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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1].doc

1、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2、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

3、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

4、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 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

5、,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

6、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

7、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得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判定条

8、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

9、复检不合格”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10、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录:1.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2.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1: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量具名称精度要求备注1万用表2%2绝缘电阻测量仪1.5%3接地电阻测量仪2%4钳型电流表2%5经纬仪4”6水准仪2.5mm/km7测拱仪自制8便携式测距仪1.5mm9转速表1km/h10

11、测厚仪0.5%11称重仪1%12声级计0.1dB(A)13温湿度计2%14百分表0.01mm15压力表7Pa16点温计1%17弹簧秤0.6N18游标卡尺0.02mm19钢卷尺1级20钢直尺1级21塞尺1级22力矩扳手23放大镜(20倍)24线锤25常用电工工具26便携式检验照明灯27钢丝绳探伤仪选用28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水平1%;垂直5%选用29便携式磁粉探伤仪A1试片选用30照相机选用附录2: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桥架型起重机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 验 方 法1.技术资料1.1 制造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必要时应提

12、供型式试验报告。查阅资料。1.2 安装单位应提供: a.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安装过程中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查阅资料。1.3 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查阅资料。1.4 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1.2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新增设备的验收检验此项仅核查运行管理制度资料。查阅资料。2.作业环境及外观2.1 用于尘、毒、辐射、噪音、高温等有

13、害环境作业的起重机,应有保护司机安全与健康必要的防护措施。现场检查。2.2 起重机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外观检查,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验收检验时查检验合格标志。2.3 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应涂红色安全色。吊具、台车,有人行通道的桥式起重机端梁外侧、夹轨器、大车滑线防护板应有黄黑相间的安全色。外观检查。2.4 起重机上和其运行能达到的部位周围的人行通道和人需要到达维护的部位,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5m,无人行通道和不需要到达维护的部位,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1m。如安全距离不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设

14、施。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卷尺测量。2.5 起重机上应有安全方便的检修作业空间或提供辅助的检修平台。外观及作业现场检查。2.6 通向起重机及起重机上的通道应保证人员安全、方便地到达,任何地点的净空高度应不低于1.8m,其梯子、栏杆和走台应符合GB6067的有关规定。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卷尺和测力装置测量。3.金属结构3.1 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整体失稳、严重塑性变形和产生裂纹。整体失稳时不得修复,应报废;产生严重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下挠值达到水平线下S/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发生锈蚀或腐蚀超过原厚度的10时应报废;产生裂纹应修复或采

15、取措施防止裂纹扩展,否则应报废。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厚仪等工具或仪器测量;计算承载能力。主梁下挠的测量方法同3.3上拱度的测量方法。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 验 方 法3.金属结构3.2 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或铆钉联接不得松动,不应有缺件、损坏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 外观检查,必要时可用探伤仪检查焊缝质量或用力矩扳手检查高强度螺栓的联接状况。3.3主梁上拱度和上翘度 新安装的桥、门式(包括电动葫芦桥、门式)起重机的主梁上拱度为(0.91.4)S/1000,门式起重机的上翘度为(0.91.4)L1/350;电动单梁、电动单

16、梁悬挂起重机主梁上拱度为(11.4)S/1000。载荷试验后桥、门式起重机拱度应不小于0.7S/1000,上翘度应不小于0.7Ll/350;电动单梁、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主梁上拱度应不小于0.8S/1000。 箱型梁起重机检测主梁上翼缘板,桁架起重机检测轨道,工字钢轨道检测下翼缘中心。检测条件:空载,断电。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开至轨道端部,门式起重机将小车开至支腿上方。具体方法如下: 1.钢丝法:用0.490.52mm的钢丝拉在主梁上,一端固定,一端拉有150N的弹簧秤,将等高块放在端梁中部钢丝与端梁之间,测量跨中S/10范围内筋板处钢丝与主梁间的距离h,主梁上拱度为h。为钢丝自重影响修正值(见附

