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发布者:大雪无痕 | 来源:转摘 | 时间:2009-06-25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Code of design on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200x发布 20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Code of design on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
2、GB50xxx200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x年xx月x日中 国 xxxxx 出 版 社200x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xxx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xxx200x,自200x年x月x日起实施。其中,第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xx月xx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677号文件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3、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广州市设计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科进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上龙阀门厂、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261。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调查研究和总结我国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灭火技术的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
4、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同时参考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4章和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 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
5、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5号,邮编: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 编单 位: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参 编单 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科进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上龙阀门厂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等主要起草人: 目 次 页1 总则.12 术语和符
6、号22.1 术语2.2 符号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3.1 城镇消防用水量3.2 室外消防用水量3.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3.4 自动水消防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4 消防给水系统4.1 一般规定4.2 消防给水系统选择4.3 消防给水系统分区4.4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参数5消防水源5.1 消防水源水质5.2 城镇给水5.3 消防水池5.4高位消防水池(箱)5.5 天然水源6 供水设施6.1 消防水泵6.2消防水箱6.3 稳压泵6.4 气压水罐6.5 消防水泵接合器6.6 泵房7 消火栓系统7.1 消火栓系统7.2 市政消火栓7.3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火栓8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8.1管网形式及选择8.
7、2 管材及管件8.3 阀门及其他9 消防排水10 水力计算10.1 消防给水系统流量和水力计算10.2消防给水系统减压计算11 控制与操作11.1 一般规定11.2 消防泵控制功能要求12 施工12.1 一般规定12.2 进场检验12.3安装与施工12.4 试压和冲洗13 系统调试与验收13.1 系统调试13.2 系统验收14 维护管理附录1 总 则1.0.1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便于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除核电站核岛、
8、矿山、军事设施、草原等以外的城镇、工业和民用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1.0.3在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城镇消防给水应与城镇给水管网同时规划、设计及实施。1.0.4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应结合工程特点,根据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供水和扑救火灾的特点积极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1.0.5 工程设计采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具备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1.0.6 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
9、场所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与合理性,当不适应或不合理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1.0.7 8度及8度以上地震地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按有关规范执行。1.0.8 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2.1.1水灭火(消防)系统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以水为介质,用于灭火、控火和暴露防护等功能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系统、泡沫系统、固定消防炮等。2.1.2 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10、s/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向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给水设施。2.1.3 消火栓 Fire Hydrant与消防给水系统或给水系统相接,设有开关阀门和一个或多个出口被用于给消防水龙带供水或给消防车供水的装置。消火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2.1.4 消火栓系统 Hydrant(hose real) systems/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 由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等组成的水灭火系统。2.1.5 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high pres
11、sure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压和流量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满足其服务的水消防灭火设施灭火时所需要的额定压力和流量,且在其系统供水保护范围内,系统中不需要设消防给水泵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2.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temporaryhigh pressure 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高位消防水箱和气压水罐等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启动消防主泵,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 当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稳压泵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使系统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
12、能自动启动消防主泵,且消防给水系统满足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称为稳高消防给水系统,也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2.1.7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low pressure 给水系统的压力和流量在满足其他用途用水量的最不利工况下,应仍能满足消防车取水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低压消防给水系统。2.1.8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ior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低处,消防时由消防水泵提升达到灭火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储存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2.1.9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s
13、ervior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一次灭火所需用水量的储水装置。2.1.10 高位消防水箱 Gravity fire tank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初期火灾灭火用水量的储水装置。2.1.11 消防水源 Water source of fire 能提供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的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称为消防水源。2.1.12 消防水泵接合器 Fire
14、department connection供消防队员从消防车车载消防泵向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接口装置。2.1.13 余压 Residual Pressure在消防给水系统管道内某一点流量达到设计流量时的压力。2.1.14 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 Dry Hydrant Systems/ Dry Standpipe systems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充满水。2.1.15 湿式消火栓给水系统Wet hydrant systems/Wet standpipe systems 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在任何时间都充满水。2.1.16 自动消火栓给水系统Automatic Standpipe
15、 System/Automation hydrant systems一个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仅打开消火栓的阀门和敷设水龙带,而不需要其它任何动作就能达到灭火要求出流量的消火栓系统。2.1.17 手动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 Manual Dry Hydrant Systems/Manual Dry Standpipe systems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由消防车向系统供水。2.1.18 静水压力 static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静止不流动时的压力。2.1.19 动水压力 flow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流流量达到设计值时的压力。
