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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doc

1、PINGDINGSHANUNIVERSITY毕业论文题目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院系政法学院专业年级法学专升本11级姓名学号113150117指导教师讲师2013年4月26日THESISCONTRIBUTIONOFSTOCKEQUITYVIEWPOINTFROMRECOMBINATIONOFCHINAUNICOMSCHOOLORDEPARTMENTPOLITICSANDLAWDEPARTMENTGRADEANDSPECIALTY2011LAWNAMEADVISORLECTURERAPRIL26,2013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

2、果。毕业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关于毕业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资料(包括图纸、试验记录、原始数据、实物照片、图片、录音带、设计手稿等),知识产权归属平顶山学院。本人完全了解平顶山学院有关保存、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存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平顶山学院可以将本毕业

3、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任何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毕业论文。如果发表相关成果,一定征得指导教师同意,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平顶山学院。本人离校后使用毕业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平顶山学院。论文作者签名日期指导老师签名日期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摘要股权出资是指将股权作为出资标的物出资于新设和股份增发公司,以获取新公司股权的行为。在资本市场中,股权出资常被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运作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股权出资法律问题受到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实践中的股权出资的案例更是层出不穷。虽然股权出资在中国已有实践的经验,但是对于

4、其实际问题和相关责任的归属,以及针对股权出资和其运用模式可能发生的问题都缺乏详细的规范,新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亦有必要相应补充、修订或订定配套措施。本文希望能够起抛砖引玉的作用,藉由股权出资等理论和国外相关立法规范的研究探讨,对股权出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希望可以为中国公司法制度找出能够适合中国现代化发展、促进产业整合及强化企业竞争力的股权出资相关制度和运用模式。关键词股权出资,资本虚增,评估审验,瑕疵股权CONTRIBUTIONOFSTOCKEQUITYVIEWPOINTFROMRECOMBINATIONOFCHINAUNICOMABSTRACTEQUITYCO

5、NTRIBUTIONTOTHEEQUITYASTHESUBJECTMATTEROFINVESTORSINVESTEDINNEWSHARESISSUINGCOMPANY,INORDERTOOBTAINTHEBEHAVIOROFTHENEWCOMPANYEQUITYEQUITYINVESTEDINTHECAPITALMARKET,OFTENASANIMPORTANTMEANSOFCAPITALOPERATIONWITHECONOMICDEVELOPMENTANDTHECONSTANTIMPROVEMENTOFTHELEGISLATION,THELEGALISSUESOFCHINASEQUITYCO

6、NTRIBUTIONBYTHEWIDESPREADCONCERNOFTHETHEORISTS,THECASEOFEQUITYCONTRIBUTIONINPRACTICEISENDLESSALTHOUGHTHEEQUITYINVESTEDINCHINAHAVEPRACTICALEXPERIENCE,BUTTHEACTUALPROBLEMANDTHEATTRIBUTIONOFRESPONSIBILITY,ASWELLASTHEPROBLEMSTHATMAYOCCURFOREQUITYCONTRIBUTIONANDTHEUSEPATTERNLACKOFDETAILEDSPECIFICATIONS,T

7、HENEWCOMPANIESACTANDOTHERRELEVANTLAWSISALSONECESSARYCORRESPONDINGSUPPLEMENT,AMENDORSETOFSUPPORTINGMEASURESTHISARTICLEWANTTOBEABLETOPLAYAVALUABLEROLE,TOEXPLOREAMORECOMPREHENSIVESYSTEMOFANALYSISANDELABORATIONOFTHELEGALISSUESINVOLVEDINTHEEQUITYCONTRIBUTIONBYSUCHASEQUITYCONTRIBUTIONSTOTHETHEORYANDABROAD

8、LEGISLATIVENORMS,ANDHOPETHATTHELEGALSYSTEMFORCHINESECOMPANIESTOIDENTIFYEQUITYCONTRIBUTIONSTOTHESYSTEMANDTHEUSEOFMODESUITABLEFORTHEDEVELOPMENTOFCHINASMODERNIZATION,TOPROMOTEINDUSTRIALINTEGRATIONANDTOSTRENGTHENTHECOMPETITIVENESSOFENTERPRISESKEYWORDSEQUITYCAPITAL,CAPITALINFLATED,EVALUATIONANDTESTING,FL

