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辽宁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重点学科点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突出特色,重点优先,带动一般,强化内涵,创新发展”的学科建设工作思路,贯彻落实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突出学科建设整体上的“冶金行业”特色,优先发展冶金 -材料 -装备制造-过程控制、化学 -化工 -能源 -环境及采矿 -选矿 -安全工程等传统优势学科和学科群,努力打造绿色冶金与环保、煤焦化及煤资源高效利用、金融装备自动化、镁资源综合利用及智慧矿山等品牌学科方向,积极推动重点学科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带动其他学科共同发展,促进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实现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与支撑,努
2、力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早日实现我校“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突出应用、国内知名、省内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 第二条 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根据已有学科基础和发展优势,进一步凝炼学科特色;通过培养和引进,造就一批学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具有协作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学科带头人,领导本学科组建结构合理、团结向上的学科梯队,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进一步形成学科团队;通过重点扶持特色优势学科,搭建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的学科 平台;在方向、人才、梯队和平台逐渐完善的基础上,集中优势力量,在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在重大教学和科研成果方面实现新的飞跃,促进我校学科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2
3、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均为一级学科,具体分为以下 3个层次:省一流学科、校重点学科、校重点培育学科。 第四条 重点学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学科水平评估和学位点申报审核等情况,根据学科层次,建设周期为 3-5年。 第二章 学科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我校重点学科实行校、院和学科团队三级管理体制。由校学科建设领导 小组、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学科带头人逐级管理,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学科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的确定、经费投入、设施建设、制度保障及考核督查。其基本职责是: (一)对全校的重点学科建设
4、规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情况进行审议; (二)对拟增撤的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点进行审定; (三) 研究确定重点学科带头人,并组织制定使用和激励政策; (四)对交叉学科或跨院系的学科团队建设方案进行审定; (五) 审议学科建设中的各项制度及其它事项。 第七条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提出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有效实施,起草学校学科建设管理文件; 3 (二)组织和协调重点学科的遴选、建设规划与计划的论证、评审、考核、评估等工作; (三)指导并监督各院系重点学科建设任务的完成及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四)组织和指导对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和考核工
5、作; (五)学校指定的其他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的重点 学科建设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制订学科建设任务目标; (二)组织学科队伍建设,培育学科研究方向; (三)初选并向学校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 负责组织重点学科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的初审和使用监督; (六)负责学院内部学科建设绩效考核及奖励实施; (七)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它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开展。其基本职责是: (一) 制订、执行学科建设规划,分解任 务目标并有效完成; (
6、二)有效开展人才引进和培养等团队建设工作; (三)有效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四)完成重点学科的考核、评估、验收等准备工作; 4 (五)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及内部绩效考核奖励办法; (六)在具备条件的学科试行学科带头人统筹安排团队内学术成果的分享与使用及团队成员的考核与晋升; (七)完成学校和学院部署的其它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 重点学科遴选与建设目标 第十条 根据学科师资队伍情况、研究生培养质量、科研成果水平和学校的发展规划,认定不同的重点学科层 次及其总体建设目标。 (一)省一流学科,根据省教育厅批复确定,以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考
7、核目标作为考核验收标准 (见附 1)。 (二)校重点学科,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具有冲击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基础的学科,总体建设目标是基本具备申报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的基本条件。 (三)校重点培育学科,具有二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学位硕士点并能冲击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学科;总体建设目标是在下一次学位点申报中达到申报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组织重 点学科申报,经专家评审和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重点建设学科,作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立项,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并按建设目标标准进行考核。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与管理 第十二条 每个重点学科设学科带头人 1名,全面负责本学
8、5 科建设与发展的相关工作(具体遴选与管理办法见附 2)。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各级重点学科给予相应的扶持和激励政策。 (一)对省一流学科,除保证省拔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外,学校还将按照 1:1的比例投入配套经费,配套经费由学科带头人负责统筹支配。对省拔专项资金 ,学校将严格按照辽宁省 高等学校一流学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见附 3)来使用和管理。 (二)对其他两个层次的重点学科,根据学科差异和实际需要,每年以学科建设项目的形式进行投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在上一年末组织各学科根据发展规划申报下一年度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设备购置、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经组织论证通过后,列
