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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修订资产评估准则.doc

1、目录2017年最新修订资产评估准则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2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9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1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1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1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2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2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3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3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4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

2、38号)4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5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号)5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号)6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6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号)101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14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15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155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614号)165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178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

3、748号)181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182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187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19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号)19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号)200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号)204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指导意见(中评协2014223号)212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215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245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257资产评估专

4、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286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295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323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327第 365页 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

5、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第四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

6、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第六条 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7、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8、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

9、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三章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

10、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

11、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第十八条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第十九条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

12、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

1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二十四条 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

14、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第二十九条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第三十条 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第三十一条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

15、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人。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第五章行业协会 第三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第三十四条 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

16、十五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第三十六条 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

17、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八)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七条 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十八条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设区的

18、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一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第四十三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

19、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

20、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1、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2、。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第五十一条

23、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

24、、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5、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财资(2017)43号财政部:2017年8月23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

27、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第三章 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

28、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四)价值类型;(五)评估基准日;(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七)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

29、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等。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第十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

30、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第十六条 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

31、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第四章 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四)价值类型;(五)评估基准日;(六)评估依据;(七)评估方法;(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九)评估假设;(十)评估结论;(十一)特别事项说明;(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

32、产评估机构印章。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并明确其定义。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三)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情况;(四)重大期后事项。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应当载明:(一)使用范围;(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

33、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

34、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第五章 资产评估档案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档案包括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资产评估档案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妥善管理。第三十一条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能够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工作底稿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资产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

35、十年。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资产评估档案不得对外提供:(一)财政部门依法调阅的;(二)资产评估协会依法依规调阅的;(三)其他依法依规查阅的。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本准则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同时废止。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中评协(2017)30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7年9月8日

3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

37、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体现的道德行为。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

38、专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第三章 专业能力 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第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第四章 独立性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持独立性。资产评估机构不

39、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和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一)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二)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三)人员关联是指资产评估

40、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在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四)业务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不同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第五章 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采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

41、向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等。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必要沟通,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在保密期限内向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除非得到委托

42、人的同意或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第六章 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关系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允许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贬损或者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

43、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指导专家和相关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本准则相关条款。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2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号)同时废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中评协(2017)31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7年9月8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程序,是指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44、第三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第五条 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包括: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重要性原则确定所履行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第六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

45、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第三章 实施要求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七)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46、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并合理确定资产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第十二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现场调查手段通常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逐项或者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必要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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