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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doc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 年修订) (1998 年 1 月 7 日水利部水建199816 号印发 2014 年 8 月 19 日水利部令第 46 号修改 2016 年 8 月 1 日水利部令第 48 号第二次修改 2017 年 12 月 22 日水利部令第 49 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 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 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 建1995128 号)明确的建设程

2、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 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 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 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 理的规定。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 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

3、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 水规计1996608 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 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 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 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 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4、规程(电 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 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 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 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 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 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 可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

5、)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 (5)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6)组织相关监理招标,组织主体工程招标准备工作;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 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 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

6、任务应择优选择有 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 水利部电办1993113 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 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 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 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 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 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

7、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 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 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 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3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 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 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

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 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 号)的要求; 4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 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 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 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 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 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 多种形

9、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 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 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 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 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 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

10、、检验 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 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 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 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 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 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 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 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

11、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 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 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 1 至 2 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 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 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 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 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 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 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 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条 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 建1995128 号)的补充。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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