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明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纪委等八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中组部等五部委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 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委办发201433号)、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福建省开展领导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闽委巡20146
2、号)等,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责任单位和在三明市因私事申请出国(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条 以下人员需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登记备案:(一)市级和市以下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乡(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县(处)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
3、、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各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四)市、县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或子女),自愿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身份,因法律等原因无法办理注销手续的人员;(五)市、县组织人事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备案责任单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单位在职及离、退休处级以上干部由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县(市、区)处级干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向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要共同做好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密切
4、配合,加强联系,防止因相互推诿、执行不力而出现管理漏洞。(一)登记备案责任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报送本单位、本系统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备案信息,并确保登记备案信息准确全面、更新及时、规范有效。(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审核职责。县(市、区)党政正职及市直部门主要领导持有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保管;县(市、区)在职及离、退休处级以上干部持有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保管;市直单位其他列入登记备案人员(包括离、退休处级以上干部)和县(市、区)其他列入登记备案人员持有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由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保管。(三
5、)公安机关负责登记备案工作业务的指导;建立登记备案数据库,接收并储存登记备案信息;受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申请时,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签发出入境证件;将登记备案人员持有的有效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情况和登记备案信息情况反馈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四)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责任追究;对工作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以及备案责任单位或公安机关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人员未及时缴交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所在地的市、县(区)级公安机关报送。(一)市级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向所在
6、地的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二)县级以下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未设立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三)其他单位可参照上述要求,按照本单位相当级别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第七条 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应当确定1名主管领导和1名专门联系人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送登记备案信息。登记备案责任单位负责填写需要登记备案人员的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表,并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汇总表(详见附件)及电子数据通过专用网络或
7、光盘报送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人员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登记备案人员本人近期照片、工作单位现(原)任职务或现(原)聘岗位、组织人事主管单位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全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等。(一)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变更相应登记备案内容;(二)登记备案人员因工作调动,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发生突化的,由调入单位根据变动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三)登记备案人员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原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8、向公安机关报送撤销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在办理登记备案以及变更、撤销手续时,应当完整、准确、规范填写相应表格及提交电子数据。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确定1名主管领导和1名联系人负责接收登记备案信息。接收登记备案信息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与人口信息进行核对入库;发现身份信息与人口信息不一致的,核实后入库;已持有效出国(境)证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登记备案信息质量通报制度,每半年将登记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情况,通报相关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确保登记备案信息安全,不得随意公开;未经登记备案责任单位正式履行手续,不得随意更改。第十条 登记
9、备案人员每次向公安机关申请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必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意见。(一)在职及离、退休厅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按有关规定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二)在职县(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市直部门处级干部须征得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县(市、区)处级干部须征得县委主要领导同意,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名义向市委组织部请示报告,经市纪委协审,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凭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到公安部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三)离、退休处级干部因私事出
10、国(境)可酌情予以批准。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四)县(市、区)乡(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参照在职处级干部审批办法执行。(五)其他列入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凭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到公安部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认真做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核审批工作。对于不按规定提交单位意见的登记备案人员,公安机关不予签发出国(境)证件;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证件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和纪
11、检监察机关。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登记备案人员办证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一季度登记备案人员办理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情况,通报所属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人员在回国(境)后10日内,应将所持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交由管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交由管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出国(境)证件遗失的登记备案人员,自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或在回国(境)后10日内)到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挂失,逾期或置之不理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追究
12、责任。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要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组织人事部门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按规定集中保管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导致漏管失控的,应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13、(境)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1.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汇总表2.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表3.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4.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15 附件1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汇总表新增修改撤销 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名称(盖章): 登记备案责任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备案责任单位类别: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行政职级人事主管部门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本次备案共 页 人(首页填写)此为第 页 报送时间(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年 月 日登记备案责任
14、单位负责人(首页填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附件2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表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 月 日照 片(2寸免冠白色事淡蓝色底彩照32MM26MM)公民身份号码(请填写18位公民身份号码)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请填写至县(市、区)工作单位(请填写全称)人事主管部门(请填写全称)职务职称行政职级人员类别代码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盖 章登记备案责任单位负责人签 名:登记备案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填表说明:1.编号的编码原则为年份2+组织机构代码+序列号;2.人员类别代码根据报备人员属于办法中第三条中的情形项,填写所属项的序号即可。附件3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15、)审批表姓 名单 位职 务前往国家地区姓 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参加工作时 间入党时间入党介绍人学 历何时离(退休)健康状况单位职务国 外通讯处中 文外 文申请理由及期限本人对党籍要求国内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国外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所在单位审查意见(单位盖章)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机关党委意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主管部门(党组)审核意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批准机关意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附件4关于同意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_出入境管理部门: _同志(身份证号码:_)系_(填写单位全称)的_(填写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我单位同意该人申办:普通护照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香港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澳门签注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备注:1.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出入境证件须提交此函,如有涂改,本函无效。 2.登记备案单位须在同意办理的出入境证件类型前打“”,在不同意办理的证件类型前打“”。3.本函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4.因受理往来港澳和台湾签注申请涉及出入境次数问题,如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无特别说明,公安机关为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因私事赴港澳台签注时均签发一次出入境有效签注。特别说明: (请文字说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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