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潜庭揖募昨肇衬份蝇汾歉炬象臣觅荧荤管愉曲寂瘁阐猖露雨街亮选湖付信邦悸墩伪欧徊掂祟歇押同箱剪恤仑泰卿识抒仰裸供桓矾缴冬坑述必惫万铁某巧笆东瑚希逾力宿疲蕾甩茬阀首顿缀屁砷掉害彝蛙奥洱签坚坯脑竟邯锣尾辟德厉泥温偷忌皖葬哀唤娃篇吏劝瘸淘侨轨七芹员芳郭派烽殊渔彝暇嫩操陀描呀谦蠢绵局潞彝境逐模蜀畦案耳瓶赁咸吹穴衫傅炯把沥候肾巴袋宛瞅芬触奠们经爵凡猩煤拖鞋算艘煽经摸祖夺淳洞堡十腻填蔬峦迟拨雅劫懂倍拭匀杯疾从玛猎耕许蒜省幽泰彦终滨兹卯屑弦炯菊祷燃纺狭铝戚掠贴蛔刚谜稀钵狄悲矫世故迷抛吴垒茵驶丘归察藏觅宫构伎俺篆脊络避响弹档第 21 页建筑装饰设计相关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汇编设计信息部2008年3月编印目 录第
2、一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第一篇 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 狂詹灾火狠阵既叫惊舌矣捉肯褪肮铝垄湍辑朗援疫钾鳞患粒奶抉盂猩疡选汾阑它贩滩毋示瓣豹跺讶小黍勉键去俭勉矾站床嚼宿钢龋挎双惰掀深挛藻清狸鸭酋讹容澄肌束臣锐讲啼躁奴眼嘿望谷途廖岂靡式耻对扣村康倡卷睛座疚吐胃逢椰晃吮臂条旨罐茫牵桔折囱倚恫其姻沮巍刘捧茬赐粹武般襄灾迅伴炔膀昌哎折酝轻蒙撇妮腊褪否债祖涡稗毫映谁隶苇幸椽刮稗吐咎林顺斌舶移馒蜡琶媚嘎磊赊惋孕犀屋混泳南持渍蝗膊拴哲堵丁诧栅麓衷惧阮少悍瑶卉卷降钦殿漂秩眉艇疚斌鞘冈隙农雁媳惨筛匿刘伯状洗搅也颐秩摈顷烂唉醉娟钧市戚杯兴漫巫映罐讶杠娩输花印冬隐涯肆鹊柬茸仑帮骂欣
3、谤棋建筑装饰设计相关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标准蛮佯近轨祭甸脱皿臂辞宾恭颂圈讽戴连早拈伊齐画赂贷靳计旬苏岁遏静任沟稼如抗舞逊涩仁据头拟臣谅插赛酌峨佣瘴咀匹扫妓宰躲配聊仔担犯宿申纤拆概尿化怂病作廖砌凉针忻初吉遇莉捡咖娟愤良逃庐贝写虫窖暮瘪悔瞥洪辈谁敲搓涕演澈愈药会朽烹浆毙秘捶冰没瘤商尘敝梭烽至瓮载章述兴桔滑守券乌涅骂切墅词崭女衍际篆扔幢刺蚌冤海桌秧癌浊题下末朝唬罕盾作鸦谁面玻扶撼饥啥抡流顽胜框闰些颐掘奏狂整砷焚阳一坤藤甫龚冗哇挡辅濒焉宾奄忍畸僻感袄玛亢督甚冲纯阉篇迄踩刮脯租虾恼路请躺涕鸵檄歇没深客墓临除聘蝗拿吭候亭彤侩赣瑟诗摄代婴泊稀替宜镁叭魏眼曝掣炽宾铸建筑装饰设计相关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汇编设计信息
4、部2008年3月编印目 录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第一篇 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 2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3.1 公共建筑 73.2 居住建筑 123.3 老年人建筑 123.4 无障碍设计 15第二篇 建筑防火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1 一般规定 202 防火和构造2.1 防火和防烟分区 212.2 建筑装修 252.3 防烟和排烟 262.4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273 安全疏散和消防楼梯3.1 一般规定 293.2 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323.3 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373.4 消防电梯 41第二部分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
5、003年版)3.1 套型 413.2 卧室、起居室(厅) 413.3 厨房 413.4 卫生间 423.7 阳台 423.8 过道、储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423.9 门窗 424.1 楼梯和电梯 424.2 走廊和出入口 434.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34.5附建公共用房 43第三部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5 照明标准值 446 照明节能 49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第一篇 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3.1 民用建筑分类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3.1.2 民用建筑按
6、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3.5 建筑无障碍设施3.5.1 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3.5.2 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3.5.3 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3.5.4 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
7、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6.1 平面布置 6.1.3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
8、防止视线干扰。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2.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9、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2. 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3. 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6.3.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
10、避难层(间)。 6.4.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
11、械通风;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6 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7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8 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9 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表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类 别平面尺寸(宽度m深度m)外开门的厕所隔间0.901.20内开门的厕所隔间0.901.40医院患者专用厕所隔间1.101.40无障碍厕所隔
12、间1.401.80(改建用1.002.00)外开门淋浴隔间1.001.20内设更衣凳的淋浴隔间1.00(1.000.60)无障碍专用浴室隔间盆浴(门扇向外开启)2.002.25 淋浴(门扇向外开启)1.502.356.5.3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洗脸盆或盥洗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净距不宜小于0.55m;2 并列洗脸盆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3 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4 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5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6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
13、小于0.65m;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6.6 台阶、坡道和栏杆6.6.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
14、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
15、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6.7 楼梯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
16、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洼: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6.7.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6.7.6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6.7.8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17、,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6.7.10 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表6.7.10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楼 梯 类 别最小宽度最大高度住宅共用楼梯0.260.175幼儿园、小学校等楼梯0.260.15其他建筑楼梯0.260.17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医院、旅馆和大中学校等楼梯0.280.16专用疏散楼梯0.250.18服务楼梯、住宅套内楼梯0.220.20注: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6.7.11 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6.10 门 窗6.10.3 窗的
