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在教育书籍或任何科学研究书籍中都能够见到(许多书上都是对此点到为止,都没有做比较深入的探究),可谓司空见惯,大家并不陌生,但是究竟什么是案例研究可能并没有多少人真正进行琢磨。前一段时间因为指导学生做案例研究进行了一定思考,但也就是在技术上进行的指导,而在学理上我感觉仍然有许多没有探讨明白的地方。特别是有一个博士生在论文答辩时把举例当作案例研究了,我感觉必须尽快把案例研究问题探明一个究竟。但正象我前面谈过的,真正做好案例研究并不容易,而且要说清楚什么才是案例研究就更不容易了。这在科学上经常遇到一个问题就是你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是很难说得清楚的它是。换言之,越是基础的问
2、题就越复杂。我想之所以许多人都回避基础研究,其道理也就是如此。我在美国这段期间,发现他们很少讨论一些基础问题,估计原因也应该差不多。只有在Heidi老师的课堂上才有一部分同学和老师很执着地探讨这样一些非常基础的问题,如她们探讨“什么是案例”,“什么是案例研究”,“什么是比较研究”,“什么是比较教育”,“什么是比较方法”。我想任何真正搞方法研究的必然要涉及这些基本的学理问题。记得在课堂上刚谈“什么是案例研究”这个问题时我发表过一些看法(好象是把案例首先看成一个既定的存在的事实,而且是必须面对的,这个事实本身是复杂的,不可能完全用分析的方式来解释,必须用理解的方式来进行等),现在看来还是有点概念化
3、,不透彻。最近我仔细想了一下这个问题,觉得有以下这些感受:一、案例本身是一个形成过程,即你在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因为当我们在开始做案例研究的时候,我们所遇到的只是一些非常典型的事实,也可以说是一些非常特殊的事实,这些事实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已经不能按照正常的理解模式进行理解了,这个时候就需要做个案研究(或个案处理),也就是说案例研究。如我们突然遇到马家爵事件,这是相当震撼的,不可思议的,我们就打算把他作成个案。所以个案经常有特例的意思,是无法按照常规进行理解的。退一步说,如果你研究的是一个非常常态或正常的事件,则你的研究意义就不存在了。很正常,当然就是没有什么问题了,或者说没有什么值得特别关注的
4、了。如果你硬要在一个看似常态的事物中寻找问题,当然也是可以的,但此时你就必须有自己特别的视角了,不然你告诉一些别人都知道的事实,岂非在浪费别人的时间。科研中追求出奇、出新或创新的意义也就在这里。二、案例研究属于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不同,案例研究属于质的研究,所选择的样本就在于其特殊性,甚至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但其所代表意义非常大,因为它可能影响到整体的局势。而量的研究则是寻找常态的样本,其样本很大程度上是要“去特殊性”,如通过的误差计算就是要祛除特殊性,要求反映的是一般性。我们看到统计学上所做的常态分布也好,计算平均数也好,或什么众数等等,其目的都是要求你所选择的样本是一个同质的群体,它们之间的
5、差异不能是显著的,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这里样本选择要求是随机的,即不是刻意选择的,要求所选择的部分样本能够代表整体的,并且通过计算样本之间存在的误差来估计该样本量在代表整体中会存在的误差,然后在技术上进行消除。统计学计算方法的功劳就是起这样的作用。如果在根本不同的样本之间进行量的计算就失去了意义。正如我们在小学期间就学到一个基本知识是:不同单位的东西是不能进行四则运算的。在比较研究中有一个可比较性的问题,如果你非要拿玉米与老虎进行相比,别人只能认为你脑子有问题,也不会怎么着你。三、质的研究的样本比较少,代表性差。因为他们是特殊的,而不是大量发生的,个别性非常强,所以进行这样的研究经常面临这
6、样的质疑:这样研究的意义何在?因为他们较少发生,用来进行预见事物发展趋势来说就很成问题,或者说对一般人来说没有什么意义。所以个案研究的结论只能解释当下情景,而不能泛化。正如人们对弗洛伊德心理学研究的指责那样,大家认为他所运用的案例都是不正常人,然后你用从不正常人那里的发现来解释正常人的精神或行为状态就遭到质疑。而且在这些患者之间又是那么不同,你又不能用此案例来解释彼案例。有没有类似的案例或相近的案例呢?当然有。这也就是进行个案研究的真正价值。特别是当少数人的事件经常影响到群体的发展状况时意义就更突出,而且这也是进行案例研究的特别意义。如果一个案例完全是孤立的,则是没有研究价值的,而且即使进行研
7、究也是没有意义的。如突然有一个人身高三丈三尺高,你要把这个人作为个案进行研究就没有什么价值和意义(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没意义)。因为这样的事例几百年不发生一次。而且作为这样极端的案例,也是无法真正进行研究的,你是不可能真正理解这样的事件的。所以,个案是特殊的,只是与常态的偏离而已,它不能完全不同于常态,那样就失去了参照,就变成了不可理解的事物。四、案例也可以使用定量手段。对个案进行研究可以进行外在的量的属性描述,但这个时候往往需要辅助以比较研究,即必须有参照和对比,这样才能知道量的意义,或者这样才能对量的描述进行解释。如果你孤立地选择一个事物的量的特征则别人是无法理解你所描述的量的意义所在。所以