9、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当年结余的经费,原则上不滚动使用。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重点学科须按学校要求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五年规划预期目标和年度建设成果,并 由学科带头人代表本学科与学校签订合同或责任状。 第十五条 对省一流学科的考核,按照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由学校组织考核并报教育厅审核。 第十六条 对其他两个层次的重点学科,学校每年年初按照6 各学科发展规划,分别下达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学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标志性学术成果和学术交流等),年末对各重点学科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各学院学科建设工作
10、年度考评和学科带头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学校的资 金支持进行挂钩。 第十七条 对于按期完成学科建设规划目标的,学校将根据重点学科层次不同,在职称评聘、评优、研究生推免等方面给予不同政策倾斜。 第十八条 每个建设周期结束后,各重点学科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学校推荐申报一级学科博士点或硕士点的重要依据,也作为学科带头人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或本办法与校内其他有关规定相悖,学校将另做补充规定或修订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 发展规划处 负责解释。 附: 1.辽 宁省高等
11、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2.辽宁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3.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7 附 1 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 2016 93号),加强辽宁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构建绩效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做好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原则是: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高效,动 态调整,提升质量,服务需求 ”。 二、考核对象 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 三、考核内容
12、 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方向、人才培养、学术队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交流合作、运行管理等。 1.学科方向。重点考核学科方向是否更为凝炼,是否体现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能否服务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是否具有比较优势和突出特色,以及能否引领学科建设发展取得重大突破。 2.人才培养。重点考核学科和相关本科专业学生就业创业情况;教师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编著国家级规划教8 材;培养研究生取得科技成果 ,参与国际交流,获得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奖励;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研究生学术交流、创新创业教育、就业教育和举办研究生竞赛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 3.学术队伍。重点考核学
13、科在引进和培养院士、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辽宁省攀登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打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等高水平团队工作上取得的成果;在学术梯队建设、优化队伍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等方面 取得的成效。 4.科学研究。重点考核学科新增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社科基金及其他重大行业专项或省部级项目等科研立项(含横向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育
14、部高校科研成果奖,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等奖项;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专著;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基地、中心、智库等平 台建设上取得的突破等情况。 9 5.社会服务。重点考核学科及相关本科专业在参与我省校企联盟建设、产学研融合、校企合作办学、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在转化或应用专利、新品种、新技术等科学研究成果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在服务辽宁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等方面,或在运用新知识新理论传承文明、资政育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
15、会主义价值观和先进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的贡献。 6.交流合作。重点考核学科开展具有前沿性、开创性及重大应用价值的国际合作项目,深度参与国际或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或科学工程,参 加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制定,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开展联合培养项目,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学术机构开展学术交流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7.运行管理。重点考核高校自筹经费安排是否充足、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是否规范高效等情况,以及在统筹建设资源、深化学科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学科建设协同创新管理新模式等方面取得的先进成果和经验。 四、考核程序 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每年度执行绩效考核一次, 5年建设周期满进行周期末评估验收 ,绩效考核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
16、组织实施。 1.学科自评。在年度绩效考核时,学科所在高校要组织学科10 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一 流学科年度考核申报表, 5年建设周期末评估验收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周期末验收申报表,撰写自评报告,按要求整理支撑材料,将所有相关考核材料报省教育厅并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专家组考核。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成立考核评估组,通过答辩、会评或函审等方式审核学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3.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及建设周期内工作进展情况,审核确定学科考核结果。 五、考核等次的确定 1.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A)、良好( B)、合格( C)、不合格( D) 4个等次: 考核总分在 85分(含)以上的一流 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 A); 考核总分在 70分(含)以上 85分以下的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等次为良好( B); 考核总分在 60分(含)以上 70分以下的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等次为合格( C); 考核总分在 60分以下的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D)。 2.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年内在单方面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的(如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高端领军人才引进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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