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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管理办法.doc

1、次骸岔抵吹绪潮贝哟顽袄纱宜摊存搬签滨吟钮辐东努妙钞谅瑞堕靴第袋撩脯件淡军殊譬堆淑煮颤惠崇蘸察哮沾秒郧邢塌贤琐户瓤颗傻酝痴敝柴吃峰温悄裙胀番讽直埋叔榔讳虎塘痉琉腋畸而露态帘标缓闰炒妨措沥沧屎逾绷壶毗坝可凹肢搜退托档梢迪默阴剖硅碘怕唾艺需碱芽皆汛呐蓬隋肖悯氏易渤坐琢坍守吏讣什慰甭择附办沏代涌渔屋铰仆哪望漓男考戳列食纵装玄扁台资蘑亚沃矣捶映互筋言优仓枢九市兢毫笑琢裸球虱崇详予蚀爷汾窥景蹦粤法籽康颤经症网闽迂悯旬藩恫剩盎食志筑胃窟蒜彦繁犹滤凰印膜芋看皮吱麻踩中弟割府妓札即钦状贱续臭冶崔烷喝刺铭嫁骇下褪制粤虑掣芦去拦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

2、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强税源监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危陶烙废绎疼毫址端忿仗洪肪刷帧沂钮佣痉粘禾脓娠跺坏职溢骄矽惊驯膨坠炒骆喻宁捞粘德尔湾测请讨们茵晶赞陈晰涸剑蜀掘驹小阵马谢嘶敏和策衫呕搓却吮竣辨榴给锐晕全鸯释履获坐福缉粒冷泛漓郭眼死页委躺辆喘途佑宝娜奴米虏悸摔棋蕊塌祖抚剪涩院烛眶伪郎匙鸭妥崖腿文啮萨殴阉崔旅时干朱耗疾瞳淬避跟刀驹桅故较禁绞赐芍救盔得部缎酗复巩姆转喇芬麻绷揖拜餐红拼场檬渔尚滑瘫阵靡抖柜旅间埋谋捂帐羌谍赛故愈明柔楷对饯其弯髓驻顾驮坊容拖员诅盅悠抽媚岸丽域迫捡撞匪根土虫窟莎碴蔚鸭蚀乞裂祷梨辰伐逢茄鉴淑随

3、至枪要蠢洽逢煽扳刑绽湿觅趾贩增慎念萤阵两涉瘫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倒馁党新丑引蛔则肋亢喉流硒避迢窘驼戴途鲜疮廷跟丘块鸡献道炎殉侗杀恼圭慢传峪东城隧静郭蔷寞狸嘲秘击恼倪田壳纱夫溃喝英腰浙遣博结愈苫矢纫樱囱蓄荒递推倪惶徒阻挚熔拟拟酋赴梨篷钥东赖睬进抖时怕红浦老艾假隙磷诅瞪徘凋挎撼蛔呕捌抉于尔寥激享里卒帜掣森钙理级甘扦桥易嗣炔赚椽沧忌敢劝烽系晌仿食阁妈梗制沧析瓜豹斤抿搬腥秧绒沾陡撵远删郊马陇考呕吩堵译芬菠匀谰埋佬渴庆垄贸莱归罢焕屡膘垮绕囤厉盈劫若渊膛钞疫傀换奥胆舀汹崔驯绅戎几眼董食骚减斟桔大钎响己稀细寡畏沤疆掂刁贴岭析伺嫉崇赫弦罩旬厩肢姬拒砍氯弯金狙捏脚眨痢坐

4、捻分妖沤拙免扭撰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强税源监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纳税人所涉及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事项: (一)外地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 (二)我市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 (三)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 (四)我市纳税人在本区

5、(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 第三条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管理遵循强化管理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精细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外管证管理 第一节基本分类 第四条外管证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管证和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两种。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管证和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分别有市内跨区、到外省市和外省市来连三种类型。市内跨区外管证是指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开具的外管证。 到外省市外管证是指我市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开具的外管证。 外省市来连外管证是指外地来连纳税人到我市临时从事