8、进行量的研究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比较法,就是比较不同量的差别,或者以一个常模的量值来对某一单独的量进行衡量。但注意,运用比较法不等于比较研究。因为比较法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最基本方法,“有比较才有鉴别”,如我们观察事物,就是在发现事物中存在的共性和差异性,如果不使用比较法怎么能成?如果你进行观察也是比较研究的话,则一切研究都是比较研究了,也就没有必要独立设立一门比较研究的专业或专题了。五、个案研究的重点则是对事物内在变化特征进行描述。这个过程常常是一个透视过程,而这个透视往往是通过研究者的特别的眼光来进行透视。这意味着必须通过研究者直接接触,通过研究者的感受和反映来进行透视,所以现场观察是不可缺少的。
9、这也是质的研究方法所讲究的进入现场的原因。但进入现场不等于就是进行参与式观察,如果你没有与观察对象之间发生互动状态,则不是参与性的。如我现在进行的课堂观察仍然属于非参与性的,我只是旁观,我自己来感受,用我自己的经验来衡量,而没有与同学或老师进行实质性的交流。因为那样的话肯定对我的经验或知识模式产生影响。我为了不对他们的行为产生影响或干扰作用,所以只是作为旁观者出现,这也是一种客观观察。当然这样的观察是不能够收到交流的作用的。六、个案研究成功的关键是对观察对象的行为模式的理解。即能够解释他们为什么这么行为,其背后的支撑原因是什么,以及在他们的行为模式背后有没有可选择的可能。但你达到了只能是唯一解
10、释时你的研究算完成了,如果仍然存在其他解释,则你的研究还没有完成。什么是唯一解释呢?唯一解释就是“就这样,没什么好解释的”,我们经常说的文化主义(culturalism)就是这个含义。如我们经常遇到外语中的一些习惯用法,它是讲不出什么道理的,就是习惯而已。在人的行动中许多都是习惯问题,不能再继续解释了,那么你就等于发现了一种文化模式。人种学研究经常要达到这样的一种目的,这种不可解释的东西往往形成一种独特性的东西。所以质的研究方法根本的方法是理解的方法意义也就在于此,因为你不可能运用别的原因进行解释了,它作为一种习惯或惯习你只能表示理解,因为你也不可能强行地去改变它。这样的习惯显然是天长日久形成
11、的,你想一下子就改变它也不是那么容易的,而且关键是在这样的习惯中形成了该种群的独特的气禀,你让他改变了可能该物种就消失了。如生长在高山上的东西你非要他适应平地的生活,也可能他存活下来了,但他已经不是他了。因为许多习惯都是行动者与环境的互动中形成的,你改变他的习惯就是改变他的生长环境,也就是把他灭绝掉。所以文化主义是多元的,要求你不能用一个模式来理解,用一个模式来理解最终就会走向希特勒的“只有大日耳曼人才是最精粹的民族,其他民族都是劣等民族”的论调。七、个案研究所坚持的是一种“特殊主义方法论”。即在一个个案中你发现了一个独特意义或独特世界,这就是你的研究目标,这也可能会变成你的命题或结论。不然你
12、的研究是没有什么发现的,或你的研究是没有什么价值。如果更形象地说,当你进行个案研究时,你在运用所有的解释模式之后仍然有剩余,仍然有不可解释的部分的话,那就等于你发现了一个事物的独特价值,因为这个剩余部分是你不能再进行分解的部分,是你必须进行整体接受的部分,而且这部分也是构成对整个事物理解的核心部分。换言之,你理解了这部分,才是对整个事物进行理解了,没有达到这个层次,你仍然是属于外围,你仍然是囿于常态解释,也就是说你的研究没有什么价值。在整个案例研究过程中,你会始终被该事物独特性所吸引,始终都希望弄清楚其中的究竟,最后发现他们真的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这显然是把所有外在条件都剥离之后所剩余的一些内在
13、条件。对于外在条件而言,你是可以进行一些外在的运算的(如外科手术),而对于一些内在的条件而言,你是无能为力的,你只能承认或接受这样存在的事实。八、结论说到最后,什么是案例呢?案例首先是一个独特存在的事实,这个独特存在的事实是不能用简单的一般化的方式进行解释的,那么就需要对它进行特别的研究。这个研究过程是对它内在本质的发现过程,研究目标是发现其独特存在的价值,研究结果是要证明它确实属于一个特殊的存在。所以案例研究就是对一个独特存在的事物的价值发现过程。那么其研究结果就可能只是描述性揭示而不是总结性的论断。对于一个案例而言,它不可能太大,如果把一个国家做案例,这就不十分恰当。因为你要理解一个国家的
14、某一方面的现象就必须系统地研究它的历史,不然就是对人家的真实情况进行断章取义的解释。如过去的比较教育也常常是国别教育,真正比较的成分很少,只是对不同国家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介绍。充其量运用了该国学者的一些资料,但究竟对本国教育有什么启示则没有什么解释。为什么?因为案例太大了,所牵涉到的因素太多了,是不可能整体驾御的,最后必须从某一侧面着手。所以,在进行不同国家比较研究必须限定在具体的专题方面,这样才有具体的可比较的维度,否则无从进行比较。当然案例研究太过微观也不适宜,因为那样的话偶然性太大,没有多少意义。所以个案研究一般是中微观层次比较合适。可以说,当你真正认识到什么是案例的时候,你做的才可能是案例研究。或者说案例本身是一个形成过程,它是一个与研究者相互成长的过程,而不是摆在那里的一个事实等待你去解剖。形成案例总是由于其具有独特性的东西吸引你,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总是带有一定的视野去进行的,这就是一个现象学的还原过程,即最终你发现了它的特殊性,而不再是原初的仅仅是感性地感觉它的奇特,而是坦诚它的存在是一个奇迹。当你认为它是一个奇迹的时候,事物自身的价值也就得到了呈现。这显然应了释义学的那句话:达到了视野的融合你的视野(原初的、执着地坚持和固守的)与事物本质呈现方式之间出现了融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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