16、2.1.20 自动水灭火系统 Automatic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在没有人工启动或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被设计安装成能自动探测火灾随后系统自动喷放灭火剂灭火的水灭火系统。2.1.21 搅动压力 Churn pressure/shutoff pressure 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2.1.22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Singl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能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2.1.23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Duplicate fire prot
17、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由2个独立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能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二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当其中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时,另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仍应能满足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2.1.24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Equivalent duplicat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可靠性介于单水源和双水源之间,当能满足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时,还应有一个至少能满足初期火灾扑救用水量的辅助水源组成的消防给水
18、系统。2.1.25 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for one and only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 仅给一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2.1.26 联合消防给水系统 Combined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给2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2.1.27 区域消防给水系统 District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给同一区域内2栋及以上建筑物的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22 符 号 3 消防给水系统设
19、计用水量3.1 一般规定3.1.1城镇规划和市政给水管网的规划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和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确定当地城镇消防用水量,并不宜小于表3.2.1的给定值。3.1.2城镇、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既应满足市政给水管网的运行要求,又应满足大多数建、构筑物火灾时消防用水量的需求。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3.1.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3.1.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确定
20、。3.1.6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确定。3.1.7当建构筑物整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救时,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可适当减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3.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2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2.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3.1.8 新型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性质和规模等进行分析,选择与本规范相似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3.1.9 当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
21、,城镇消防用水量应大于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3.2 城镇消防用水量3.2.1 城市、居住区的城镇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1 的规定。表3.2.1 城镇消防用水量人数N(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一次灭火用水量(L/)N1.01151.0 N2.5302.5 N5.025.0 N10.04510.0 N20.020.0 N30.06030.0 N40.07540.0 N60.0370100.0 3.2.2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应根据规划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室内外用水量确定恰当的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
22、防用水量。3.2.3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以及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表3.2.3 民用建筑和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名称基地面积(ha)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备 注工厂1001.5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1.52工厂、居住区各一次100不限2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仓库、民用建筑不限不限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3.3 室外消防用水量3.3.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和
23、点火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表3.3.1 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耐火等级建筑物名称及类别建筑体积(m3)300030015000500110000100012000020000一次灭火用水量(L/s)一、二级厂房甲、乙1520404040丙1020354040丁、戊1010202020库房甲、乙15203040丙1520253040丁、戊1010202020民用建筑多层1010203040高层住宅203030高层共建203030地下建筑/人防工程1020303040汽车库/修车库1020303040三级厂房或库房乙、丙2030404040丁、戊1020304
24、040多层民用建筑2030404040四级丁、戊类厂房或库房10203040多层民用建筑20304040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且不应小于最大一座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1.5倍。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执行三、四级耐火等级多层民用建筑的。3.3.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
25、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计算;2冷却用水量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固定冷却系统冷却水量。当储罐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固定冷却水系统的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此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3的规定;当储罐仅采用室外消火栓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表3.3.2计算确定。
26、3.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 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4当相邻罐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表3.3.2数值的50计算;5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6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7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8.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
27、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表3.3.2设备类型储罐名称供给范围供水强度室外消火栓(移动水枪)着火罐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罐周长0.60(L/)浮顶罐(包括保温罐)罐周长0.45(L /)卧式罐罐表面积0.10(L /2)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无覆土的表面积0.10(L /)相邻罐固定顶立式罐非保温罐罐周长的一半0.35(L /)保温罐0.20(L /)卧式罐罐表面积的一半0.10(L /2)半地下、地下罐无覆土罐表面积的一半0.10(L /2)固
28、定冷却系统(雨林或水喷雾系统)着火罐立式罐罐周长0.50(L /)卧式罐罐表面积0.10(L /2)相邻罐立式罐罐周长的一半0.50(L /)卧式罐罐表面积的一半0.10(L /2)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3.3.3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冷却系统用水量和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容积大于50m3 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 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2固定冷却系统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
29、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3.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4.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表3.3.3总容积(3)50050125002500单罐容积(3)100400400水枪用水量(L)203045注: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总容积503或单罐容积20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3.3.4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
