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绩效,根据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161号)以及上级有关扶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以镇街为实施主体,转移支付到各项目镇街,实行项目管理、具有专项用途的农业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农业资金。本办法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广州市农业资金支持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田(鱼塘)标准化建设项目、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项目、扶贫项目、山区镇建设项目及其他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等。本办法所
2、称“项目与资金管理”,是指由农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核、审批、预算安排、实施与变更、工程复核与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日常监督管理、资金管理等一系列管理程序。第三条 农业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程序规范;绩效导向、效率优先”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与资金申报和入库工作;协调区财政局落实财政配套资金;负责跟进项目和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监督跟踪检查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 区财政局配合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工作;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
3、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支出进度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按规定需地方配套的资金。第六条 各镇街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农业项目规划,负责本辖区内农业项目的申报;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工程复核、工程验收等基建程序环节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做好与项目实施相关村(居)委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七条 项目申报的主体为各镇街。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按照广州市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区农业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一)镇街组织申报。各镇街负责本辖区
4、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按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组织上报区农业局。(二)区农业局组织考评和审核。区农业局相关科室收到镇街上报的申报材料后,组织局考评小组现场考察,核实申报选址现场是否具备实施条件、是否重复建设等,考评小组在实地考察结束后,集中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既定申报条件和资金支持范围。考评小组综合考评后,将论证遴选出的项目和论证意见报局班子会议审核。(三)区政府审批。区农业局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审批。(四)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区农业局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将项目建设资金转移支付到各项目镇
5、街。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一)填报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1)(一式二份); (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草图及公示照片(一式一份);(三)项目实施前照片(一式一份);(四)农田标准化建设项目须同时提供农田基本建设项目承诺书(详见附件2)(一式一份)和由镇街国土所出具的“此项目建设内容与国土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内容不重叠”证明。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参考相应的招标范本,将资料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施工公示,明确施工要求,要对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明
6、确违约责任,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约束管理,督促各方严格按图施工。同时要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巡查和抽查,切实抓好工程建设质量。为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结算,工程竣工后拨付6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70%工程款,工程结算后拨付至结算评审工程款的 97%,质保期(竣工验收后一年)满后拨付剩余的资金(各镇街要在施工合同中注明)。第五章 项目变更第十三条 严格工程变更程序,确需要变更的应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会同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充分研究后报镇街联席工作会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变更。工程变更遵循以下原则:(一)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的工程用款金额在中标合同价以内且各单项合同总额在中标
7、合同价以内的,由建设单位会同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充分研究后报镇街联席工作会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变更。(二)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的工程用款金额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预(概)算的,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由建设单位会同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充分研究后报镇街联席工作会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变更。(三)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的工程用款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含10%)但各单项合同总额不超过预(概)算的,变更部分须重新招标(按规定或批准不需另行招标的,列出相关文件依据),重新招标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按规定程序实施变更。第六章 项目调整第十四条 项目批复后由于客观原
8、因不能按原批复计划实施,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调整方案并上报区农业局,区农业局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农业局下达项目调整计划。第七章 工程复核与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工程复核,由镇街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复核,主要是开展内业复核和现场复核,复核合格后形成工程复核报告。内业复核主要对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检测有关资料、变更资料、竣工图、工程设计及竣工公示材料等与项目验收有关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数据的一致性审查;现场复核主要是现场量度构 (建 )筑物大小、现场清点数量、查看工程质量情况 (包括隐蔽工程 )。通过验
9、收的项目,须将其验收与审查材料一式两份报区农业局存档。工程复核费用在工程其他费用中列支。第十六条 复核合格后镇街要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监理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写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费全部支付给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申报、认证、论证、监管及协调等费用开支。第八章 工程结算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以竣工验收合格后首日起计)不报送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可停止拨付资金,并将剩余资金退回财政,项目将自行终止(建设单位要在合同中明确)。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农业项目在申报