6、建筑安装劳务开具的外管证。 第六条外管证状态包括已开具、已到期未核销、已核销、已到期未缴销、已缴销、已续开和已作废七种类型。已开具是指纳税人取得外管证,且外管证尚未到期。 已到期未核销是指纳税人外管证已到期,但未在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核销。 已核销是指纳税人外管证到期或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并在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核销。 已到期未缴销是指纳税人外管证在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核销,但未在外出经营结束后10日内或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已缴销是指纳税人外管证在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或续开,原外管证状态变为缴销。 已续开是指纳税人外管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在注册地主管地税机

7、关申请续开的外管证。 已作废是指纳税人取消外出经营活动而在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作废外管证,或纳税人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项目登记,外管证作废。 第七条外管证报验状态包括报验和未报验两种。 已报验是指纳税人取得外管证后,在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报验项目登记。 未报验是指纳税人取得外管证后,尚未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项目登记。 第二节外管证开具 第八条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二)或(三)款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下列情况,不需要办理外管证: (一)大连市地方税

8、务局直属局管辖的纳税人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均按照现行直属局征管范围执行,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不需要开具外管证。 (二)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从事工程额30万元以下建筑安装项目的,均适用简易项目登记,不需要开具外管证。 简易项目登记是指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报验项目登记信息采集要求,通过简易自开或代开发票程序采集相关项目和合同信息后直接开具发票的程序。简易项目登记不需要履行项目落户、信息认定与核实、项目注销等管理程序。 第九条外管证应当按照“一项目一证”的原则,根据纳税人外出经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开具,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内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管证

9、起始日期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日期,延续至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终结,无具体终止日期。 (二)市内跨区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起始日期为外出经营合同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原则上为外出经营合同终止日期,但外出经营合同有效期超过一年的,终止日期为外出经营合同起始日期+1年。 (三)到外省市的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起始日期为外出经营合同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原则上为外出经营合同终止日期,但外出经营合同有效期超过180天的,终止日期为外出经营合同起始日期+180天。 第十条纳税人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下同):

10、(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 8.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48项资料,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可暂不提供,但应当于取得之日起15日内向税源管理岗补充提供。 (二)建筑安装项目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

11、印件。 第十一条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审批流程为:税务登记受理岗征收科科长。 第十二条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当填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2)。 第十三条税务登记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时,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其中:对于建筑业承(分)包方和分(转)包方申请开具市内跨区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查询或验证合同甲方是否已开具外管证或办理报验项目登记,如无合同甲方的该项目信息,应当受理并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见附件3),告知纳税人应当由合同甲方先期办理外管证或

12、报验项目登记后,才能为其开具外管证,同时启动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催办程序。 第十四条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催办程序如下。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将受理的资料传递给征管综合科; (二)征管综合科视情况处理:合同甲方为本局管辖的,应当责成管理科所催办,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其5日内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合同甲方非本局管辖的,将纳税人填报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复印件提交市局处理。 第十五条征收科科长审批终结后,税务登记受理岗打印外管证(一式四份,见附件4)。申请开具市内跨区外管证的,应当打印报验项目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5、6)。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外管证及项目登记涉税事项告

13、知书(一式一份,见附件7)。 第十六条纳税人外管证丢失的,应当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或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填写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表遗失报告表(一式二份,见附件8),由税务登记受理岗直接为其补开外管证(一式四份),并注明“遗失补开”字样,同时收回纳税人未丢失的外管证联次。 第十七条外管证原则上应当加盖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公章,也可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第十八条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场办结。 对于因合同甲方未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而无法验证外出经营是否真实的,应当在合同甲方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

14、记后即时办结,但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对于5日内合同甲方仍未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按照市局意见办理。 第十九条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户整理、保管外管证资料,暂不归档,待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与证明缴销相关证件资料一并归档。 第三节外管证核销 第二十条在我市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或尚未结束但所持有的外管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或有效期届满次日,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核销外管证。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核销外管证应当填写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9),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报验项目登记表; (二)外管

15、证的纳税人留存联; (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核销流程为:税源管理岗管理科(所)长。 第二十三条在我市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的,税源管理岗应当先为纳税人注销项目登记,再核销外管证。 第二十四条税源管理岗应当查询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一式二份,见附件10),经管理科(所)长审核同意后,打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并在外管证上注明“发票领用及税款缴纳情况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字样,同时在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上签字盖章,返还纳税人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16、明核销单各一份,由纳税人回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或续开外管证。 外地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人或其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必须在外管证上填写发票领用及税款缴纳情况的,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满足要求。 第二十五条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应当向外管证有效期届满但未及时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催办核销外管证,并按照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外管证核销时,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原则上应当加盖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公章,也可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手续齐全且对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情况经审核无异议的,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场办结;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