9、AWSEQUIT目录引言1一、股权出资的概述2(一)股权出资的概念2(二)股权出资的适格性21标的物的确定性22标的物的价值现存性23标的物价值可评估性3(三)股权出资的必要性31股权出资有利于实现资产向资本的转变32股权出资有利于公司的成立43股权出资有利于企业的并购4二、股权出资对相关制度产生的影响4(一)股权出资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冲击41股权出资对资本充实原则的冲击52股权出资对资本维持的影响5(二)股权出资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影响6三、我国公司实务中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探讨6(一)股权出资评估与审验的法律问题61股权出资的评估72股权出资的审验7(二)股权出资的限制的法律问题81股权出资比例不

10、当的问题82相互持股问题8(三)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91以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出资92以转让权能存在瑕疵的股权出资9四、我国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对策研究10(一)股权出资的评估与审验对策研究101股权出资的评估102股权出资的审验11(二)股权出资限制问题对策研究111股权出资比例的限制对策112相互持股的限制对策12(三)瑕疵股权出资问题对策研究121以未出资或不足额股权出资问题对策122以转让权能存在瑕疵的股权出资问题对策13参考文献15致谢16平顶山学院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1引言2011年12月,中国联通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与联通红筹公司的运营资产对应的

11、部分股权为出资,联合其他4家发起人,发起设立中国联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和财政部确认,中国联通集团公司股权出资为22606亿元,其他4家发起人各出资100万元。发起人的出资按净资产的65的比例折为股本的14697亿股。7年后,即2008年,中国联通向中国网通股份支付1508股中国联通股份,向每股中国网通美国托存股份支付3016股中国联通美国托存股份。至此中国联通(0762HK)通过换股合并吸收网通红筹,联通红筹与网通红筹合并后更名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后的新联通股权比例为联通BVI(409)、网通BVI(295)、境外股东(296)。联通重组案的出现显示了无论在新

12、旧公司法时期,股权出资的方式都是企业重组的一大选择。随着新公司法对我国旧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做出的缓和以及出资形式的拓宽,股权出资的案例一定会在现实生活中大量涌现。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新公司法对股权出资的模糊规定给公司法理论界带来了巨大困扰,实务界也迫切需要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基于此,201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第11条对股权出资问题采取了认可的态度。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公司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因为立法对股权出资形式的认可而进入全新的阶段。但是公司法理论界对股权出资的理论争议,实务界对股权出资具体操作的把握不清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

13、实际问题。我们更应警惕的是,股权出资会给股权来源公司与目标公司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连锁反应,同时,由于股权价值极难评估,这又会给公司资本带来不稳定因素。上述各类因股权出资引发的法律问题最终将猛烈冲击公司的资本制度及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因此,加大针对股权出资和运用法律规制的研究,探讨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发挥其正面的制度价值作用,对相关实务和政策制定有所裨益,在公司法的研究领域也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平顶山学院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2一、股权出资的概述(一)股权出资的概念我们研究股权出资的相关问题,必须要先清楚什么是股权出资。在公司法领域,所谓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

14、或者增资过程中,依据公司的设立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约定,根据自己已经认缴的出资份额、股份数履行资本缴纳义务的行为。公司设立阶段与增资阶段的出资行为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股东获得股东身份的前提条件。1股权出资是出资的一种形式,公司法学界对股权出资做出如下界定出资人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权投入公司,并由公司作为股东取得和行使对另一公司的股权。2股权出资在实践中,也可分为公司设立中的股权出资及增资过程中的股权。(二)股权出资的适格性1标的物的确定性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是客观存在的即是标的物的确定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5项的规定,我们知道股东的出资方式为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被记

