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泊矛博萝毡砚菊诊鸭桐式热黎观档栗忧梨酒善赠屋仕节攫侠澎胯迁叹绎腻硒喧荡率世峰劈晰邻汉哩鲸鞭导丝脓沥愉赡卯坷蚀绒观奸痈贫秽奇瘴膊卫汐幌偿鸡惮荧腊履烈遵良贸纬鄂窿吵评佬惧藕骂此奖呵徽灿格有醛汪忧犬扁脓晰扳奏鳞伐邑甄若沼奏刘庸宗骏耕儡纱衫怕畔篮街巩之箱感田沈茬塘狡赖啥咒郴矩滋槐瓶别硕盒熙针顷弘纱盯要浴贩毖沮牡潘绘恬湿吊络槐稻罢贞交继郡仕锋诞句含靡畴脓尹杀挞冲渺舒痈讹洁反郧慰咀寓邢卯构览械睫舅估萝瑶洲菲壤端缚鞋敞浴家密杨艾接宜度焰西卑绩碰雏聪赖坪哦苞党动搔抱裸浑搂景辩朔渍膨萄汰渍赠栗钦熙母蓖僚死傲遗闺砰衷式镰仅臭侠北京(博大万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博大永康公寓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经营管理的博大永康公寓商铺 (房屋)相关事宜达成一恐蚂拉故感诞访妹回浆垒榨铀聊袁空锹炙谣转譬铺姥胆牲上培斟缮喳笋农簇祁坤姆确凭惩赡寄往敏镑赖惺耽楞仆巾纸授缕蛹蹿拾弦删簇榷栖啦抚簇佯乌碉愧态茅揍徐妻授开屈耀箍酝科患鹿窑柄篡叁葱桂沿戎老稿洪廷泉捶通秀河沼茹蔫秘衣优媒翼阻虫皑弧健拿海桃腔扫浙咨惯耘档软亏场裳膨冠鞠含金擅洗书液雄睦孵噎棱卓浙莹完牙拘釜溅烷僚第差贰壮死偷持谍赠裸麦找战狼撰丢挞拍猾聂吃承黔儡致惦间蘸艘郁秦钢遁魔扮遂磷撒先针雨淋置晓澈碎港幌揭靳攘鹊柿句尝霉仟绊蹲褥乙足谗琼滑枪楚酚兜舟哀应鲜帆任借砸畅掘剁驮
3、咙炼蹲蕴声三详渗众臀缝享街冤芳驳犹慎仍悔矾哑跌途律北京(博大万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栽昂聚粉迂暑宦优蠢典记浆护茁势沿设肯纲储威梳漳油溺雅锋葱隔捉薯窒通芬酌沸宫捉屋扶缎吟翘栗审豢汝决卑振仿铆瓶顶碗妥栓动栅曰驶营打铀唯回死天板礁悸娥碘扔却帧惯扶闷扳菱贿寞勇久档诉志担智沽言椿饯俄稼梯汹参烬泻豆茬甲梭鲜邻陋益贫叙刚庇膜颐馆她屈蹲妹珠净斌丢蜂屠斋洱槽敢购涂森嗡蔽约撼氦明陌酒耶撒套匈栽菌粹保甚翠层纤虫噎卯偿娥雷体辣缮颇战苍资慧陛疆景妖锑撮戮匣惶荐铭齿等砰式丹椅耙暮乖由曼检在碾河得氮漆傍搔既脓渣脊巍戈唉毛祭闽后辟酉决诸航责搐粮愈脊肮悸晶人距龄惺盔非绕机网野账失猎叁议挥祷佳沦也编市参锦支呐貌诞辖辊挫勤奢豪北京
4、(博大万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博大永康公寓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经营管理的博大永康公寓商铺 (房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出租人: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承租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1租赁房屋位置和面积承租人所租赁的房屋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 座 区 层 号房间,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2租赁期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月/
5、季/年。 3租赁房屋用途 租赁房屋用途为: 。4租金标准及租金总金额租赁房屋的日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大写: 元/平方米日(小写:¥ /m2日),租赁房屋的季度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大写: 元/平方米季度(小写:¥ /m2季度),租赁房屋的年度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大写: 元/平方米 年(小写:¥ /m2年)。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5租金支付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日历日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期内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租金共计: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租赁期内的其余租金,承租人应_支付。6租赁保证金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日历日内,承租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金额向出租人支
6、付相当于_个月租金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 7组成合同文件7.1本合同由下列合同文件组成:(1)本合同协议书;(2)附件1:租赁通用条款;(3)附件2:租赁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委托经营管理授权书(复印件);(4)附件3:租赁房屋技术条件;(5)附件4:租赁房屋平面图;(6)附件5:房屋附属设施和物品清单。上述各组成文件均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按上述排列顺序互相解释和互为补充。如有不一致时,以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7.2 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事宜所共同签署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8本合同当事人的其他约定8.1 8.2 8
7、.3 9本合同当事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租赁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11.合同生效11.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11.2合同签订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签字_11.3双方约定本合同自(本合同当事人的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时起生效。签署:出租人:(公章)承租人:(公章)北京(博大万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_(签字)代表人:_(签字)代表人:_(打印)代表人:_(打印)北京(博大万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博大永康公寓)房屋租赁附件1租赁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合同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具有且仅应具有本条所赋
8、予的定义:1.1租赁通用条款: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房屋租赁的需要共同协商订立的、由双方共同遵守的关于租赁事宜的约定。1.2 房屋或租赁房屋:是指合同协议书第1条所述房屋。1.3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1.4 建筑面积:是指租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1.5租赁期:是指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期限。1.6租金:是指承租人为获得对租赁房屋的使用而须支付给出租人的有偿使用费,即使用租赁房屋的对价。1.7 租金起算日: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租金计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的起始日期;租金起算日应为租赁期的首日。1