17、表1)。 2.水准仪法:将水准仪放在适当位置,调平,分别测量主梁跨中S/10筋板处、端梁中心(支腿)、悬臂端的标高进行计算。3.4主梁腹板的局部平面度 主梁腹板不应有严重不平,其局部平面度,在离受压区翼缘板H/3以内不大于0.7,其余区域不大于1.2。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1m的平尺放在腹板上,用钢直尺测量平尺与腹板之间的间距,取最大值。3.5跨度偏差 新安装起重机,当大车运行出现啃轨现象时,应测量跨度偏差。 采用可分离式端梁并镗孔直接装车轮结构的通用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梁式(悬挂)起重机跨度极限偏差:S10m时,s2mm,S10m,s2+0.1(S-10)mm;采用焊接连接的端梁及

18、角型轴承箱装车轮结构的通用桥式起重机s5mm,相对差不大于5mm。通用门式起重机跨度极限偏差为:S26m,s8mm,相对差不大于8mm,S26m,s10mm,相对差不大于10mm。 1.用平尺卡住钢卷尺,另一侧拉150N弹簧秤,测量同一高度处一侧车轮外端面与另一侧车轮的内端面的距离,则跨度等于实测距离加上钢卷尺修正值(见附表),再加上钢卷尺计量修正值。 2.采用精度不小于1.5mm的测距仪,测量同一高度处一侧车轮外端面与另一侧车轮的内端面的距离,测量三次取平均值。3.6小车轨道3.6.1 小于50t的正轨箱型梁及半偏轨箱型梁的轨距极限偏差:端处为2mm,跨中,当S19.5m,为15mm,当S1

19、9.5m,为17mm。其它梁不超过3mm。用钢卷尺测量。3.6.2 轨道接头的高低差d1mm,侧向错位f1mm,接头间隙e2mm。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和塞尺测量。3.6.3 两端最短一段轨道长度应大于1.5m,在轨道端部应加挡块。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卷尺测量。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 验 方 法3.金属结构3.7司机室3.7.1 司机室的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司机室与起重机联接应牢固、可靠。外观检查。3.7.2 司机室内应设合适的灭火器、绝缘地板和司机室外音响信号,门必须安装锁定装置。 外观检查,音响信号通电试验。3.7.3 司机室应有良好的视野。司机室内部净

20、空高度一般不低于2m,底部面积不小于2m2。门的开门方向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卷尺测量。4.大车轨道4.1 新安装起重机,当大车运行出现啃轨现象时,应测量大车轨距偏差。大车轨距的极限偏差为:S10m,s3mm;S10m,s30.25(S10)mm。最大不超过15mm。 方法同3.5项,但应测量同一高度处一侧导轨外侧面与另一侧导轨内侧面的距离,测量三次取平均值。4.2 轨道接头间隙不大于2mm。用塞尺测量。4.3 轨道实际中心与梁的实际中心偏差不超过10mm,且不大于吊车梁腹板厚度的一半。用钢卷尺测量。4.4 固定轨道的螺栓和压板不应缺少。压板固定牢固,垫片不得窜动。外观检查

21、。4.5 轨道不应有裂纹、严重磨损等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悬挂起重机运行不应有卡阻现象。外观检查。5.主要零部件与机构5.1吊钩5.1.1 吊钩应有标记和防脱钩装置,不允许使用铸造吊钩。外观检查。5.1.2 吊钩不应有裂纹、剥裂等缺陷,存在缺陷不得补焊。吊钩危险断面磨损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5%;按行业沿用标准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50%时,应报废衬套。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20倍放大境检查,打磨,清洗,用磁粉、着色探伤检查裂纹缺陷。用卡尺测量断面磨损量。5.1.3 开口度增加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其他

22、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5%。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5.2钢丝绳及其固定5.2.1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确穿绕。钢丝绳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楔块固定时,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松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应正确,绳卡数应满足附表3的要求。 对照使用说明书查验。检查滑轮和卷筒的槽型、直径是否与选用的钢丝绳相匹配。5.2.2 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应保留2圈钢丝绳做为安全圈。 将吊钩放到最低工作位置,检查安全圈数。5.2.