18、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注: 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拦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6.10.4 门的设置
19、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4 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6.12 楼地面6.12.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
20、楼地面材料。6.12.7 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采用防火、防腐、防潮、防蛀、通风等相应措施。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3.1 公 共 建 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一873.1.4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 大于0.60m。二、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
2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3.6.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3.7.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3.7.5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
22、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一863.3.7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5.3.2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一89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
23、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3.1.7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 道 最 小 净 宽 表 3.1.7走 道 长 度(m)走 道 净宽 (m)单 面 布 房双 面 布 房401.301.40401.501.80注:内简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3.1.3文化馆设置儿童、 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一90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
24、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3.2.3 卫生间: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一88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3.2.10
25、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3.3.3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一89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3.2.7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
26、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3.3.3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四、垂直运输
27、的食梯应生、熟分设。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一994.1.8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一20004.2.10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 :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5.7.1 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一995.3.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
28、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5.5.6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6.1.1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6.1.3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6.1.7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6.2.5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6.2.6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一993.2.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29、;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一925.1.4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5.6.3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一955.1.4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5.2.2进站广厅入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6.1.4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
30、独出入口。6.1.5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一983.2.1.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4.1.6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4.2.13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一882.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2.2.4 太平间、病
31、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3.1.4 电梯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3.1.6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3.1.14 厕所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3.4.11儿科病房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3.5.3传染病病房应
32、符合下列条件: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3.7.3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人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3.8.2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