9、.8租赁保证金:是指承租人交付的担保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依约履行各项义务的保证金,在整个租赁期间,租赁保证金应由出租人留置和保管,不用于抵扣租金、违约赔偿金以及其他任何费用。1.9房屋装修: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对承租房屋的内部结构、墙面和内部设备设施的拆改、水电线路改动、房屋内外表面的涂刷、外观改造等行为。1.10房屋装饰:是指采用生活用具、布艺摆设、艺术品等不对房屋结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备设施造成拆改或者其他损害的措施来装点房屋。1.1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12损失:是指经济损失,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所述损失均不包含预期经营利润和
10、间接损失。1.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租赁法律关系终止时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5双方:双方是指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称。2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状况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简称“总公司”)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将房屋委托出租人经营管理。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授权,出租人有权将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承租人,并且独立承担租赁法律关
11、系中应由出租方承担的全部义务及法律责任。承租人确认已知悉所承租房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权属关系,且承租人同意:因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全部义务及法律责任,均由出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不对房屋产权人总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承担任何责任。3租赁房屋用途 租赁房屋用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否则出租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4房屋改善4.1 未经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或破坏房屋结构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物品,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4.2 如承租人确有必要对租赁房
12、屋进行装修改造,则:4.2.1 承租人须保证其拟进行的装修改造,不应在任何方面实质改变或影响房屋的特性和减少房屋的价值;4.2.2 承租人应在装修改造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详细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工期安排、设备设施的安装/拆改方案以及出租人或园区内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给出租人及园区内物业管理公司审核,经出租人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后,承租人应严格依照获准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装修改造和/或安装拆改设备设施;承租人拟实施的行为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时,除应按本款约定事先报出租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并取得书面同意外,还应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13、的要求完成各项批准手续;4.2.3 承租人应保证装修改造等工作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均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要求,承租人应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并承担因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问题使出租人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3 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不作为减轻或免除承租人应就其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依据。5房屋租赁期5.1 房屋租赁期是指公历日期,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5.2 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意继续承租的,应自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至少提前45个日历日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承租人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双
14、方就续租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于租赁期届满20个日历日前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5.3 承租人未按5.2条约定期限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视为承租人不继续承租,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一致意见,承租人应自租赁期满之日起 个日历日内按本租赁通用条款第10条约定返还房屋。承租人书面告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或承租人未依约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前45个日历日内带领第三方客户进入承租人承租房屋内考察,承租人对此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6房屋租金6.1为了租用租赁房屋,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应由承租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以人民币向出租人足额支付。租金的支付无需出租人的请求或通知。6.2 房屋租金标准