23、3 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应与金属结构磨擦。外观检查。5.2.4 钢丝绳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外观检查。5.2.5 钢丝绳直径减小量不大于公称直径的7%。用卡尺测量。5.2.6 钢丝绳断丝数不应超过附表4规定的数值。外观检查,必要时用探伤仪检查。5.3滑轮5.3.1 滑轮直径D0min(D0minh2D)的选取不应小于附表5规定的数值。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量。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 验 方 法5.主要零部件与机构5.3滑轮5.3.2 滑轮应转动良好,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废: a.出现裂纹、轮缘破损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b.轮槽壁厚磨损达

24、原壁厚的20%; c.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或槽底出现沟槽。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5.3.3 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且可靠有效。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防脱槽装置与滑轮之间的间距。5.4制动器5.4.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每个机构都应装设制动器,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的。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应装设两套制动器。外观检查。5.4.2 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应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液压制动器不应漏油。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露出铆钉应报废。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5.4.3 制动

25、轮与摩擦片之间应接触均匀,且不能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油污。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塞尺测量。5.4.4 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通过载荷试验验证。5.4.5 制动轮应无裂纹(不包括制动轮表面淬硬层微裂纹),凹凸不平度不得大于1.5mm。不得有摩擦垫片固定铆钉引起的划痕。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5.5减速器5.5.1 地脚螺栓、壳体联接螺栓不得松动,螺栓不得缺损。外观检查。5.5.2 工作时应无异常声响、振动、发热和漏油。 听觉判定噪音,手感判断温度和振动,必要时打开观察盖检查或用仪器测量。5.6开式齿轮 齿轮啮合应平稳,无裂纹、断齿和过度磨损。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5.7车轮 车轮不

26、应有过度磨损,轮缘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或踏面磨损达原厚度的15时,应报废。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5.8联轴器 零件无缺损,联接无松动,运转时无剧烈撞击声。外观检查,试验观察。5.9卷筒5.9.1 卷筒直径D0min(D0minh1d)的选取不应小于附表5规定的数值。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比最外层钢丝绳高出2倍钢丝绳直径的凸缘。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量。5.9.2 卷筒壁不应有裂纹或过度磨损。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5.10导绳器 导绳器应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不应有卡阻、缺件等缺陷。外观检查,试验观察。5.11环链 环链不应有裂纹、开焊等缺陷,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27、%应报废。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6.电气6.1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6.1.1 构件应齐全完整;机械固定应牢固,无松动;传动部分应灵活,无卡阻;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或变质;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电气连接应可靠,无接触不良。起重机上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应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结合环境与工况,查验电气设备和电器元件的选用。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 验 方 法6.电气6.1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以及工况条件相适应。对在特殊环境和工况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和电器元件,设计和选用应满足相应要求。(续6.1.1)6.1.2 馈电装置 a.大车供电裸滑

28、线除按2.3规定涂红色安全色外(导电接触面除外),还应在适当位置装设安全标志或表示带电的指示灯; b.集电器沿滑线全长应可靠接触; c.移动式软电缆应有合适的收放措施。目测检查。6.2线路绝缘 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电气线路对地的绝缘电阻,一般环境中不低于0.8M,潮湿环境中不低于0.4M。 断电,人为使起重机上的接触器、开关全部处于闭合状态,使起重机电气线路全部导通,将500V兆欧表L端接于电气线路,E端接于起重机金属结构或接地极上,测量绝缘电阻值。上述方法有困难时,可采用分段测量的方法。测量时应将容易击穿的电子元件短接。6.3总电源开关 起重机供电电源应设总电源开关,该开关应设置在靠近

29、起重机且地面人员易于操作的地方,开关出线端不得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电气设备。目测检查。6.4电气保护6.4.1 电气隔离装置 起重机上低压的总电源回路宜设能够切断所有动力电源的主隔离开关或其他电气隔离装置。起重机上未设主隔离开关或其他电气隔离装置时,总电源开关应具有隔离作用。目测检查。6.4.2 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 起重机总电源回路至少应有一级短路保护。短路保护应由自动断路器或熔断器来实现。自动断路器每相均应有瞬时动作的过电流脱扣器,其整定值应随自动开关的型式而定。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按起重机尖峰电流的1/21/1.6选取。 外观检查,查验总电源回路中实际使用的短路保护装置是否符合本条要求,