15、载的必须是确定的出资方式。对于股权来说,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可以将其确定下来,因为股权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主体和确定的价值,由此我们也可以确定股权可以用作出资,但是存在限定条件即需要在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出资标的物为其他公司股权。2标的物的价值现存性出资标的物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具有标的物的价值现存性,首先必须是价值物,其次该价值物的价值必须为当下“现存”的,因而如果是附条件或者是附期限的现物出资就不应该被认可。3对于股权出资来说,出资人用作出资的股权必须为已经从公司实际取得的股平顶山学院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3权,附有条件或期限的股权均不得出资。股权是股东享有的独立

16、的民事权利,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现存性,并且在我国股权出资的法律实践中,也不存在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股权进行出资的情况。所以,我国公司法学界应当肯定股权的现存性。3标的物价值可评估性标的物价值可评估性即现物出资的标的物的价值能够以某种方法予以评估,并据此确定公司所发行股份的适格对价。因此,学者普遍认为,现有评估方法无法估值的现物不能用于出资,如劳务、信用、商誉等。股权出资在我国已有长期的实践,虽然现在还没有可以参照的股权评估法规细则,但实践中对于较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尚有专门的评估方法,这样看来在我国股权的价值评估问题应无大碍。我国已设立的公司分为两类,即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股

17、权价值以其在证券交易所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格来确定;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其股权价值的确定主要依赖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现值评估。(三)股权出资的必要性1股权出资有利于实现资产向资本的转变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资本作为其动力的源泉;需要社会财富的作为其发展的条件,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就是归功于其较早完成的资产资本化的立法规范。而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中,经济运行的效率性在过度重视经济运行安全性的氛围中被严重忽视。看似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安全,规定只有法定形式的财产才能用作出资,其他财产被一律排除,实则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股权代表一定的资本,是一定资产资本化的结果。同时从股权的法律属性

18、分析,股权也有财产的属性,尤其是股权所带来的资产收益也必然会是社会的巨大财富,那么将这种收益再度资本化无疑会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充分实现资产的资本化转变。平顶山学院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42股权出资有利于公司的成立随着股权出资被认可,公司设立程序会产生新的程式,而且股权出资在控股公司的设立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简单来说,控股公司的设立大多并不需要太多的实物资产注入,因为其设立主要目的并非实业经营,而多是出于对被控公司的集中管理与经营。所以,对于控股公司来说只要完成股权的集中,公司便可设立。在联通重组案中,联通集团以其持有的联通BVI公司的51股权为出资,发起设立

19、中国联通,并在招股说明书将中国联通界定为一家控股公司,其经营范围仅限于通过联通BVI公司持有联通红筹公司的股权,而不直接经营任何其他业务。由此可见,允许以股权出资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设立控股公司,方便资本运作。3股权出资有利于企业的并购我国的企业并购一直以来进行的并不顺利。究其原因,是我们并未明确股权作为出资标的物,而运营中的公司又很难集中大规模的资金进行企业的并购。所以,公司并购过程中的现金对价支付十分困难,我国企业的规模化更是困难重重。而股权式并购恰恰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从联通重组案的角度看,企业采用的股权式并购的实质是将股权作为出资标的物,以股权支付代替现金支付。这不仅可以避免公司在传

20、统并购模式中由于巨额现金的支付所带来的资金链断缺和流动性风险,而且科学的股权并购可以理顺企业股权结构,实现企业股权重组。二、股权出资对相关制度产生的影响(一)股权出资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冲击在传统的公司法领域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是人与财产的结合。人主要是指股东,财产主要是指公司资本。在公司的经营、存续过程中公司资本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资本是公平顶山学院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5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也是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下公司承担责任的最大范围和最终担保。我国公司立法上设计了一整套关于资本充实和维持的原则来确保公司的资本确实到位和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出资是对

21、此原则的贯彻,而股权出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出资形式,其有可能对上述公司资本制度造成一定的冲击。1股权出资对资本充实原则的冲击为了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第三人的利益,维持公司资本的确定、充实一直是各国公司资本制度所欲实现的首要目标。对于我国来说,虽然我国公司法改革的目标的是尽量减少法律对公司自治过当干预,但公资本充实原则却仍然是改革的底线,也即公司的任何自治均不得损害其自身资本的充实性。4股权出资对资本充实原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股权的价值难以评估。由于股权的价值的易变性,使其更容易受到其他波动因素的影响。这些波动因素不仅包括公司的净资产也包括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的国内政策和经济形势