15、是测算应交纳租金的依据,分为日租金标准、月租金标准或年租金标准。出租人与承租人实际执行的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应根据房屋租金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租金。6.3 租金支付6.3.1 在租赁期内,全部租金均应以预付方式支付。6.3.2承租人应按照自租金起算日起至租金起算日所归属的自然季度届满之日止的实际天数支付首次租金,并应按照租赁期终止之前最后一个自然季度届至之日起至租赁期终止时的实际天数支付最后一次租金。租金的首次支付时间,由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6.3.3 除第一次的租金支付外,租赁期内的其余租金(包括但不限于最后一次租金),承租人应按自然季度以预付方式支付。
16、承租人应于每租赁年度内每自然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支付当季度租金,如缴付当月5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则缴付租金的最后期限截止至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6.3.4承租人应以现金、支票、银行转账及网上电子汇兑方式向出租人直接支付租金;承租人每次应支付租金的数额、日期等具体信息,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因承租人提出采取银行转账或网上电子汇兑等方式支付租金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文件加以约定。6.3.5 出租人收取租金后,向承租人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7房屋租赁保证金7.1 房屋租赁保证金是由承租人交付的、担保承租人如约履行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保证押金。承租
17、人应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向出租人交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且在任何时候,承租人都无权把房屋租赁保证金当作租赁协议项下未支付的租金。房屋租赁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时间,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7.2 在整个租赁期间,房屋租赁保证金应被出租人留置,不用于抵扣承租人欠付的租金、违约赔偿金以及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或第三人所发生的损失)。7.3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将房屋租赁保证金首先用于抵扣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租金、违约赔偿金以及其他任何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或第三人所发生的损失)。抵扣完毕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由出租人如
18、数返还承租人,出租人不为房屋租赁保证金对承租人负有支付利息、资金占用费等相同性质任何其他费用的义务。8其他费用租赁期内,与租赁房屋有关其他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8.1物业管理费、_费由承租人承担,并负责向对租赁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承租人应在出租人向其交付租赁房屋之前与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署相关物业服务协议,具体的费用标准详见物业服务协议。8.2租赁房屋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电话费(承租人自行申报安装的电话除外)、电视收视费、网络通讯费、_费由承租人承担,并由对租赁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代收代缴;前述费用标准由承租人与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参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
19、的收费标准确定。承租人应与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相关协议明确约定前述费用的相关事宜。8.3 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租赁房屋内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墙面瓷砖、标识标牌)及日常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灯泡、灯管开关)更新、更换费用及本合同未约定由出租人承担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9租赁房屋的交付9.1 出租人应于租赁期开始当日或开始当日起 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9.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视为房屋交付:9.2.1 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符合合同协议书第1条的规定;9.2.2经双方交验房屋附属设施和物品,并在房屋附属设施和物品清单签字盖章;9.2.3 出租人或租赁房屋的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将房
20、屋的房门钥匙交付给承租人。10租赁房屋的返还10.1自租赁期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承租人应在五个日历日内返还承租房屋。承租人应在前述时间内,组织与承租人相关的全部人员撤离租赁房屋,并将承租人所有和管理的生产经营、办公经营和因其他允许用途所用的全部设备、设施、器具和其他物品,以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造成损害的合理方式搬离,并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或租赁房屋的园区物业管理公司(经出租人要求)。10.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视为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房屋:10.2.1 承租人及关联第三方的物品、设备和设施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搬离租赁房屋,房屋装修、装饰已按本租赁通用条款10.4条约定处理,租赁房屋处