30、必要时校验。6.4.3 失压保护 起重机上总电源应有失压保护。当供电电源中断时,必须能够自动断开总电源回路,恢复供电时,不经手动操作,总电源回路不能自行接通。 人为断开供电电源,重新接通电源后,未经手动操作相应开关,起重机上总电源回路应不能自行恢复接通。6.4.4 零位保护 起重机必须设有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按钮控制的除外)。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 断开总电源,将某一机构控制器手柄扳离零位,此时接通总电源,该机构的电动机应不能启动。各机构按照上述方法分别试验。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 验 方 法6.电气

31、6.4电气保护6.4.5 机构的过流保护 起重机上的每个机构均应单独设置过流保护。交流绕线式异步电动机可以采用过电流继电器。笼型交流电动机可采用热继电器或带热脱扣器的自动断路器做过载保护。 采用过电流继电器保护绕线式异步电动机时,在两相中设置的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不大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5倍。在第三相中的总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不大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25倍加上其余各机构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保护笼型交流电动机的热继电器整定值应不大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1倍。 检查过流保护的设置和整定。6.4.6 超速保护 铸造、淬火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

32、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应有超速保护措施。 1.查看电气控制线路图,超速时,电动机能断电,制动器能自动制动。 2.断开电气联锁触点,起升机构电动机应不能启动。6.4.7 电磁式起重电磁铁交流侧电源线,应从总电源接触器进线端引接,以保证起重机内部各种原因使总电源接触器切断总电源时,起重电磁铁不断电。突然失电可能造成事故的场合,电磁式起重电磁铁可设置备用电源。目测检查,通电试验。6.4.8 便携式控制装置 采用便携式控制站或手电门控制时,按钮盘上应设满足7.9项要求的紧急断电开关;按钮盘的控制电缆应加设支承钢丝绳;按钮盘按钮控制电源必须采用安全特低电压,按钮功能有效

33、;按钮盘一般应采用绝缘外壳;外壳应坚固,受正常的无意碰撞不应发生损坏。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其电压不应大于50V。6.5照明 起重机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应有合适的照明,当动力电源切断时照明电源不能失电。起重机上设对作业面的照明时,应考虑防震措施。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20V。无专用工作零线时,照明用220V交流电源应由隔离变压器获得,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单一蓄电池供电,且电压不超过24V的系统除外)。可移动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交流供电应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禁止用自藕变压器直接供电。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6.6信号 起重机总电

34、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应有明显的信号指示。起重机(手电门控制除外)应设有示警音响信号,并且在起重机工作场地范围内应能清楚地听到。 查验配置情况并操作试验。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 验 方 法6.电气6.7接地6.7.1 电气设备的接地 起重机上允许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金属结构必须是一个有可靠电气连接的导电整体。如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时,应另设接地干线或跨接线。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均应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联接。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6.7.2 金属结构的接地 当起重机供电电源为中

35、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系统时,整体金属结构的接地型式应采用TN或TT接地系统。零线重复非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零线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采用T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应不大于50V。 1.目测法检查起重机的接地型式; 2.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应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7.安全装置及防护措施7.1高度限位器 起升机构应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吊运炽热金属的起升机构应装两套高度限位器,两套开关动作应有先后,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和尽量采用不同的结构型式,功能可靠、有效。 空载,吊钩慢慢上升碰撞限位装置,应停止上升运行。如设有二套

36、限位器时,应分别将一套限位开关短接后试验。7.2行程限位器 大、小车运行机构应设行程限位器(电动葫芦单梁、悬挂起重机的小车和手动起重机运行机构除外),且可靠有效。 大小车分别运行至轨道端部,压上行程开关,应停止向运行方向的运行。7.3起重量限制器 除维修专用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桥式大于20t、门式大于10t的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载荷达到额定载荷90时,应报警;当载荷超过额定载荷但不超过额定载荷110时,应断电。 起升少量载荷,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加载,先至报警,再至断电,分别查验载荷是否满足规定。7.4防风装置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装设夹轨钳、锚定装置或铁鞋等防风装置

