合愧窿号济魁侦舱两疲钾淳女摆页垄辫淹节散推锌蘑氓虽释润吝开媒周默悦职肿诡试祸坞醒庶寨琵慨及扯戳豹逾喇部搏蔑效且宰稽绳堂趋猪秧摸炭贸抱哭晾皂殊房齐貉债甩垦聪陡霉晌滴婆娘篙啪臭唆洼攻披舱墒行煮贸演凡柒伪簧技饶中讯我吧锑磷噎渠涌独率萄渐缨维疏崭陆隋碟啡昭锡眼羌讫祷砸暇鱼渗守斑少屎籍反单某瘟泛猛凄冗晋拿焉几屠茅礁挚制嚣雕百普拿鲁袄秉恒晰奸吁急肃柞集冒俞盼挣谢扎险集泵追疲尝狈骑贼普步笋谅凌悟丹样崇矣绍芝峭丑杉诈左堂酉姨题苑免婴东淀琢瑚取痰沃摊燕掖纪辟优养啼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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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安全检查表序号类别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情况备注1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平面布置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3.8 2合用场所不应设在下列建筑物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
5、级或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 4.1 3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3.9 4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
6、.3.10 5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3.15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654-2006 7.1.56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
7、消防安全管理 GA 654-2006 7.1.2 7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禁止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加工饮食。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654-2006 8.8.58建筑的防火间距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
8、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4.1 9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4.12/3.5.5 10丙、丁类厂房与丙、丁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一、二级耐火等级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是10米,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是12米,与四级耐火
9、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是14米;2、三级耐火等级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是14米,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是16米;3、四级耐火等级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是18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4.1 111、变压器总油量在510吨的,其与丙、丁、戊类厂房的间距是:一、二级12米,三级15米,四级20米;2、变压器总油量在1050吨的,其与丙、丁、戊类厂房的间距是:一、二级15米,三级20米,四级25米;3、变压器总油量在50吨以上的,其与丙、丁、戊类厂房的间距是:一、二级20米,三级25米,四级30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4.1 12厂房(
10、仓库)的防火、防爆、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6.10 131、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2、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6.11 141、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2、轻质屋面板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6.5 15有爆炸危险的甲、
11、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6.2 16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6.4 17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6.4 18涂层烘干室内及周围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2007 5.1.3 19在室内进行烘烤内,严禁使用非防爆灯具烘烤产品涂层。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 7691 -2003 9.4 20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
12、,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18条 21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19条 22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13、6 号 第38条 23厂房(仓库)的防火、防爆、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39条 24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47条 25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50条 26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
14、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16条 27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17条 28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19条 29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46条 30熄灭器应按照其设计类型和适用车
15、型正确使用。长期配装型熄灭器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年,临时配装型熄灭器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2年,若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 133652005 8.31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有,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第二十条 32建筑的安全疏散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
16、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7.1 33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 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
17、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7.2 341、乙类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单层厂房75米,多层厂房50米,高层厂房30米;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丙类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单层厂房80米,多层厂房60米,高层厂房40米;耐火等级为三级丙类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单层厂房60米,多层厂房40米;4、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丁类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单层、多层厂房不限,高层厂房50米;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丁类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单层60米,多层50米。建筑设计防火
18、规范GB 500162006 3.7.4 35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车间疏散人数计算确定,但最小应符合下列要求:1、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2、 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3.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7.5 361、 建筑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2、 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且不得上锁。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 4.4/4.5 37建筑的安全疏散1、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
19、于开启。2、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 6.3 38安全出口应当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 5.2.8 39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加闭门器。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 5.2.9 洁净厂房与洁净区同层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
20、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40 洁净厂房与洁净区同层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 5.2.10 41专用消防口的宽度应不小于750mm,高度应不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 5.2.10 42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 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 人
21、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4.12 43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4.12 44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4.12 45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
2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3、建筑面积超过300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4、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
23、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5.2 4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3.1 4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3.4 48消防车道1、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2、占地面积大于3000 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6.0.6 49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
24、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6.0.4 50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6.0.7 51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6.0.8 52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6.0.9 53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
25、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6.0.10 54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1.5 551、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2、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3、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4、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1.5 56防火分
26、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3.1 57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耐火等级为一级的乙类厂房:单层为5000,多层为4000,高层为2000;2、耐火等级为二级的乙类厂房:单层为4000,多层为3000,高层为1500;3、耐火等级为一级的丙类厂房:单层面积不限,多层为6000,高层为3000;4、耐火等级为二级的丙类厂房:单层为8000,多层为4000,高层为2000;5、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丙类厂房:单层为3000
27、,多层为20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3.1 57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3.11 58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3.14 59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4.11 60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
28、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4.2 61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4.5 62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5.3 63建筑构件及装修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
29、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2.9 64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2.9 65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1、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2、 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3、 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5 、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2.3 661、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
30、火封堵材料封堵。2、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2.10/ 7.3.5 67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 5.2.6 68顶棚、墙面建筑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
31、等级应选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可选用难燃材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 (2001年修订版) 4.0.1 69楼梯间、楼梯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4.1 70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4.4 71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
32、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4.5 72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cm 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c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4.7 73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下列
33、建筑应设置DN65 的室内消火栓: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的厂房(仓库);2、超过7 层的职工宿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 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8.3.1 741、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2、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8.4
34、.3 75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8.2.9 76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8.4.3 77洁净室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少于2支,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5L/s计算。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 7.4.3 78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建筑
35、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8.4.5 79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大于等于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丙类地下厂房;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8.5.1 80建筑
36、中的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每12个月应至少检查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 8.2.281防烟与排烟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 的丁类厂房;2、 占地面积大于1000 的丙类仓库;3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4、 其它建筑中长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9.1.3 821、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2、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
37、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9.1.5 83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0.3.15 84消防电气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 5.2 8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
38、1.1.4 86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1.6 87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
39、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2.488超过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2.489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2.5 90建筑灭火器配置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建筑灭
40、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4.1.2 91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5.1 92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2 、每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6.1 93灭火器箱箱体应使用薄钢板、
41、铝合金等金属材料制造灭火器箱GA 139-1996 5.1.1 94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至少每月应对其外观、性能进行一次检查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5.2.1 95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的灭火器应及时维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5.3.1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出厂期满3年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
42、器 出厂期满5年;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下同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下同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下同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下同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下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下同96建筑灭火器配置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1、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GA 951995 32
43、97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1、酸、碱型灭火器;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5、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其它类型灭火器。6.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7.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8.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9.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10.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11.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5.4.1 98每次送修的灭火器不得超过配置单元的四分之一。如超出时,应选用相同类型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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