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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地产场双随机检查工作办法.DOC

1、 - 2 - 福建省房地产市场 “双随机 ”检查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 “双随机 ”检查工作,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 “双随机 ”检查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的 “双随机 ”检

2、查工作。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的 “双随机 ”检查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市场 “双随机 ”检查按检查对象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四个类别,各类别 “双随机 ”检查可分别开展或联合开展。省级各类别“双随机 ”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 1次,每次抽查该类企业或项目不少于 30 家。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率、检查内容和检查企业数量。 第五条 省厅 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房地产市场 “双随机 ”检查系统,完善全省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企业库和项目库)。- 3 - 省级检查人员库包括省厅房地产行政管理人

3、员、省级房地产行业专家以及各市级检查人员库人员;市级检查人员库包括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市级房地产行业专家。 省厅负责完善和维护省级检查人员库信息,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维护市级检查人员库信息。检查人员库人员信息应当定期更新,检查人员库人员信息包括检查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工作所在市(县、区)、联系电话等。 第六 条 入选检查人员库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房地产经济、估价、经纪、工程类职称或物业管理类职称)的房地产行业专家,熟悉相关业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 (二)身体健康,年龄

4、65 周岁以下,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开展房地产市场 “双随机 ”检查前,应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企业类别和各类别检查企业数量,由负责牵头部门 2 名工作人员随机从该 检查类别的对象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被检查企业。依据检查对象分布情况从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若干个检查小组,每个小组不少于 2人,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不少于 2 人,负责 1-2 个设区市的 “双随机 ”检查。根据抽查地域回避、利益回避、申请回避等原则,- 4 - 不宜成为检查

5、人员的或由于检查人员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检查的,可以递补抽取检查人员。 第八条 开展房地产市场 “双随机 ”检查前,应当制定本次检查事项清单。房地产市场 “双随机 ”检查可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即对照检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1)全面实施检查,每年 不少于 1次,专项检查即根据实际需要,选取部分事项实施检查。 第九条 检查组实施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档案资料; (二)现场检(核)查; (三)查看 企业 相关证书,以及相关的档案文件等资料; (四)要求 企业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五)其他依法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的明

6、显问题,检查组应当立即提出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于较复杂的问题,检查组应当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发现非本部门权责 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检查组实施房地产市场 “双随机 ”检查时,应当对照事先制定检查事项清单逐项核查,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填写 “双随机 ”检查记录表,并附照片、录音、录像等现场检查材料。检查后,应将行政处罚文书或限期整改文书、企业整改情况- 5 - 等相关材料,由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归档。检查结果形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录入 “双随机 ”检查

7、系统。 第十二条 房地产市场 “双随机 ”检查结束后,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检查情况和企业违法违规处理典型案例 。检查结果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相关数据自动推送给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厅负责解释。省厅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福建省房地产市场 “双随机 ”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 1福建省房地产市场 “双随机 ”检查事项清单(全面检查事项) 2房地产市场 “双随机 ”检查记录表(模板) - 6 - 附件 1 福建省房地产市场 “双随机 ”检查事项清单 (全面检查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双随机

8、 ”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行为 检查内容 违规 行为处置建议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合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是否按要求完成资质年检、及时办理证书内容变更手续。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9、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及时在 “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 ”中维护企业相关信息,是否及时正确填报开发、销售统计月报等信息。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取的购房首付款是否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倍 以下但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 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规范使用预售资金。 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

10、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但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 - 7 - 6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 2%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11、执照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二)房地产销售行为 检查内容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 1房 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哄抬房价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 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 3万元罚款。

12、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委托没有备案的营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检查组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并将违法违规宣传线索移交工商 部门 。 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 )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预售款。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1%以下的罚款。 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 “五证 ”,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 责令企

13、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 8 - 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 源对外销售,是否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炒卖房号。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6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方案,销售状态及房源限制等情况。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7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一房一价表,是否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8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 捆绑搭售车位、装修等,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

14、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当地物价部门 。 9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准入手续,是否限制、阻扰、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依规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 1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一房多卖,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前,将已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

15、信用档案,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当地公安部门。 1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协助购房人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1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是否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1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违 规提供购房融资服务,是否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或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并将相关线索移交金融监管部门。 1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要求委托有

16、资质的白蚁防治公司进行白蚁防治施工。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三)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双随机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 (一)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按规定备案,并在其备案证书标注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 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责令企业

17、立即整改,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工商部门。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按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 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可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并备案,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按规定撤销分支机构并备案。 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房

18、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是否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是否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按 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房地产估价业务是否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是否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规定承揽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19、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千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是否与有利害关系的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回避。 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 - (八)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是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按照房地产估价 机构管理办法第五

20、十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千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九)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经委托人书面同 意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1、第五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房地产估价报告是否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 2 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千元以上2 万元以 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是否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

22、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23、 年。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十五)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11 -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 “双随机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具有足够数量的房 地产经纪人员。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 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工商部门 。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注销手续。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 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工商部门 。 (三)房地产经纪业务是否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是否统一收取。分支机构是否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

24、业务。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关内容。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是否在销售现场明 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纪纪服务合同。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计入信用档案 。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是否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是否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由

2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 房地产 )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 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是否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是否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是否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或者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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