10、时必须设定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实施后应达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项目完成后,由镇街填写项目绩效评价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情况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指标。第十章 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对农业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成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督查督办工作小组(督查督办工作小组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和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定期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进度、资金清理情况和工程质量问题,对工程实施进度慢、资金支付进度慢和有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进行通报和限期整改
11、。督查督办工作小组聘请社会资质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区财政安排解决。第二十一条 项目镇街要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巡查抽查制度,定期检查项目施工质量,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质量抽查台帐(详见附件3),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按质施工。巡查抽查发现问题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作出情况说明。第二十二条 实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备案制。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由镇街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执行台账(详见附件4、附件5)报送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执行进度督促约谈制度及与执行率挂钩的转移资金安排机制,实际执行进度不能达到相应计划进度的项目,由区农业局酌情
12、约谈该相应的镇街或项目承担单位的负责人;年终对各项目镇街的结转支付资金执行率进行考核、通报,并据此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依据,按照“对执行率高的多安排,执行率低的少安排,无执行率的不安排”的原则进行安排。第二十四条 加强档案管理。镇街应按照“一项目一档案”原则,将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形成的档案资料归档,确保档案资料齐全、一致和准确。第十一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 农业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年度预算、转移支付、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加快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关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各镇街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必
13、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形成固定资产的要登记固定资产帐。有关项目资金的使用支出,须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入账,严禁以白头单入账;有关项目资产资金核算、会计记账等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第二十七条 及时清理回收资金。一是各项目镇街在项目结算后三个月内组织结余资金清理回收退回财政;二是连续结转两年以上未发生支付的项目资金,一律退回财政统筹安排。第十二章 后期管护第二十八条 工程结算完成后,项目镇街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收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分工。区农业局要抓好工程管理维护指导工作;镇街财政要安排落实工程
14、后期管护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和保养。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核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项目资金。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以及资金拨付后,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财政资金,并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今后申报财政扶持的资格。第三十条 对不按照项目立项批复的要求,不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环节,经审查属实的,收回财政资金,且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资金。对没有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或超过项目完成期
15、限而不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新的项目。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挪用、挤占、截留、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附件:1.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表 2.农田基本建设项目承诺书3.农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抽查表 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管理台账汇总表5.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台账明细表- 17 -附件1增城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序号项目
16、申报单位项目类别项 目 名 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亩)建 设 内 容 申 报 资 金 ( 万 元 )财政补助自筹资金合计123 镇(街)分管领导签名: 镇主管部门签名: 填表人签名: 附件2农田基本建设项目承诺书为配合镇村搞好我社位于 (土名)约 亩农田基本建设,改善我社农民的耕作条件。我社和农户承诺:1、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农田被占用、调整、界线变更等;2、涉及的地上(下)附着物、青苗、果树等补偿及拆迁。以上两点均由我社与农户自行协商解决,不列入该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的支付范围。负责项目实施的镇(街)以上的职能部门及施工单位无须承担以上责任。3、我社村民对该项目建设方案无异议,同意按公开栏的建设方案
17、实施。 本社农户数 户,同意农田建设的户代表签名并按指模(共 名占 %) 村民委员会(盖章) 合作社(盖章)村委会主任: 合作社主任: 年 月 日附件3农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抽查表镇街(盖章)抽查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批复年度: 序号抽查项目编号与名称施工质量要求现场抽查结果12345备注:1.每次请进度款须附上此表。2.每次抽查不少于3个点。3.抽查过程中发现现场建设数量和质量与施工图不一致,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没整改完成前不能请进度款。4.抽查人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建设单位(签名):施工单位(签名):项目监理单位(签名):附件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管理台账汇总表统计日期至 年 月 日 单位: 元序号项目(含文号)项目进度施工进度(%)财政安排资金概(预)算 评审金额工程结算金额拨付资金结余资金资金执行率备注12注:请每季度报送增城区农业局(财务审计科及相关业务科室)附件5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台账明细表 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安排资金支付情况未支付金额结余资金备注支付日期支付类型收款单位拨款金额(元)已支付金额设计费勘测费招标费监理费管理费前期费验收费工程款其他评审金额-合同支付进度(%)-合同金额-支付小计-填表人: 复核人: 填表日期:注:请每季度报送增城区农业局(财务审计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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