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理论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详解A章 总则B章 一般规定C章 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D章 学生驾驶员执照E章 私用驾驶员执照F章 商用驾驶员执照G章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H章 飞行教员执照I章 地面教员执照J章 罚则K章 附则A 章 总 则第61.1 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A 章 总则第61.3 条 适用范围(a)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
2、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b)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61.5 条 机构与职责(a)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b)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第61.7 条
3、 定义本规则常用的术语定义如下:(a) 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b) 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c) 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d) 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对于不能自行起飞的滑翔机,飞行时间是指滑翔机被牵引起飞开始移动时起,到着陆后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e) 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
4、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f) 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g) 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1) 实施飞行的人员持有驾驶员执照;(2) 在航空器中实施;(3) 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4) 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h) 决断高度/决断高,是指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上,如果不能取得继
5、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i) 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j) 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在本规则中,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r)定义的初级飞机。(k) 旋翼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一个或几个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l) 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m) 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时有动力驱动,在该旋翼机运动时旋翼不是靠发动机
6、驱动的,而是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旋转。这种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n) 滑翔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通常无自身动力驱动,或者虽然有动力,但在自由飞行阶段不使用自身动力。(o) 轻于空气航空器,是指靠充入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产生浮力维持飞行的航空器。(p) 自由气球,是指无发动机驱动的轻于空气航空器,靠气体浮力或由机载加热器产生的热空气浮力维持飞行。(q) 飞艇,是指一种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r) 初级飞机,是指型号合格审定为超轻型飞机或甚轻型飞机的航空器,或由局方根据其仪表设备
7、、飞机构形和性能确定的特定型号飞机。例如蜜蜂3、蜜蜂4、AD100、AD200、海燕650等飞机。(s) 授权教员,是指下列人员:(1)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地面教员执照,并依据其地面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的人员;(2)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飞行教员执照,并依据其飞行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员;(3) 按本规则以及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章的规定由局方授权可提供地面或飞行教学,并按照该授权执行地面或飞行教学的人员。(t)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必
8、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u) 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v) 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第61.9 条 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a) 驾驶员执照(1) 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以下简称为“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可
9、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当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可以认使用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n (2) 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b) 体检合格证(1)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执照担任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或认可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
10、合格证。n (2) 在外国境内使用该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运行中国登记的航空器时,可以持有颁发该执照要求的现行有效的体格检查证明。(c) 飞行教员执照接受的其他文件,方能行使该飞行教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2) 除本条(c)(3)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并具有合适等级飞行教员执照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i) 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训练;(ii) 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或等级;(iii) 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训练;(iv) 在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其单飞权利。(3) 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
11、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i) 由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该轻于空气航空器执照权利范围内提供的轻于空气航空器的训练;(ii) 在本条(c)(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 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iii) 在本条(c)(2)(i)、(c)(2)(ii)和(c)(2)(iii)中,由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按照该执照上的权利提供的训练。(d) 地面教员执照(1)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该执照,方能行使该执照所赋予的权利。(2) 除本条(d)(3)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并具有合适等级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i) 向
12、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地面训练;(ii) 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或等级所必需的理论考试;(iii) 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地面训练。(3) 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i) 由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按照该执照上的权利提供的训练;(ii) 由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提供的轻于空气航空器的训练;(iii) 由局方批准的人员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训练大纲、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营
13、运人的训练大纲或者经批准训练中心的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iv) 在本条(d)(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 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e) 仪表等级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或在低于目视飞行规则(VFR)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下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 持有飞机或直升机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型别(如适用)和仪表等级;(2) 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3) 对于滑翔机机长,持有附带滑翔机类别等级和飞机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执照;(4) 对于飞艇机长,持有附带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等
