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威诚信 CA认证证书使用协议 甲方通过使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获得乙方提供的电子签名信任服务,成为乙方电子认证体系不可分割的部分,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天威诚信认证业务规则的规定,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证书”指:企业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条 甲方 应按照 乙方 规定的 证书申请流程 提供有关资料 ,并 保证 所填 写的注册 信息 和所提供的资料 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请求。 第三条 甲方符合证书签发条件的 ,乙方应当将证书正确地签发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证书信息在证书有效期限内
2、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终止使用该证书。 第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核实甲方的信息。乙方有权合法地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资料保密。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甲方生成证书密钥并制作证书。甲方对证书享有独立的使用权。甲方使用证书产生的权利,由甲方享有;甲方使用证书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证书有效期限届满,甲方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向乙方办理证书更新手 续。 第八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证书私钥。因甲方原因致使证书私钥泄露、损毁或者丢失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证书私钥在证书有效期内损毁、丢失、泄露的,甲方应当及时向乙
3、方申请办理吊销手续。吊销自手续办妥时起生效。吊销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知悉证书私钥已经丢失或者可能已经丢失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协助乙方完成吊销该证书的工作,并终止使用该证书。 第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吊销证书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 者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 2、甲方证书的信息有变更,未终止使用该证书并通知乙方的; 3、甲方知悉证书私钥已经丢失或者可能已经丢失时,未终止使用该证书并通知乙方的; 4、甲方超过证书的有效期限使用证书的; 5、甲方使用证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
4、二条 因设备故障、电力故障及通讯故障或者电脑病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数字证书年服务费按( 150 元 /张年 )收取,初次申办需加开户费按 200 元 /张 收取 、 USB-KEY介质费按 50 元 /只 收取、电子印章按 100 元 /枚 收取。 甲方可选择现金、支票缴纳首次费用,年服务费通过汇款缴纳费用: 缴款账户:浙江天威诚信软件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宁波鼓楼支行 账号: 3315 0198 4636 0000 0002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并对甲方
5、造成损失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将甲方证书签发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的;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证书中的信息错误的; 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证书私钥被破译的。 第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第十四条 规定的情形出现之日起两年内向乙方提出赔付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甲方放弃请求乙方赔付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赔付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协助乙方完成相应的调查工作:能够证明甲方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甲方遭受损失的材料;能够证明乙方有过错的材料。 第十七条 乙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从严谨、安全的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资料。除下列情
6、形外,乙方不会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资料: 1、经过甲方同意提供的; 2、根据执法单位的要求或为公共目的向相关单位提供的; 3、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向政府、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乙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提供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在互联网上发布修改本协议的条款,甲方如拒绝修改,应在乙方公布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修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甲方证书期限届满; 2、甲方证书被吊销; 3、甲方向乙方申请终止本协议,乙方同意的; 4、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的; 5、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本协议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条 本协议所称“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证书依赖方支付的赔付金额、乙 方履行赔付责任过程中产生的调查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证书的有效期限。证书期限届满,甲方更新证书的,本协议有效期限顺延至证书更新期限届满日。 第二十二条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为壹年;甲方更新证书的,受理之日为证书更新之日。 甲方: (请在此处加盖公章) 乙方: 浙江天威诚信软件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