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考核内容:1、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施工人员工伤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第三条:管理目标:1、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项目部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措施,确保目标实现。3、项目部首先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并将安全责
2、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部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第四条:安全责任:1、项目经理对实现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3、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4、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考核办法:1、实现逐级考核的办法,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
3、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第六条: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扬、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有功的。第七条:工地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工地,对总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全员等进行必要的奖励。第八条:受奖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全员及各管理人
4、员,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第九条:经济奖励制度。1、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样板工地,奖项目经理2000元,生产副经理1500元,安全员1000元。2、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奖项目经理2000元,生产副经理1500元,专职安全员1000员。3、在本年度内创市级样板工地,奖项目经理1000元,生产副经理800元,专职安全员500元。第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1、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
5、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第十一条:经济处罚的规定:(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2、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
6、单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消除又连续施工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500元。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6、被罚者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二)、现场管理及检查;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洒后上班、乘吊篮上下等违纪者,罚款5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5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
7、;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工地负责人100元。3、高空作业,没有安全技术交底,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200元罚款。4、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6、对于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罚工地负责人500元罚款。7、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合格等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
8、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9、新工人不经三级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项目经理和班组长各100元。10、在检查和平时抽查中,对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50-200元。11、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三)、工伤事故1、工地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10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罚项目经理300元,安全员100元。2、工地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
9、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发当月工资的20-30%,并免发1-3个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3、工地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人本人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津贴和奖金。4、工地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四)、设备事故和隐患。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2、对于发生
10、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3、发生与本单位有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五)、火灾事故及隐患。1、火灾隐患(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2、火警(1)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
11、安机关依法惩处。(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第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1、对违章操作,经检查人员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4、工地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第十三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第十四条:人员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在月底开资时由财务负责人将所罚款额扣留,通知安全员领取交公司安全处,逾期不交者每拖延一天,加罚应罚款数额的2%。第十五条:对各单位的安全罚款由工资总额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个人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第十六条:各工地收缴的罚款上缴财务处,归收缴单位使用,做为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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