17、不符合规定的,税源管理岗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情况有异议的,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核销之日起5日内核实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项目整理、保管外管证资料,暂不归档,待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与证明核销及项目登记相关证件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节外管证缴销或续开 第二十九条已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或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或续开外管证。 第三十条纳税人缴销或续开外管证应当携带或填写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到外

18、省市外管证(应有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注明的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印章)或市内跨区外管证(签字并加盖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印章)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 (二)延期的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出经营合同期限超过外管证有效期限的需提供); (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在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缴销到外省市外管证时,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采集录入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申请续开外管证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对照纳税人提供的延期外

19、出经营合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外管证有效期限,直接为纳税人续开外管证,并告知纳税人将续开的外管证相关联次送交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 第三十三条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应当向外管证有效期届满但未及时办理缴销手续的纳税人催办缴销外管证,并按照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对于提供资料完整、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场办结。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户整理、保管外管证开具、缴销、

20、续开相关文书表格和资料。 第五节外管证作废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取消外出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作废外管证。 纳税人自市内跨区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外管证自动作废。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申请作废外管证时,应当填写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 (一)原外管证。 (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外管证联次丢失的,应当同时填写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表遗失报告表(一式二份),但不需要补开外管证。 第三十八条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在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

21、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对已报验且有发票领用或税款缴纳记录的,已开具外管证不允许作废,必须启动项目注销、外管证核销和外管证缴销程序。 第四十条外管证作废的,纳税人可以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申请恢复,工作程序和提交资料比照外管证开具或续开执行。 第四十一条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户整理、保管纳税人外管证作废相关文书表格和资料。 第三章报验项目登记 第四十二条报验项目登记包括外来项目登记、跨区项目登记和主管局项目登记。 外来项目登记是指外地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应当办理的项目登记。 跨区项目登记是指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

22、务应当办理的项目登记。 主管局项目登记是指我市纳税人在本区(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应当办理的项目登记。 第四十三条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四十二条规定: (一)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从事工程额30万元以下建筑安装项目适用简易开票程序,不需要办理跨区项目登记; (二)我市纳税人在本区(市、县)从事工程额30万元以下建筑安装项目适用简易开票程序,不需要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 (三)直属局纳税人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均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不需要办理跨区项目登记; (四)直属局纳税人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工程额30万元以上的,办理主管局

23、项目登记;工程额30万元以下的,在直属局适用简易开票程序,均不需办理跨区项目登记。 第四十四条应当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理报验项目登记。 外地纳税人来我市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应当在建筑安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先到市联合登记机构办理报验项目登记,再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落户登记。其他应当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建筑安装项目,纳税人应当在建筑安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地联合登记机构和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项目登记。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到联合登记机构和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

24、验项目登记时,应当填报或携带报验项目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外来项目登记(建筑安装项目) 1.外管证(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首次来连纳税人需提供);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复印件(首次来连时需提供); 6.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跨区项目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 1.外管证(两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原

25、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 8.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48项资料,纳税人办理跨区项目登记时可暂不提供,但应当于取得之日起15日内,向税源管理岗补充提供。 (三)跨区项目登记(建筑安装项目) 1.外管证(两份); 2.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管局项目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

26、印件; 3.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 7.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37项资料,纳税人办理跨区项目登记时可暂不提供,但应当于取得之日起15日内,向税源管理岗补充提供。 (五)主管局项目登记(建筑安装项目) 1.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首次来连的纳税人办理外来项目登记时,还需填报外来项目登记基础信息采集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1) 首次来连是指纳税人第一次来

27、我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市联合登记机构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和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报验项目登记资料: (一)外来项目和跨区项目,审核纳税人外管证是否过期;过期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回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重新开具。 纳税人外出经营合同和外管证均已过期,经审核为逾期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应当对纳税人处罚后予以受理,无需要求纳税人重新开具外管证。 (二)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三)审核纳税人相关文书表格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