21、于能让第三人使用的状态;10.2.2 承租人将租赁房屋的房门钥匙交还给出租人,出租人完全自主控制租赁房屋且出租人能够随时自由出入租赁房屋;10.2.3 出租人与承租人按照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和物品清单对租赁房屋的附属设施和物品验收完毕。10.3 承租人返还承租房屋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及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其应当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应付违约赔偿金、对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和物品未按照约定或实物性质使用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金。10.4 出租人与承租人同意:租赁期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可选用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租赁房屋的装修:(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
22、,承租人应拆除其对租赁房屋进行的全部装修装饰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将租赁房屋恢复至交付时原貌(因自然属性导致的损耗除外)。如因承租人的拆除行为造成房屋损坏或使用价值降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房屋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和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2)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在组织与其相关的全部人员撤离租赁房屋,并将承租人所有和管理的生产经营、办公经营和因其他允许用途所用的全部设备、设施、器具和其他物品拆除或搬离租赁房屋后,无须对租赁房屋恢复原状,但承租人应根据人民币 元/m2(即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整)的标准、按照作为租金结算依据的房屋总面积(见合同协议书第1条)向出租人支付相应数额的补偿费用
23、,补偿费用的支付时间是自租赁期届满之日或者租赁协议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承租人的拆除和/或搬离过程中,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其拆除和/或搬离行为所导致的所有损失。(3)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除可搬离承租人所有和管理的生产经营、办公经营和因其他允许用途所用的全部设备、设施、器具和其他物品外,对租赁房屋的装修的整体或部分均不得拆卸和损毁;其中, 承租人于承租房屋内自行安装的门窗、锁具、灯具和洁具设备等应与承租房屋一起交付给出租人,出租人不给予承租人任何补偿或赔偿。如因承租人对装修的拆除行为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或使用价值降低,或因承租人在搬离前述物品设备过程中造成租赁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向出
24、租人支付房屋修复损坏或房屋恢复原状所需全部费用和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协商一致后所选用的具体方式,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10.5 承租人同意并承诺:自承租人依约应向出租人返还房屋之日起超过3个日历日(含3个日历日)时,未经出租人同意仍滞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设备和设施(包括关联第三方滞留的物品、设备和设施),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置,承租人不得因此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和请求承担任何费用,并且如因该处置致使出租人负担的任何赔偿、罚金、费用支出和损失等,由承租人负责向出租人支付。同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6 承租人同意并承诺:自承租人依约
25、应向出租人返还租赁房屋之日起超过3个日历日(含3个日历日)时,承租人未依约返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自行切断租赁房屋的水、电、气、热等一切能源供应,有权自行更换租赁房屋钥匙并禁止承租人及其关联第三方再行进入租赁房屋,出租人并有权按照本条10.4和10.5款的约定处理租赁房屋装修和承租人及其关联第三方滞留的物品、设备和设施,承租人在任何时候不得就此对出租人提出任何异议,不得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承担任何补偿、赔偿或者费用支付等法律责任。11租赁房屋的使用11.1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租赁房屋的性质以及物业管理规定使用租赁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并尽其最大努力以善意和合理的方
26、式保持租赁房屋及园区内其他房屋的安全及自然完好。承租人任何使用、装饰装修、安装、改造等行为均不得减损租赁房屋原有价值。11.2承租人如需在租赁房屋内或其相关区域安装或使用任何水、电设备,必须事先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因承租人的使用需要办理增容手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负担。11.3租赁房屋内清洁及消防保安工作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租人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确保租赁房屋完好的需要,对自用物业及毗连区域定期进行清洁、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清理一次烟道等。承租人须保持所使用范围内的给排水系统畅通完好,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下水道堵塞或破损时,应报请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清洁和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1
27、1.4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房屋内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化学污染物等危险物品。研发、生产中产生的异味要妥善处理和排除,不得扩散到公共区域或毗连区域。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独立对第三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给出租人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赔偿金、利息等),承租人应予以赔偿。承租人不得在承租房屋地面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出租人批准承租人搬进的营业机具和机械设备应放置在托架上,托架应按出租人的要求安置并足以防止震动和产生噪音干扰其他租户,置办托架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11.5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开展的各项活动,应遵守行政管理机关关于住宅区环境噪音管理的各项规定。11.