30、量,不应小于表3.3.4的规定。表3.3.4 堆场、储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名称总储量或总容量消防用水量粮库W(t)30W500500W50005000W20000W2000015304560棉、麻、毛、化纤百货W(t)10W500500W10001000W5000153045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W(t)50W500500W50005000W10000W1000015304560木材等可燃材料V(m3)50V10001000V50005000V10000V1000015304560煤和焦炭W(t)露天半露天堆放100W5000W50001530煤筒仓存放30W500500W5000500
31、0W20000W2000015304560可燃气体储罐(区)V(m3)500V1000010000V200000V200000153045浸油变压器等含油设施V(m3)1V55V30V301530453.3.5 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符合下列规定:1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2长度小于1000m 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20L/s。3.4 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3.4.1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的大小、点火源
32、的可能性、建筑规模和建筑高度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表3.4.1 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建筑物名称高度h(m)、层数、面积v (m2)火灾危险性消火栓用水量(L/s)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工业建筑厂房h24V10000丙2010其他1010V10000丙2010其他101024h502010h503015仓库h24V5000丙2010其他1010V5000丙3010其他201024h503015h504020民用建筑公共建筑h24V100001010m10000201024h503015h504020住宅建筑多层8、9层1010通廊式住宅1010高层h50m10(20)
33、10h50m20(30)10(15)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V10000V1000010201010汽车库/修车库1010人防工程或地下建筑V50001010V5000100002010V100003015注:1.表中括号内是高级住宅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3.4.2 丁、戊类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3.4.3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手动干式消火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3.4.4 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内
34、消火栓,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2长度小于1000m 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10L/s 。3.5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3.5.1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 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设计额定流量。3.5.2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服务的一水灭火系统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3.5.3联合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3.5.4 区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
35、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任何一栋建筑构物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3.5.5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计算。 (3.5.5)其中: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L/s;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范3.5.9条; 建筑构筑物室外水灭火系统的数量。3.5.6 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
36、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6)计算。 (3.5.6)其中: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L/s;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范3.5.9条。 建筑构筑物室内水灭火系统的数量。3.5.7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计算。 (3.5.5)其中: 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3.5.8 工厂居住小区和建筑组团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是各建构、筑物的最大值。3.5.9 不同场所各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
37、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5.9的规定: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表3.5.9建筑类别场所名称火灾延续时间(h)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浮顶罐4.0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直径小于等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6.0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大于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总容积小于等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储罐3.0可燃气体储罐湿式储罐干式储罐固定容积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焦炭露天堆场其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6.0仓库甲、乙、丙类仓库3.0丁、戊类仓库2.0厂房甲、乙、丙类厂房3.0丁、戊类厂房2.0民用建筑
38、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3.0建筑高度不大于50m2.0居住建筑自动水灭火系统防火分隔水幕/防护冷却水幕3.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4 消防给水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消防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水源条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的重要性、火灾频率、灾后次生灾害和商业连续性等因素综合评估,并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消防给水系统。 4.1.2 城镇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镇市政消防给水系统应与城镇市政给水系统合用,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市政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2向居住小区
39、和工业园区给水管网输水的干管不应小于2条,当其中一条输水干管故障时,在最保证满足70%生产生活给水的设计用水量条件下,仍应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消防用水量;3每个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4.1.3室外消火栓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采用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时用水量后,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可采用下列技术措施,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分析可靠性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确定: 1采用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
40、压力和流量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组成的独立室外消火栓系统,或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并,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或区域消防给水系统; 2室外消防水池或天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的150m范围之内;3 建筑物周围15m40m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大于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4.1.4 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一个单位有多栋建筑时应采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2当室内消火栓系统与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或区域消防给水系统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3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室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但当小于20个喷头的简易自
41、动喷水、住宅自动喷水等局部应用自动水灭火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4当建筑物内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时,消防软管卷盘可直接接入生产生活给水系统。4.1.5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宜采用市政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4.1.6 除下列情况外,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1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20L/s时宜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2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20L/s,应采用双水源室外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满足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时,宜符合本规范4.1.3条提出的要求。4.1.7除下列情况外,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1当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小于20L/s时,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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