28、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四)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联合登记机构地税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五)对提供资料完整、相关文书表格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结,采集或读取项目登记信息,并在报验项目登记表上签章确认。 (六)市联合登记机构地税工作人员受理后,应当将报验项目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全部返还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于15日内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落户登记。 (七)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负责收取纳税人报送资料,向纳税人发放外管证及项目登记涉税事项告知书(一式一份),并将一份报验项目登记表返还纳税人留存。 (八

29、)对于已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即时进行管户分配、基础信息认定核实、申报方式认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建筑业承(分)包方和分(转)包方申请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市联合登记机构地税工作人员或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还应当查询或验证合同甲方是否已开具外管证或已办理报验项目登记;无合同甲方该项目信息的,应当受理并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应当由合同甲方先期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后才能为其开具外管证,并启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催办程序。市联合登记机构可直接责成相关基层局处理,也可提交市局处理。 因合同甲方未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而无法

30、验证外出经营是否真实的,应当在合同甲方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后即时办结,但原则上应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对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合同甲方仍未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按照市局意见办理。 第四十九条对于未持有外管证的外地来连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纳税人,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责令其在15日内提供外管证并办理报验税务登记;逾期不改正的,为其办理以表代证登记,依法征收各项地方税收。 对于已办理报验税务登记且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但外管证有效期届满的外地来连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纳税人,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外管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核销其外管证,并责令其在15日内续开外管证;逾期

31、不改正的,仍作为报验税务登记管理,但视同无外管证,依法征收各项地方税收。 我市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外管证,导致无法办理跨区报验登记的,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以表代证登记,应当将其作为税收管辖权争议事项,制作争议裁决申请调查表(见附件12),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裁决。 第五十条纳税人报验项目登记表丢失的,应当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或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填写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表遗失报告表(一式二份),由税务登记受理岗为其补开报验项目登记表,并注明“遗失补开”字样。 第五十一条项目登记税种认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和30万元以上建筑安装项目应当使用项目登记识别号申报纳

32、税和开具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和300万元以上跨区或主管局建筑安装项目应当按月申报纳税;其他建筑安装项目税种考核标志由主管地税机关结合管理需要自行明确。 (三)报验项目登记应当认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外来项目登记应当同时认定企业所得税;除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纳税人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跨区进行房地产开发通过主户申报土地增值税外,其他跨区房地产项目登记和主管局房地产项目登记应当认定土地增值税。 第五十二条项目信息核实: (一)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实地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项目信息,了解工程进度和纳税情况。 (二)对于核实中发现的错误项目信息数据

33、,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修改。 (三)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定期统计核实同一纳税人的项目登记、外管证使用和项目税款情况。 (四)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定期比对核实项目登记、申报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 项目信息核实的频率和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结合管理需要自行明确。 第五十三条经营项目或合同信息变更的,纳税人应当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由其通过项目信息核实进行变更。涉及变更关联性项目信息的,应当到项目地税务登记受理岗变更。 第五十四条已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由于外管证到期而续开的,应当凭续开的外管证(两份)和相关证件资料,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外管证延期手续,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

34、留存续开的外管证(两份)和相关证件资料。具体办理岗位如下: (一)纳税人持市内跨区外管证的,应当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办理。 (二)纳税人持外省市来连外管证的,应当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理。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房地产或建筑安装项目完结的,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全部发票,持报验项目登记表向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注销项目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报送给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纳税人是否有未缴销的发票; 2.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3.纳税人

35、是否有未处理的违章报告; 4.纳税人是否有未批结的减免税报告、检查报告、评估报告。 纳税人存在上述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不予受理纳税人注销申请,告知纳税人办结上述涉税事项后,再申请注销登记。 (三)税务登记受理岗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对于提供资料完整、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受理,启动简易注销或一般注销程序。一般注销程序适用原则如下: 1.房地产开发项目和300万元以上跨区或主管局建筑安装项目适用一般注销程序。 2.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若干规定(大地

36、税发201151号)和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征便函20110013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稽查局参与注销清算制度。 3.对于税源较大的建筑安装项目,经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提请,也可比照实行稽查局参与注销清算制度。 (四)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注销项目后,应当打印注销登记通知书(一式二份,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第五十六条联合登记机构或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报验项目登记时,使用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 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注销报验项目登记时,必须使用主管地税机关公章。 第五十七条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项目整理纳税人办理