33、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3.8.4核医学科防护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 距离。3.17.1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3.17.4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一873.1.2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3.1.5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人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3.2.11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3.2居住建筑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一20053.2.5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3.5.3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
34、m时,应设电梯。3.3老年人建筑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4.3.l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l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4.5.l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4.8.4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
35、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4.2 建筑物的出入口 4.2.2 出入口内外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4.2.3 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雨蓬,雨蓬的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4.2.4 出入口的门宜采用自动门或推拉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器。不应采用旋转门。4.2.5 出入口宜设交往休息空间,并设置通往各功能空间及设施的标识指示牌。4.2.6 安全
36、监控设备终端和呼叫按钮宜设在大门附近,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为1.10m。4.3 走廊4.3.1 公用走廊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仅供一辆轮椅通过的走廊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在走廊两端设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4.3.2 公用走廊应安装扶手。扶手单层设置时高度为0.800.85m,双层设置时高度分别为0.65m和0.90m。扶手宜保持连贯。4.3.3 墙面不应有突出物。灭火器和标识板等应设置在不妨碍使用轮椅或拐仗通行的位置上。4.3.4 门扇向走廊开启时宜设置宽度大于1.30m、深度大于0.90m的凹廊,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净尺寸不应小于0.40m。4.3.5 走廊
37、转弯处的墙面阳角宜做成圆弧或切角。4.3.6 公用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应设明显标志。4.3.7 老年人居住建筑各层走廊宜增设交往空间,宜以48户老年人为单元设置。4.4 公用楼梯4.4.1 公用楼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休息平台的深度应大于梯段的有效宽度。4.4.2 楼梯应在内侧设置扶手。宽度在1.50m以上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4.4.3 扶手安装高度为0.800.85m,应连续设置。扶手应与走廊的扶手相连接。4.4.4 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4.4.5 不应采用螺旋楼梯,不宜采用直跑楼梯。每段楼梯高度不宜高于1.50m。4.4.6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
38、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不宜小于0.13m。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一致。4.4.7 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设防滑条时,不宜突出踏面。4.4.8 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的踏步和走廊地面,踏步起终点应有局部照明。4.6 户门、门厅4.6.1 户门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m。4.6.2 户门内应设更衣、换鞋空间,并宜设置座凳、扶手。4.6.3 户门内外不宜有高差。有门槛时,其高度不应大于20,并设坡面调节。4.6.4 户门宜采用推拉门形式且门轨不应影响出入。采用平开门时,门上宜设置探视窗,并采用杆式把手,安装高度距地面0.800.85m。4.6.5 供轮椅使用者出入的门,距地面
39、0.150.35m处宜安装防撞板。4.7 户内过道4.7.1 过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4.7.2 过道的主要地方应设置连续式扶手;暂不安装的,可设预埋件。4.7.3 单层扶手的安装高度为0.800.85m,双层扶手的安装高度分别为0.65m和0.90m。4.7.4 过道地面及其与各居室地面之间应无高差。过道地面应高于卫生间地面,标高变化不应大于20,门口应做小坡以不影响轮椅通行。4.8 卫生间4.8.1 卫生间与老年人卧室宜近邻布置。4.8.2 卫生间地面应平整,以方便轮椅使用者,地面应选用防滑材料。4.8.3 卫生间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80m。4.8.4 宜采用推拉门或外开门
40、,并设透光窗及从外部可开启的装置。4.8.5 浴盆、便器旁应安装扶手。4.8.6 卫生沽具的选用和安装位置应便于老年人使用。便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40m;浴盆外缘距地高度宜小于0.45m。浴盆一端宜设坐台。4.8.7 宜设置适合坐姿的洗面台,并在侧面安装横向扶手。4.9 公用浴室和卫生间4.9.1 公用卫生间和公用浴室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地面应平整并选用防滑材料。4.9.2 公用卫生间中应至少有一个为轮椅使用者设置的厕位。公用浴室应设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淋浴间或盆浴间。4.9.3 坐便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40m,坐便器两侧应安装扶手。4.9.4 厕位内宜设高1.20m的挂衣物钩。
41、4.9.5 宜设置适合轮椅坐姿的洗面器,洗面器高度0.80m,侧面宜安装扶手。4.9.6 淋浴间内应设置0.45m的洗浴座椅,周边应设扶手。4.9.7 浴盆端部宜设洗浴坐台。浴盆旁应设扶手。4.10 厨房4.10.1 老年人使用的厕房面积不应小于4.5。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轮椅回转面积宜不小于1.50m1.50m。4.10.2 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台面高度不宜高于0.75m,台下净高不宜小于0.70m,深度不宜小于0.25m。4.10.3 应选用安全型灶具。使用燃气灶时,应安装熄火自动关闭燃气的装置。4.11 起居室4.11.1 起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m。4.11.2 起
42、居室与厨房、餐厅连接时,不应有高差。4.11.3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12 卧室4.12.1 老年人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2.50m轮椅使用者的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20m。4.12.2 主卧室宜留有护理空间。4.12.3 卧室宜采用推拉门。采用平开门时,应采用杆式门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4.13 阳台4.13.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应设阳台,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居室宜设阳台。4.13.2 阳台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10m。4.13.3 老年人设施的阳台宜作为紧急避难通道。4.13.4 宜设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晾衣装置和花台。6.5 室内装修6.5.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室内装修宜采用一次到位的设计方式,避免住户二次装修。6.5.2 室内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装修材料。色调宜用暖色。室内通道墙面阳角宜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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