14、级和飞艇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5) 对于初级飞机机长,持有附带初级飞机类别等级和飞机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执照。(h) 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n (1) 参与CCAR-121 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n (2) 年满60 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i) 证件检查持有本规则所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证、许可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在局方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第61.11 条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a) 为满足本规则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必须经局
15、方鉴定合格,并经局方批准用于:(1) 拟进行的训练、考试和检查;(2) 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或者机组职能;(3) 对于飞行训练器,模拟特定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特定型别航空器、某一型别特定衍生型航空器或一组航空器(b) 局方可以批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之外的其他设备,用于某些特殊用途。第61.13 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a) 执照分类(b) 执照等级第61.13 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a)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的执照:驾驶员执照:学生私用PPL商用CPL航线运输ATPL多成员机组MPL飞行教员执照:一般教员 221条教员地面教员执
16、照:基础 高级 仪表第61.13 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b)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他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类别等级:轻于空气航空器、初级飞机、飞机、旋翼机、滑翔机航空器级别等级:飞机:单发陆地、多发陆地、单发水上、多发水上旋翼机:直升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轻于空气航空器:飞艇、自由气球初级飞机:陆地、水上(3) 航空器型别等级: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 千克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直升机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4) 仪表等级(仅用于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飞机仪
17、表直升机(c) 对按照本规则圆满完成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飞行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l) 航空器类别等级(i) 飞机;(ii) 旋翼机;(iii) 滑翔机;(iv) 初级飞机(2) 航空器级别等级(i) 飞机级别等级(A) 单发;(B) 多发(ii) 旋翼机级别等级(A) 直升机;(B) 自转旋翼机(3) 仪表等级(i) 仪表飞机;(ii) 仪表直升机(d)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1) 地面教员执照种类(i) 基础;(ii) 高级;(iii) 仪表(2) 航空器类别等级(i) 飞机;(ii) 旋翼
18、机;(iii) 滑翔机;(iv) 初级飞机第61.15 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 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担任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第61.17 条 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必须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第61.19 条 临时执照(a) 局方可以为下列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 天的驾驶员临时执照、飞行教员临时执照或者地面教员临时执照(1) 已经审定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在等待颁发执照期间;(2) 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申请人
19、,在等待更改执照期间;(3) 因执照遗失或损坏而申请补发执照的申请人,在等待补发执照期间。(b)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本条(a)颁发的临时执照失效(1) 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2) 收到所申请的执照;(3) 收到被拒发执照的通知第61.21 条 执照的有效期(a) 注明有效期限的执照持有人,在执照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行使该执照所赋予的权利。(b) 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教员执照在颁发月份之后第24 个日历月结束时有效期满。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在同时持有与该执照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时,方可行使该飞行教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c) 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本规则颁发的其他驾驶
20、员执照不规定特定的有效期限。但是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的执照或者认可证书的持有人,仅当该执照或者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该执照或者认可证书所赋予的权利。(d) 地面教员执照不规定特定的有效期限。第61.25 条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a) 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关于持有体检合格证的要求(1) 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I 级体检合格证;(2) 行使飞机或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I级体检
21、合格证;(3) 行使下列权利时,驾驶员必须持有局方颁发的级或者I 级体检合格证:n (i) 私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n (ii) 学生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n (iii) 滑翔机、轻于空气航空器或初级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b) 下列情形下,驾驶员可以不持有体检合格证(1) 行使地面教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2) 作为飞行教员、考试员或者检查员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为取得执照、等级或许可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3) 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接受为取得执照、等级或者许可的训练、考试或检查第61.27 条 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a) 担任下列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
22、有适合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1) 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 千克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2) 涡轮喷气动力飞机;(3) 直升机;(4) 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b) 批准信代替型别等级(1) 在下列条件下,局方可以使用批准信允许没有相应型别等级的人员操作本条(a)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进行一次飞行或者一组飞行(i) 该批准信仅限于在调机飞行、训练飞行、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实践考试中使用,批准的有效期限不超过60 天。经申请人证明,在其批准期满之前,未达到完成该次或该组飞行目的的,局方可以批准增加不多于60 天的期限。(ii) 经申请人证明,该次飞行或
23、者该组飞行遵守本条(a)的规定是不可行的;(iii) 局方认为通过批准信上所作的运行限制可以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2) 按照本条(b)(1)批准的运行应当遵守下列限制(i) 该次飞行或该组飞行不得以取酬为目的,但在训练或实践考试中所收取的航空器使用费用除外;(ii) 只能载运本次飞行必需的飞行机组成员(c) 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要求(1) 在载运人员或实施取酬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为取酬而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必须持有适合该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果该航空器要求级别或者型别等级)。(2) 在本条(c)(1)规定运行范围以外担任航空器机长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i) 持有适合该航空
24、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果该航空器要求级别或者型别等级);(ii) 在授权教员的监视下,接受适用于该航空器的以取得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为目的的训练;(iii) 已经接受了本规则要求的适用于该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果该航空器要求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训练,并且授权教员已在该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单飞。(3) 持有飞机类别单发陆地或多发陆地级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行使附带陆地等级的同种类初级飞机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持有飞机类别单发水上或多发水上级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行使附带水上等级的同种类初级飞机执照所赋予的权利(g) 驾驶滑翔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在滑翔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必须完成下列相