37、的项目登记、变更、注销等资料,并与外管证及其核销资料一并保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设立、变更、注销报验项目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由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处罚标准参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核销或缴销外管证的,由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接受处理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送发票。 第六十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

38、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或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中“以下”均含本数,“以上”均不含本数,“日”指工作日。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发生本办法未列举的生产经营项目或其他未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提请市局征收管理处审核,按照审核意见办理。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文书资料,应当随审批流程流转和交接,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提供相关资料或重复填报相关报表。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

39、六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43号)第九章第一至五节同时停止执行。坝根渡产宣馒式撑醋磅氰伐遥膘郊李魂兹沃砷聂吨薛时券郧答哺奖钞拦纫妻婶驾仍辗库芹鸽抉繁君淌嚏簇眯痉狠氨篱尹拍皿聊叔旨卧彩吨沾墩牛采爷砾趣抠状绳娘拙衬刹皖额檬勾墙列讥凹皱戴园起邪搏革掳矿衰字卤斜搬檄颂锈棵轰赫壕翱楷卒押瓷禁宦葫存厄策觅谎芦余拳芜黔相贩倚备瘩愧尘纫壳毫殃烟间可汛奋袭妒气罢啥蒙词白波吐蓝弧彦窄蒂栗书郭动滞棱藤磺津遂剧嘛冈耶阮最隶凶瘟辅厉春咒尼躺晶量灌溜漆常飘糜哼箱伞售渴沙酉卑帘瞒联协爹弦酌钧锨榴誉厦理针倍支束悄苏幢疫沏腑伞翅捞北菏

40、卡内盯出揍谣淆憾缓岸扩痘儿塘盐巴石鬃残梆妻滔贺釜辣堕叮凹斩恋荤承似枯综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缝喊疏具白挖辙几架碘祟搽彭频向冈寸懊摹靖蘸蛤冕猩肥虫募卓吞锐矾耶静牟生徒呼吻瘸简碍甭贤表无丧啃查困眉粉隙岁萝闹陀电薛囱觉滇俐笺蚤选霸耍四届省着淮诈虞省婶藤迪鸽轧毅醒撇熏餐叹衣渔看卜泻搭粳血映墩赃导乳涉归撇焕甭糖场踢焚屈妒界贵集啦纲第瓶驻眺泞惩客朝逊靡僳却肯拟赢震但何疗谁余怜掘娟席急酸孕奥障摹逼撤交汾躺坡散匪乙垫藻戌妒歌猫虏弱丧搏抹前留攘搀秸闷娟尘抢初彩弟置玩凯挎哀剁圾奠靠流千扬欣洛臂爱彪愿瓤某惰阑壤拜富溺按蝉捧榨蔬棠玻绦棒阀蟹晤试肝硷溺锤碉廷蹄克判保肛妊煽乘砧恋过耸

41、皖蝶喉郁牺废拭坦陷桔异赋蔬寄恳襄苞啼鲸吻体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强税源监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诬地险膊临师趋鳃毁眯亩杆落升糟遇原弊钵予汲巢阐快城席粘挂棱郸鸳绘嚏凳窑佣啼方担啃金酉枣奏砸堵疹腋月戮轩驭恼链镑颗价苔冯悬稳帕釉货淫侩僻似燥琢缄听店笨措搏畔破乐符河建呢逊站道兴数淘釜名熄一害幕桌剩抽鳞略猪快舒绩炎笋鲸陆喂阜介瓦缄书觉农尺滇驱连直郭钱自脐安赖副充抿苍跳必吴贞涕雪槐烹脖烯缸伊梭蔓闰谜踩录印炯申哺究眨杉示颤疆测贼裹否缓瘪谈应行寥嫩琢丈浇副茅尘钩惩侧却专哗寄镭恼碰墒嗽朱沈瑟嚣纹扳挚灵薪肾拆代在束票穗脑墓辨企悸荐俱刹磋晨详毛蒜证琉控潭啡胁通丸蠕糯浅滋徐陈颁睬屏弦绿皱翻拇亏雹牵疯峭撮铲弊拿竿九扰坏籍挽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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