22、等外部影响。同时持股比例的变化也会使股权价值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第二,瑕疵股权出资问题。瑕疵股权出资属于出资标的物的瑕疵问题,实践中的瑕疵股权出资主要表现为出资人以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份出资、以转让权能存在瑕疵的股份出资等形式。上述各种瑕疵股权一旦作为现物出资于目标公司中,都将使目标公司的资本稳定性受制于瑕疵股权自身所包含的风险。而目标公司的资本稳定性如果受到上述风险的挑战,这本身就是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违背。2股权出资对资本维持的影响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其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使其财产维持在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水平。详言之,在公司存续中,公司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之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

23、象资本。5公司在经营中的转投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又必将受到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而且当公司以其自有股权转投资则必然带来法人持股。法人持股一般分为平顶山学院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6单向的法人持股与双向的法人持股,后者也就是交叉持股或称相互持股。公司相互持股是资本参与和企业结合的一种方式,但必须明确的是,相互持股本质上是公司法人以其股权出资到对方公司并获得对方公司的股份。这种持股方式会造成持股公司双方资本虚增。在两个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其结果只是股东的出资又返回到了股东的手里,而双方公司的资本实质上没有增加,并且这种资产增加并不能为公司的经营提供任何实质性的担保,

24、这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因股权出资而产生相互持股问题已经屡见不鲜。但是,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必然要求公司必要的资本运作。所以,法律不可能完全禁止公司间的以相互持股的方式进行资本运作。不过,若其过于盛行的话最终会导致经济的泡沫化。(二)股权出资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影响股权出资在事实上会引起股权转让的效果。在股权出资过程中,出资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来源公司股权作价入资目标公司以获取目标公司的股份,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目标公司则在事实上持有股权来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其法人股东。也即股权出资完成后,出资人和股权来源公司、受资目标公司之间以股权为纽带,建构起一个联系非常紧密的企业群,这种企业群就是关联企业。关

25、联企业是一种企业之间的联合体。在股权出资中,如果用作出资的股权份额占股权来源公司股权的绝大比例,则会使目标公司成为控制企业,而股权来源公司成则沦为被控企业。我国股权出资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对股权出资比例的控制不善,造成了关联企业间的控制过度问题,这种过度的控制将会对作为被控制企业的股权来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在我国公司法司法实践中,由于股权出资引发的关联企业中受控公司法人人格弱化或架空的问题已经愈演愈烈,这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三、我国公司实务中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探讨(一)股权出资评估与审验的法律问题出资物的价值评估与审验是现物出资的首要问题,股权作为现物出资的一平顶山学院

26、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7种,对其进行评估与出资后的审验也是必然的。1股权出资的评估对于出资人来说,接受股权这种具有无形性和价值不稳定性的出资标的,评估问题是其考虑的最大难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83条规定,股东的出资形式主要有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主要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出资,唯上述非货币出资必须满足可用货币评估并可依法转让两方面的限制。同时,公司法第27条第2款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做了规定,但该规定主要是提示性规定,其并未列出评估可兹参见的详细规范。因此,我国学者建议单独订立股权出资评估规则,规则中应包含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假

27、定等限定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等具体事宜。总的来说,在股权出资的价值评估中主要有以下问题(1)评估主体对于谁来担任股权出资的价值评估主体我国学界有着不同的主张。一部分学者认为,出资股权的价值应该由股东之间协商作价。另一部分学者主张股权作价出资应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新公司法则主要采纳了第一种主张,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将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权力交给了全体股东及创立大会。笔者以为,在实践中我们应充分考虑两种评估主体在股权价值评估中的优劣然后参照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评估主体。(2)评估方法根据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840条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财产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收