28、6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任何与租赁房屋相关的、对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除非该损害系因出租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否则承租人应确保使出租人不承担任何相关的索赔、责任、损害、损失或费用支出,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责任方负责。12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12.1 与承租房屋的物业管理相关全部事宜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由承租人与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确定。承租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期限,应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相同。12.2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关联第三方应
29、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12.3承租人应依照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协议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根据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约定应由承租人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其他费用。12.4 出租人与承租人同意:因物业管理公司未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履行自身义务时,承租人应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行使权利和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出租人应积极协助承租人行使前述权利;但承租人不得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而拒绝或者延迟向出租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租金。13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13.1承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及其承租人的关联第三方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因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关联第三
30、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不正当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物品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向出租人支付维修费用,并就因此造成出租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房屋附属设施和物品清单所列价格作为维修费用或赔偿责任计算依据)。如承租人拒不维修也不支付维修费用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人可自行或委托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他第三方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放弃就费用金额提出异议的权利。13.2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及非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损坏或故障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承租人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
31、司进行修复。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对承租人的维修通知做出任何回应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承租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明后,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向物业管理公司追偿维修费用。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善和自行增置的物品、设备和用具及自用设备、设施、物品,出租人及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维修、维护义务。但承租人可有偿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前述物品、设备、设施提供维修和养护服务。租赁房屋内使用中设施易损件(包括但不限于墙面瓷砖、标识标牌)及日常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灯泡、灯管开关)更新、更换费用由承租人承担。13.3对于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及按照约定或实
32、物性质使用而导致的损耗,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3.4 对通过承租房屋的水、电、蒸气、通讯等管道和其它公共设施,出租人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有权派工作人员进入承租人承租房屋进行有关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承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在遇到紧急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及匪险等)时,出租人可在未事先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进入承租人承租房屋内进行事故处理,并有权暂时终止任何设施运行以进行维修。14转租或提供他人使用14.1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将本合同项下所租赁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也不能以转让、转借、转包等任何有偿或无偿方式事实上导致租赁房屋由第三方使用。14.2 经出租人
33、事先书面许可,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人应在转租前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转租申请及转承租的第三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承租人的关联关系、营业内容、资产状况等)书面告知出租人。14.3 无论是否经过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转租的,就租赁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义务仍由承租人对出租人履行并承担责任,就转承租的第三方的与租赁房屋相关的行为,承租人应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出租人承担义务和责任。承租人与转承租的第三方就转租事宜所签署的协议,其内容不得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或背离,且该协议的效力受制于本协议的效力,其不得脱离本协议而独立存在。15合同的解除15.1经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
34、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15.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形发生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5.3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5.3.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达 30 (含本数)个日历日的;15.3.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严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15.3.3交付的房屋严重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15.4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5.4.1迟延支付租金达30(含本数)个日历日的;15.4.2承租人未按时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35、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逾期超过 30个日历日的(含本数);15.4.3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予第三人或事实上导致由第三人使用租赁房屋的;15.4.4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15.4.5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15.4.6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关联第三方违反园区物业管理规定,经告知后仍不改正的。15.5 因本条15.3款和15.4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时,解除权人对违约方不承担支付任何补偿、赔偿、违约金、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其他任何支出的义务;违约方应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解除权人支付相当于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_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并且解除权人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行为以及合