37、。其零件无缺损,独立工作分别有效。 做动作试验,检查钳口夹紧情况或锚定的可靠性以及电气保护装置的工作状况。7.5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大、小车运行机构或其轨道端部应分别设缓冲器或端部止挡,缓冲器与端部止挡或与另一台起重机运行机构的缓冲器应对接良好。端部止挡应固定牢固,两边应同时接触缓冲器。外观检查、空载试验。7.6扫轨板 大车轨道设在工作面或地面上时,起重机应设扫轨板;扫轨板距轨道应不大于10mm。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量。7.7防倾翻安全钩 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应装设防倾翻安全钩。小车正常运行时,应保证安全钩与主梁的间隙合理,运行无卡阻。外观检查。7.8检修吊笼 裸滑线供电的起重机

38、,靠近滑线一侧应设固定可靠的检修吊笼或提供方便检修滑线且安全的设施。外观检查。7.9紧急断电开关 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电源。紧急断电开关应是不能自动复位的,且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检查各机构动力电源的接线,应全部从总电源接触器或自动断路器的出线端引接;切断紧急断电开关,检查各机构电源是否切断且紧急断电开关不能自动复位。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 验 方 法7.安全装置及防护措施7.10通道口联锁保护 进入起重机的门和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必须设有电气联锁保护装置,当任何一个门打开时,起重机所有的机构应均不能工作。 进入起重机的门或司机室

39、到桥架上的门打开时,总电源不能接通,如处于运行状态,总电源应断开,所有机构运行均应停止。7.11滑线防护板 作业人员或吊具易触及滑线的部位,均应安装导电滑线防护板。 外观检查防护板的设置及防护是否有效。7.12防护罩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露天作业的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 外观检查设置及防护是否有效。8.试验8.1空载试验 各种安全装置工作可靠有效;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正常;大小车沿轨道全长运行无啃轨现象。 通电,各安全装置试验合格后,进行空载起升、运行试验。检查各机构运行和控制系统是否有异常。8.2额定载荷试验 各机构运转

40、正常,无啃轨和三条腿现象。静态刚性要求如下:对A1A3级不大于S/700;对A4A6级不大于S/800;对A7级不大于S/1000;悬臂端不大于L1/350或L2/350。试验后检查起重机不应有裂纹、联接松动、构件损坏等影响起重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起吊额定载荷,进行起升、运行联动试验。静态刚性测量时,小车位于跨中,从实际上拱值算起,测量小车位于跨中时的下挠值,测量方法同上拱度的测量方法或在主梁跨中(或悬臂)贴一标尺,用水准仪或经纬仪或测拱仪测量吊载前后差值。8.3静载试验 新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应进行此项试验。起吊额定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加载至1.25倍的额定载荷,悬空不

41、少于10min,卸载后检查永久变形情况,重复三次后不得再有永久变形。此时主梁上拱度不小于0.7S/1000(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不小于0.8S/1000),悬臂端上翘度不小于0.7L1/350或0.7L2/350。起重机不应有裂纹、联接松动、构件损坏等影响起重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将小车停在跨中和悬臂端,起升机构按1.25倍额定载荷加载,按检验内容与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查。检验后必须恢复起重量限制器的连接或其动作数值。8.4动载试验 新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应进行此项试验。起吊1.1倍的额定载荷,按照工作循环和电动机允许的接电持续率进行起升、制动、大小车运行的单独和联动试验,延续不少于一小时。

42、起重机的结构和机构不应损坏,联接无松动。 起吊1.1倍的额定载荷,检查起重机各机构的灵活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每一工况的试验不得少于三次,每次动作停稳后再进行下次启动,并必须注意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机正常工作的范围内。卸载后,检查机构及结构各部件有无松动和损坏等异常现象。检验后必须恢复起重量限制器的连接或其动作数值。塔式起重机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 验 方 法1.技术资料1.1 制造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必要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查阅资料。1.2 安装单位应提供: a.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 b.基础及轨道等隐

43、蔽工程验收证明; c.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d.安装过程中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查阅资料。1.3 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查阅资料。1.4 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1.2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新增设备的验收检验此项仅核查运行管理制度资料。查阅资料。2.作业环境及外观2.1 起重机运动部分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小于0.6m。目测检查,必要时实际测量。2.2 两台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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