28、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也会产生不同的评估价值。我国的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由于股份的流通方式不同,对于不同公司采取统一的评估方法是不可行的,因此要充分尊重股权的实际价值,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2股权出资的审验验资就是法定机构依法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关证明的平顶山学院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8行为,验资制度是法定资本制度的要求和保障。6法定验资机构在股东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完成后均要进行出资审验。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但是,我国在股权出资

29、的实践的验资程序中还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我国司法实践对于股权出资的验资并没有相应的操作规范。其次,我国验资机构的验资多为形式审查,这就对被审验单位弄虚作假的注册资本明细表等资料文件几乎没有审验的功能。同时,验资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受到委托人的影响,有时并不能出具独立、公正的验资意见,使得人们对验资机构的独立性产生怀疑。(二)股权出资的限制的法律问题1股权出资比例不当的问题股权出资的比例是指用于出资的股权所占目标公司资本的份额。与其他出资形式相比股权出资的价值变化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如果一个公司的股权出资份额占注册资本的主要或者全部时,将会使股权出资的目标公司本身的财产数量与资本稳定状况受制于

30、本公司经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因为出资的股权受资本市场和自然人主体间的流通的影响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价值波动,设想出资股权的价值由于某种不确定原因而大幅度贬值时,就意味着接受股权出资的目标公司资产的大幅度缩水。这种缩水不仅会给公司带来难以控制的经营风险还会给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带来不可预见的巨大损失。2相互持股问题公司的相互持股实质就是“交叉持股”。公司间的相互持股一般会造成双方公司资本的虚增,并且可能会产生垄断,对竞争市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同时,母子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将会引发更多的法律问题。因为母子公司间多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从属关系,所以母公司极有可能利用其绝对多数表决权变相强制子公司反向持股,当子

31、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权后母公司则可以借助子公司这一“媒介”行使对自己的股权,并且其在行使对自己的股权有可能采取损害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的方式来片面维护自己的利益。7平顶山学院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9(三)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1以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出资以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出资,即用以出资的股权没有资产或没有足额的相应资产做支撑,也即股权来源公司存在着资本不实的情况。我国工商管理总局2009年颁布的股权出资管理办法第3条已经规定,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我国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工商管理机关的登记,理论上工商管理机关可通过对此种瑕疵出资进行设立前

32、的审查而予以禁止。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26条、81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发起人的出资分期缴纳制度,所以,实践中不诚信的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屡屡出现。因此,此种瑕疵出资行为想要完全杜绝是不太可能的。出现以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出资的情况时,一般会同时造成股权来源公司和目标公司的出资都不充实,故而应对两个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予以分别考察。实践中以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权出资主要有以下问题第一,瑕疵股权出资对目标公司的效力如何第二,接受瑕疵股权出资的目标公司对股权来源公司是否承担出资填补责任2以转让权能存在瑕疵的股权出资股权若想在资本市场上发挥最大的价值就必须流动起来。但是,现代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

33、一般分为人合性公司与资合性公司。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必须在允许其股份自由流通的基础上对其作出必要的限制来维护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关系和公司的稳定。我国公司法第72条对公司股份的转让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明确了在有限公司中,股权在各股东内部可以自由转让,唯股权向外转让时将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第142条对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股权也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既然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已为公司股份转让设置了必要限制,那么出现股东以股权进行出资和股东以转让性存在瑕疵的股权进行出资的情况,对于出资效力的认定以及对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尺度的理解都是我们应该把握的。平顶山学院2013届

34、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10四、我国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对策研究(一)股权出资的评估与审验对策研究1股权出资的评估(1)评估主体在评估主体的选择上,由于其实际关系着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因而应当参照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实际情况,否则将会给公司的设立及未来的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从理论上来说,股东之间对股权价值作出评估在理论上来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因为股权价值评估不仅是评定与估算出资股权财产价值的活动,也是根据此评估结果最终确定出资人在公司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但笔者以为,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社会信用机制和法律监管机制都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这种评估方式是一种过于理

35、想型的制度设计,可能会带来虚假评估的泛滥。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股权出资应该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作价。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实践中这些评估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需要明确的是,这些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能受任何不相关因素及主体的影响和干涉,以确保评估机构评估的权威性和公正性。(2)评估方法我国公司存在着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分,我们应该对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分别采取如下评估方法,来保证全面、客观的评估两类不同公司的股权价值。第一,对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一般采取现行市价法进行估