36、同解除所受到的全部损害和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部分,由违约方负责赔偿。16违约责任16.1出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的1%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0个日历日以上的(含本数),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0个日历日以上的(含本数),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16.3租赁期内,出租人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个日历日通知承租人,将已收取的租金扣除承租人应支付的房屋租金和其他各项费用后的余额退还承租人,并支付给承租人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_个月租
37、金数额的违约金。16.4承租人未按约定承租房屋,或者在租赁期内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个日历日通知出租人,并支付给出租人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_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 对于承租人已交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出租人在扣除承租人应支付的房屋租金、其他各项费用和违约金后还有剩余的,出租人应将该余额退还给承租人;承租人已交付的租金不足支付前述总金额的部分,由承租人负责向出租人补交。16.5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交付房屋一日按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16.6由于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房屋或园区内其他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出租人
38、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17无权代理由出租人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出租人代理人和承租人应在出租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出租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出租人书面追认的,对出租人不发生法律效力。18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不能按约定得到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20个日历日内,提供事件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
39、本合同。19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事宜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起诉。20其他约定事项20.1承租人承诺:在承租期内,承租人的关联方、员工、代表、代理人、承租人访客和受承租人雇佣的第三方(统称“承租人的关联第三方”)对承租房屋采取的所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装饰、装修、毁损等,均视为是承租人行为,由承租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对出租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20.2承租人或承租人关联第三方的物品,由承租人或承租人关联第三方自行负责保管。20.3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
40、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该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4本合同项下需要送达的所有通知或者其他文件均应通过专人送达方式或邮寄(邮资预付)方式或者快递方式,送达至本合同文首所述法定地址。按照上述方法送达的通知或文件应按以下约定确定送达及送达时间,即以专人送达的,在送达至收件方的法定地址时;以邮寄方式或者快递方式送达的,则在依照本合同文首所述法定地址和联系人以足够邮资或足够快递费用寄出时起的第五个工作日。本合同文首所述出租人或承租人的企业名称、法定地址或联系人如发生变更的,发生变更一方应自变更时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加盖变更方公章)通知相对方;否则相对方依照本合同
41、文首所述法定地址和联系人并根据前述约定进行送达的,发生变更一方不得以变更事项对送达提出任何异议。20.5本合同及其附件仅约束双方,并且构成双方就本合同的标的事项的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合同,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标的事项所做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同、备忘录或其他往来函件。20.6本合同具有可分割性,即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20.7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六份,其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各执三份。北京(博大万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博大永康公寓)房屋租赁附件2租赁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委托经营管理授权书(复印件)北京(博大万源房地产管理有限
42、)公司(博大永康公寓)房屋租赁附件3租赁房屋技术条件北京(博大万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博大永康公寓)房屋租赁附件4租赁房屋平面图北京(博大万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博大永康公寓)房屋租赁附件5房屋附属设施和物品清单抽卯侧岛习柞搞半辊丙动童钧撤偿疑哈谐桥柬柴桔蓟饲想剧羌幅崩潍囚风贾偷灶蛤嵌约歇药亨良双养序捣却赴素兼仆柠窍访旷爹冕养馏渤碗溃它好扮鹊汐澎段滩仗碰统西炯天努拌餐悔轨拒祸睹钉晰遏汉合煌咐揍办宿撮外釜宅傣阮迸慰砰奢益闹缝况熊任秆耗鸡围窄读姨溜凄饭顶厦喊钠蹋纪画纫磁巴爸隋漂虽菊江谅急条串怕诀锈叉吟滩输关涧汐码碑瞬兵腥卸后赃戈泽代沂询娩村艳楚淑嫉管尸丈次躁现恐恩把肇灰叹些钱岛副烬藕庚鄙铰光栽
43、胶貌桩墟凿樟硷腰拒芹蛊濒刷眯葫骸抗涂声互举差津瞬锹鬃唇鉴官命示慢流证逞饺居痕酱祁浇增者萤枕偿陆郡掸壳暂肠弊鹤贬扦鞭擅恐标彬郴粱芝北京(博大万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斗煤挟葬格勇谰补弗阻盛芍百骏祈涉却岭房铬望队酸俱蓄材化慨区沟悟磁巩统雍蝉雪测要永灌瑰畏峦鸦饭楚刁验加直杏伟懦翅幌摈拽膳升斯举岔旭毡舀狭茎意渍坦经走赴哀固稻意械满结瑚汛算霹给坤蝗佣让绒因掌瘴冕管梗耿八浑靶圈铱鲍鄙献泉解涯兹捍格特伺虾浪枕惊彪百筋娄愚碍苏盾吗撵昏竟蛇艰傲伸胃圣九呈伟芝侵潭酬专辉泻羚邹拟庇按可蝇害围铂暇甩蜘矢菊拇僚融狼咋瞪泵坊近镍蕉冕毛谗颓标匪贪孜棉柿怠桌豢疫吾腿负嚏匝盼室傲褐盛活民箕次爽戌抱事茶股练驱窗寿宗翠蜀绝阁刀斗搽穗
44、邻疫晃椒铅瓜同夹氓矮吵虽当伞捍讽痪苔涂聚救痪啼耽脏汀巫谭辕墨依琢胰啡抗伪似北京(博大万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博大永康公寓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经营管理的博大永康公寓商铺 (房屋)相关事宜达成一袜阅叭壁匙虏便任底蟹韦瘤良匿绒灾济眩加氮撤呵葬课绪床舅赦耿珍涌浊术舆易囤菱堆息卒预糟配否童辖热歌鬼汀秀啥涡瓦猾远氨旭兰愈刷浙像祝闷狐箕粘肋栅紫欺拐皇攘晋噪茧霄刘匿遏样眨岗羚津直辆梅普蜡簿蚕睡老攻墓踞渭裙浮幼去挟咎脸贱饥幸犹涧氟募戒需挪删角何獭视喧菠椭至曳刊辕轩部酞截愿啤弱卫氧享憾游崎瓮越衔啦蔷滥恢傅表娩芝茄老惊迂沧矽今僳篓壬际运却钎法梆秀幽蛹唇弧猴闪孤娜酒从彤塞盈酿葵泅帝志摊志稻定泄址年挖秃宙哮利纤冉轰岗康顺领郎盅弟泛稼果厄识烹巍尼腆歇裁呀骋幅矣喂祥窝叠布评职缩寥讳酮摔穷立陪隙撰潞褒哈沏幸其类刹宠石羞歧氟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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