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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范本(免费完整版).doc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 、 关法律、行业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 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2、: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 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 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

3、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签证意见:签证机关(章)经办人: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

4、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 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 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 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 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 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 质等级证书

5、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 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 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

6、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 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 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 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7、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 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 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 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8、,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 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 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l )本合同协议书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 )图纸 (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

9、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 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 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 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 规范但有行业

10、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 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

11、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 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其姓名、 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 包人在专用

12、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 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 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 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 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

13、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 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 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

14、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 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 或继续

15、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 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 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 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

16、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 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7、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l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 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

18、下管线资料, 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 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 证件除外); (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进行现场交验; (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19、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 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 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 责安全保卫; (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 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20、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 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 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 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 (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 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 达到专用条款约定

21、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 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 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 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

22、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 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 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 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 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出

23、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 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 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 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 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 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

24、人承担所发生 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 常进行; (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

25、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 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 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 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 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 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 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 加

26、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 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 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 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 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 拆除和重新施工

27、,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 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 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 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 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

28、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 收 24 小时后, 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

29、验时, 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 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 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 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 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

30、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 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 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 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 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 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 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

31、,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 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 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 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 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 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 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

32、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 协议。 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 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 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 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 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33、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 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 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 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 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 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

34、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 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 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 l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 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

35、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 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 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

36、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 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 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 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 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 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

37、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 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 的合

38、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 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 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 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9、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 。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 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而形 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

40、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特,承包人可 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 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 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 用;到

41、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 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 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

42、 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 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 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 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 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 向承包人发

43、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 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 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 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 不

44、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 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 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 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 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 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 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 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 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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