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了保障施工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促进电厂生产顺利进行,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生产部临时施工用电的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施工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亦可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第三条 总容量在50KW以下的用电设备或5台以下的设备虽不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但应制订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第四条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
2、转。3、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4、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第五条 安装、拆除和维修用电设备,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熟悉本岗位技能,经考试合格并持有与所掌握的技能相适应的有效证件。第六条 生产部应建立、建全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操作规定,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学习这些规定并熟悉本单位的供用电系统。第七条 工程处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用电安全员。第八条 各种用电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每次检查都必须留有记录。第九条 施工现场与外线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
3、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作保护接地。第十条 施工现场和临时生活区的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井字架,脚手架,正在施工的塔吊及在雷击区施工时都必须安装避雷保护装置。第十一条 施工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有产品合格证件,并有铭牌,固定式电气设备标志齐全。第十二条 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及超负荷运行。第十三条 应安装统一的配电箱和开关箱,安装须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第十四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端头应采用螺栓连接压紧,进出口线必须设在箱的下面,引出的导线应穿管并设防水弯头。严禁用插销连接进入开
4、关箱的电源线。第十五条 临时配电箱和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第十六条 固定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第十七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和不合格的电器。第十八条 每台设备应有各自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第十九条 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并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为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少于16mm
5、2,绝缘铜线截面不少于10mm2。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绝缘铝线最小截面不小于25mm2,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第二十条 在坑洞内作业,夜间作业或自然采光较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器。第二十一条 照明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在井字架、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在竹木脚手架上应加绝缘子,在金属
6、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或绝缘子。第三十三条 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应小于300 mm、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第三十四条 对于夜间影响车船和行人通行的在建工程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第三十五条 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断电后进行,工作地点除应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外,还应设置监护人,严禁带电和带负荷检修。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开关箱断电上锁。第三十七条 用电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现场需要用电时,须经领导批准,通知电工班组进行接引。2、施工用电完毕后,应由施工现场用电负责人通知电工班组进行拆除。3、严格禁止非电工接引和拆除电气设备,或乱拉乱接电源。4、配电房和开关箱应上锁。5、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6、电气设备明显和裸露部位应设立“严禁靠近,防止触电”的警告牌。