36、价,按照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确定评估价值,并申明评估结果应随着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但以控股为目的而持有的股票,其在证券市场上的流动性不大,采取收益现值评估法更能体现股权的总体价值,即根据股份公司未来收益率,用适当折现率予以折现,再按持股份额分摊计算评估值。8同时,在评估过程中应当酌情考虑股权来源公司的发展潜力、是否存在潜在的经营风险等因素。平顶山学院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11第二,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只能采取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因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并不能在公开市场上流通,所以其价值评估只有采取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即在综合分析发行公司的运营现状、利润创造及分配

37、情况、行业前景及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估算股权的现值。2股权出资的审验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缓和我国股权出资在验资程序中的问题。第一,验资机构应当在参照其他现物出资审验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更严密的审验程序及标准,来确保实现验资操作的规范化。此外验资机关审验时应审查以下内容9(1)检查出资人以股权出资是否征得其他发起人的同意,并评估作价,折合成股份。(2)查阅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问发生的重大事项对验资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检查投入股份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的认可。(3)检查股权是否存在争议及潜在纠

38、纷,发起人或股东是否能够完全控制。(4)检查股权交接手续,明确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接日产生的利润归谁享有。(5)检查股权所在公司是否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该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取得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和股权所在公司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股权所在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承诺函。第二,对于验资机构在验资中缺乏独立性而引发的验资虚假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明确验资机构因虚假验资所应对债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并在侵权规则原则上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验资机构的监督,采取定期评估、曝光信用不良验资机构行为等措施,确保验资机构验资结果的科

39、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二)股权出资限制问题对策研究1股权出资比例的限制对策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相对稳定,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对股权出资在公司总平顶山学院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12资本中的比例作出必要限制。我国公司法为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设定的最低限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即非货币出资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如果这种非货币出资是采取股权出资的形式,则其当然亦不得超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当然,目标公司可以在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对接受的股权种类、出资股权应满足的价值条件作出进一步详细的约定来避免出资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给未来公司经营带来不必要的

40、风险。另外,股权出资一旦完成就意味着目标公司同时完成了其对外转投资,因此股权出资比例也应当和目标公司公司章程所归定的转投资比例相协调,以免两者发生冲突。实践中也应严格遵循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的明确规定。2相互持股的限制对策法律基于相互持股属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正常商业运作这一特性而不会对其完全禁止,而对于我们来说还要积极探索拓展其有益的作用。在实践中,我国对于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可以参考国外的先进立法规定。国外对于相互持股的限制主要从限制公司间的相互持股比例和限制公司间的持股表决权两个方面进行规制。根据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资本10以上的股份,被持股公司就不可以取

41、得持股公司的股份,双方应当通过协议把各自的持股比例降到10以下或者转让其中一方持有的股份而解除相互持股关系,没有达成协议的,被持股公司取得的持股公司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并不得行使属于这些股份的表决权。”法国的立法规定可为我国所借鉴,即因股权出资导致相互持股超过10又达不成转让协议的,后取得股权的被持股公司也应在一年内转让股份并不得行使表决权。笔者认为基于股权出资所产生的相互持股对公司的双重影响,只有在做出必要法律限制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利用其有益之处。(三)瑕疵股权出资问题对策研究1以未出资或不足额股权出资问题对策此种瑕疵出资对股权来源公司与目标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效力都应该具体平顶山学院2013届

42、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13分析。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了股东瑕疵出资的资本填补义务和其他发起人股东的连带责任,以未出资或不足额出资股权出资也将主要造成上述责任,也即如果出资是有效的,资本填补义务和发起人连带责任将主要在目标公司和股权来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首先,对目标公司而言,出资人本身若无无欺诈之故意,并且其他股东又愿意接受此种瑕疵股权作为出资,就意味着他们接受了来自这种瑕疵股权出资的风险,而与出资人一道承担出资的填补责任。那么,公司法也应当肯定这种出资的效力。其次,对于以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股权出资后,目标公司对股权来源公司是否承担资本填补责任,取决于目标公司对此是否明知