25、应附加训练:(1) 使用地面牵引程序。该驾驶员已经完成地面牵引程序及其操作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得到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能够合格进行地面牵引程序及其操作;(2) 使用空中牵引程序。该驾驶员已经完成空中牵引程序及其操作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得到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能够合格进行空中牵引程序及其操作;(3) 使用自行起飞程序。该驾驶员已经完成自行起飞程序及其操作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得到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能够合格进行自行起飞程序及其操作。(h) 本条的等级限制不适用于下列人员(1) 学生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2) 在航空器取得型号合格证之前,按试验或特许飞行证实施飞行期间,操作该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
26、持有人;(3) 正在接受局方实践考试的申请人;(4) 操纵气球的具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第61.29 条 无线电通信资格(a) 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在使用汉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并行使飞行通信员的权利。(b) 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3级以上测试的,在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1) 自2008年3月5日起,停止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执照上已取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的,等同于英语语言能力3级。(3) 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取得的飞机、直升机、飞艇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国
27、际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运行前,其执照上必须具有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低于6级的,还应当定期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D 章 学生驾驶员执照第61.101 条 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颁发学生驾驶员执照的条件、该执照的用途以及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与限制第61.103 条 资格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学生驾驶员执照(a) 年满16 周岁,但仅申请操作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的为年满14周岁;(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
28、必要的运行限制;(d)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级或者I 级体检合格证第61.107 条 一般限制(a) 学生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 在载运旅客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2) 在以取酬为目的载运货物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3) 为获取酬金而担任航空器机长;(4) 在空中或地面能见度白天小于5 千米、夜间小于8 千米的飞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5) 在不能目视参照地标的飞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6) 在违背授权教员对于该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中签注的限制的情况下担任航空器机长。(b) 学生驾驶员不得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或实施该飞行所依据的规章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任何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但在
29、飞艇上和局方批准的某些航空器上接受授权教员的飞行教学,并且该航空器上除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外没有任何其他人员时除外E 章 私用驾驶员执照第61.121 条 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第61.123 条 资格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a) 年满17 周岁,但仅申请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等级的为年满16 周岁;(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d) 具有初中或者初中
30、以上文化程度;(e)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级或者I 级体检合格证;(f)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25 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g)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5 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h)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27 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i)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j)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7 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
31、考试;(k)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第61.139 条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a)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在不以取酬为目的非经营性运行的相应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者副驾驶。(b)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以取酬为目的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副驾驶,也不得为获取酬金而在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J 章 罚则第61.241 条 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a)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15 条规定的本规则执照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1) 警告;(2) 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3) 情节严重者,吊销执照。(
32、b) 对于受到本条(a)处罚的人员,自其违禁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局方将不接受该人员提出的任何按本规则颁发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第61.243 条 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a)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17 条规定的本规则执照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1) 警告;(2) 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3) 情节严重者,吊销执照(b) 对于受到本条(a)处罚的人员,自其拒绝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局方将不接受该人员提出的任何按本规则颁发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第61.245 条 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a)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37 条规定的本规
33、则执照或等级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局方不接受其任何执照或等级的申请;通过该次考试取得的任何执照或等级也相应无效;当事人应交回其已取得的相应执照。(b)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37 条规定的本规则执照持有人,除按本条(a)处理外,局方可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或吊销执照的处罚第61.247 条 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则第61.63 条规定的航空人员,局方可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暂扣执照一至六个
34、月或吊销执照的处罚第61.249 条 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本规则执照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执照或暂停等级1 至6 个月,直至吊销执照或取消等级的处罚:(a) 违反本规则第61.9 或者61.27 条的规定,无必需的执照、等级、体检合格证或者运行许可进行飞行;(b) 违反本规则第61.139、61.171 或者61.195 条的规定,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所持执照权限以外的飞行;(c) 违反本规则第61.213、61.215 或者61.235 条的规定,教员执照持有人进行所持执照权限以外的教学或弄虚作假为不合格的人员出具本规则要求的签字证明;(d) 违反本规则其他规定的任何局方认为有必要予以处罚的行为;(e) 违反除本规则以外的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运行航空器;(f) 在操作航空器的过程中,因其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差错、事故征候或者事故第61.251 条 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本规则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所持执照赋予的权利-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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