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与扶持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唐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规范、引导、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的建设及发展,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 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 2016 2018 年)和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创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及国家、省、市级创业基地的 扶持。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创业基地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为小微型企业提供价格优惠的生
2、产经营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公共服务,并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形成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市级创业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创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服务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 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及创业项目推介服务; - 2 - (三) 协助创业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等相关开业手续;提供项目评估服 务,引进投融资服务; (四) 为创业者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奖补等有关创业创新优惠政策; (五) 建立服务企业跟踪服
3、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六) 加大与企业服务平台等机构合作,借助平台聚合作用,对接企业服务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七)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与氛围。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创业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建立政策资金引导、市场机制调节和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多元化投资,多 形式运营,加快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第六条 整合资源、有效利用。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设施,通过联合、协作、改造等措施,建设各种形式的创业基地。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
4、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建设创业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创业服务。 - 3 - 第七条 降低成本,配套服务。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资金融通、人才培训 、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配套服务,帮助创业者减少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使创业基地成为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的重要阵地。 第三章 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创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从事创业服务的专
5、职人员不少于 8 人; (三)创业基地建设、规划、国土、消防等立项手续完备,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创业基地服务功能完善,服 务有特色,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公开; (五)房屋建筑总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 10家以上,从业人员 80 人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 80%以上; (六)服务项目在 5 个方面以上,每年开展各类活动 10 次以上。 - 4 -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表(附件 1); (二)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 (包
6、括:投资主体及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基地创立发展沿革、目前建设情况、服务情况、发展目标等 ); (三)创业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服 务人员姓名及职称、服务机构名单及服务内容、服务成效,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场景照片等); (四)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 2);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服务收支情况报告; (六)创业基地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或租赁合同 )复印件; (八)创业基地规划布局图和建设方案; (九)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工
7、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汇总 上报市工信局。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创业基地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合格后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若无异议,由市工信局发文认定 。 - 5 - 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创业基地的奖励与扶持政策: (一)新建或改扩建创业基地对场地、公共设施方面的投入,购置必要设备、软件等提升服务水平的,项目完工后,及时申报,按实际投资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对实际提供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优惠条件的,给予运营费用不高于 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对新认定 为国家、省、市级
8、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奖补的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报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二) 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项目申请表 (附件 3) ; (三) 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情况报告(附件 4); (四) 创业基地管理和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附件 5); (五) 入驻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附件 6); (六) 创业基地服务项目清单(附件 7),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 结等); (七)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 (八)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司及会计事务所公章); - 6 - (九) 创业 基地建设项目投资明细表(申报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提供,附件 8),项目投资凭证(包括发票、相关付款凭证、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购买的主要设备照片等); (十) 创业基地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 物业管理、网络通讯 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申报运营费用补助项目提供); (十一) 创业 基地运营费用投入明细表(申报 运营费用补助项目提供, 附件 9); (十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新建的创业基地不需提供(五)(六)(八)(十)(十一)项。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
10、评估,提出评审意见,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对拟支持项目报市“双创”办公室,由市“双创”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双创”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及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市工信局具体负责全市创业基地管理和促进发展等工作,掌握全市创业基地的建设动态,对创业基地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创业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创业基地扶持政策的落实提供服务和指导 。 - 7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8 年 12月 31 日。 - 8 - 附件 1: 唐
11、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表 基地名称 (盖章) 地址 基地性质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它,是法人 注册日期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当年投资 (万元) 占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平方米) 租 赁厂房面积 (平方米) 入驻企业个数 安排就业人数 专职服务人员数 基地发展规划 有无 上年进入市级以上园区企业数 个,占 % 基地累计投资(万元 ) 基地配套设施简述 主要服务项目 开展活动数(人、次) - 9 - 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年月日(盖章) 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年月日(盖章)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注:基地累计投资一栏,主要注明投资主体和运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自筹、政府投 入、银行贷款,不包含入驻企业投资) - 10 - 附件 2: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厂房建 筑面积 (平方米) 职工人数 上年经济指标(万元) 是否享受过基地服务 营业 收入 利税 总额 实交 税金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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