43、。对于接受股权的目标公司而言,如果其本身对此并不知情,则当然不应对股权来源公司承担资本补缴责任,而是应由股权出资人和股权来源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目标公司对出资股权的瑕疵情况是明知的则另当别论,因为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承担的资本补缴责任是其基于自己的判断所应承担的商业风险。2以转让权能存在瑕疵的股权出资问题对策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法定限制还是章程限制做出具体分析。(1)以法定限制转让的股权出资效力法定限制中一般分为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若出资是以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股权进行的,则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之规定,则出资行为当然无效。但如果仅是违反法律限制的规定,

44、尤其是程序性限制的规定,则要区分接受股权出资的公司类型和出资股权在接受出资的公司资本结构中的地位等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公司法第142条对于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转让股权限制之规定明显属于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果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2条之禁止性限制规定而转让股权用以出资,则其股权出资行为当属无效。其次,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显然属于程序性的限制,股东违反此条规定转让股权的效力应具体分析。另外对于公开发行股份的公众公司来说,出资人必须对股权享有完整的、不受限制的处分权,以维护平顶山学院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14公众

45、公司的稳定,因为某一出资人出资标的物的瑕疵就意味着大量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能性。(2)以公司章程限制转让的股权出资效力第一,原则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没有违反禁止性规范就为有效地。首先,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的自治规范。现代公司法一般都有对公司的赋权性规定,以此来解决公司法本身所不能解决的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具体问题。只要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原则上都有效。其次,一般来说,由于公司章程属于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登记事项,由此可以推定股权出资的相对人应当知道股权来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的存在,其接受行为就是对这种限制的承认。如果股权的转让违反的股权来

46、源公司章程的限制,而受资公司的其他发起人仍予认可,由此发生的后续风险由出资人与目标公司其他发起人共同承担。第二,对于股权来源公司来说,当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定了另外的限制性规定,如果股东以此股权出资违反了公司章程,则股权来源公司可以拒绝为目标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这也将导致股权出资的无效。但是,当股权来源公司明知股权转让违反公司章程限制,而对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请求不予反对时,应当认定该股权来源公司及其股东默认了此股权出资的效力。在英美国家,对于股权来源公司默认的违反公司章程限制的股权出资,法院则不予干预,因为法院认为那些限制已经不再是强制性的限制。10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公司立法上对股

47、权出资的承认,符合现代企业的发展潮流和我国司法实践的双重要求。但是股权出资本身蕴含的巨大风险也是我们应为我们所警惕。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必须结合我国目前所构建起的关于股权出资的粗糙框架,尽快制定出更加详细的配套法律规范,以此来促进股权出资在实践中的规范化具体操作,并规避其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平顶山学院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15参考文献1雷兴虎公司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352于敏日本公司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523柚木鑫注释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1334徐晓松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J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

48、0034555柯芳枝公司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276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647容缨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J政法论坛,200531258潘学模资产评估学M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2029宁新晨股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5210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209平顶山学院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股权出资以中国联通重组为视角16致谢日月如梭,光阴荏苒。在专升本的两年美好时光里,我收获很多,不仅有书本上的知识,更多的是老师的谆谆教诲。这些都使我终生难忘,对我以后的工作生活也会有很大的帮助。抚今思昔,两年的专升本学习和生活,政法学院的领导、老师都给予我极大的帮助和支持。老师的教诲和关心,让我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充实了自己的大脑,更重要的是让我知道了该怎么做一个真正的法律人,用自己微薄的力量去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我真的很感谢各位领导和老师,谢谢你们为我们的付出和努力。在本人的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从选题、编写提纲、资料收集、撰写、修改及最后定稿,指导老师都给予了具体的悉心指导,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也借鉴了有关研究者的相关著述,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由于水平有限,对股权出资的认识和研究很肤浅,还有很多不足和缺陷,恳请各位老师、专家批评指正。作者王晓贝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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